大家好,我是株式會社TIMEWELL的濱本 隆太。
決定解約SaaS、改由自家公司重新打造之後,第一個碰到的不是技術的牆,而是日期。以年為單位簽約的SaaS,常常附有自動續約條款;要停止續約,必須在續約日之前的某個期限內通知對方。只要晚一天,就得為原本打算不再使用的服務再付一年的費用。
熟悉更換雲端服務的公司並不多。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22年公布的報告中,詢問了年營收50億日圓以上、使用IaaS或PaaS的548家企業,過去10年曾更換雲端業者的只有15.7%。若目前使用的服務漲價5到10%,回答會改用其他服務或回到地端環境的,在排除「不知道」之後的回答中也只占14.1%1。這些數字並非只針對SaaS,但可以推想,公司內部真正走過解約與移轉流程的人並不多。
本文是探討解約高價SaaS、轉為自行開發的五篇系列文章中的第四篇。要不要解約,請參考第一篇的判斷標準;自行開發與繼續使用的總成本,寫在第三篇的五年總成本試算。這一篇談的是決定之後的步驟,依序是通知期限、資料匯出、資料移轉、雙軌並行、終止後確認刪除,最後附上從續約日倒推的時程表。
先說明一點。本文談到的合約條款與法令都是一般性的說明,合約內容因業者、因合約而異。個別合約請務必與自家的合約文件及法務部門確認。
解約的真正期限是「續約日前30天」
以一家大型SaaS業者公開的主合約為例2。合約寫明,除非訂購單另有規定,訂閱會每年自動續約;只有在任一方於合約期間結束前至少30天以書面(可用電子郵件)通知時,才不會續約。換句話說,解約在實務上的截止日不是續約日,而是續約日的30天前。續約日若是4月1日,期限就落在3月初。
同一份合約裡,還有兩項容易被忽略的條款。一是費用條款:費用依購買的訂閱數量而非實際使用量計算,已付費用不予退還,合約期間中途也不能減少購買數量。就算有沒在用的帳號,期間內也只能繼續付費。
另一項是續約條款的後半段。若續約時的訂閱數量比前一期少,或合約期間縮短,續約價格會重新設定,不沿用前一期的單價。以促銷價或一次性價格簽約的,續約時也會改用當時的定價。
把這兩項合在一起看,就能明白為什麼「全部停用之前,先留幾個授權用來查閱資料」這種常見的階段性縮減方案,不一定像想像中那麼省錢。一減少數量,原本的折扣就可能消失。要縮減後保留,還是直接全部停用?應該先取得續約報價,再來比較。
除了期限,也要確認通知的方式與對象。需要書面嗎?電子郵件可以嗎?還是要在管理後台辦理?合約上的通知窗口是哪裡?如果是透過經銷商購買,通知的對象也可能是經銷商。不論用哪一種方式,都請留下日後能證明對方已收到的紀錄。
還有一點,手上的合約不一定是最新版。以線上服務條款簽約的SaaS,業者可能已經修改過條款。日本民法第548條之4規定,對於「定型約款」(業者為了與不特定多數人交易而預先準備的制式條款,概念接近台灣所說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若變更符合相對人的一般利益,或依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內容的相當性等情況判斷屬於合理,業者可以不經個別同意而變更契約內容;相對地,業者必須訂出生效時間,並透過網路等適當方式公告變更的事實與內容3。企業用SaaS的條款是否屬於定型約款,需要個案判斷;但無論如何,該讀的不是幾年前簽下的版本,而是現在有效的版本和修訂紀錄。
資料匯出,要在決定解約之前先試一次
期限之後,最容易出問題的是資料匯出。日本資訊處理推進機構(IPA)的《中小企業雲端服務安全使用指南》(2026年6月)把「確保使用結束時的資料」列為第13項確認項目,要確認的內容包括:全部資料的返還或下載到自己的電腦、資料的相容性與可攜性、殘留資料的完全刪除,以及保證其他使用者無法再利用4。
前面提到的主合約寫明,只要在合約終止後30天內提出要求,業者就會讓客戶匯出或下載資料;超過30天,業者就沒有保存資料的義務,之後會刪除2。30天看起來夠用。但如果終止之後才第一次匯出,發現附件沒有匯出、變更紀錄不見了,那時已經無法再回到舊系統處理業務。
所以,請在決定解約之前,用正式環境的全部資料實際匯出一次。我認為至少要確認以下五點。
| 要確認的事 | 漏掉時會發生的事 |
|---|---|
| 匯出的筆數和系統畫面上的筆數是否一致 | 只匯出了一部分,卻沒有人發現缺漏 |
| 附件是否一起匯出 | 只有內文搬走,單據和圖面留在舊系統 |
| 變更紀錄、留言、簽核紀錄是否匯出 | 遇到稽核或客訴時,無法追溯經過 |
| 使用者、組織、權限資訊是否匯出 | 誰能看什麼,要在新系統從頭設定 |
| 字元編碼、日期格式、欄位意義是否清楚 | 匯入時出現亂碼或日期錯位 |
這張表不是從公家指南抄來的,而是我認為必須確認的項目。
資料匯出遇到困難,並不少見。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報告中,收錄了使用者的意見:「群組軟體很難把資料帶出來,一旦開始使用就不容易更換服務,也曾經不得不接受漲價。」在針對IaaS與PaaS使用者的問卷中,也有使用者把取出資料的費用,以及新舊服務的資料格式不同、必須加工,列為難以更換的原因1。
日本政府的方針也要求在一開始就確認這一點。日本數位廳的標準指引DS-310規定,應選擇資料可攜性有保障、並公開合理價格體系等條件的雲端服務,藉此避免被單一業者綁住(vendor lock-in)5。這原本應該在簽約前確認;但對現在正在考慮解約的人來說,只能從現在開始確認。
在歐盟設有據點、並在當地簽訂SaaS合約的公司,還多了一項可以運用的權利。歐盟《資料法》(Data Act)自2025年9月12日起適用,要求PaaS與SaaS業者提供開放介面,並至少能以常用、機器可讀的格式匯出資料。從2027年1月12日起,業者不得再收取包含資料傳輸費在內的更換費用6。根據律師事務所的解析,合約中也必須寫入讓客戶最多提前2個月通知即可開始更換、並在通知期間結束後最多30天內完成移轉等條款7。不過適用對象是提供給歐盟境內客戶的服務,不一定直接適用於日本或台灣總公司簽訂的合約。是否適用,請與法務確認。
移轉的資料要縮小範圍,並把後段的返工排進計畫
匯出的資料要怎麼放進新系統?這裡可以參考IPA的《引導系統重建成功的使用者指南(第2版)》。這份指南並非專門談從SaaS移轉,但關於資料移轉計畫的內容,可以直接套用8。
指南首先指出,資料移轉計畫若太晚開始檢討,可能嚴重影響整個專案的計畫甚至成本。因為事前要確認的面向很多,例如移轉對象和資料的版面配置,還需要資料清理(修正錯誤值與重複資料),準備很花時間。接著,指南列出容易出問題的六個面向:整理移轉對象、確認版面配置、資料清理、字元編碼的轉換對照、選定移轉方式、確認移轉結果。
我認為效果最大的是第一項「整理移轉對象」。指南說,全部移轉會增加工作量、時間與成本,最好縮小範圍,並舉例說明要明確訂出「運作期間3年以前的資料或交易資料就捨棄」這類移轉範圍的方針。SaaS用久了,會累積好幾年的紀錄,但新系統日常並不會用到全部。只移轉最近幾年的資料和仍在進行中的案件,較舊的資料就以匯出的檔案放在唯讀的保管空間。光是這樣,轉換和核對的工作都會大幅減少。不過,對於法令或公司規定有保存期限的紀錄,要確認放在保管空間的檔案隨時都找得到、取得出來。
指南還寫道,資料移轉造成的問題會在開發後段才浮現,因此解決問題的時間也要納入計畫。因為只有讓真實資料實際跑過,才會出現預料之外的數值,以及在畫面上看不到的欄位用法。移轉演練不要以為一次就能完成,請以至少兩次為前提安排時程。
移轉的難度也反映在統計上。IPA的《DX動向2025》詢問了334家正在推動自行開發的日本企業面臨哪些課題,「人才難以招募或培育」以82.3%遙遙領先,「外部開發的系統難以轉為自行開發維護」也有19.5%9。在自行開發的各項工作中,移轉是特別需要人手與經驗的環節。如果公司內部難以支應,只在這個環節借助外部力量,是合理的判斷。
雙軌並行,要在已付費的最後一個合約期間內結束
新系統上線後,會有一段時間讓舊SaaS和新系統同時處理相同業務,再比對結果,也就是雙軌並行。IPA的重建指南把雙軌並行列為上線後的風險對策之一,說明是在一定期間內,於現行系統與新系統上執行相同作業,找出故障。指南提醒兩點:業務單位的負擔會增加,要確認業務單位能承受多久的雙軌並行;以及要確認能否在現行系統的EOL(停止提供)或EOS(停止支援)期限內完成8。
對SaaS來說,這個「現行系統的期限」就是合約的終止日。由此可以導出我建議的做法:雙軌並行要在已經付費的最後一個合約期間內進行,並在解約通知期限之前做出結論。如果像範例合約那樣,費用依購買數量而非使用量計算、也不退款,那麼在這段期間繼續使用舊SaaS,不會產生額外費用。反過來說,如果雙軌並行還沒結束就碰上通知期限,就只剩兩個選擇:在還不知道新系統表現如何的情況下送出解約通知,或是保險起見再續約一年。這兩個都是想避免的選項。
雙軌並行該做多久?我沒有找到公開的參考標準。我的看法是,至少要讓業務跑完一個週期。有月底結帳的業務,就讓新舊系統各跑一次結帳;有季度彙總的,就跑一次季度彙總。因為日常輸入都正常、只有結帳處理得出不同結果,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比期間更該先決定的,是結束的標準。重建指南指出,測試的完成標準若不明確,就無法判斷是否完成,可能陷入永遠做不完的狀況,而比對新舊結果的測試特別容易如此。因此,應以量化的標準定義「業務能持續運作」,並在實施前與相關人員取得共識8。例如「結帳金額新舊一致」「同期間的筆數一致」「若有差異,能說明原因」這類標準,要在雙軌並行開始前寫下來。對業務單位來說,知道重複輸入什麼時候結束,也是願意承擔負擔的理由。
附錄:從續約日倒推的解約與移轉時程表
以下把前面的內容整理成從續約日倒推的時程。這是以「續約日前30天為通知期限」為前提的一個例子,各階段需要多久,會因業務量和合約而不同。如果通知期限不同,請依差距調整表中的時間。
| 時間(以續約日為基準) | 要做的事 | 主要負責 |
|---|---|---|
| 6個月前 | 蒐集合約、訂購單與現行有效的服務條款;確認續約日、通知期限、通知方式與對象、資料返還條款;開始盤點資料,區分要移轉的和只需保管的 | 採購、法務、資訊部門 |
| 5個月前 | 用正式環境全部資料試做匯出,核對筆數、附件、紀錄與權限;開始製作新系統的試作版 | 資訊部門、開發 |
| 3個月前 | 第一次移轉演練,修正不一致的資料;決定雙軌並行的完成標準,並與業務單位取得共識 | 資訊部門、業務單位 |
| 75天前至40天前 | 雙軌並行,跑完一個業務週期(例如月底結帳);以第二次演練確定匯入程序 | 業務單位、資訊部門 |
| 40天前 | 依完成標準判定,公司內部決定是否解約;與縮減數量續約的報價比較 | 經營層、資訊部門、採購 |
| 通知期限(30天前)的前幾天 | 以規定的方式送出通知,並留下送達紀錄 | 採購、法務 |
| 續約日前一天為止 | 最後一次匯出與匯入,切換使用者 | 資訊部門 |
| 終止後30天內(以範例合約而言) | 最後確認有無漏匯的資料,並假設超過期限就無法再取得 | 資訊部門 |
| 終止後 | 確認殘留資料已刪除;停止系統串接,刪除帳號與認證設定,確認已停止扣款 | 資訊部門、財會 |
看到這張表,可能有人會發現離下次續約已經不到6個月。這種情況下,與其勉強在這一期停掉,不如把目標放在下一次續約日,從試做匯出開始,結果通常反而比較省。為了趕上這一期的期限而縮短雙軌並行,代價會在切換之後落到業務單位身上。
表上最後兩列,是最常被遺忘的工作。IPA的指南之所以把殘留資料的完全刪除,以及保證其他使用者無法再利用,列入使用結束時的確認項目,是因為解約不代表資料會自動消失4。有些業者像範例合約一樣,規定在寬限期後刪除資料,但使用者如何確認資料何時被刪除,各合約不同。能否請業者出具刪除證明?如果不能,要用什麼方式確認?最好在送出通知之前就問清楚。
資訊安全標準也開始關注這個步驟。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的驗證標準、日本工業標準JIS Q 27001:2023(等同ISO/IEC 27001:2022),在附錄A的控制措施中新增了「8.10 資訊刪除」10。對運作ISMS的公司而言,解約SaaS也是留下這項控制措施紀錄的時機。同時,也要停用原本連到舊SaaS的單一登入(SSO)設定、API金鑰,以及其他系統的自動串接。串接若還留著,其他系統會持續嘗試把資料送到已經解約的服務,造成難以追查的錯誤。
我們的FDE能做什麼
TIMEWELL提供FDE(Forward Deployed Engineer)服務。FDE是深入客戶現場,把問題做成可運作軟體的工程師。我認為SaaS的解約與移轉,正是FDE的工作方式可以直接套用的環節。
具體來說,在上面的時程表中,我們會和客戶一起推動從試做匯出到最後匯入的技術工作;是否解約的判斷,以及向業者送出通知,則由客戶自行處理。我們會建立匯出正式環境全部資料、核對筆數與附件的機制,用遮蔽個人資訊等內容的資料讓新系統的試作版跑起來,撰寫轉換與資料清理的程式,並在雙軌並行期間設置自動比對新舊結果的機制。和業務單位一起用數字訂出雙軌並行的完成標準,也是FDE在這個環節的工作。期間一開始就以45到90天為目標區隔,並先決定結束條件再開始。
新系統要放在哪裡、怎麼放,寫在第五篇:把業務應用程式放在自家雲端租戶的設計。一開始該把哪些業務列為自行開發的候選,請從第二篇的判斷方法看起。FDE的整體進行方式,整理在FDE的服務頁面。
與委外開發的差異
把移轉交給外部時,有一點要注意。停用SaaS的目的之一,應該是讓業務不必依賴特定業者也能運作。如果移轉後留下只有承包商才能修改的系統,只是把依賴的對象換掉而已。
這正是我們把FDE和委外開發分開看待的原因。委外開發的工時就是營收,雙軌並行拖得越久、返工越多,承包方的營收就越多。我們依期間而不是工時累積來決定費用,不簽拖得越久越有利的合約。我們把工時視為讓下一個案子更快的投資。像匯出核對、新舊比對這類其他公司也用得上的機制,會培養成我們產品的元件,在下一個案子再利用;只屬於客戶的流程,則作為客戶的設定保留下來。而且,一開始就決定結束的方式:當客戶的承辦人能自己修改移轉後的系統、自己匯出資料時,我們的工作就結束了。
我們的實務與限制
坦白說明。首先,合約談判和法律判斷不是我們的角色。我們可以協助從合約中找出續約日與通知期限、整理成時程表,但條款怎麼解讀、如何與業者談判,是客戶法務部門的工作,必要時則是律師的工作。送出解約通知的,也是身為合約當事人的客戶。
其次,匯不出來的資料,我們也匯不出來。SaaS的匯出功能或API不支援的資訊,只能從畫面手動抄寫,或是放棄。盡早試做匯出的理由之一,就是為了及早做出這個判斷。
在移轉作業中,如果我們會接觸到個人資料,我們就是受託處理個人資料的一方。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5條要求委託方對受託者進行必要且適當的監督11。我們已取得ISO/IEC 27001驗證(驗證範圍:運用AI技術的SaaS產品之企劃、開發與提供),但這並不會免除委託方的監督義務。委託合約以及會接觸的資料範圍,會在作業開始前確定。
我們也不認為所有SaaS都應該解約。像會計、薪資這類必須持續跟上法令與會計規則變動的業務,交給SaaS或套裝軟體,多半更合理。本文的步驟是根據公開的指南與公開的合約條款整理而成,並非特定客戶的案例。最後是產能:我們是小公司,能同時進入的現場數量有限。
總結
SaaS的解約與移轉,要從續約日往回推算。重點有四個。
- 通知期限不是續約日當天,而是更早。範例合約是30天前,減少數量續約時單價會重新設定
- 資料匯出要在決定解約之前,用正式環境全部資料試做。範例合約終止後的寬限期只有30天
- 移轉的資料要縮小範圍,並以後段會出問題為前提,安排兩次演練
- 雙軌並行要在已付費的最後一個合約期間內,依事先訂好的標準結束
這些都是不起眼的工作。但只要錯過一次通知期限,停用SaaS原本能省下的錢就會延後一年。不妨先打開手邊的合約,把續約日和通知期限寫進行事曆。
如果您正在找能一起推動解約、移轉與雙軌並行的夥伴,歡迎參考FDE的服務頁面,或透過FDE個別諮詢和我們聊聊。如果想重新確認是否真的該解約,請回到系列的第一篇(判斷標準)。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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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服務領域交易實況報告(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2022年6月28日)。更換經驗與漲價時的因應見第49至50頁(IaaS使用者419家與PaaS使用者129家的問卷,2021年7至8月實施),難以更換的原因見第52頁,使用者對群組軟體漲價的意見見第92頁。另見新聞稿。日文,書名與引文為筆者譯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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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一家大型SaaS業者公開的主合約(英文版為2026年9月1日版,日文版最後更新於2026年6月1日)中關於費用、合約期間與客戶資料返還的條款。本文目的不在評價特定業者,故省略業者名稱與連結。合約條件因業者與合約而異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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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八十九號)第548條之2(定型約款的合意)、第548條之4(定型約款的變更)。e-Gov法令檢索,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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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雲端服務安全使用指南(IPA,2026年6月)。確認項目第13項「確保使用結束時的資料」(第27頁),日文,書名為筆者譯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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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310 政府資訊系統適當使用雲端服務的基本方針(日本數位廳,2025年5月27日)。「3.3 關於供應商鎖定」(第12頁),日文,書名為筆者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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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Act explained(European Commission)。適用日期、PaaS與SaaS的資料匯出、更換費用的廢除依該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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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Data Act: Significant New Switching Requirements Due to Take Effect for Data Processing Services(Latham & Watkins,2025年8月19日)。通知期間與移轉期間的上限依該解析(條文編號本文未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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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系統重建成功的使用者指南 第2版(IPA,2018年2月)。測試完成標準見第114頁,表3.9「風險對策範例」(雙軌並行)見第115頁,3.8「資料移轉計畫」與表3.11見第119至121頁。日文,書名與引文為筆者譯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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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動向2025(IPA,2025年6月)。圖表2-16「推動自行開發的課題」(第45頁,2024年度調查,推動自行開發的日本企業 n=334),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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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MS使用者指南(JIPDEC,JIP-ISMS111-4.0,2025年3月31日)。表A-2「新增的控制措施」(第74頁),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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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平成十五年法律第五十七號)第25條(對受託者的監督)。e-Gov法令檢索,日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