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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稀土與關鍵礦物出口管制,怎麼打到台灣供應鏈:公告字號對照與0.1%的域外適用

發布2026-08-03濱本 隆太

鎵、鍺、石墨、銻、鎢、稀土與磁鐵——中國的關鍵礦物出口管制是「一則公告管一群品項」,公告字號記錯就查不到原文。本文依公告字號逐一整理各群品項的管制範圍與生效時點,說明稀土「技術」為什麼走的是另一套制度,以及2025年第61號公告的0.1%域外適用,為何會打到自認「沒有跟中國做生意」的台灣廠商。最後整理BOM盤點、供應端證明的取得方式,以及台灣側鑑定與輸出許可證這條必須分開跑的動線。

中國的稀土與關鍵礦物出口管制,怎麼打到台灣供應鏈:公告字號對照與0.1%的域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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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這兩年,台灣的半導體、電子零組件、材料與設備廠商被問到次數成長最快的一句話是:「你們的料裡面,有沒有中國原產的成分?」

問的人往往不是主管機關,而是下游客戶的採購或法遵窗口。被問的一方通常先愣一下,然後回答:「我們沒有直接跟中國做生意。」

這句話在中國的關鍵礦物出口管制底下,不構成抗辯。因為判斷的對象不是「你跟誰簽約」,而是這批貨裡面有什麼

台灣的產業結構讓這件事特別有感:磁鐵、靶材、電極、化合物半導體基板、電池材料、製程氣體,這些東西幾乎都在供應鏈的上游或耗材端,採購時很少有人逐一追原產地。等到客戶開始要求提出證明,才發現公司裡沒有任何一份文件回答得了這個問題。

這篇文章整理的是台灣出口人真正需要的那一段:中國那套制度的骨架長什麼樣、哪一則公告管哪一群礦物、稀土「技術」為什麼要分開看、0.1%的域外適用是怎麼運作的,以及台灣側自己還要跑哪一條動線。

先講清楚兩件事,以免看到後面混淆。第一,本文所稱的名單列入與品項納管,都是管制上的分類,用來界定交易前必須履行的許可與查證程序,不是主管機關對任何企業經營行為是非的判斷。第二,中國的制度與台灣的制度是兩套獨立的規範,一邊完成不會取代另一邊,這一點放在第六節詳談。

一、制度骨架:一部法、一部條例

中國的出口管制制度,實務上要看的是兩份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主席令第58號,2020年10月17日公布、2020年12月1日施行)是骨架法。管制清單、許可制度、管控名單(第18條)、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管理、域外適用,這些框架都寫在這一部法裡。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2024年10月19日公布、2024年12月1日施行)是軍商兩用品的核心條例。過去核子、飛彈、生物等各自獨立的條例,在這部條例第50條被整合起來。也就是說,2024年12月以後要查兩用品的程序規定,看這一部就對了,不必再去翻舊的個別條例。

補一個用語上的提醒:中國的法規用語是「兩用物項」,台灣的對應概念叫軍商兩用。兩邊指的範圍不完全相同,內部文件裡最好標注是依哪一邊的用語在講,否則跨部門溝通很容易各說各話。

許可的種類

條例第14條把許可分成三種:單項許可、通用許可、登記填報

這個分層在實務上的意義是節奏。單項許可是一案一申請;通用許可涵蓋一段期間內的多筆交易;登記填報則是最輕的一層。同一個品項、同一個買主,能不能用比較輕的那一層走,會直接決定交期的可預測性。台灣廠商如果是站在買方,向上游確認的重點之一,就是對方手上拿的是哪一種。

臨時管制

條例第12條規定了臨時管制這個工具,每次實施的期間不超過2年。

正式列入清單要走完整程序,臨時管制則可以先行處理。對供應鏈來說,這代表管制範圍的變動不一定會提前很久出現在清單上,「上個月查過清單沒有」不等於這個月沒有。

滴水不漏(Catch all)

出口管制法第12條規定了以認知為基準的管制:出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相關物項可能涉及特定用途或對象時,即使不在清單上,也要走許可程序。

這就是台灣講的滴水不漏(Catch all)。台灣的滴水不漏規定在經濟部公告裡,兩邊的條文寫法不同,但思路相同:清單上沒有,不等於過關

這裡要特別注意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臨時管制在條例第12條,認知基準的管制在出口管制法第12條。條號一樣,法源不一樣。引用時務必把法規名稱寫全,內部文件只寫「第12條」會出事。

名單機制與列入事由

條例第28條規定了管控名單。要注意的是,列入事由只有三款:

款次 列入事由
第一款 違反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管理相關要求
第二款 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
第三款 將兩用物項用於恐怖主義目的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用途並不在第28條的列入事由裡。 這一點在二手整理的資料裡經常被寫錯,內部教材如果照抄,之後查原文會對不起來。

名單分兩層。列入管控名單者,禁止對其出口,且不能透過第三方轉供;列入關注名單者,不適用通用許可與登記填報,必須逐案申請,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

除此之外,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商務部令2020年第4號)是另一套規範,處理的是進出口、對中投資、入境等面向的限制。《反外國制裁法》(主席令第90號,202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則另有反制清單與反制措施(資產凍結、交易禁止、入境禁止),其第5條並將措施範圍擴及配偶、直系親屬等;配套的《反外國制裁法實施規定》為國務院令第803號(2025年)。

這幾套名單彼此獨立、更新節奏不同,篩選時要分開跑。再強調一次:列入名單是管制上的分類,不是對該企業經營行為是非的判斷

域外適用

出口管制法本身就有域外適用的規定,條例第49條則具體處理再出口:含有、集成、混有中國原產兩用物項的境外製造物項,落入管制範圍。

這一條是整篇文章的關鍵。它的完整運作方式,第四節專門展開。

二、關鍵礦物是「一則公告管一群品項」

中國的關鍵礦物管制,不是一次到位的一張大表,而是分批發布的公告,一則公告處理一群品項。

實務上這造成兩個困擾。第一,要查某個品項的管制範圍,得先知道它落在哪一則公告;第二,公告字號一旦記錯,回頭查原文就查不到——而市面上的整理資料,字號寫錯的情況並不少見。

以下依公告字號整理。這是我們在客戶端實際用來對照的版本。

品項群 公告 時點
**鎵(Ga)、鍺(Ge)**相關兩用物項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3號 2023年8月1日施行
石墨相關兩用物項 公告2023年第39號 2023年12月1日施行
銻(Sb)、超硬材料相關兩用物項 公告2024年第33號 2024年9月15日施行
**鎢(W)、碲(Te)、鉍(Bi)、鉬(Mo)、銦(In)**相關兩用物項 公告2025年第10號 2025年2月公布(生效時點以公告原文為準)
中重稀土(釤Sm、釓Gd、鋱Tb、鏑Dy、鑥Lu、鈧Sc、釔Y)與磁性材料 公告2025年第18號 2025年4月公布(同上)
氦氣(臨時性的出口禁止措施) 公告2026年第29號 2026年7月10日

兩個最常見的字號錯誤

石墨是2023年第39號,不是第50號。 這則公告的管制對象寫得相當具體:純度大於99.9%、強度大於30MPa、密度大於1.73 g/cm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製品,以及天然鱗片石墨及其製品(含球化石墨、膨脹石墨)。

規格門檻寫在公告裡這件事,實務上很重要——同樣叫石墨,落不落入管制要看數字。採購規格書上如果只寫「石墨」而沒有純度與密度,這份文件不足以支撐判斷。

銻與超硬材料是2024年第33號,不是第46號。 2024年第46號是另外一件事:那是2024年12月3日發布、針對美國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措施,內容是禁止鎵、鍺、銻、超硬材料及石墨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

這兩則公告的性質完全不同。第33號是品項的納管,第46號是針對特定目的地的措施。混在一起引用,會得出錯誤的結論。

臨時管制的實例

氦氣是以臨時性的出口禁止措施處理的(公告2026年第29號,2026年7月10日)。臨時管制這個工具本身規定在條例第12條,每次實施不超過2年——不過該次措施的法源與適用期間,仍請以公告原文為準。

半導體製程、光纖與低溫應用都會用到氦氣,而氣體通常掛在總務或廠務的採購底下,不在法遵盤點的名單上。這類「不在BOM表上、但製程少不了」的投入,是盤點時最容易整批漏掉的一群。

關於變動

必須誠實說明:2025年至2026年間部分公告的生效時點、完整品項範圍,以及稀土管制擴大的細目,仍應以商務部公告原文為準。本文不對這些未確認的細節做斷定。

一次資料的位置是商務部網站(mofcom.gov.cn)與出口管制資訊網(exportcontrol.mofcom.gov.cn)。判斷要用原文,不要用二手整理——包括這一篇。本文的價值在於告訴你該去查哪一則公告,不在於代替你查。

別讓貨品鑑定與名單比對,只留在一個人的腦袋裡。

貨品鑑定的初步判定、實體管理名單比對、紅色警戒檢核——TRAFEED 把這些做成系統預設會執行、而且自動留下依據的流程。最終判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負責。

三、稀土的「技術」走的是另一套制度

這一節是很多人栽跟頭的地方。

稀土的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性材料製造等技術,並不是透過出口管制法的清單處理的,而是透過**《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修訂——商務部、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號(2023年12月21日)。

它的法源是《對外貿易法》與《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與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是不同的制度

實務上的差別在哪裡?

物項的出口管制 技術的進出口管理
法源 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 對外貿易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依據文件 管制清單與各則公告 《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
典型場景 貨物的出口與再出口 技術授權、合資、製程移轉、人員派駐

意思是:查完了物項的公告,不代表技術面也查完了。台灣廠商如果與中國方面有合資、委託開發、設備採購含製程參數移轉、或是派工程師去做技術指導,這些都要另外看技術目錄那一套,法源、流程、文件都不一樣。

這裡順帶提醒台灣側的對應概念。台灣的管制號碼(ECCN)第2碼有 D(軟體)與 E(技術),郵件寄出的設計檔、線上會議中的口頭技術指導,都可能落在清單裡。這種無形技術移轉不會產生報關資料,人工作業幾乎必漏。ICP的建置要件把技術面納入管理,原因就在這裡(參考:台灣ICP認證完整指南)。

四、0.1%的域外適用:為什麼「沒跟中國做生意」不是抗辯

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將稀土相關的管制延伸到域外:含有中國原產成分達0.1%以上的境外製造物項,納入適用範圍。

法源上的位置前面提過——出口管制法規定域外適用,條例第49條講的是「含有、集成、混有」中國原產兩用物項的境外製造物項。第61號是把這個結構套用到稀土上,並給出了一個具體的門檻數字。

這個結構為什麼對台灣特別有殺傷力

先看0.1%這個數字的量級。它不是「主要成分」的概念,而是微量即納管的概念。

一顆音圈馬達裡的釹鐵硼磁鐵含有鋱或鏑,一片濺鍍靶材裡的某個添加元素,一批電池負極用的球化石墨——這些在整機的重量或成本佔比上都很小,但要跨過0.1%這條線,並不困難。

再看台灣供應鏈的結構。台灣廠商大量從事的是中間財的加工與整合:買進材料、做成零組件或模組、再出口給下一段。這代表:

  1. 上游來源分散,而且經常是二階、三階供應商才碰得到原料
  2. 同一個料號可能在不同批次換過來源,採購端不見得知道
  3. 轉口貿易與委外加工的比重高,貨的實體流向與合約流向不一致

在這三個條件下,「我們沒有直接跟中國做生意」這句話,講的是合約關係,而域外適用看的是物質構成。兩者根本不在同一個維度上,所以前者無法回答後者。

台灣廠商其實已經很熟悉這個思路

這個「看成分不看國籍」的架構,對台灣供應鏈來說並不陌生——美國EAR的 de minimis 就是同一套邏輯:外國製造的產品含有超過門檻的美國原產成分,就落入美國的管轄。

兩者不能互相套用。門檻數字不同,計算的對象不同,法源與程序也不同。用EAR的算法去推中國側的結論,或反過來,都會出錯。正確的做法是兩套各跑一次,各留各的紀錄。EAR側的判斷順序整理在這一篇:台灣供應商的美國EAR再出口管制實務

再加上一層:交易對象本身也可能落在各國的名單上。中國側有管控名單與關注名單,美國側有實體清單,台灣側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三套名單各自獨立、更新節奏不同,而且中國側的公告以簡體字發布,用繁體字或英文名稱去比對會漏掉。名單篩選的實作要點整理在這一篇:實體管理名單與各國名單的篩選實務;美國側關係企業穿透的部分則在BIS關係企業規則(50%規則)完整指南

五、盤點的起點不是法規,是BOM

看到這裡,該做的事其實已經清楚了:先知道自家的貨裡面有什麼

法規再熟,如果不知道自家料件的成分與來源,一題也答不了。所以順序是先盤點、再對照法規,不是相反。

常見的接點

以下是關鍵礦物在台灣產業裡常見的落點。這是產業面的一般理解,用來縮小盤點範圍,不能當作管制與否的判斷依據——實際是否落入管制,仍要回到公告原文的品項描述與規格門檻。

品項群 常見的接點
鎵、鍺 化合物半導體的基板與磊晶材料、紅外光學、光通訊元件
石墨 電池負極材料、放電加工用電極、石墨治具與坩堝
銻、超硬材料 阻燃劑、合金添加、切削刀具、砂輪與加工工具
鎢、鉬 切削工具、靶材、電子零件的金屬件
銦、鉍、碲 透明導電膜材料、焊料、熱電與光電材料
中重稀土與磁性材料 釹鐵硼磁鐵(馬達、音圈馬達、感測器、機器人)
氦氣 半導體製程、光纖拉絲、低溫冷卻

盤點時特別容易整批漏掉的,是耗材、治具、製程氣體與靶材。這些通常不掛在產品BOM上,而是掛在廠務或間接材料的採購底下,法遵單位拿到的料表根本看不到它們。

向供應端要什麼

盤點出候選品項之後,下一步是向上游取得書面說明。要問的東西,建議固定成一份清單,每次都問一樣的內容:

  1. 該料件的原產地,以及是否含有中國原產成分
  2. 若含有,其比例(至少要能回答是否達到0.1%)
  3. 對應的中國公告字號與品項描述(例如石墨要對到2023年第39號的規格門檻)
  4. 供應端在中國側是否已取得許可,以及是單項許可、通用許可或登記填報中的哪一種
  5. 回覆的日期與版本,以及後續料件變更時的通知義務

第5點最常被忽略。供應端換了來源卻沒有通知,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破口——而且發現的時候,通常已經出貨很久了。因此第5點要寫進採購合約或品質協議,不能只靠口頭。

以下是我個人的實務見解,不是法規要求:對方回答「不清楚」時,這件事不該就此結案。無法回答本身就是一個訊號,應該列為未決項目、設定期限、往上升級,並在交易篩選時把它當成一項風險因子看待。放著不管,等於是把判斷責任留在自己這一邊,卻沒有留下任何判斷的依據。

順帶一提,台灣的ICP把篩選拆成貨品篩選、客戶篩選與交易篩選三塊,上面這種「說不清楚」的狀況正是交易篩選要處理的類型。紅旗警示的判讀方式整理在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實務指南

六、台灣側的動線要獨立跑一次

這一節是台灣廠商最容易漏掉的部分。

中國側的管制與台灣側的管制,是兩套獨立的制度。 上游在中國側取得了許可,不代表你在台灣側就不必做貨品分類、不必申請輸出許可證。反過來,台灣的鑑定結果表也不能拿去對中國側主張什麼——它在制度上載明僅作為公司或廠商的參考文件。

台灣側該跑的動線是這樣的:

步驟 內容 依據
貨品分類 在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裡,為自家品項對到管制號碼(ECCN) 經濟部公告的輸出管制清單
鑑定 自行分類有疑義時,送專責小組鑑定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5條
輸出許可證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輸出,不分目的地都需要許可證 同辦法第15條
過境、轉口、進儲 輸往管制地區的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已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者,須事前申請許可 同辦法第20條

第三列要特別標記起來。非管制地區不等於免申請許可證。 管制地區與否改變的是許可證效期、檢附文件的簡略與否,以及是否觸發過境轉口的事前許可,不是「要不要申請」本身。

第四列則是轉口貿易業者最容易略過的一條,理由通常是「我們不是出口人」。但條文管的是貨,不是身分;而且進儲的情形是申請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許可是出倉的前提,不是進儲時的手續。細節整理在這一篇:過境、轉口與保稅倉庫出倉的管制

還有一件事會讓兩套制度在同一筆交易上疊起來:台灣的輸出管制地區包含大陸地區。這裡的管制範圍限於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不屬於這十二類者適用非管制地區的規定——但即使不屬於十二類,若交易對象屬於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所列對象等情形,仍可能因滴水不漏而受管制。「輸往大陸地區只要看十二類就好」是錯的。地區別的逐項說明在這一篇:輸出管制地區有六個,但大陸地區只管十二類晶圓設備

至於自家品項要怎麼對到管制號碼,清單體系與5碼的判讀方法整理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怎麼看;從報關用的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反查的作法在從CCC Code反查管制號碼;許可證的申請與效期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指南;鑑定的費用與工作天數在台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完整指南

七、實務步驟與留痕

把前面六節整理成可以直接跑的順序。

  1. 盤點投入面:從BOM出發,但要另外把耗材、治具、靶材、電極、磁鐵與製程氣體加進來
  2. 標出候選品項:對照第五節的接點表,先縮小範圍
  3. 向上游取得書面說明:原產地、是否含中國原產成分及其比例、對應公告字號、許可種類、回覆日期
  4. 比對公告原文:注意規格門檻(石墨的純度、強度、密度就是典型),並記下公告字號與確認日期
  5. 物與技術分開處理:技術移轉另循《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體系(公告2023年第57號),法源不同
  6. 名單篩選:交易鏈上各方,分別比對中國側的管控名單與關注名單、美國側的實體清單、台灣側的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中國側以簡體字原文比對
  7. 台灣側獨立跑一次:貨品分類→(必要時)鑑定→輸出許可證;涉及過境、轉口、進儲者另依辦法第20條處理
  8. 準備供應中斷的情境:替代料號的驗證前置期、庫存水位、合約條款(這一點是實務上的建議,不是法規要求)
  9. 留痕:誰、在什麼時候、依哪一版比對過。中國側記公告字號與確認日期,台灣側記公告字號

第9點最常被跳過,也最致命。品項會增加、規格會改、公告會更新、人員會流動。用人腦和試算表去對抗這四件必然發生的事,破功只是時間問題。而客戶稽核或ICP現場審查那一天,能拿出來的只有紀錄——當場調不出某一筆交易的比對紀錄,等於沒做過。

台灣側的逐項對照,我們整理成了可以直接填的工作表:管制號碼(ECCN)判讀速查表+自家品項對照工作表。一個品項一張,含**「清單版本(公告字號)」欄位**——中國側的公告字號也可以記在同一欄,這樣清單或公告改版後回頭重跑時,才知道哪些品項需要重驗。

八、把「每一次比對」變成系統的預設值

中國的公告、台灣的清單、美國的清單與各國的名單,更新頻率完全不同步。要靠人工同時追蹤這幾套,實際上做不到——不是能力問題,是工時問題。

TIMEWELL的TRAFEED是專為出口管制打造的AI代理人,支援貨品與各國管制清單的比對、交易對象的名單篩選(含原文名稱比對),並把每一次判斷的依據、執行人、時間與當時使用的清單或公告版本留成可回溯、可抽樣的紀錄。

這類服務多半以「每位使用者」計費,結果是只有一兩位法遵人員拿得到帳號。但需要判斷「這個能不能接單」的人,是第一線的業務與採購——供應端的回覆進來的那一刻,判斷就已經發生了。TRAFEED以處理量(點數)計費,使用人數不限,就是為了讓判斷發生在該發生的地方。

最終的貨品分類、交易可否進行,以及各國法規的適用,仍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依各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判斷。若想討論貴公司實際的料件與出貨動線,歡迎與我們聯絡

小結

  • 中國的制度是一部法(出口管制法)加一部條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許可分單項、通用、登記填報三種,另有臨時管制與認知基準的管制
  • 臨時管制在條例第12條,認知基準的管制在出口管制法第12條。條號相同、法源不同,引用時要寫全名稱
  • 管控名單的列入事由只有三款,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用途不在其中。二手資料常寫錯
  • 關鍵礦物是一則公告管一群品項。石墨是2023年第39號(不是第50號),銻與超硬材料是2024年第33號(不是第46號,第46號是2024年12月3日針對美國的措施)
  • 石墨等品項在公告裡有規格門檻。採購規格書上只寫品名,不足以支撐判斷
  • 稀土的技術走的是《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公告2023年第57號),法源是對外貿易法體系,與出口管制法是不同制度
  • 公告2025年第61號把管制延伸到含中國原產成分0.1%以上的境外製造物項。「沒有直接跟中國做生意」講的是合約關係,域外適用看的是物質構成
  • 盤點的起點是BOM加上耗材、治具、靶材與製程氣體,不是法規
  • 台灣側要獨立跑一次:貨品分類、鑑定、輸出許可證(不分目的地都要),過境轉口與進儲另依辦法第20條
  • 2025年至2026年部分公告的生效時點與細目仍在變動,判斷請以商務部公告原文為準

中立性與責任範圍之注記

本文所述之各國管制名單與品項納管,均屬管制上的分類,用以界定交易前應履行的許可與查證程序,並非主管機關對名單所列企業經營行為是非的判斷。本文亦不將任何具名企業與軍事用途或安全風險相互連結,對任何國家政府的政策亦不作評價,僅就制度與公開事實作整理。

本文係就公開之法規與主管機關公告資料所作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貨品之分類、個別交易之處置,最終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判斷,並以各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相關公告與清單會持續改版,實務作業前請務必確認最新版本。

參考資料

以下均為政府與主管機關的一次資料。資料取得日期為2026年8月3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主席令第58號、2020年10月17日公布、2020年12月1日施行) https://www.npc.gov.cn/
  2.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2024年10月19日公布、2024年12月1日施行) https://www.gov.cn/
  3.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3號(鎵、鍺相關兩用物項、2023年8月1日施行) https://www.mofcom.gov.cn/
  4. 公告2023年第39號(石墨相關兩用物項、2023年12月1日施行) https://www.mofcom.gov.cn/
  5. 公告2024年第33號(銻、超硬材料相關兩用物項、2024年9月15日施行) https://www.mofcom.gov.cn/
  6. 公告2024年第46號(針對美國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措施、2024年12月3日) https://www.mofcom.gov.cn/
  7. 公告2025年第10號(鎢、碲、鉍、鉬、銦相關兩用物項、2025年2月公布) https://www.mofcom.gov.cn/
  8. 公告2025年第18號(中重稀土及磁性材料、2025年4月公布) https://www.mofcom.gov.cn/
  9.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稀土相關管制之域外適用、2025年10月9日) https://www.mofcom.gov.cn/
  10. 公告2026年第29號(氦氣、2026年7月10日) https://www.mofcom.gov.cn/
  11. 商務部、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號(《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修訂、2023年12月21日) https://www.mofcom.gov.cn/
  12. 商務部 出口管制資訊網(公告與清單之現行版本) https://exportcontrol.mofcom.gov.cn/
  13.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4
  14. 全國法規資料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民國112年10月31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3
  15.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甚麼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框架公告與各清單PDF)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33
  16.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篩選工具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OListTools.html
  17.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台灣側公告原文) https://gazette.nat.gov.tw/

※ 列入名單或納入管制屬於管制上的分類,並非對該企業是非的判斷。本文所載制度內容依2026年8月3日時點的政府公開一次資料整理;2025年至2026年部分公告的生效時點與品項細目仍應以公告原文確認。

這篇文章談的狀況,貴公司的出口管制作業接得住嗎?

5題快速版約2分鐘、不需填信箱。設計依台灣的貿易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清單、實體管理名單與ICP的要件,不是日本版的翻譯。需要細節再加做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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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商兩用貨品 管制號碼(ECCN)判讀速查表+自家品項對照工作表(可填寫・2026年版)

給台灣出口廠商的填寫式工作表。「我們的產品到底會不會被管?」——本表把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的管制號碼(ECCN)5碼判讀方法整理成一張速查表:第1碼的十大類別、第2碼的A〜E五小類,以及後3碼如何看出是瓦聖那協議、MTCR、NSG、澳洲集團、化學武器管制公約,還是台灣自行加管的單邊管制(900號段)。並附五本清單的分工表(軍商兩用、一般軍用、輸往北韓、輸往伊朗、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號碼體系各不相同)、900號段代表項目的自家涉及檢核、滴水不漏(Catch all)八類判斷情形,以及可影印重複使用的「自家品項對照工作表」(含清單版本/公告字號欄位)。全部依貿易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經濟部公告與清單原文整理。清單不是法令附表而是公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不到——這一點也一併說明。列入名單屬管制上的分類,並非對企業經營是非的判斷。最終判斷應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最新公告及貴公司出口管制負責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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