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北京發出的消息指出,中國在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規中,納入了「可能危害國家戰略上重要產業或技術者,得限制本國公民出境」的措施,9月15日施行。
做出口管制實務久了,會習慣把管制想成是加在貨品與技術上的東西。這次卻是直接管到人的移動。我把條文讀過一遍,原本以為方向剛好和日本的無形技術移轉管制相反,結果沒那麼單純。
9月15日施行的到底是什麼
先從一手資料看起。文件名稱是《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即國務院令第841號。由李強總理簽署,2026年7月22日公布,2026年9月15日施行,全文19條1。
規定涵蓋四個部分: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外交、文化和旅遊部門適時發布境外安全資訊與目的地風險資訊)、出境入境申請要件(申請事由應真實合法)、出境入境限制措施,以及出境入境仲介服務的備案管理2。受到報導關注的是第三項。
相關條文是第4條。該條列出不准中國公民出境的情形,包括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或非法出境入境受行政拘留者,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6個月至3年;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者,自回國之日起6個月至3年1。
接著是同條第3項。原文如下(括號內為繁體對照)。
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繁體: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國務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1
外國人的部分則在第5條。申請中國簽證或入境時提交虛假資料、作虛假陳述者,1年至5年不准入境;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刑事處罰,或因騙取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行政處罰者,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1年至5年不准入境1。
讀完條文,有兩點值得停下來看
第一點是決定的主體不是移民機關。第4條第3項寫的是「國務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同條其他各項由移民管理機構判斷,唯獨這一項由主管出口管制的部門掌握出境與否。形式上是出境入境管理的法規,實質上是出口管制的執行手段。
第二點是「可能危害」這個寫法。不是已經造成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損害,而是有可能造成即可。做過出口管制的人都知道,以「可能」為發動要件有多重。台灣的滴水不漏條款也是以疑慮為要件,但那是攔下一批貨。這裡攔下的是一個人。
另外,第4條第3項看不到期間的規定。其他各項都明寫6個月至3年,形成對比。本文查證的條文範圍內未見明文,這一點就照事實記下來。實際運作如何,只能等施行後的案例。
中國出口管制法制的整體結構,另在中國出口管制法制體系解析整理。
想先確認自家的管理體制有沒有涵蓋「透過人的技術移轉」,可以先用出口管制體制免費檢測看一下現況,再往下讀。
只看這一部法規,看不出意義
這部規定不是憑空出現的。中國的出口管制是這幾年一階一階疊起來的。
日本內閣官房國家安全保障局在2026年8月4日提交專家會議的資料,把關鍵礦產管制的擴大依時序整理出來:2023年8月的鎵與鍺、同年12月的石墨、2024年9月的銻、2025年2月的鎢等、同年4月的7種重稀土3。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0月公布的措施。其中納入了再出口管制,把境外組織與個人向中國以外國家、地區的出口也納入許可範圍,對象包括含中國產稀土價值比率0.1%以上的外國製產品等。同一批措施同時導入了無形技術移轉管制3。也就是在中國境內把技術交付給外國組織或個人,同樣納入管制。該措施本身目前暫停實施1年。
換句話說,中國早就具備和美日相同的「攔在交付當下」的機制。這次新增的是連出境也一併掌握。我一開始寫下的「方向相反」,只看到一半。中國是兩頭並進。
2026年以來針對日本的措施也持續:1月6日、2月24日、6月29日共3次3。把9月15日放在這條脈絡的延長線上來讀,比較說得通。
美國與日本是從交付端攔
那美國和日本呢。兩國只攔交付的當下,不碰出境。這是我這次最想拉出來的對照。
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中有無形技術移轉(deemed export)的概念。15 CFR 734.13訂明,在美國境內把技術或原始碼提供給外國人,視為向該人最近一次的國籍國或永久居留國出口4。也就是說,貨品沒有跨越國境,只要資訊到了外國籍的人手上就是出口。在研究現場,口頭說明或實機展示同樣算數。永久居留者、公民以及protected individuals不在適用範圍,以公開為前提的基礎研究(fundamental research,734.8)也排除在外4。
日本採取相同思路,並且多了一層自己的設計,稱為特定類型。無形技術移轉管制原本以非居住者為對象,日本則明確化為:即使是居住者,只要基於僱傭契約或經濟利益而處於受外國政府、外國法人強烈影響的狀態,同樣納入對象5。日本經濟產業省舉的例子,是與外國大學兼職(含cross-appointment)的日本大學教職員,以及參加外國政府理工人才延攬計畫、個人領取高額研究經費或生活費的研究人員5。
並排來看,差別集中在一欄。
| 在境內交付給外國人 | 持有技術者離開該國 | |
|---|---|---|
| 中國 | 2025年10月措施的無形技術移轉管制(暫停1年) | 國務院令第841號(9月15日起) |
| 美國 | 無形技術移轉(15 CFR 734.13) | 無規定 |
| 日本 | 無形技術移轉、特定類型 | 無規定 |
右欄有內容的只有中國。這不是誰好誰壞的問題,而是制度設計思路不同。順帶一提,美國在同一時期,把部分先進運算半導體輸往中國與澳門的許可審查方針,從原則否准改為個案審查(2026年1月15日生效)6。貨品端放寬,人與技術端各國收緊。並不是單純的一路加嚴。
企業實務上會發生什麼
實務上要想的,我認為有三件事。
第一是中國據點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的移動。在中國法人任職的中國籍員工,有可能無法為了母公司的訓練或會議而出境,特別是該員的工作涉及中國的出口管制或技術進出口管理時。把行程排成「隨時可能在出發前被攔下」的前提,比較貼近現實。人事調動與外派計畫也需要同樣的假設。
第二是共同研究與授權的盤點。第4條第3項預設的情形是「違反技術進出口管理等法規」。因此需要與對方確認,雙方之間往來的技術,在中國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制度下如何定位。即使自己這一側沒有問題,只要在對方的制度下被認定有事,對方的承辦人就動不了。
第三是接收端。這與中國的法規是不同的事,但屬於同一個「透過人的技術移轉」脈絡,值得一起看。延攬研究人員或工程師時,確認對方有沒有領取外國政府計畫的資金、有沒有在外國大學兼職。人的面向要怎麼做,我在防止技術外流的「人」的防線從招募一路整理到離職。
另外,出差或外派到境外時,當地產生的紀錄有可能被集中管理,這個前提也建議一併納入設計。相關背景整理在境外人員動態管控平台的報導與事實關係。
結語
整理一下。中國自2026年9月15日起,對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法規且可能危害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本國公民,商務等主管部門得決定不准其出境。外國人的入境,也可能因虛假申報或妨害國(邊)境管理而受1年至5年的不准入境。依據是國務院令第841號,全文19條。
把「在境內交付給外國人」視為出口的機制,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日本的特定類型、中國2025年10月的措施,三方都有。差別在出境。把持有技術的人離開該國本身納入管制對象的,目前只有中國。
老實說,這已經不是出口管制單一部門扛得起來的題目。要延攬誰、把誰派到哪裡、和誰做共同研究。人資、研發與法務沒有看同一張地圖,就對不起來。先把自家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的名單拉出來,確認每個人可能觸及哪一國的制度,只做這一步,缺口就會浮現。
如果想討論把「透過人的技術移轉」也納入的管理體制,TRAFEED的思路或許可以參考。想針對具體情況談,歡迎從這裡與我們聯繫。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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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41號)。李強總理簽署,2026年7月22日公布,2026年9月15日施行,全文19條。第4條列出不准中國公民出境的情形,其中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而受行政拘留者為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6個月至3年,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者為回國之日起6個月至3年。同條第3項原文如本文引述。第5條訂外國人的入境限制,申請簽證或入境時提交虛假資料及作虛假陳述者為1年至5年,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刑事處罰或因騙取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行政處罰者,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1年至5年不准入境。條文依中國商務部公開版本。https://fec.mofcom.gov.cn/article/ggfw/crjfw/crjzcwj/202607/7209.html 全文另見新華社 https://www.news.cn/20260731/08228229f320402fb3a97a095abfd1ad/c.html 又,第4條第3項未見如其他各項的期間明文,本文依查證的條文範圍記述。 ↩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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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部、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答記者問。規定涵蓋的四個部分(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制度、出境入境申請要件、出境入境限制措施、出境入境仲介服務備案管理)、制定背景,以及施行前已從事仲介服務的機構應於施行日起90日內辦理備案的過渡規定,均依該答記者問。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77/c1793235/content.html 司法部公布版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607/t20260731_53811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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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內閣官房國家安全保障局「國家安全保障中『經濟安全保障』的今後方向」(2026年8月4日,綜合國力與安全保障專家會議第3次提出資料)。關鍵礦產管制擴大的時序(2023年8月鎵與鍺、同年12月石墨、2024年9月銻、2025年2月鎢等、同年4月7種重稀土)、2025年10月公布措施中的再出口管制3類型(含中國產稀土價值比率0.1%以上的外國製產品、以中國稀土相關技術於境外製造的產品、中國產稀土相關產品)與無形技術移轉管制的導入及暫停1年,以及2026年1月6日、2月24日、6月29日對日本的出口管制強化,均依該資料。https://www.cas.go.jp/jp/seisaku/boueiryoku_kaigi/sogoteki_dai3/shiryo.pdf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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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口管理法規(EAR)15 CFR 734.13。在美國境內向外國人release「technology」或原始碼,視為向該人最近一次的國籍國或永久居留國出口。永久居留者、美國公民及protected individuals不在適用範圍;15 CFR 734.8所定fundamental research(通常公開發表並在科學社群廣泛共享的基礎與應用研究)亦排除適用。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34/section-734.13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說明 https://www.bis.gov/learn-support/deemed-exports/what-deemed-export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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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產業省貿易管理部「無形技術移轉管制之明確化」。即使是對居住者的技術提供,若該居住者基於僱傭契約或經濟利益等而處於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法人強烈影響的狀態(特定類型),仍屬管制對象。所舉具體例為與外國大學兼職(含cross-appointment)的日本大學教職員,以及參加外國政府理工人才延攬計畫、個人領取高額研究經費或生活費的研究人員。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anpo07.html 運用說明資料 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law_document/minashi/meikakukanitsuite2.pdf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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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以2026年1月15日生效的最終規則,將自美國輸往中國及澳門需求者的部分市售先進運算半導體,其許可審查方針由原則否准(presumption of denial)改為特定條件下的個案審查(case-by-case)。https://www.bis.gov/news-update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