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日本媒體報導了多名日本人在中國遭拘留。因為牽涉出口管制,收到了幾件詢問。
這個題目不好寫,所以先把立場寫明。**拘留不等於有罪。**而且遭拘留的人與那家企業,在我們看來都是應該被保護的當事人。這邊既沒有斷罪的材料,也沒有斷罪的動機。
在這個前提之上,這則報導確實有可以當作實務學習的地方。就是看了自己國家的出口管制,卻沒看對方國家的出口管制這個相當多公司共通的洞。本文以此為中心。
報導的內容
先從事實。2026年8月11日,日本每日新聞以「在中國多名日本人遭拘留一事曝光」為題,報導在中國設有事業處的日本企業社長等多名日本人遭拘留1。
其中,大型重電機廠商集團的2名日本人,據稱於5月在遼寧省大連,因稀土相關產品的攜出而遭拘留。報導指出這與含稀土在內軍商兩用品項的對日出口管制有關的嫌疑1。
報導中引述日本政府相關人士的發言如下。「在被懷疑違規的時候入境中國,風險很高。請先向日本政府諮詢。」1
就我能確認的範圍,企業名稱與個人姓名並未公開。中國方面的官方說明,這篇報導中也沒有刊載。因此具體的嫌疑內容,以及當事人的說法,目前都不清楚。
拘留,不等於有罪
這一節不跳過。
拘留是偵查階段的措施。不代表有罪已經確定,也不是對企業是非的判斷。日本的刑事程序也一樣,逮捕與有罪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在出口管制的世界,管制區分常常訂得很寬。正規的民生製造商被納入寬廣區分的情況實際上會發生。關於這次的案件,我既不能說是這樣,也不能說不是。因為沒有判斷材料。
所以本文只處理**「怎麼做才不會被置於相同處境」,而不是「發生了什麼」**。若在公司內部分享,也請把這條界線一起傳達。如果以「那家公司違規了」的形式流通,對當事人而言實在太過。
軍商兩用品項是什麼
解釋一個名詞。這是初次接觸的人最容易卡住的地方。
軍商兩用品項是指民生用途與軍事用途都能使用的品項。聽到「兩用」容易想像成特殊的武器零件,但實際落在範圍內的東西平常得多。
好懂的例子是稀土,特別是磁鐵。用稀土做的強力磁鐵,在冷氣的馬達裡、在電動車裡、在產業機械裡都有。同時,也能用於軍事用途。**因為無法用途區分,所以直接管制品項本身。**這就是兩用品管制的思路。
也就是說,即使自家產品完全是民生用途,所使用的材料或零件被列為管制對象,是很平常的事。「我們又不做武器所以無關」並不成立。
中國稀土相關的出口管制如何逐階段擴大,在日本安保三文件修訂專家會議中以一手資料整理過。中國出口管制法制的整體結構,則在中國出口管制法制體系解析,稀土管制的細節在中國稀土出口管制解析。
想先看自家的出口管制體制現況,可以從出口管制體制免費檢測開始。
容易漏掉的洞是「對方國家的出口管制」
這裡是正題。
台灣的公司聽到出口管制,想到的是貿易法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制。要把物品或技術送出去時,先做鑑定,必要時取得許可。這一塊多數公司都建立了體制。
但是,**從中國把物品或技術送出的行為,適用中國的出口管制法。**這件事說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卻很容易漏掉。理由很單純,因為負責的人不同。
總公司的出口管制部門看的是從本國出去的出貨。中國的當地法人,多半把送往總公司的料件視為「集團內的移動」處理。「這個移動可能落入中國出口管制的對象」這個念頭,在哪一邊都不容易產生。
把樣品帶回去。把故障品送回本國分析。把共同開發的中途成果分享給總公司。為了展覽把產品帶出去。每一件在業務上都極其自然,哪裡都沒有惡意。即使如此,從對方國家的制度來看仍可能構成「出口」,就是這個結構。
再往下講一層,這裡起作用的是**「因為是集團內」這種感覺**。都在同一家公司裡搬動物品或資訊,跟賣給外部不一樣。作為日常業務感覺很自然,許多公司內規實際上也是這樣寫的。但出口管制制度並不看資本關係。**只看有沒有跨越國境。**母子公司之間的移動也好,同一法人的分支之間的移動也好,跨越國境就是出口。
再變成手提行李,意識又降一級。經由運輸業者的出貨會產生文件,會經過某個人的眼睛。但出差人員放進行李箱帶回去的情況,不會經過公司內部任何一道手續。**不產生文件的移動,會靜靜地脫離管理的網。**一個樣品、一片電路板、一台故障的模組。金額越小的東西,越容易走上這條路徑。
而且中國的出口管制,這幾年對象逐階段擴大。從2023年8月的鎵與鍺開始,經石墨、銻、鎢等,一路擴到重稀土。以前沒問題的品項,現在有可能已經在對象之內。
還有一點。**自己這一側沒問題,不代表對方國家不會被問。**兩國的制度各自運作,判斷也各自進行。在本國的鑑定做得越仔細的公司,越容易產生「我們沒問題」的感覺,但那是關於本國制度的事。
公司該事先決定好的事
回到剛才那位政府相關人士的發言。「在被懷疑違規的時候入境中國,風險很高。」
反過來說,這是在問是否被懷疑這件事,公司在出發前掌握得到嗎。我想有不少公司把這一塊交給個人。實際上,即使當地傳來「有查詢進來」的聯繫,只要沒有連到出差判斷的路徑,承辦人還是會照常出差。
整理成三點。
**第一,建立總公司知悉當地當局查詢的路徑。**中國法人被查詢或調查時,是否有機制能確保上報到總公司的法務與出口管制部門。有沒有在當地判斷「還不是什麼大事」的階段就停住。這裡沒接上,下一步的判斷就做不了。
當地不容易上報的理由,多半不是惡意。在什麼都還沒確定的階段上報總公司會鬧大、可能被視為自己管理不周、根本不知道該跟總公司的誰說。這三項佔了大半。所以光是規定「必須報告」並不夠。需要上報的人不會被責備的運作,以及收件人是具體到個人姓名這兩者。窗口寫成「總公司法務部」,實務上等於沒有收件人。
**第二,有查詢在進行的案件,相關人員先停止出差。**說停止聽起來很強,其實只是在出差申請階段插入一次確認。這個案件的相關人員要去當地,現在有沒有查詢在進行。做法上,在出差申請表單多加一個欄位就能開始。
**第三,出發前先諮詢。**報導中政府相關人士明確呼籲的就是這一點。把「先諮詢再行動」這個選項,放進公司內部的程序裡。諮詢過再去,跟什麼都不知道就去,完全不同。
另外,中國新的出入境管理規定的整理,在國務院令第841號。在當地產生的紀錄可能被集中管理這件事,則在境外人員動態管控平台的報導與事實關係。
9月15日起,還會再變一段
最後談日期。
中國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新的出入境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841號)。依該規定,對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法規,且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中國公民,商務等主管部門得決定不准其出境。
謹慎起見補一句,**這項出境限制的對象是中國公民,該令中並沒有限制外國人出境的條文。**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細節整理在前述的第841號一文。
不過方向很清楚。**出口管制的違規,正在從物的流動,連接到人的移動。**這次報導的案件發生在9月15日之前,但屬於同一個領域。
老實說,這個領域已經廣到不是出口管制單一部門扛得起來。要派誰去當地、當地法人送了什麼回總公司、那個品項在對方國家的制度下如何處理。人資、法務、當地法人若沒有看同一張地圖,答案就出不來。
請先拉一份當地法人送往本國的清單。品項、頻率,以及送出的理由。光是這樣,應該就會混進一些原本沒想到的東西。那就是起點。
跨越各國制度的管理體制重新盤點,TRAFEED的思路或許可以參考。想針對自家狀況討論,歡迎從這裡與我們聯繫。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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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每日新聞「在中國多名日本人遭拘留一事曝光 亦有從日本前往接受當局訊問的案例」(2026年8月11日發布)。在中國設有事業處的日本企業社長等多名日本人遭拘留,大型重電機廠商集團的2名日本人據稱於5月在遼寧省大連因稀土相關產品的攜出而遭拘留,此事與含稀土在內軍商兩用品項的對日出口管制有關的嫌疑,以及日本政府相關人士「在被懷疑違規的時候入境中國,風險很高。請先向日本政府諮詢」的發言,均依該報導。該報導未記載企業名稱與個人姓名,亦未刊載中國方面的官方說明。https://news.yahoo.co.jp/articles/78967cfb5307dbb2d8d32e141df1dc4113bcebae 本文立於「拘留是偵查階段的措施,不代表有罪確定,亦非對企業是非的判斷」這個前提。具體的嫌疑內容與當事人的說法,於本文撰寫時未能確認。 ↩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