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TIMEWELL股份有限公司的濱本 隆太。
中國修正後的《國防動員法》,已於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8月28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把2010年施行的舊法從頭到尾重寫一遍,新法共14章82條12。
施行日前後,日本的報紙與電視多以「民間徵用」與台海情勢為標題大幅報導。從新聞的角度來看,這樣下標並不奇怪。不過,從第一條開始讀原文,印象會很不一樣。這部法律裡其實混著兩種條文:一種是決定動員之後才會啟動的,另一種是不論有沒有動員,現在就對企業課以義務的。我認為,出口管制的負責人真正該注意的是後者。
以下依原文條號,整理哪些地方改了、對誰適用、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中國出口管制的整體架構,可以參考我先前寫的中國出口管制法制體系整理。如果想先快速檢視自家公司的出口管制體制,也可以使用3分鐘出口管制健檢。
摘要:中國修正後的《國防動員法》(2026年8月28日通過,10月1日施行,共14章82條)是對舊法(2010年施行,共72條)的全面修正。民用資源的「徵收、徵用」,以及對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的特別措施,都要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之後才會啟動。相對地,配合潛力統計調查提供資料的義務(第26條第4款)與違反時的罰則(第79條),以及要求交通運輸、電信、網路安全等單位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的規定(第60條),不論是否動員,平時就適用。條文中沒有排除外資企業的規定,日商與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子公司,同樣以「企業事業單位」的身分適用。
改了什麼:從舊法72條到新法82條
先看修法的經過。舊法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同年7月1日施行3。202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在深化國防動員體制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部分規定的適用,並要求「改革措施成熟後,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4。這次修法,就是在回應這項要求。修正草案於2026年4月的常委會初次審議,8月第二十四次會議二審後表決通過5。
在8月21日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說明了二審稿的四項主要修改5:明確「國防動員」的概念;增加推進先進技術應用、發展新興領域國防動員力量的規定;明確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對象的義務;以及規定採取特別措施應遵循必要、合理原則,並依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他也提到,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各界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國防動員的定義、動員資料蒐集、民用資源徵用補償的實施等方面。
以下只挑出與企業相關的部分,把新舊法並列比較。
| 項目 | 舊法(2010年施行,72條) | 新法(2026年10月1日施行,82條) |
|---|---|---|
| 定義 | 無 | 第2條第2款定義「國防動員」,包括把經濟與社會實力轉化為國防實力的活動 |
| 資料與技術 | 無 | 第7條建立國防動員所需的資料服務保障制度,第8條新增先進技術的應用 |
| 潛力統計調查 | 由統計機構提供資料(第19條) | 調查對象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資料(第26條第4款);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者,可被責令改正,逾期不改者強制履行並可處罰款(第79條第1項) |
| 戰略物資 | 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儲備(第33條) | 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多元互補的儲備體系;鼓勵企業增加實物、技術與產能儲備(第40條、第41條第4款);新增配送規定(第43條) |
| 軍品供應鏈 | 無 | 新增軍品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評估(第46條) |
| 軍品任務須儲備或優先提供的項目 | 設備、材料、配套產品、技術(第39條、第41條) | 另外加入資料(原文「數據」)與軟體(第47條、第49條) |
| 民用資源 | 只有「徵用」(第54條) | 「徵收、徵用」(第63條);明列交通工具;補償須「公平、合理」(第67條) |
| 特別措施 | 包括行業管制在內共五類(第63條) | 同樣五類,行業中新增無線電(第73條);新增必要、合理原則(第76條) |
| 企業的法律責任 | 7項(第69條) | 9項(第79條),新增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未依規定儲備戰略物資等 |
列成表格看起來很平淡。但資料與軟體被明文點名,配合統計調查變成有罰則的義務,這兩點對企業實務來說都不是小改動。另外,我在搜尋條文時注意到一件事:全文沒有出現「外國」、「境外」、「外商」這類字眼,也沒有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名稱。既沒有特別對待外資企業的規定,也沒有排除外資企業的規定。在中國大陸設立的日商或台商子公司,讀這部法律時就是一般的「企業事業單位」。
平時就適用的條文,與決定動員後才啟動的條文
讀這部法律,最重要的是分清楚每一條「什麼時候」適用。新法規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依決定發布動員令(第13條)。國家主權、安全等遭受直接威脅而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措施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採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同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第14條第2款)。許多條文都以「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開頭,這個決定就是啟動的開關。
媒體最關注的民用資源,屬於這一類。第63條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收、徵用」。所謂民用資源,是指組織和個人所有或使用的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場所和其他資源。舊法只有「徵用」。那麼,徵收和徵用有什麼不同?在中國的法律用語中,徵用是暫時使用、用畢返還,徵收則是移轉所有權。中國《民法典》第117條也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徵收、徵用不動產或動產時,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6,新法第67條的補償用語與此一致。從舊法延續下來的規定也有:返還義務、損失補償,以及個人和家庭生活必需品等的免徵(第65條)。另一方面,舊法第57條「改造所需經費由國家負擔」這一句,在新法第66條中找不到,經費改由第67條第2款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73條的特別措施,同樣要在決定動員之後才會啟動。內容包括: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資訊網路、無線電、能源水源供應、醫藥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限制;在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等。
相對地,也有不必等到決定動員就適用的條文。出口管制與子公司管理部門容易漏看的,反而是這一類。
第一是潛力統計調查。第26條第4款規定,調查對象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企業事業單位拒絕、拖延或提供不準確的資料,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第79條第1項)。舊法沒有這項義務,也沒有罰則。條文沒有寫明要調查哪些內容,不過既然是衡量國防動員的「潛力」,我推測生產能力、設備、庫存、交通工具與技術人員等資訊會是重點。這一點是筆者的推測。
順帶一提,要求企業在平時配合調查的規定,並不是中國才有。臺灣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6條也規定,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對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的調查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7。
第二是專業保障隊伍。第60條規定,交通運輸、郵政、電信、網路安全、醫藥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並且平時就要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與演練。舊法也有幾乎相同的規定(第51條),新法的差別在於產業清單中加入了網路安全。
第三是教育與協助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第70條)、協助做好後備兵員儲備工作(第34條第2款),這些都是平時的規定。具中國籍的員工擔負國防勤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第62條)。國防勤務的對象是18至60歲的男性公民與18至55歲的女性公民(第58條),外籍派駐人員不在其內。
與出口管制實務的交集
接下來是重點。《國防動員法》不是出口管制的法律,但至少有三個地方,出口管制負責人無法置身事外。
第一是最終用途保證書。日本或臺灣的企業出口機械、零組件到中國大陸時,很多會要求客戶簽署「不用於軍事用途」的保證書。對方若是誠實的客戶,平時這樣就足以發揮作用。那麼,決定動員之後呢?第49條要求,為承擔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提供能源、設備、材料、配套產品、技術、資料、軟體的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軍品的需要。第63條的徵收、徵用也不以所有人同意為前提(接受徵收、徵用的義務規定在第64條)。換句話說,不論客戶多麼誠實,依其本國法律應盡的義務,都會優先於契約上的承諾。
這也不是中國獨有的狀況。日本《自衛隊法》第103條規定,自衛隊奉命防衛出動時,都道府縣知事可以命令保管物資或徵收物資8;日本《國民保護法》第81條也有徵收特定物資的規定9。美國的國防優先與分配系統(DPAS)則要求業者即使在平時,也必須接受評等的國防訂單(rated order)(15 CFR 700.13)10。為了國防或緊急狀況而調動民間資源的法律,許多國家都有。保證書不可能凌駕於對方國家的法律之上。許可條件與再移轉限制,都應該以此為前提來設計。
第二是與美國《出口管理規則》(EAR)的關係。EAR第744.21條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將其附錄二所列品項出口、再出口或在國內移轉(transfer in-country)給中國的軍事用途或軍事最終使用者11。假設日商或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子公司,持有美國原產的管制品項,或含有美國技術的設備。決定動員之後,這些財產若被徵用並用於軍事目的,在EAR上會被如何評價?強制徵用是否構成「移轉」,在我查得到的範圍內,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IS)並沒有提出解釋。老實說,目前沒有明確的答案。既然沒有答案,至少要先用清冊掌握「哪個在陸據點、放了哪些受EAR管制的東西」,這是第一步。
第三是採購端。特別措施包括對商業貿易的管制,以及對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限制(第73條第1項、第2項)。動員區域的出貨可能因此中斷,這一點應該預先納入考量。平時也有相應的機制。2026年4月公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34號)規定,關鍵領域的供應穩定受到威脅時,可以採取緊急調度、動用儲備,以及組織生產、運輸、供應等應急處置措施(第11條)12。再加上鎵、鍺、稀土等兩用物項既有的出口許可制度,從中國大陸採購的貨源,可能在三個層次中斷:平時的出口許可、平時的緊急調度、動員時的特別措施。實務上要做的,是決定好供應來源的分散程度與庫存水位,讓不論哪一層卡住,事業都能持續。稀土的現況,整理在中國稀土出口管制指南。
最後補充資料的部分。新法建立國防動員所需的資料服務保障制度(第7條),並要求承擔軍品任務的單位儲備資料與軟體(第47條)。另一方面,新法也明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在國防動員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與個人資訊,應依法保密(第11條)。收到統計調查或任務要求時,第11條可以作為確認提供範圍與保密處理方式的依據,值得記住。
同一時期中國的其他措施
8月中旬到10月初,除了《國防動員法》之外,中國還陸續發布了幾項與出口管制、經濟安全相關的措施。以下和今年的主要法規放在一起,確認彼此的相對位置。
| 日期 | 措施 | 重點 | 對企業的影響 |
|---|---|---|---|
| 2026年4月7日公布 | 國務院令第834號《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 | 關鍵領域的監測預警、緊急調度(第11條);外國組織、個人違反正常市場交易原則中斷交易時的調查與措施(第15條) | 平時適用。終止與中國大陸客戶的交易時可能成為問題 |
| 2026年4月13日公布 | 國務院令第835號《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 | 將外國措施認定為不當域外管轄,禁止執行或協助執行(第6條);禁執令(第13條);出口管制等領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9條) | 平時適用。外國主管機關要求配合調查時可能成為問題 |
| 2026年7月22日公布,9月15日施行 | 國務院令第841號《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 | 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商務等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第4條第3款) | 平時適用。具中國籍技術人員的人事與出差 |
| 2026年8月19日 | 司法部公告(歐盟依《外國補貼條例》調查京東) | 依835號第3條、第6條,認定歐盟相關跨境調查做法構成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繼5月15日同方威視案之後的第二例 | 公布當日施行 |
| 2026年8月28日通過,10月1日施行 | 修正《國防動員法》 | 如本文前半所述 | 平時與動員後兩個層次 |
| 2026年9月22日 | 商務部等5部門公告2026年第40號 | 在對特定國家出口的易制毒化學品(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先驅化學品)管理目錄中新增2個品項;出口至美國、墨西哥、加拿大須申請許可 | 公布當日施行 |
| 2026年9月28日 | 商務部美洲大洋洲事務司負責人說明 | 依2025年10月吉隆坡經貿磋商聯合安排而暫停實施的部分關稅與非關稅措施,暫停期限由2026年11月10日延至2027年1月10日 | 對美措施的暫停延長 |
出處分別為:834號12、835號13、841號14、司法部公告1516、第40號公告17、暫停期限延長18。841號的內容,請參考中國限制技術人員出境的文章;8月5日的對美措施,請參考中國對美反制與無人機出口管制的文章。表中出現的企業名稱,都只是作為外國主管機關調查的對象而提及,並不代表對該企業的任何評價。
這樣排在一起,可以看出半年之內,分工不同的法規陸續到位:平時的供應鏈安全(834號)、對外國措施的反制(835號)、人員流動(841號),以及動員時的措施(修正《國防動員法》)。易制毒化學品目錄的調整,時間點也與9月美中元首會晤將禁毒合作列為成果之一相互重疊19。個別政策的評價,本文不做討論。可以確定的事實是:在中國大陸經營事業的企業需要掌握的法規,這半年明顯增加了。
企業現在應該確認的事項
最後,列出出口管制與子公司管理部門現在就能著手的工作。這些都不是為了預測動員而做,而是為了因應平時就已適用的條文,並把判斷過程留下紀錄。
1. 用第60條與第28條的角度盤點在陸據點。 屬於交通運輸、電信、網路安全、醫藥衛生、能源化工、工程建築等產業的據點,可能成為平時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的對象。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目錄(第28條)是否公開,在我查得到的範圍內無法確認。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向當地主管機關或律師事務所詢問自家業務是否在適用範圍內,並保留詢問紀錄。
2. 事先訂好收到潛力統計調查要求時的流程。 包括由誰受理、提交前由誰確認、如何回報總公司,以及提交資料的副本保存在哪裡。提交義務的依據是第26條第4款,拒絕則適用第79條。同時,也可以依第11條的保密義務,確認需要提供的範圍。
3. 重新檢視契約的不可抗力條款。 確認與中國大陸交易對象簽訂的供貨契約,是否把國防動員、特別措施、徵收、徵用列為不可抗力。不論自家是買方還是賣方,以「交貨優先順序可能因法律而改變」(第43條、第49條)為前提來擬定契約,日後的爭議會比較少。
4. 建立移轉給子公司的技術、資料與軟體清冊。 既然第47條與第49條已經點名資料與軟體,就應該掌握從母公司移轉了哪些東西給子公司,並逐一連結到出口許可的號碼與條件。美國原產的品項與技術,則依EAR第744.21條的角度另外標註。
5. 與人事部門對齊前提。 具中國籍的員工可能擔負國防勤務,以及這段期間的薪資處理(第62條),都應該對照當地的工作規則先行確認。
TRAFEED會把日本的貨品分類結果,以及交易對象與各國管制名單的比對結果,連同判斷依據一併留存紀錄。中國政府公布的名單也會作為參考進行比對。《國防動員法》本身並不是比對的對象,但我認為,在每個交易對象的紀錄中註記「對方國家法律可能產生的義務」,和這樣的運用方式很契合。詳細內容請見TRAFEED介紹頁。
重點整理
- 中國修正後的《國防動員法》於2026年8月28日通過,10月1日施行,以14章82條全面取代舊法的72條
- 民用資源的「徵收、徵用」與特別措施,只有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才會啟動;補償明文規定須「公平、合理」
- 配合潛力統計調查提供資料(第26條第4款)與罰則(第79條),以及交通運輸、電信、網路安全等單位的專業保障隊伍(第60條),平時就適用
- 沒有排除外資企業的規定,日商與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子公司同樣是「企業事業單位」
- 與出口管制的交集有三:最終用途保證書的極限、美國EAR的國內移轉規定、來自中國大陸的採購
- 為了緊急狀況調動民間資源的法律,日本、美國與臺灣都有
只看新聞標題,會覺得這是一部關於「不知道會不會發生的緊急狀況」的法律。但讀了條文就會發現,配合統計調查、組建專業保障隊伍,都是10月1日起已經開始的平時義務。與其把它當成中國特有的制度而過度緊張,不如用與日本、美國、臺灣同類法律相同的尺度來讀,把自家交易依法域整理清楚,之後不論出現什麼新規定,都能冷靜地套用。不妨先把各個在陸據點會碰到哪些條文列成一張表。如果有難以判斷的交易,歡迎透過個別諮詢一起整理。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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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2010年2月26日通過,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全文,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刊載於中國國防部徵兵辦公室網站. https://www.gfbzb.gov.cn/zbbm/zcfg/byfg/202609/20260909/22939448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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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國防動員法〉(2026年8月28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6/0828/c1001-407882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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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暫譯)〉(2010年法,最後更新2026年3月12日,日文). https://www.jetro.go.jp/ext_images/jfile/country/cn/invest_11/pdfs/cn13A060_kokuboudouin_law.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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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社〈中國修訂國防動員法 突出新興領域國防動員工作〉(2026年8月28日). 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6/08-28/10686198.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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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2026年8月21日),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網站轉載(2026年8月28日). https://gdb.beijing.gov.cn/rf_ywdt/rf_hydt/202608/t20260828_4841424.html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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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過,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1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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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最後修正:民國108年6月19日)第1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7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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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衛隊法》(昭和29年法律第165號)第103條(日文). https://laws.e-gov.go.jp/law/329AC0000000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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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武力攻擊事態等國民保護措施法》(平成16年法律第112號)第81條(日文). https://laws.e-gov.go.jp/law/416AC00000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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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FR § 700.13 Acceptance and rejection of rated orders(Defense Priorities and Allocations System).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ection-7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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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FR § 744.21 Restrictions on certain 'military end uses' or 'military end users'.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ection-74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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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34號《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2026年3月31日簽署,4月7日公布並施行).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4/content_7064837.htm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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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2026年4月7日簽署,4月13日公布並施行).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4/content_706539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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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41號《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2026年7月22日公布,9月15日施行),刊載於商務部網站. https://fec.mofcom.gov.cn/article/ggfw/crjfw/crjzcwj/202607/72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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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於歐盟外國補貼調查相關做法構成不當域外管轄的公告〉(2026年8月19日).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608/t20260819_538687.html (公告內容與發言人答問,經新京報轉載確認: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roll/2026-08-19/doc-ininwawh8318454.s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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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司法部發布關於歐盟外國補貼調查相關做法構成不當域外管轄的公告〉(2026年5月15日,同方威視案). 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6/0515/c1008-407208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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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6年第40號〈關於調整《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的公告〉(2026年9月22日).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7dad5aea5c7a40c992c99aedfa7d2eb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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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商務部美大司負責人解讀第八輪中美經貿磋商成果〉(2026年9月28日). https://www.mofcom.gov.cn/xwfb/sjfzrfb/art/2026/art_cd060e0649964da8ae13216c3bb1a64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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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中美達成八點成果共識〉(2026年9月25日電,商務部網站轉載). https://www.mofcom.gov.cn/syxwfb/art/2026/art_1de2d87336ce458eb0b7dc77e6529ee2.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