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我們是從日本的工廠,寄往美國以外的國家,為什麼美國的規定會有關係?」這是我在出口管制的諮詢中,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反方向的誤解也同樣常見:有人以為只要產品裡有一個美國製的零件,就一定要取得美國的許可。
兩種想法都不正確。美國的EAR(出口管理規則),以及中國的出口管制,都有把法律效力延伸到本國領域之外交易的機制,這就是域外適用。不過,能延伸到哪裡,有數字與例外的限制。不清楚這些條件,就可能漏掉該做的確認,或是把不必停下的交易停了下來。
本文先整理EAR及於日本出口的入口,說明最低含量規則(de minimis)的計算與外國直接產品規則,接著說明中國稀土0.1%規則的內容與現況,最後提供確認自家公司是否受到波及的步驟。所有內容皆為2026年10月19日的資訊。
先釐清3個常見的誤解
| 誤解 | 實際情況 |
|---|---|
| 不寄到美國,美國的規定就沒有關係 | EAR不論物品位於何處,都適用於美國原產品項、含有美國原產成分的外國製產品,以及由美國技術或軟體製成的外國製產品。1 |
| 只要有一個美國製零件,就受管轄 | 組入的受管制美國原產成分,價值占比在一定比例以下就不受管轄(最低含量規則)。但有一些例外,無法使用這個比例。2 |
| 中國只要有稀土成分,現在就要許可 | 公告在2025年10月發布,但依公告第70號,已暫停實施至2026年11月10日。3 |
第3點與時間有關。規則本身沒有被廢止,期限一到就會自動恢復,所以「現在暫停,所以與我無關」也不成立。
EAR涉及的4個入口
EAR的適用範圍條文(15 CFR 734.3)列出了受EAR管轄的品項。從日本出口者的角度整理,入口有4個。1
| 入口 | 內容 | 對日本出口者的意義 |
|---|---|---|
| 位於美國境內的品項 | 位於美國境內的,以及經由美國從一個外國運往另一個外國的 | 經由美國轉運也可能受管轄 |
| 美國原產品項 | 不論位於世界何處都受管轄 | 從美國購入的零件或機器,從日本運往第三國,就是「再出口」。離開美國之後,仍受EAR管轄 |
| 含有美國原產成分的外國製產品 | 組入受管制美國原產零件的外國產品,或隨附美國原產軟體的產品 | 占比超過最低含量基準就受管轄(下一節) |
| 外國直接產品 | 由特定的美國原產技術或軟體,或由其製成的工廠、主要設備所生產的外國產品 | 即使沒有美國零件,製造方式源自美國,也可能受管轄(再下一節) |
從美國以外的國家,運往另一個國家,就是「再出口」。從日本運往第三國,就屬於再出口。在日本境內把技術提供給外國人的情形,處理方式不同,本文只談實體貨品。
要留意的是:「受EAR管轄」與「需要許可」是兩回事。條文的註記也說明,品項成為EAR的管轄對象之後,仍須個別判斷是否需要許可,並不是所有交易都要許可。4 這取決於分類(ECCN)、目的地、最終使用者與最終用途的組合。分類的看法請見ECCN號碼是什麼,與EAR99的差異請見EAR99是什麼。
此外,美國國務院管轄的ITAR(軍品)與財政部OFAC的制裁,是與EAR不同的制度。已公開的資訊等類型,也不在EAR的管轄範圍內。1
「一個零件」是誤解:最低含量規則的計算
把美國原產零件組入外國製產品時,只要占比夠小,再出口就不受EAR管轄。這就是最低含量規則(de minimis,微量規則)。條文(734.4)訂了兩個門檻。2
- 10%規則(c): 外國製產品中所組入的受管制美國原產品項,價值占產品總價值10%以下,則不論前往哪個國家,該再出口都不受EAR管轄
- 25%規則(d): 占25%以下,則前往E:1、E:2國家組以外的國家時,該再出口不受管轄
也就是說,前往E:1、E:2的目的地,上限是10%;其他目的地,上限是25%。
分子要算什麼,不算什麼
計算的細則在734的補充第2號。這是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地方。5
分子只算美國原產的「受管制」品項。具體來說,是指以收到時的形態,再出口到該外國製產品的目的地時,需要取得BIS許可的品項。可不經許可出口到該目的地的品項,以及適用一般許可例外GBS的品項,都不算入。舉例來說,不需要許可的EAR99零件,在多數目的地都不算入。不過,若目的地受到禁運而需要許可,EAR99的零件仍有可能被算入。這是我對補充文件「依各目的地的許可要否來判斷」這個寫法的解讀,個別交易請務必確認。
美國原產品項還必須算是「組入」,這需要滿足3個條件:對外國製產品的功能不可或缺、通常包含在該產品的銷售中、並隨產品一起再出口。僅用於設計或製造產品的技術或原始碼,不視為組入。5
價值原則上是外國製造地市場的公平市價,多數情況下與實際負擔的成本相同。若是關係企業之間以特別低的價格交易,就要改用同一市場中,對非關係企業一般所收取的價格。5
無法使用門檻的例外
條文也列出了不論占比多少都不適用門檻的類型。只要含有一點美國原產成分,就可能受管轄。條文(734.4(a))有下列類型。2
- 含有美國原產受管制半導體、且性能超過一定程度的外國製電腦
- 組入美國原產加密技術(5E002)的外國製加密技術
- 組入美國原產9x515品項、或軍用「600系列」品項的外國製產品(依目的地而異)
- 用於先進製程半導體開發、製造的特定設備等
進行10%、25%的計算之前,請先確認自家產品不屬於這些類型。
用虛構的數字試算
以下是為了說明機制而設的虛構例子,不是對任何實際交易的判斷。
假設日本製的產業機器,總價值為100,組入了價值15、且前往該目的地需要許可的美國原產零件。占比是15%。若目的地不在E:1、E:2,因為在25%以下,再出口原則上不受EAR管轄。但若目的地在E:1或E:2,上限是10%,所以會受管轄。
同一個產品,目的地不同,結論就不同。「只要有一個就受管轄」或「占比小所以沒問題」都不對,必須依序確認目的地、分類、占比與例外這四件事。
如果是把美國原產零件單獨再出口、沒有組入,就沒有占比可算。該零件本身就是美國原產品項,受EAR管轄。
製造方式源自美國,也會受管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
即使完全沒有美國零件,由特定美國原產技術或軟體直接生產出來的外國產品,仍可能受EAR管轄。這就是外國直接產品(FDP)規則。基本概念是:以特定美國原產技術或軟體直接製成的外國產品,或是以該技術所製成的工廠、主要設備生產的外國產品。4
規則有多種,各自訂有產品的來源,以及目的地或對象方的條件。以下列出主要的規則。4
| 規則(734.9) | 產品來源 | 目的地或對象方的條件 |
|---|---|---|
| 國家安全FDP(b) | 與國家安全管制相關的技術、軟體 | 國家組D:1、E:1、E:2 |
| 9x515 FDP(c)、600系列FDP(d) | 太空器與軍用相關的技術、軟體 | D:5、E:1、E:2等 |
| 實體清單FDP(e) | 特定ECCN的技術、軟體 | 實體清單特定註腳所指定的主體涉入時 |
| 先進運算FDP(h)、超級電腦FDP(i)、SME FDP(k) | 半導體、運算相關的技術、軟體 | 特定的目的地或用途 |
日本的工廠若使用美國原產的技術或軟體來製造產品,就不能只看零件表,製造所用技術與軟體的來源也需要確認。
這裡有一點與時間有關的提醒。(e)本文的最後3句與(g)的最後2句,看起來與BIS的50%規則(關聯實體規則)有關,依聯邦公報,已暫停至2026年11月9日。4 暫停的經過與期限,整理在先前提到的11月10日美中同時到期。另外要說明,被列入清單是一種管制上的分類,並不是對企業好壞的評斷。
中國的出口管制:稀土0.1%規則的內容與現況
中國也有相同結構的機制。商務部在2025年10月9日發布的公告2025年第61號,要求中國境外的業者,在把特定物項出口到中國以外的地方之前,須取得商務部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對象有3類。6
- 在境外製造、含有或混入中國原產稀土相關物項,且價值比例在0.1%以上的物項
- 使用中國原產稀土相關技術,在境外生產的物項
- 公告所列的中國原產物項
功能與美國的最低含量規則相近,但門檻差了一個數量級。稀土占產品價值的比例雖小,對性能的貢獻卻很大,所以門檻才會設得這麼低。這個說明是我自己的解讀,不是條文所寫。
公告也寫明了許可的審查方式。涉及境外軍事用戶,或中國出口管制管控名單、關注名單上的進口商與最終用戶(包含這些主體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14奈米以下的邏輯晶片、256層以上的記憶體的研發與製造,以及可能涉及軍事用途的部分AI研究,則個案審查。境外的出口商把管制物項轉給下一個接收者時,也需要出具「合規告知書」。6
計算方式與物項清單,光看本文無法確認
這是與美國的一大差別。公告第61號的本文,沒有說明0.1%要怎麼計算。對象的元素與具體物項,也列在附件1(物項列表),不在本文之中。6 附件內容與計算的實務何時會明確,要看中國之後的動向。
目前暫停實施,但有期限
2025年11月7日,商務部與海關總署以公告2025年第70號,宣布暫停實施公告第61號、第62號等,期限到2026年11月10日。3 這是暫停,並不是撤銷。
美中雙方已宣布,將把這個期限延長到2027年1月10日,我在11月10日美中同時到期中談過。但截至2026年10月19日,在我確認的範圍內,沒有找到延長公告第70號期限的個別公告。美國方面,BIS是否已把延長文件登載到聯邦公報,我也無法確認。我查了10月1日以後BIS相關的公報文件,沒有找到相關的。
另外,中國的稀土管制中,也有不在暫停範圍內的常設規定。整體情形請見中國稀土出口管制地圖。
法律依據
中國的出口管制法規定,中國境外的組織與個人,若違反出口管制規定,危害中國國家安全與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將依法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第44條)。管制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也適用該法(第45條)。7 公告第61號可以解讀為,把這個思路具體落實到稀土相關物項上。
美國EAR與中國規則並排比較
| 項目 | 美國EAR | 中國(公告2025年第61號) |
|---|---|---|
| 及於境外產品的入口 | 美國原產品項、含有美國原產成分的產品、源自美國技術或軟體的產品 | 含有中國原產稀土相關物項的產品、使用中國原產技術製成的產品、中國原產物項 |
| 含量門檻 | 10%(E:1、E:2目的地)、25%(其他) | 0.1%(價值比例) |
| 計算細則 | 補充第2號規定公平市價等 | 本文未載明 |
| 無法使用門檻的例外 | 條文列有類型 | 本文未載明(人道目的不需許可證,但須報告) |
| 依對象方的處理 | 實體清單等 | 管控名單、關注名單原則上不予許可 |
| 現況(2026年10月19日) | 有效(50%規則的部分暫停中) | 暫停實施(至2026年11月10日) |
哪一國的政策好、哪一國不好,本文不做評斷。這裡寫的,是各國對本國領域外的交易所及的範圍,以及條文所寫的條件。
確認是否波及自家公司的7個步驟
最終的分類判定與許可要否,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來決定。作為入口,請依序看下面7項。
- 用零件表,查出每個零件的原產地。 列出美國原產零件、中國原產稀土相關零件在哪裡、有多少。經由貿易商或OEM取得的零件,請追溯到一級、二級供應商。
- 確認美國原產零件的ECCN。 向供應商取得分類資訊。若對方不清楚,請對方說明是否為EAR99。
- 依目的地,確認許可要否。 同一個零件,前往某個目的地需要許可,前往另一個就不需要。
- 計算占比,並確認不屬於0%類型的例外。 在看10%、25%的門檻之前,先確認不屬於例外類型。中國原產稀土相關零件,則與0.1%比較。
- 確認製造所用技術與軟體的來源。 使用美國原產技術或軟體製造的產品,可能適用外國直接產品規則。
- 確認交易對象與最終用途。 需要比對實體清單等清單,並確認股權關係。被列入清單是管制上的分類,不是對企業好壞的評斷。
- 把計算與判斷留下紀錄。 價值的計算方式,以及採用實際市價還是替代交易或製造成本,條文要求留下紀錄。2
第一步,可以從出口管制簡易診斷開始,整理自家公司的現況。關於EAR的關聯實體規則,也請參考EAR關聯企業規則是什麼。
總結
美國EAR與中國的出口管制,都可能及於從日本運往美國、中國以外國家的產品,這個範圍比許多人以為的更廣。但也不是「有一個零件就一定受管轄」,更不是「從日本出口就沒有關係」。答案取決於目的地、分類、占比、例外、製造方式與交易對象的組合。
我認為,實務上最危險的,是以為確認一次就結束了。11月9日、10日的期限逼近,延長雖已宣布,我卻無法確認有對應的法律文件,在這種現況下,最好的準備,就是建立起規則恢復時能立刻判斷的狀態。
從零件表追溯原產地,再到逐層確認交易對象的股權關係,這些工作可能超出人力所能負荷。這時就是TRAFEED能負責的範圍:比對交易對象的各種清單、調查股權關係與關聯實體網絡,並把每次判斷的依據留下紀錄。最終的分類判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來做。如果不確定目前的作法夠不夠,歡迎透過個別諮詢與我們聯絡。
參考資料
Footnotes
-
15 CFR 734.3 Items subject to the EAR — eCFR(美國聯邦法規電子版)— 2026年10月15日版本 ↩ ↩2 ↩3
-
15 CFR 734.4 De minimis U.S. content — eCFR — 2026年10月15日版本 ↩ ↩2 ↩3 ↩4
-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70號(暫停公告第55、56、57、58號,及商務部公告第61、62號)(中文)— 中國商務部 — 2025年11月7日 ↩ ↩2
-
15 CFR 734.9 Foreign-Direct Product (FDP) Rules — eCFR — 2026年10月15日版本 ↩ ↩2 ↩3 ↩4
-
Supplement No. 2 to Part 734 Guidelines for De Minimis Rules — eCFR — 2026年10月15日版本 ↩ ↩2 ↩3
-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 公布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中文)— 中國商務部(新華社轉載)— 2025年10月9日 ↩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