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這兩年,台灣的半導體、電子零組件、材料與設備廠商被問到次數成長最快的一句話是:「你們的料裡面,有沒有中國原產的成分?」
問的人往往不是主管機關,而是下游客戶的採購或法遵窗口。被問的一方通常先愣一下,然後回答:「我們沒有直接跟中國做生意。」
這句話在中國的關鍵礦物出口管制底下,不構成抗辯。因為判斷的對象不是「你跟誰簽約」,而是這批貨裡面有什麼。
台灣的產業結構讓這件事特別有感:磁鐵、靶材、電極、化合物半導體基板、電池材料、製程氣體,這些東西幾乎都在供應鏈的上游或耗材端,採購時很少有人逐一追原產地。等到客戶開始要求提出證明,才發現公司裡沒有任何一份文件回答得了這個問題。
這篇文章整理的是台灣出口人真正需要的那一段:中國那套制度的骨架長什麼樣、哪一則公告管哪一群礦物、稀土「技術」為什麼要分開看、0.1%的域外適用是怎麼運作的,以及台灣側自己還要跑哪一條動線。
先講清楚兩件事,以免看到後面混淆。第一,本文所稱的名單列入與品項納管,都是管制上的分類,用來界定交易前必須履行的許可與查證程序,不是主管機關對任何企業經營行為是非的判斷。第二,中國的制度與台灣的制度是兩套獨立的規範,一邊完成不會取代另一邊,這一點放在第六節詳談。
一、制度骨架:一部法、一部條例
中國的出口管制制度,實務上要看的是兩份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主席令第58號,2020年10月17日公布、2020年12月1日施行)是骨架法。管制清單、許可制度、管控名單(第18條)、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管理、域外適用,這些框架都寫在這一部法裡。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2024年10月19日公布、2024年12月1日施行)是軍商兩用品的核心條例。過去核子、飛彈、生物等各自獨立的條例,在這部條例第50條被整合起來。也就是說,2024年12月以後要查兩用品的程序規定,看這一部就對了,不必再去翻舊的個別條例。
補一個用語上的提醒:中國的法規用語是「兩用物項」,台灣的對應概念叫軍商兩用。兩邊指的範圍不完全相同,內部文件裡最好標注是依哪一邊的用語在講,否則跨部門溝通很容易各說各話。
許可的種類
條例第14條把許可分成三種:單項許可、通用許可、登記填報。
這個分層在實務上的意義是節奏。單項許可是一案一申請;通用許可涵蓋一段期間內的多筆交易;登記填報則是最輕的一層。同一個品項、同一個買主,能不能用比較輕的那一層走,會直接決定交期的可預測性。台灣廠商如果是站在買方,向上游確認的重點之一,就是對方手上拿的是哪一種。
臨時管制
條例第12條規定了臨時管制這個工具,每次實施的期間不超過2年。
正式列入清單要走完整程序,臨時管制則可以先行處理。對供應鏈來說,這代表管制範圍的變動不一定會提前很久出現在清單上,「上個月查過清單沒有」不等於這個月沒有。
滴水不漏(Catch all)
出口管制法第12條規定了以認知為基準的管制:出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相關物項可能涉及特定用途或對象時,即使不在清單上,也要走許可程序。
這就是台灣講的滴水不漏(Catch all)。台灣的滴水不漏規定在經濟部公告裡,兩邊的條文寫法不同,但思路相同:清單上沒有,不等於過關。
這裡要特別注意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臨時管制在條例第12條,認知基準的管制在出口管制法第12條。條號一樣,法源不一樣。引用時務必把法規名稱寫全,內部文件只寫「第12條」會出事。
名單機制與列入事由
條例第28條規定了管控名單。要注意的是,列入事由只有三款:
| 款次 | 列入事由 |
|---|---|
| 第一款 | 違反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管理相關要求 |
| 第二款 | 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 |
| 第三款 | 將兩用物項用於恐怖主義目的 |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用途並不在第28條的列入事由裡。 這一點在二手整理的資料裡經常被寫錯,內部教材如果照抄,之後查原文會對不起來。
名單分兩層。列入管控名單者,禁止對其出口,且不能透過第三方轉供;列入關注名單者,不適用通用許可與登記填報,必須逐案申請,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
除此之外,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商務部令2020年第4號)是另一套規範,處理的是進出口、對中投資、入境等面向的限制。《反外國制裁法》(主席令第90號,202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則另有反制清單與反制措施(資產凍結、交易禁止、入境禁止),其第5條並將措施範圍擴及配偶、直系親屬等;配套的《反外國制裁法實施規定》為國務院令第803號(2025年)。
這幾套名單彼此獨立、更新節奏不同,篩選時要分開跑。再強調一次:列入名單是管制上的分類,不是對該企業經營行為是非的判斷。
域外適用
出口管制法本身就有域外適用的規定,條例第49條則具體處理再出口:含有、集成、混有中國原產兩用物項的境外製造物項,落入管制範圍。
這一條是整篇文章的關鍵。它的完整運作方式,第四節專門展開。
二、關鍵礦物是「一則公告管一群品項」
中國的關鍵礦物管制,不是一次到位的一張大表,而是分批發布的公告,一則公告處理一群品項。
實務上這造成兩個困擾。第一,要查某個品項的管制範圍,得先知道它落在哪一則公告;第二,公告字號一旦記錯,回頭查原文就查不到——而市面上的整理資料,字號寫錯的情況並不少見。
以下依公告字號整理。這是我們在客戶端實際用來對照的版本。
| 品項群 | 公告 | 時點 |
|---|---|---|
| **鎵(Ga)、鍺(Ge)**相關兩用物項 |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3號 | 2023年8月1日施行 |
| 石墨相關兩用物項 | 公告2023年第39號 | 2023年12月1日施行 |
| 銻(Sb)、超硬材料相關兩用物項 | 公告2024年第33號 | 2024年9月15日施行 |
| **鎢(W)、碲(Te)、鉍(Bi)、鉬(Mo)、銦(In)**相關兩用物項 | 公告2025年第10號 | 2025年2月公布(生效時點以公告原文為準) |
| 中重稀土(釤Sm、釓Gd、鋱Tb、鏑Dy、鑥Lu、鈧Sc、釔Y)與磁性材料 | 公告2025年第18號 | 2025年4月公布(同上) |
| 氦氣(臨時性的出口禁止措施) | 公告2026年第29號 | 2026年7月10日 |
兩個最常見的字號錯誤
石墨是2023年第39號,不是第50號。 這則公告的管制對象寫得相當具體:純度大於99.9%、強度大於30MPa、密度大於1.73 g/cm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製品,以及天然鱗片石墨及其製品(含球化石墨、膨脹石墨)。
規格門檻寫在公告裡這件事,實務上很重要——同樣叫石墨,落不落入管制要看數字。採購規格書上如果只寫「石墨」而沒有純度與密度,這份文件不足以支撐判斷。
銻與超硬材料是2024年第33號,不是第46號。 2024年第46號是另外一件事:那是2024年12月3日發布、針對美國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措施,內容是禁止鎵、鍺、銻、超硬材料及石墨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
這兩則公告的性質完全不同。第33號是品項的納管,第46號是針對特定目的地的措施。混在一起引用,會得出錯誤的結論。
臨時管制的實例
氦氣是以臨時性的出口禁止措施處理的(公告2026年第29號,2026年7月10日)。臨時管制這個工具本身規定在條例第12條,每次實施不超過2年——不過該次措施的法源與適用期間,仍請以公告原文為準。
半導體製程、光纖與低溫應用都會用到氦氣,而氣體通常掛在總務或廠務的採購底下,不在法遵盤點的名單上。這類「不在BOM表上、但製程少不了」的投入,是盤點時最容易整批漏掉的一群。
關於變動
必須誠實說明:2025年至2026年間部分公告的生效時點、完整品項範圍,以及稀土管制擴大的細目,仍應以商務部公告原文為準。本文不對這些未確認的細節做斷定。
一次資料的位置是商務部網站(mofcom.gov.cn)與出口管制資訊網(exportcontrol.mofcom.gov.cn)。判斷要用原文,不要用二手整理——包括這一篇。本文的價值在於告訴你該去查哪一則公告,不在於代替你查。
三、稀土的「技術」走的是另一套制度
這一節是很多人栽跟頭的地方。
稀土的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性材料製造等技術,並不是透過出口管制法的清單處理的,而是透過**《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修訂——商務部、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號(2023年12月21日)。
它的法源是《對外貿易法》與《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與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是不同的制度。
實務上的差別在哪裡?
| 物項的出口管制 | 技術的進出口管理 | |
|---|---|---|
| 法源 | 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 | 對外貿易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
| 依據文件 | 管制清單與各則公告 | 《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 |
| 典型場景 | 貨物的出口與再出口 | 技術授權、合資、製程移轉、人員派駐 |
意思是:查完了物項的公告,不代表技術面也查完了。台灣廠商如果與中國方面有合資、委託開發、設備採購含製程參數移轉、或是派工程師去做技術指導,這些都要另外看技術目錄那一套,法源、流程、文件都不一樣。
這裡順帶提醒台灣側的對應概念。台灣的管制號碼(ECCN)第2碼有 D(軟體)與 E(技術),郵件寄出的設計檔、線上會議中的口頭技術指導,都可能落在清單裡。這種無形技術移轉不會產生報關資料,人工作業幾乎必漏。ICP的建置要件把技術面納入管理,原因就在這裡(參考:台灣ICP認證完整指南)。
四、0.1%的域外適用:為什麼「沒跟中國做生意」不是抗辯
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將稀土相關的管制延伸到域外:含有中國原產成分達0.1%以上的境外製造物項,納入適用範圍。
法源上的位置前面提過——出口管制法規定域外適用,條例第49條講的是「含有、集成、混有」中國原產兩用物項的境外製造物項。第61號是把這個結構套用到稀土上,並給出了一個具體的門檻數字。
這個結構為什麼對台灣特別有殺傷力
先看0.1%這個數字的量級。它不是「主要成分」的概念,而是微量即納管的概念。
一顆音圈馬達裡的釹鐵硼磁鐵含有鋱或鏑,一片濺鍍靶材裡的某個添加元素,一批電池負極用的球化石墨——這些在整機的重量或成本佔比上都很小,但要跨過0.1%這條線,並不困難。
再看台灣供應鏈的結構。台灣廠商大量從事的是中間財的加工與整合:買進材料、做成零組件或模組、再出口給下一段。這代表:
- 上游來源分散,而且經常是二階、三階供應商才碰得到原料
- 同一個料號可能在不同批次換過來源,採購端不見得知道
- 轉口貿易與委外加工的比重高,貨的實體流向與合約流向不一致
在這三個條件下,「我們沒有直接跟中國做生意」這句話,講的是合約關係,而域外適用看的是物質構成。兩者根本不在同一個維度上,所以前者無法回答後者。
台灣廠商其實已經很熟悉這個思路
這個「看成分不看國籍」的架構,對台灣供應鏈來說並不陌生——美國EAR的 de minimis 就是同一套邏輯:外國製造的產品含有超過門檻的美國原產成分,就落入美國的管轄。
但兩者不能互相套用。門檻數字不同,計算的對象不同,法源與程序也不同。用EAR的算法去推中國側的結論,或反過來,都會出錯。正確的做法是兩套各跑一次,各留各的紀錄。EAR側的判斷順序整理在這一篇:台灣供應商的美國EAR再出口管制實務。
再加上一層:交易對象本身也可能落在各國的名單上。中國側有管控名單與關注名單,美國側有實體清單,台灣側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三套名單各自獨立、更新節奏不同,而且中國側的公告以簡體字發布,用繁體字或英文名稱去比對會漏掉。名單篩選的實作要點整理在這一篇:實體管理名單與各國名單的篩選實務;美國側關係企業穿透的部分則在BIS關係企業規則(50%規則)完整指南。
五、盤點的起點不是法規,是BOM
看到這裡,該做的事其實已經清楚了:先知道自家的貨裡面有什麼。
法規再熟,如果不知道自家料件的成分與來源,一題也答不了。所以順序是先盤點、再對照法規,不是相反。
常見的接點
以下是關鍵礦物在台灣產業裡常見的落點。這是產業面的一般理解,用來縮小盤點範圍,不能當作管制與否的判斷依據——實際是否落入管制,仍要回到公告原文的品項描述與規格門檻。
| 品項群 | 常見的接點 |
|---|---|
| 鎵、鍺 | 化合物半導體的基板與磊晶材料、紅外光學、光通訊元件 |
| 石墨 | 電池負極材料、放電加工用電極、石墨治具與坩堝 |
| 銻、超硬材料 | 阻燃劑、合金添加、切削刀具、砂輪與加工工具 |
| 鎢、鉬 | 切削工具、靶材、電子零件的金屬件 |
| 銦、鉍、碲 | 透明導電膜材料、焊料、熱電與光電材料 |
| 中重稀土與磁性材料 | 釹鐵硼磁鐵(馬達、音圈馬達、感測器、機器人) |
| 氦氣 | 半導體製程、光纖拉絲、低溫冷卻 |
盤點時特別容易整批漏掉的,是耗材、治具、製程氣體與靶材。這些通常不掛在產品BOM上,而是掛在廠務或間接材料的採購底下,法遵單位拿到的料表根本看不到它們。
向供應端要什麼
盤點出候選品項之後,下一步是向上游取得書面說明。要問的東西,建議固定成一份清單,每次都問一樣的內容:
- 該料件的原產地,以及是否含有中國原產成分
- 若含有,其比例(至少要能回答是否達到0.1%)
- 對應的中國公告字號與品項描述(例如石墨要對到2023年第39號的規格門檻)
- 供應端在中國側是否已取得許可,以及是單項許可、通用許可或登記填報中的哪一種
- 回覆的日期與版本,以及後續料件變更時的通知義務
第5點最常被忽略。供應端換了來源卻沒有通知,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破口——而且發現的時候,通常已經出貨很久了。因此第5點要寫進採購合約或品質協議,不能只靠口頭。
以下是我個人的實務見解,不是法規要求:對方回答「不清楚」時,這件事不該就此結案。無法回答本身就是一個訊號,應該列為未決項目、設定期限、往上升級,並在交易篩選時把它當成一項風險因子看待。放著不管,等於是把判斷責任留在自己這一邊,卻沒有留下任何判斷的依據。
順帶一提,台灣的ICP把篩選拆成貨品篩選、客戶篩選與交易篩選三塊,上面這種「說不清楚」的狀況正是交易篩選要處理的類型。紅旗警示的判讀方式整理在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實務指南。
六、台灣側的動線要獨立跑一次
這一節是台灣廠商最容易漏掉的部分。
中國側的管制與台灣側的管制,是兩套獨立的制度。 上游在中國側取得了許可,不代表你在台灣側就不必做貨品分類、不必申請輸出許可證。反過來,台灣的鑑定結果表也不能拿去對中國側主張什麼——它在制度上載明僅作為公司或廠商的參考文件。
台灣側該跑的動線是這樣的:
| 步驟 | 內容 | 依據 |
|---|---|---|
| 貨品分類 | 在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裡,為自家品項對到管制號碼(ECCN) | 經濟部公告的輸出管制清單 |
| 鑑定 | 自行分類有疑義時,送專責小組鑑定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5條 |
| 輸出許可證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輸出,不分目的地都需要許可證 | 同辦法第15條 |
| 過境、轉口、進儲 | 輸往管制地區的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已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者,須事前申請許可 | 同辦法第20條 |
第三列要特別標記起來。非管制地區不等於免申請許可證。 管制地區與否改變的是許可證效期、檢附文件的簡略與否,以及是否觸發過境轉口的事前許可,不是「要不要申請」本身。
第四列則是轉口貿易業者最容易略過的一條,理由通常是「我們不是出口人」。但條文管的是貨,不是身分;而且進儲的情形是申請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許可是出倉的前提,不是進儲時的手續。細節整理在這一篇:過境、轉口與保稅倉庫出倉的管制。
還有一件事會讓兩套制度在同一筆交易上疊起來:台灣的輸出管制地區包含大陸地區。這裡的管制範圍限於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不屬於這十二類者適用非管制地區的規定——但即使不屬於十二類,若交易對象屬於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所列對象等情形,仍可能因滴水不漏而受管制。「輸往大陸地區只要看十二類就好」是錯的。地區別的逐項說明在這一篇:輸出管制地區有六個,但大陸地區只管十二類晶圓設備。
至於自家品項要怎麼對到管制號碼,清單體系與5碼的判讀方法整理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怎麼看;從報關用的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反查的作法在從CCC Code反查管制號碼;許可證的申請與效期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指南;鑑定的費用與工作天數在台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完整指南。
七、實務步驟與留痕
把前面六節整理成可以直接跑的順序。
- 盤點投入面:從BOM出發,但要另外把耗材、治具、靶材、電極、磁鐵與製程氣體加進來
- 標出候選品項:對照第五節的接點表,先縮小範圍
- 向上游取得書面說明:原產地、是否含中國原產成分及其比例、對應公告字號、許可種類、回覆日期
- 比對公告原文:注意規格門檻(石墨的純度、強度、密度就是典型),並記下公告字號與確認日期
- 物與技術分開處理:技術移轉另循《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體系(公告2023年第57號),法源不同
- 名單篩選:交易鏈上各方,分別比對中國側的管控名單與關注名單、美國側的實體清單、台灣側的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中國側以簡體字原文比對
- 台灣側獨立跑一次:貨品分類→(必要時)鑑定→輸出許可證;涉及過境、轉口、進儲者另依辦法第20條處理
- 準備供應中斷的情境:替代料號的驗證前置期、庫存水位、合約條款(這一點是實務上的建議,不是法規要求)
- 留痕:誰、在什麼時候、依哪一版比對過。中國側記公告字號與確認日期,台灣側記公告字號
第9點最常被跳過,也最致命。品項會增加、規格會改、公告會更新、人員會流動。用人腦和試算表去對抗這四件必然發生的事,破功只是時間問題。而客戶稽核或ICP現場審查那一天,能拿出來的只有紀錄——當場調不出某一筆交易的比對紀錄,等於沒做過。
台灣側的逐項對照,我們整理成了可以直接填的工作表:管制號碼(ECCN)判讀速查表+自家品項對照工作表。一個品項一張,含**「清單版本(公告字號)」欄位**——中國側的公告字號也可以記在同一欄,這樣清單或公告改版後回頭重跑時,才知道哪些品項需要重驗。
八、把「每一次比對」變成系統的預設值
中國的公告、台灣的清單、美國的清單與各國的名單,更新頻率完全不同步。要靠人工同時追蹤這幾套,實際上做不到——不是能力問題,是工時問題。
TIMEWELL的TRAFEED是專為出口管制打造的AI代理人,支援貨品與各國管制清單的比對、交易對象的名單篩選(含原文名稱比對),並把每一次判斷的依據、執行人、時間與當時使用的清單或公告版本留成可回溯、可抽樣的紀錄。
這類服務多半以「每位使用者」計費,結果是只有一兩位法遵人員拿得到帳號。但需要判斷「這個能不能接單」的人,是第一線的業務與採購——供應端的回覆進來的那一刻,判斷就已經發生了。TRAFEED以處理量(點數)計費,使用人數不限,就是為了讓判斷發生在該發生的地方。
最終的貨品分類、交易可否進行,以及各國法規的適用,仍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依各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判斷。若想討論貴公司實際的料件與出貨動線,歡迎與我們聯絡。
小結
- 中國的制度是一部法(出口管制法)加一部條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許可分單項、通用、登記填報三種,另有臨時管制與認知基準的管制
- 臨時管制在條例第12條,認知基準的管制在出口管制法第12條。條號相同、法源不同,引用時要寫全名稱
- 管控名單的列入事由只有三款,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用途不在其中。二手資料常寫錯
- 關鍵礦物是一則公告管一群品項。石墨是2023年第39號(不是第50號),銻與超硬材料是2024年第33號(不是第46號,第46號是2024年12月3日針對美國的措施)
- 石墨等品項在公告裡有規格門檻。採購規格書上只寫品名,不足以支撐判斷
- 稀土的技術走的是《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公告2023年第57號),法源是對外貿易法體系,與出口管制法是不同制度
- 公告2025年第61號把管制延伸到含中國原產成分0.1%以上的境外製造物項。「沒有直接跟中國做生意」講的是合約關係,域外適用看的是物質構成
- 盤點的起點是BOM加上耗材、治具、靶材與製程氣體,不是法規
- 台灣側要獨立跑一次:貨品分類、鑑定、輸出許可證(不分目的地都要),過境轉口與進儲另依辦法第20條
- 2025年至2026年部分公告的生效時點與細目仍在變動,判斷請以商務部公告原文為準
中立性與責任範圍之注記
本文所述之各國管制名單與品項納管,均屬管制上的分類,用以界定交易前應履行的許可與查證程序,並非主管機關對名單所列企業經營行為是非的判斷。本文亦不將任何具名企業與軍事用途或安全風險相互連結,對任何國家政府的政策亦不作評價,僅就制度與公開事實作整理。
本文係就公開之法規與主管機關公告資料所作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貨品之分類、個別交易之處置,最終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判斷,並以各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相關公告與清單會持續改版,實務作業前請務必確認最新版本。
參考資料
以下均為政府與主管機關的一次資料。資料取得日期為2026年8月3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主席令第58號、2020年10月17日公布、2020年12月1日施行) https://www.npc.gov.cn/
-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2024年10月19日公布、2024年12月1日施行) https://www.gov.cn/
-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3號(鎵、鍺相關兩用物項、2023年8月1日施行) https://www.mofcom.gov.cn/
- 公告2023年第39號(石墨相關兩用物項、2023年12月1日施行) https://www.mofcom.gov.cn/
- 公告2024年第33號(銻、超硬材料相關兩用物項、2024年9月15日施行) https://www.mofcom.gov.cn/
- 公告2024年第46號(針對美國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措施、2024年12月3日) https://www.mofcom.gov.cn/
- 公告2025年第10號(鎢、碲、鉍、鉬、銦相關兩用物項、2025年2月公布) https://www.mofcom.gov.cn/
- 公告2025年第18號(中重稀土及磁性材料、2025年4月公布) https://www.mofcom.gov.cn/
-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稀土相關管制之域外適用、2025年10月9日) https://www.mofcom.gov.cn/
- 公告2026年第29號(氦氣、2026年7月10日) https://www.mofcom.gov.cn/
- 商務部、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號(《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修訂、2023年12月21日) https://www.mofcom.gov.cn/
- 商務部 出口管制資訊網(公告與清單之現行版本) https://exportcontrol.mofcom.gov.cn/
-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民國112年10月31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3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甚麼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框架公告與各清單PDF)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33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篩選工具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OListTools.html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台灣側公告原文) https://gazette.nat.gov.tw/
※ 列入名單或納入管制屬於管制上的分類,並非對該企業是非的判斷。本文所載制度內容依2026年8月3日時點的政府公開一次資料整理;2025年至2026年部分公告的生效時點與品項細目仍應以公告原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