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中國國務院令第841號自2026年9月15日施行。日本在7月底到8月間,一度流傳「9月15日之後,去中國出差的人可能出不了境」這樣的說法。
實際查了條文之後,這個說法是錯的。而錯在哪裡、為什麼會錯,我認為對台灣的讀者也有參考價值,所以把日本這邊的整理過程寫下來。
先把適用範圍講清楚。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適用的是台胞證與「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這一套框架,與第841號中以「外國人」為對象的條文是不同的軌道1。因此本文不是「台灣讀者也適用這些條文」的文章。本文寫的是日本企業如何拆解這部條文、修正了什麼誤解,以及其中可以借用的方法。
傳錯的那一句,錯在哪裡
第841號的出境限制寫在第4條。開頭是這樣的。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繁體: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2
**中國公民。**同條第3項那個以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為理由的出境不許可,主詞也是中國公民。**該令全文19條中,沒有任何一條限制外國人出境。**我把中國商務部的公開版、新華社的全文、人民網的刊載版三方對照確認過2。
也就是說,並不存在「以9月15日為界,外國人出差者的出境會被擋下來」這件事。這部規定新增的、能夠攔下人的移動,是關於中國公民的。詳細的條文解讀在國務院令第841號。
那為什麼會傳成那樣。我看下來,原因大概有三個。
**第一,媒體標題只寫了「限制出境」。**沒有寫主詞是誰。標題本來就短,這不能怪媒體,但讀的人會自動把自己代入。
**第二,同一則新聞裡混著兩件事。**第841號同時規定了中國公民的出境限制與外國人的入境限制。兩件事在同一篇報導裡並列時,很容易被讀成一件事。
**第三,「輸出管制違規」這個關鍵詞太有既視感。**做出口管制實務的人,看到這幾個字會立刻聯想到自己的業務,於是先入為主地把自己放進適用對象裡。
三個原因都不是誰特別粗心。條文的主詞被省略,是傳話走樣最常見的起點。
那麼第841號對外國人做了什麼
不是完全無關。相關的部分在入境這一側。
第5條分三款。第一款是這樣。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繁體:外國人在境外申請辦理中國簽證或者在口岸申請入境時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證機關可以決定1年至5年以內不准其入境。)2
第二款是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刑事處罰,或因騙取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行政處罰者,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1年至5年不准入境2。
第三款是今次最新的部分。外國人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或被採取反制與限制措施等,需要採取不予簽發證件或不准入境等措施時,由移民管理機構、簽證機關依職責實施2。清單與國境窗口,在條文上被接起來了。
另外第3條訂明,出入境、停留居留的申請事由應當真實、合法,且當局查核身分與申請事由時,可以詢問相關情況、要求出示或提供有關文件、資料、電子資料等資訊2。電子資料被明文寫進去這一點,對於帶著終端裝置跨越國境的人來說,意義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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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去」的法源,其實在13年前
那外國人有沒有可能在中國出不了境。有。只是法源不是第841號。
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條。2012年6月30日經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1日施行3。13年前就存在的條文。
以下為繁體轉寫,簡體原文列於註腳3。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二)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3
實務上最有現實感的,我認為是第二項。**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不是刑事案件。與往來對象的契約糾紛、貨款未付、合資解散的爭議。在這類民事訴訟進行中的狀態下前往當地,若對方聲請保全,出境就可能被擋。
這條路徑麻煩的地方在於,**被擋下來之後能做的事很少。**不准出境的狀態會持續到訴訟本身解決、或決定被撤銷為止。這不是等事情發生了再想的問題。
所以對策只能放在出發之前。把與對方當事人有訴訟的案件由法務列成清單,該案件的相關人員要去當地時,在出差申請階段先攔下來確認一次。機制上就這樣而已。
**把這裡和第841號混在一起,對策就會打偏。**再怎麼讀第841號,第28條的風險也不會降低。反過來說,把訴訟狀態與當地出差的可否綁在一起的做法,不用等9月15日,今天就能建立。
對台灣讀者而言,可以帶走的是方法
前面說過,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適用的是另一套框架,上述以外國人為對象的條文不能直接套用。所以這裡不寫「您也該注意這些條文」。
能帶走的是判讀的方法,我認為有三個。
**第一,先確認主詞。**看到新的法規時,第一件事不是讀內容,而是確認「這一條的對象是誰」。第841號的誤傳,整件事就是主詞被省略造成的。中國公民、外國人、境外組織、境內企業。條文會分開寫,但轉述時常常掉。
做法上很簡單。把條文原文找出來,看每一條的開頭第一個詞是什麼。中國的法規在這一點上其實寫得很清楚,第4條開頭是「中國公民」,第5條開頭是「外國人」,界線畫得乾淨。**麻煩的不是條文本身,而是二手轉述。**所以只要願意打開原文看一眼開頭,這類誤解幾乎都能當場解掉。
順帶一提,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寫這類文章時,一定會把原文的那一句放進正文。不是為了看起來嚴謹,而是因為讀者自己能對照主詞。只寫「據報導限制了出境」,讀者無從確認自己是不是對象。
**第二,區分「新增的」與「原本就有的」。**這次日本這邊最實用的發現,是「出不去」的法源在2013年就存在。也就是說,該做的準備原本就該做,只是沒有意識到。**新聞會報導新增的部分,但風險往往在原本就有、卻沒人在看的條文裡。**看到新法規時,順手確認一次舊法規怎麼寫,經常會有收穫。
**第三,把制度的判讀連到內部流程。**條文讀懂了,若沒有連到「誰在什麼時候會停下來確認」,就不會改變任何事。日本這邊得出的結論是,入境那一側是簽證申請書怎麼填的問題,由總務或出差承辦部門處理;出境那一側是訴訟案件與出差的連動,是法務的工作。管轄不同,所以籠統地說「去中國有風險」,兩邊都不會動。
這裡日本這邊還發現一件事。**出口管制部門讀懂了條文,也未必傳得到填簽證申請書的人手上。**因為那通常是另一個部門,甚至是委外的代辦。第5條第1款講的是申請書上寫了什麼,落點在總務或行政,不在法遵。所以遇到這類修法時,先確認「實際上是誰在填那張表」,往往比讀懂條文本身更能改變結果。這個現象跟國別無關,我想台灣的公司也是一樣的。
順帶一提,8月有一則相關報導
寫這篇的期間,日本媒體報導了在中國有複數日本人遭拘留,據稱與含稀土在內軍商兩用品項的出口管制有關4。
這件事的重點不在拘留本身。**拘留是偵查階段的措施,不代表有罪確定,也不是對企業是非的判斷。**當事人與企業的說法目前都無法確認。
值得看的是另一個論點:**看了自己國家的出口管制,卻沒看對方國家的出口管制。**從中國把物品或技術送出的行為,適用中國的出口管制法。把樣品帶回去、把故障品送回本國分析、把共同開發的中途成果分享給總公司。每一件在業務上都自然,但從對方國家的制度來看仍可能構成「出口」。這一點在日本人在中國遭拘留的報導怎麼讀中另外整理。
中國出口管制法制的整體結構,在中國出口管制法制體系解析。在當地產生的紀錄可能被集中管理這件事,則在境外人員動態管控平台的報導與事實關係。
整理
第841號自2026年9月15日施行。出境限制的對象是中國公民,該令中沒有限制外國人出境的條文。對外國人生效的是入境那一側,也就是第5條的虛假申報(1年至5年不准入境)、受處罰(同)、清單與反制措施,以及第3條包含電子資料在內的提示要求。
外國人出境可能被擋的法源,是2013年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條,不是這次新增的。
日本這邊一度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傳成了「出差人員也出不了境」。原因是條文的主詞被省略。這是任何國家、任何語言都會發生的失誤,所以把過程寫下來當作案例。
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適用的是台胞證與另一套管理辦法,本文所引的外國人條文不能直接套用。這一點請務必留意。不過「先確認主詞」「區分新增與原有」「把判讀連到內部流程」這三件事,與國別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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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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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往來大陸地區所使用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係依《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核發,與本文所引第841號中以「外國人」為對象的條文屬不同框架。本文不就該框架進行分析,亦不將本文所引條文之適用擴及台灣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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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41號)。2026年6月29日國務院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李強總理簽署,2026年7月22日公布,2026年9月15日施行,全文19條。第4條規定不准中國公民出境的情形。第5條第1款原文為「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第2款為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刑事處罰,或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行政處罰者,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1年至5年不准入境;第3款規定外國人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或被採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依法採取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不准入境等相關措施時,由移民管理機構、簽證機關按照職責實施。第3條規定出境入境人員申請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應當真實、合法,並訂明移民管理機構、簽證機關核實身分與申請事由時可詢問相關情況、要求出示或提供有關文件、資料、電子資料等資訊。該令中未設限制外國人出境的條文。中國商務部公開條文 https://fec.mofcom.gov.cn/article/ggfw/crjfw/crjzcwj/202607/7209.html 新華社全文 https://www.news.cn/20260731/08228229f320402fb3a97a095abfd1ad/c.html ↩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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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1日施行。第28條列出外國人不准出境的情形:一、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管被判刑人者除外);二、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三、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不准出境;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條文依上海市人民政府公開版本。https://www.shanghai.gov.cn/grgzxkgjj/20240922/ec55b54b16a2443fa9f099719a74a3ca.html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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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每日新聞(2026年8月11日發布)。中國國內設有事業處的日本企業社長等多名日本人遭拘留,其中大型重電機廠商集團的2名日本人據稱於5月在遼寧省大連因稀土相關產品的攜出而遭拘留,此事與含稀土在內軍商兩用品項的對日出口管制有關的嫌疑。該報導未記載企業名稱與個人姓名,亦未刊載中國方面的官方說明。https://news.yahoo.co.jp/articles/78967cfb5307dbb2d8d32e141df1dc4113bcebae 拘留是偵查階段的措施,不代表有罪確定,亦非對企業是非的判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