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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美反制與無人機出口管制的強化|同時與美中往來的企業,該站在哪裡

發布2026-08-21濱本 隆太

2026年8月5日,中國商務部同日公布對美國7家企業與團體的反制措施,以及無人機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出口管制的強化。反制的規範對象是「中國境內的組織及個人」,因此日商在中國的子公司是直接的當事人。本文整理中國四種清單的差異、日本目前的處境,以及同時與美中往來的企業該採取的立場。

中國對美反制與無人機出口管制的強化|同時與美中往來的企業,該站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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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TIMEWELL股份有限公司的濱本 隆太。

2026年8月5日,中國商務部在同一天公布了兩項措施。一是對美國7家企業與團體的反制措施,二是強化無人機相關兩用物項的對美出口管制12

外界把它當成美中之間的又一回合來報導。但讀過原文會發現,其中有一部分,把外商在中國的法人直接列為規範對象,而且被列入的對象之中,包含一個製造業平常打交道的產業團體。

以下整理發生了什麼,以及同時與美中往來的企業該站在哪裡。中國的制度架構與日本、美國不同,所以從前提寫起。

本文重點

  • 反制措施的規範對象是「中國境內的組織及個人」。外商在中國的子公司是直接的當事人
  • 7個對象之中,包含從事供應鏈追溯、稽核、認證的業者與團體,其中一個是眾多製造業者加入的產業團體
  • 無人機相關兩用物項的對美出口改為「逐案從嚴審核」,不再適用許可便利化措施
  • 中國有四種性質不同的清單。混為一談就會處理錯誤
  • 日本已經另外成為對象。 2026年1月6日,中國強化了兩用物項的對日出口管制
  • 選邊站已經不是可行的選項。需要的是同時看向兩個方向的體制

前提:中國的清單不只一種

實務工作者最先卡住的就是這裡。看到「被列入中國的黑名單」這樣的報導,究竟是哪一份清單,意義完全不同。

清單 依據法律 主要效果
反制清單(反制措施) 反外國制裁法 禁止中國境內的組織與個人與該對象交易、合作
不可靠實體清單 對外貿易法、國家安全法等 限制涉及中國的進出口與投資、入境限制等
出口管制管控名單 出口管制法 停止中國對該對象的兩用物項出口
關注名單 出口管制法 列為監視對象,出口審查更為嚴格

這次的7個對象屬於反制清單,效力的方向是「中國一側的主體不能再與其往來」。

這正是外商必須注意的地方。「中國境內的組織及個人」包含外商在中國的子公司。不會因為措施針對美國企業,就與自己無關。

別讓貨品鑑定與名單比對,只留在一個人的腦袋裡。

貨品鑑定的初步判定、實體管理名單比對、紅色警戒檢核——TRAFEED 把這些做成系統預設會執行、而且自動留下依據的流程。最終判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負責。

決定了什麼

一、對7家美國企業與團體的反制措施

商務部令2026年第2號(2026年8月5日)依據《反外國制裁法》第3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5條及其實施規定,決定對6家美國企業與團體採取反制措施2

對象如下:

  • Applied DNA Sciences, Inc.(紐約州)
  • Stratum Reservoir, LLC(德州)
  • Altana Technologies, Inc.(紐約州)
  •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維吉尼亞州)
  • Verite Group, Inc.(維吉尼亞州)
  • Human Rights in China(紐約州)

措施內容為「禁止中國境內的組織及個人與其進行相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中方所示的理由是,美國以「強迫勞動」為由對中國企業實施制裁,而這6者協助並支持了該等措施。這是中國政府的見解,並非對象企業已被認定有不當行為。 這些都是在美國法制下正當經營的業者與團體,本文不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場,只處理「中國將其指定為反制對象」這項事實。

此外,同日另有一家從事無線電、電信設備合規性檢測與認證的美國第三方檢測機構,因參與FCC的措施而被列為反制對象。合計7者。

二、無人機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出口管制的強化

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34號(2026年8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依據《出口管制法》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規定如下1

對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無人機及其關鍵零組件、相關技術對美國出口,逐案從嚴審核,不適用許可便利措施

重點有二:逐案從嚴審查,以及排除於簡化許可制度之外。並非禁止,但實務上許可的可預測性大幅下降。

對企業而言的實務論點

論點一:中國子公司才是規範對象

再說一次,反制措施的禁止對象是「中國境內的組織及個人」。製造商在中國的工廠、中國的銷售子公司、當地的合資公司,都落在這個定義之內。

因此該確認的不是「母公司有沒有被列入美國的清單」,而是**「中國子公司與這7個對象之間,是否存在任何交易或合作關係」**。視角是反過來的。

論點二:與產業團體的關係該怎麼整理

這次在實務上影響最廣的,是對象中包含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RBA)。

RBA是以電子產業為中心、處理供應鏈企業社會責任與人權議題的產業團體,日本與亞洲的製造業有相當多企業加入。會員企業依行為準則進行稽核與自我評估,被客戶要求配合也是常見的情況。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難題。中國子公司參與RBA的架構、接受稽核、繳交會費,是否構成「交易、合作等活動」?

坦白說,目前沒有明確答案。 公告使用的是「相關交易、合作等活動」這種概括寫法,並未說明具體到哪裡為止屬於禁止範圍。

因此實務上比較務實的做法是:

  1. 先把中國子公司與這7者的接點當成事實查清楚(會員契約的主體是誰、接受稽核的主體是誰、款項的支付路徑為何)
  2. 若契約主體是母公司或第三國法人,確認中國境內主體並非當事人
  3. 向當地律師事務所諮詢。 反外國制裁法的實務運作仍有判斷分歧,不要用一般論定案

這絕不是說「以集團為單位推動人權盡職調查」有什麼問題。 實際的情況是,為了回應美方要求而建立的機制,成了中方措施的對象,形成了兩面夾擊的結構。這個夾擊,正是當前經濟安全實務的困難所在。

論點三:無人機及其零組件的供應

對美出口管制的強化,直接作用在從中國出口到美國的業者。但其他國家的企業也並非無關。

  • 若經手中國製無人機,或內含其關鍵零組件的產品,供應的穩定性會受影響
  • 若向美國出口成品,而零組件來源在中國,該環節可能卡住

即使不是規範對象,也會在供應鏈的中途被波及。

論點四:日本已經另外成為對象

這一點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

2026年1月6日,中國商務部公布公告2026年第1號,強化兩用物項的對日出口管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3。內容是禁止所有兩用物項向日本的軍事用戶、軍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於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與用途出口。不是逐案審查,是禁止。

中方所示的理由,是日本領導人有關台灣的發言。這是以外交理由而非通商理由發動的措施,在實務上有其意義:代表它可能以技術性的貨品分類無法解釋的方式運作。

2026年2月,另有20家日本業者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另外20家被列入關注名單。

再次強調,列入清單是管制上的分類,並不是對該企業是非的判斷。 被列入的日本企業,都是在日本法令下正當經營的業者。就當事人而言,實務工作是掌握自身的定位,並能向交易對象說明清楚。

同時與美中往來的企業該站在哪裡

這是本文的重點。以下是我的看法。

「靠向其中一邊」已經不是選項

首先,配合單邊調整體制的做法已經不成立了。

為配合美國的措施而更換中國製的採購,從中國的角度來看就是協助美方措施。實際上,這次被列為反制對象的7者,理由都是在技術、標準、資料層面支撐了美國措施的執行「回應了美方的要求」本身,成了中方措施的觸發點,這就是現在的結構。

反過來顧慮中方而不回應美方要求,就會在美國那邊出問題。

已經不存在「靠向某一邊就安全」的位置。

能站的地方是「事實與程序」

那還能做什麼?我認為是讓自家的判斷,能夠以事實與程序而非政治立場來說明。 具體有三點。

一、各國的措施,依各自的法令個別評估。 美國的措施當成美國法的問題,中國的措施當成中國法的問題,分開判定。不要混在一起打包成「地緣政治風險」。 一旦打包,就會做出對哪一邊主管機關都無法說明的判斷。

二、保留判斷的依據。 依據哪一份公告的哪一條、把哪筆交易如何處理。以事後能向第三方說明的形式記錄下來。 在兩面夾擊的處境中,被檢視的往往不是結論本身,而是有沒有踩過合理的程序。

三、依法域整理主體。 把「中國境內主體為當事人的交易」與「非當事人的交易」分開掌握。像這次以「中國境內的組織及個人」為規範對象的措施,契約主體設在哪裡,結論就會不同。

不該做的事

「我們與中國和美國都有往來,所以低調一點,兩邊的法規都不要碰」——這種因應方式最危險。

法規只會越來越多,而且如這次所示,會因為外交理由突然啟動。 平時不整理好,真的動起來時就會在什麼都不清楚的狀態下停擺。

實務上要做的事

一、以中國子公司為主詞做盤點。 不是母公司。反制清單直接作用在當地法人身上。

二、把與產業團體、認證機構、調查公司的關係,以契約主體的層級掌握清楚。 這次被列入的不是事業公司,而是團體與檢測機構。只看交易對象名單是撈不到的。

三、對中國的四種清單分別比對。 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管控名單、關注名單。依據法律與效果都不同,不要當成同一份清單處理。

四、就進出口兩個方向確認對日措施的影響。 從中國採購(對日出口管制的強化),以及對中國出口(管控名單、關注名單)。

五、建立能持續追蹤更新的機制。 這次的措施是8月5日公布,當日隨即實施。每季一次的檢查是來不及的。

我們的TRAFEED持續追蹤美國、中國、日本各自的一手資訊,協助客戶進行交易對象審查與貨品分類鑑定。像這次「同一天出現多項、依據多部法律的措施」,正是人工追蹤最容易失守的地方。 若您正為這樣的夾擊處境所苦,歡迎與我們討論。

結語

  • 2026年8月5日,中國商務部同日公布對7者的反制措施與無人機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出口管制的強化
  • 反制措施的規範對象是「中國境內的組織及個人」。外商在中國的子公司是直接的當事人
  • 對象包含從事供應鏈追溯、稽核、認證的業者與團體,其中包括眾多製造業者加入的產業團體。需以契約主體層級盤點
  • 無人機相關並非禁止,而是逐案從嚴審核。但排除於許可便利化之外,可預測性下降
  • 中國有四種性質不同的清單。混為一談就會處理錯誤
  • 日本已經另外成為對象。 2026年1月6日起強化兩用物項的對日出口管制,2月間有日本業者被列入清單
  • 列入清單是管制上的分類,不是對企業是非的判斷
  • 已經沒有靠向某一邊就安全的位置。要建立能以事實與程序說明的狀態

美中之間的往來攻防,短期內應該還會持續。要避免每一次都手忙腳亂,需要的不是政治判讀,而是一份依法域整理過的自家交易地圖。 只要有地圖,之後不論出現什麼,都只是套用而已。


Footnotes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34號「公布加強無人機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管制」(2026年8月5日).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74835ca289b5463f9c36cb983b689dba.html 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二〇二六年第2號「關於對應用DNA科學公司等6家美國實體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2026年8月5日).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bd62c275eb144ba7bc6a50716ab823b6.html 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1號「關於加強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2026年1月6日).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8990fedae8fa462eb02cc9bae5034e91.html

本文在製作過程中使用了AI,並於發布前由人工查核一手資料並完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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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題快速版約2分鐘、不需填信箱。設計依台灣的貿易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清單、實體管理名單與ICP的要件,不是日本版的翻譯。需要細節再加做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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