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TIMEWELL股份有限公司的濱本 隆太。
2026年8月19日,中國的機器人製造商宇樹科技(Unitree Robotics)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掛牌上市。發行價格為每股150.8元人民幣,上市時市值約609.93億元人民幣1。以四足機器人與人形機器人聞名全球的公司上市,各地都有不少報導。
而在大約三週前,美國那邊發生了另一件事。2026年7月28日,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將「外國製先進機器人裝置」納入管制清單(Covered List)2。
把這兩件事並排來看,很容易讀成「中國製機器人被擋在美國市場外」。但讀過原文會發現,事情沒有那麼單純。FCC並沒有點名任何一家中國企業。 而且這項管制,對日本製機器人的效力是一樣的。
以下從一手資料整理究竟發生了什麼。即使不熟悉出口管制,也能從頭讀起。
本文重點
- FCC新增的是品項類別,不是企業名稱。對象是外國製先進機器人裝置的整體
- 決定書明確寫著「不問原產國的國籍」。日本製機器人在文義上屬於同一範圍
- 被禁止的是新機型的設備認證。已取得認證的型號仍可進口、銷售、使用
- 已購入裝置的使用不受影響,聯邦政府的採購與使用也完全不受影響
- 豁免有兩條路徑。美國國防當局(Department of War)的條件式核准,以及美國製零組件超過65%的「國內最終產品」
- FCC的設備認證是美國市場的制度,對境外的使用並不直接適用
- 中國在同一個月也採取了反制。與美中雙方往來的企業,必須同時看兩個方向
前提整理:FCC的設備認證是什麼
進入出口管制的話題之前,先把名詞說清楚。這裡不弄懂,就會讀錯這次措施的射程。
設備認證
在美國,會發射電波的機器,以及非刻意發射電波的電子產品,多數在美國市場進口、行銷、銷售之前,必須取得FCC的設備認證(equipment authorization)。搭載Wi-Fi或藍牙的產品基本上都在其中。
機器人聯網是理所當然的,因此要在美國銷售就需要這項認證。反過來說,只要不核發認證,就足以把產品擋在市場之外。 這正是本次措施的作用機制。
管制清單(Covered List)
管制清單所列的,是被認定對美國國家安全、或對美國人的安全構成不可接受風險的通訊設備與服務,依據是2019年的《安全與可信賴通訊網路法》。
一旦列入,就無法取得新的設備認證。沒有認證,就無法進口與銷售。
有一點很重要:FCC並不能自行更新這份清單。 FCC在事實說明書中自己寫道:
the Commission can update the Covered List only at the direc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authorities. In other words, the Commission cannot update this list on its own and is required to implement determinations that are made by our 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experts. (委員會只能依國家安全主管機關的指示更新管制清單。換言之,委員會無法自行更新這份清單,且被要求執行國家安全機關專家所作成的認定)
也就是說FCC是執行者,作成判斷的是白宮召集的跨部會國家安全機構。外表是通訊法規,內容是安全保障政策。
決定了什麼
新增的是「類別」
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引用FCC事實說明書的開頭:
Today,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updated its Covered List to include two new categories of devices—"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defined as mobile robots, such as humanoids and quadrupeds) and, separately, connected power inverters produced in foreign countries. (今日,聯邦通訊委員會更新管制清單,新增兩類裝置:「先進機器人裝置」(定義為人形、四足等移動型機器人),以及另行列出的、於外國生產的連網型逆變器)
沒有出現任何一家企業的名稱。 過去的管制清單以點名通訊設備製造商為主,這次則是以品項類別指定。
「不問原產國的國籍」
而決定性的是接下來這一句:
these foreign-made products, regardless of the nationality of origin, "pose unacceptable risks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f United States persons." (這些外國製產品,不問原產國的國籍,「對美國國家安全或美國人的安全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並未限定於中國製。日本製、韓國製、歐洲製,在文義上都屬於同一範圍。
多數報導把這件事當成中國製機器人的新聞處理,實際衝擊集中在中國製造商也確實如此。但就制度而言,唯一畫出的界線是「是否為外國製」,這一點對亞洲的製造商都不能忽視。若有在美國市場銷售機器人的計畫,即使是日本廠商,也在這項管制之內。
所列的理由
The networked capabilities of advanced robotic systems create extensive vulnerabilities and vectors for attacks that can manipulate the data and physical operation of the advanced robotic system. (...)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collect data that could be leveraged by malign actors to surveil Americans, enhance the capabilities of foreign intelligence services, or to remotely commandeer the robots. (先進機器人系統的聯網能力,產生了廣泛的弱點與攻擊途徑,可用於操縱該系統的資料與實體運作。(中略)先進機器人裝置所蒐集的資料,可能被惡意主體用於監視美國人、提升外國情報機關的能力,或遠端劫持機器人)
具體被認定的風險有兩項:一是供應鏈的脆弱性,可能擾亂美國的經濟與國家安全;二是網路安全風險,威脅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
底層的認知是**「機器人是會移動的感測器集合體,而且連著網路」**。逆變器同日一併列入,用的是同一套邏輯:可以被遠端關掉、可以把資料帶出去。
沒有禁止的部分其實更多
這一點在實務上非常重要,所以仔細寫。這項措施沒有外界想的那麼廣。
FCC事實說明書明確否定的內容如下。
| 影響 | |
|---|---|
| 已購入裝置的使用 | 不受影響 |
| 已取得認證型號的進口、銷售、行銷 | 可以繼續 |
| 聯邦政府的採購與使用 | 完全不受影響 |
| 新機型的設備認證 | 原則上不可 |
原文是:
This update to the Covered List does not prohibit the import, sale, or use of any existing models of advanced robotic device and power inverters the FCC previously authorized. (...) This action does not affect any previously purchased devices. (...) This action does not affect sales to, or use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r federal agencies.
換言之這是面向未來的措施。目前已在美國市場流通的型號可以繼續流通。有報導指出,宇樹科技的既有型號在措施生效前已取得認證,因此仍可在美國銷售。
真正會發生作用的是下一個世代。 以機器人的產品週期來看,這是一項「一兩年後才會發作」的管制。發作得慢,也代表還有準備的時間。
豁免有兩條路徑
並不是只有封鎖,也留了出口。
一、國防當局的條件式核准(Conditional Approval)
就先進機器人裝置而言,**美國國防當局(Department of War)**若認定該裝置或該類裝置不構成上述不可接受的風險,即可給予條件式核准。取得核准的業者可以取得FCC的設備認證。申請信箱為 conditional-approvals@fcc.gov。
依法律事務所的分析,申請時須揭露以下事項3:
- 企業結構:法人資訊、所有權結構、持股5%以上的實質受益人、董事與經營層,以及是否有外國政府的所有、控制、影響、資金提供或實質支援
- 製造與供應鏈:物料清單、零組件原產地、智慧財產權歸屬、軟體更新的負責主體、生產據點、內建軟體來源、供應鏈集中度分析,以及單一供應來源時的替代計畫
- 美國製造計畫:在美國建立或擴大製造的具體期限計畫、每季進度報告、一至五年的資本支出承諾
這已經不只是安全性審查。 既然要求提出「在美國生產的計畫」,實質上就是促使製造回流美國的政策。FCC的事實說明書本身,也把條件式核准說明為「在業者推動製造在地化並回應美國政府的安全疑慮期間」給予協助的框架。
二、使產品符合「國內最終產品」
另一條路是符合《購買美國貨法》所定「國內最終產品(domestic end product)」的定義。要件是在美國境內製造,且國內零組件的成本超過零組件總成本的65%3。
對亞洲的製造商而言,第二條路的門檻相當高。維持從本國供應零組件的模式,是達不到65%的。
經手機器人的企業該確認什麼
立場不同,該看的東西也不同,分開整理。
立場A:在本地銷售或使用中國製機器人
日本有宇樹科技的正式代理商,也長出了一批協助導入四足機器人與人形機器人、進行二次開發的業者。有些企業設立了研發據點推動落地。他們是把機器人應用的基礎擴大的推手。
首先要掌握的是,FCC的設備認證是美國市場的制度,對於在美國以外購買與使用並不直接適用。 這次的措施並不會讓本地的使用變成違法。這兩件事不要混為一談。
在此基礎上,值得確認的有三點。
一、客戶是否可能把它帶進美國。 在本地交付的機器人,客戶拿到美國據點使用,或帶去美國參展,這種情況實際上會發生。跨境的那一刻就觸及美方制度。
二、是否裝進自家產品後銷往美國。 若把機器人當成零組件或模組整合進自家系統,再以成品出口到美國,該成品就是設備認證的對象。
三、採購來源的集中風險。 這一點與其說是法規問題,不如說是營運持續的問題。除了美國的措施之外,中國方面同樣在動用出口管制。把採購押在特定國家的特定製造商上,這個結構本身正被兩邊同時搖晃。
立場B:想把本國製機器人推進美國市場
這裡最容易誤讀。 常看到「中國製被擋住了,本國製有機會」這種解讀,但就制度文字而言,日本製也在同一項管制之內。
要把新機型投入美國市場,就必須取得條件式核准,或是在美國生產並滿足國內零組件超過65%的要件。維持「在本國設計製造後出口」的既有模式,是過不了的。
反過來說,這個結構對早一步行動的業者有利。 條件式核准的設計就是要業者提出「美國製造計畫」,因此本來就打算在美國設立生產或組裝據點的企業,比較容易通過。日本的機器人產業在零組件上有實力,問題會變成如何在這個框架下把這份實力換算出來。
在日本國內,東京大學衍生的新創已朝人形機器人的量產推進,並獲得汽車廠商投資;京都也成立了包含零組件廠商在內、十多家企業參與的開發架構。本國製機器人受到的關注升溫是真實的。 但那是否能直接轉換為美國市場的優勢,是另一個問題,而且必須把FCC這套框架納入設計。
立場C:導入機器人來使用的一方
作為使用端,要掌握的只有一點:所採購的型號是什麼時候取得認證的。 已認證型號在短期供應上沒有問題,但後繼機種可能推不出來。與製造商把中長期的汰換計畫談具體,才是實務上的準備。
背景:為什麼會演變成這樣
為了不熟悉出口管制的讀者,也把大的脈絡寫下來。
美中在技術上的摩擦,起初以半導體本身為中心,也就是不讓先進晶片與製造設備流向中國。之後逐步擴大到用晶片運作的東西:無人機、通訊設備、家用路由器、逆變器,以及這次的機器人。
共同點是**「連著網路、會蒐集資料、可能被遠端操作的裝置」**這種歸類方式。FCC在這次的事實說明書中提到,近期已對無人飛行系統(UAS)及其關鍵零組件、以及消費級路由器採取過類似措施。機器人是這條延長線上的下一個。
另一條脈絡是製造回流。這次的條件式核准要求提出美國製造計畫,很有象徵意義:安全保障的框架與產業政策是一體運作的。不只是「有風險所以擋下來」,而是「在美國生產就放行」。
而這類措施會伴隨對方國家的反制。事實上,同樣在2026年8月,中國也強化了無人機相關品項的對美出口管制,並對多家美國企業與團體宣布措施。這部分議題較多,另文處理。
與美中雙方都有往來的企業,只看一邊會出事。 為配合美國的措施而調整採購,結果撞上中國方面的管制,這種順序的意外是現實會發生的。
實務上要做的事
以這項管制的性質而言,並不需要立刻啟動全公司的因應。不過以下三件事值得儘早整理。
一、把自家經手的機器人「取得認證的時間」與「後繼機種計畫」列成一覽表。 已認證或新機型,處理方式完全不同,這是起點。向製造商確認即可得知。
二、盤點所有通往美國的路徑。 不只是直接出口,還包括客戶攜出、以整合產品形式出口、在美國子公司使用等。自認為沒有出口,路徑卻是通的,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三、把採購集中度換成數字。 依賴哪個製造商、哪個國家、比重多少。與其說是法規因應,不如說是營運持續的問題。既然美中雙方都在收緊,集中本身就是風險。
我們的TRAFEED持續追蹤這類法規動向,協助客戶進行交易對象審查與貨品分類鑑定。像這次這種「不點名企業、而以類別指定」的管制,光靠既有的清單比對是撈不到的。 必須就條文判讀自家產品與路徑是否落入定義。若有拿不定主意的形態,歡迎與我們討論。
最後想說的
有一件事想寫下來。
被列入管制清單,或落入管制的類別,並不代表該企業或該產品做了什麼壞事。 這次FCC的措施並未認定任何具體的不當行為,而是針對「外國製」這個屬性,以供應鏈與網路安全上的一般性風險為由所採取的措施。原文寫的「不問原產國的國籍」正是這個意思。
在日本經手宇樹科技產品的業者,也是把機器人應用推廣開來的正當事業者。這篇文章是為了幫助處在這種位置的企業釐清狀況而寫的。管制的分類與企業的是非是兩回事,這個前提我希望不要動搖。
結語
- 2026年7月28日,FCC將「外國製先進機器人裝置」列入管制清單。是類別指定而非點名企業
- 決定書明確寫著「不問原產國的國籍」。日本製機器人同屬對象
- 被禁止的是新機型的設備認證。已認證型號的流通、已購入裝置的使用、聯邦政府的採購都不受影響
- 豁免有兩條。國防當局的條件式核准(須提出美國製造計畫),以及美國製零組件超過65%的國內最終產品
- FCC的認證是美國市場的制度,對境外的使用並不直接適用
- 「中國製被擋住所以本國製有商機」,就制度文字而言並不成立
- 中國同月也提出反制。與美中雙方往來的企業必須同時看兩個方向
當法規開始以品項類別書寫,自己是不是當事人,一眼就看不出來了。 沒被點名不等於沒被涵蓋,而是要就條文確認是否落入定義。這類措施越多,這份判讀工作的比重就越高。
Footnotes
-
中國新聞網「宇樹科技:8月19日上市」(2026年8月17日). 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6/08-17/10679306.shtml ↩
-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ACT SHEET: FCC Updates Covered List to Include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nd Power Inverters, July 28, 2026(Public Notice DA 26-786). 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OC-423682A1.pdf ↩
-
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 LLP, FCC Updates Covered List To Include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nd Power Inverters, August 2026. https://www.skadden.com/insights/publications/2026/08/fcc-updates-covered-list-to-include-foreign-produced-advanced-robotic-devices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