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想確認自家產品會不會被管,第一步通常是「去找管制清單」。於是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結果只跑出兩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和《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認定收費標準》。清單本身,一筆都沒有。
這不是搜尋技巧的問題。台灣的管制清單,本來就不在法令資料庫裡。
而且它不是一份表,是五本。
這篇文章要處理的,是很多人卡住卻沒人講清楚的那一段:清單放在哪裡、五本各管什麼、以及軍商兩用清單那組5碼的號碼到底怎麼讀。
一、台灣的「清單」是公告,不是法令附表
《貿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出」。那麼哪些東西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答案在同條第3項:
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也就是說,法律把清單的內容整個委任給經濟部用「公告」發布。現行的框架公告是民國113年1月16日 經貿字第11350200060號(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第011期),名稱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為什麼法規資料庫查不到?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列舉的法規命令名稱有七種——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公告」不在其中。所以它不會被收進法令資料庫,只會出現在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和貿易署的網站上。
這一點對照日本的制度差異很大。日本的「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是政令的附表,就掛在法令本文後面,查法令就會看到。台灣不是。要找清單,去貿易署網站或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不要在法令資料庫裡耗時間。
二、公告的內容分成三層
那份公告的結構是這樣的:
| 層次 | 內容 |
|---|---|
|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 (一)輸出管制清單所列貨品(下面第三節展開) (二)清單外,但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可能用於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生產開發者 (三)輸出國政府要求須檢附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等文件之輸入貨品 |
| 二、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 過境、轉口、進儲保稅倉庫等情形適用的區分(見第六節) |
| 三、輸出管制地區 | 六個地區(見第六節) |
第(二)項就是滴水不漏(Catch all)。台灣官方教材用的正是這四個字,不是「全面性管制」,也不是日文的片假名說法。清單上找不到自家品項,不等於過關——這一項會把用途和對象拉進來看。
公告原文列了八類判斷情形,包括:交易對象屬於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所列對象、對方拒絕說明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人、產品功能與對方業務需求不符、規格與輸入國技術水準不符、價格或付款方式違反一般國際貿易慣例、不熟悉功能卻堅持購買且拒絕安裝訓練維修、運送日期不確定或最終收貨人為貨運承攬業者、包裝或運送路線異常等。
這八類和ICP的紅色警戒清單是同一套思路。紅旗實務可以參考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實務指南。
三、輸出管制清單是五本,不是一本
這是最容易誤解的地方。公告底下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由五份文件組成:
| # | 清單名稱 | 編排方式 | 適用場景 |
|---|---|---|---|
| 1 |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 5碼管制號碼(ECCN) | 一般的軍商兩用品,涵蓋範圍最廣 |
| 2 | 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 ML1〜ML22 | 軍用品 |
| 3 |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 | 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 | 輸往北韓 |
| 4 |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 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 | 輸往伊朗 |
| 5 | 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 | ECCN段+HS CODE段的兩段式 | 輸往俄羅斯、白俄羅斯 |
注意編排方式那一欄。五本清單用的號碼體系不一樣。 第1、2本用管制號碼,第3、4本用報關的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第5本兩種都用。所以「我查過清單了」這句話,要先問查的是哪一本。
補一句制度上的提醒:「輸出管制清單有五本」不等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五種」。 滴水不漏的部分不在任何一本清單上,卻同樣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第3、4本的分家有沿革可查:民國107年1月26日 經貿字第10704600290號把原本合併的「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拆成兩本。直近的異動是民國114年4月1日公告(經貿字第11450200400號、民國114年3月31日生效),在兩本清單增列「8479.89.99.50-1 壓錠機」。
第5本改版最頻繁,民國113年一年就生效了四次。電子零組件業者請特別留意這一本——它是唯一直接用HS CODE點名積體電路、被動元件、連接器的清單,另外整理成一篇: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
四、管制號碼是5碼,每一碼都有意思
軍商兩用清單的號碼是5碼,例如 2A226。清單卷頭的「清單及管制號碼說明」把讀法寫得很清楚:
2 A 226
│ │ └── 後3碼:管制屬性(多邊或單邊管制)
│ └─────────── 第2碼:性質與功能(英文字母 A〜E)
└────────────────── 第1碼:管制品類別(0〜9)
第1碼:十大類別
| 碼 | 類別 |
|---|---|
| 0 | 核能物質、設施與設備 |
| 1 | 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 |
| 2 | 材料加工程序 |
| 3 | 電子 |
| 4 | 電腦 |
| 5 | 電信及資訊安全 |
| 6 | 感應器及雷射 |
| 7 | 導航及航空電子 |
| 8 | 海事 |
| 9 | 航太與推進系統 |
第2碼:五小類
| 碼 | 性質與功能 |
|---|---|
| A | 系統、設備及零件 |
| B | 測試、檢驗及生產設備 |
| C | 材料 |
| D | 軟體 |
| E | 技術 |
D和E特別要注意。 軟體和技術也有自己的管制號碼,代表郵件寄出的設計檔、線上會議中的技術指導,都可能落在清單裡。這類無形技術移轉不會產生報關資料,因此人工作業最容易漏掉。
後3碼:看得出是誰在管
這一段是台灣清單設計上最實用、卻幾乎沒人解說的部分。
| 號段 | 管制依據 |
|---|---|
| 000〜099 | 瓦聖那協議(WA) |
| 100〜199 | 飛彈技術管制協議(MTCR) |
| 200〜299 | 核子供應國集團(NSG) |
| 300〜399 | 澳洲集團(AG) |
| 400〜499 | 化學武器管制公約(CWC) |
| 500〜899 | 保留(目前沒有項目) |
| 900〜999 | 單邊管制(台灣自己加管的部分) |
回到開頭的例子。清單原文自己示範了一次:
2A226 貨品屬於「材料加工程序」之「系統、設備及零件」,為「核子供應國集團(NSG)」列管之貨品。
光看號碼就知道這項貨品是哪個國際規範在管。 這件事在實務上很有用:客戶問「為什麼這個要許可」,你可以直接回答依據;而看到900號段,就知道這是台灣獨有的規定,去查國際清單是查不到的。
五、900號段:只看國際清單會漏掉的那一段
後3碼落在900〜999的項目,是單邊管制——不是來自五大國際規範,而是台灣自己加上的。
實務上的重點是:這一段在海外的解說資料裡找不到。 拿美國的CCL或歐盟的清單來對照,不會出現台灣的900號段。而它涵蓋的內容,恰好落在台灣主力產業的正中央——量子電腦、低溫冷卻系統、掃描電子顯微鏡(SEM)、外延材料、增材製造設備等。
號碼結構上,台灣的9xx與歐盟的自主管制號碼5xx有對應關係。以清單見出對照可以確認的例子包括:
| 台灣 | 歐盟 | 內容 |
|---|---|---|
| 4A906 | 4A506 | 量子電腦 |
| 2B910 | 2B510 | 增材製造設備 |
| 3B903 | 3B503 | 掃描電子顯微鏡(SEM)設備 |
| 3C907 | 3C507 | 外延材料 |
| 3E905 | 3E505 | GAAFET 相關技術 |
也就是開頭數字被換掉、後兩碼保留的結構。不過並非所有9xx項目都能一對一對應到歐盟號碼,也有無法確認來源的項目,因此不宜一概而論「9xx就是歐盟的5xx」。
這一段對半導體、量子與先端材料的廠商影響最直接,另外整理成一篇:台灣自己加管的那一段:管制號碼 9xx「單邊管制」是什麼。
要注意的是,這一段的內容會隨國際規範更新而變動。軍商兩用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的現行版,是民國115年2月11日 經貿字第11550200140號修正的(依據貿易法第13條第3項、並自即日生效,行政院公報 第032卷第029期),修正理由為「瓦聖那協議等國際出口管制規範已更新出口管制清單」。該次修正事前已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 經授貿字第11450120760號預告,意見期間60日。
清單的版本管理,本身就是實務工作的一部分。 貿易署配布的PDF是軍商兩用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的合本,全362頁。引用時請以公告字號為準,不要以檔案連結為準——檔案連結會隨改版而變。
六、清單之外還有兩層:管制地區與過境轉口
清單只是第一層。實務上還有兩層會影響結論。
輸出管制地區是六個
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蘇丹、敘利亞。地區別的詳細判斷(十二類設備的逐項對照,以及「非管制地區不等於免申請」)另外整理成一篇:輸出管制地區有六個,但大陸地區只管十二類晶圓設備。
其中大陸地區有特別規定:管制範圍限於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不屬於這十二類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時,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定。
這裡有兩個常見誤解,兩個都要避免。
誤解一:「非管制地區=不用申請許可證」。 不對。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輸出不分目的地都需要輸出許可證。管制地區與否改變的是許可證效期、檢附文件的簡略與否,以及是否觸發過境轉口的事前許可。
誤解二:「輸往大陸地區只要看十二類就好」。 不對。即使不屬於十二類,若交易對象屬於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所列對象等情形,仍可能因滴水不漏而受管制。
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流經台灣的貨也要看
「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指的是輸出管制清單內貨品,加上滴水不漏該當的部分。這個區分是為了管另一件事:不是從台灣出口,而是流經台灣的貨。
依辦法第20條,輸往管制地區的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若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者,須事前申請許可。條文分兩項:第1項是過境、轉口由貨主或其受託人事前申請;第2項是已進儲者,向貿易署申請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許可是出倉的前提,不是進儲時的手續。
做轉口貿易、三角貿易的業者,這一條容易被略過,因為「我們不是出口人」。但條文管的是貨,不是身分。詳細的四種情境與檢附文件,整理在不是只有「出口」要申請:過境、轉口與保稅倉庫出倉。
七、實務動線:從哪裡開始查
把前面整理成可以直接跑的順序。
- 先確認要查哪一本清單(依目的地:一般→軍商兩用/北韓→S01/伊朗→S03/俄白→專用清單)
- 在軍商兩用清單裡,從第1碼的十大類縮小範圍(電子→第3類、材料加工→第2類…)
- 確認第2碼:要判定的是設備(A)、生產設備(B)、材料(C)、軟體(D)還是技術(E)
- 比對規格與清單的技術參數,確定是否落入該項
- 看後3碼,記錄是哪個國際規範或單邊管制在列管(說明客戶時要用)
- 清單外也不要停:確認滴水不漏的八類情形與交易對象
- 確認目的地是否為六個管制地區之一,以及是否涉及過境、轉口、進儲
- 留痕:誰、在什麼時候、用哪一版清單(公告字號)比對過
第8點是實務上最常被跳過、也最致命的一步。清單會改版、訂單會修改、人員會流動,用人腦和Excel對抗這三件必然發生的事,破功只是時間問題。ICP認定的現場審查看的正是這一點——能不能當場調出某一筆交易的篩選紀錄。
上面這八個步驟,我們整理成了可以直接填的工作表:軍商兩用貨品 管制號碼(ECCN)判讀速查表+自家品項對照工作表。A面是5碼判讀與後3碼規範對照的速查表,B面是一個品項一張的對照工作表,含**「清單版本(公告字號)」欄位**——清單改版後回頭重跑時,這一欄是唯一的判斷依據。
自家品項的分類作業(貨品分類)如果做不下去,可以送鑑定。這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5條的專責小組所為的法定程序,窗口是工研院受託營運的服務,費用與工作天數整理在台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完整指南。順帶一提,當局做的叫「鑑定」,自己在公司內做的叫「貨品分類」,台灣的實務把兩者分得很清楚。
八、把號碼判讀變成可重複的作業
在往下讀之前,可以先用出口管制自我診斷測一下自家的現況(5題、約2分鐘、不需填信箱)。清單比對、交易對象篩選、紀錄保存這幾個面向會一次看到。
看到這裡會發現,管制號碼的判讀本身不難,難的是每一次都做、而且留得下紀錄。
品項會增加、規格會改、清單會改版。一次判定得再仔細,三個月後清單改了沒有人回頭重跑,這份判定就失效了。而現場審查或稽查那天,能拿出來的只有紀錄。
TIMEWELL的TRAFEED是專為出口管制打造的AI代理人,支援貨品與各國管制清單的比對、交易對象的名單篩選,並把每一次判斷的依據、執行人、時間與當時使用的清單版本留成可回溯、可抽樣的紀錄。
這類服務多半以「每位使用者」計費,結果是只有一兩位法遵人員拿得到帳號。但需要判斷「這個能不能賣」的人,是第一線的業務與工程。TRAFEED以處理量(點數)計費,使用人數不限,就是為了讓判斷發生在該發生的地方。
導入前建議先確認貴公司實際出貨的品項與目的地。最終的貨品分類與交易可否進行,仍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依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判斷。歡迎與我們聯絡。
小結
- 台灣的管制清單不是法令附表,是經濟部依貿易法第13條第3項發布的公告。法規資料庫查不到,要去貿易署網站或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輸出管制清單是五本,號碼體系各不相同。「查過清單了」要先問查的是哪一本
- 軍商兩用清單的管制號碼是5碼:第1碼=十大類別、第2碼=A〜E五小類、後3碼=管制屬性
- 後3碼看得出依據:000-099 WA/100-199 MTCR/200-299 NSG/300-399 AG/400-499 CWC/900-999 單邊管制
- 900號段是台灣自己加管的,海外資料查不到,且集中在半導體、量子、先端材料
- 清單外也可能被管(滴水不漏),非管制地區也需要輸出許可證,大陸地區不是只看十二類設備
- 現行的軍商兩用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是民國115年2月11日 經貿字第11550200140號修正版
中立性與責任範圍之注記
本文所述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及各國出口管制名單,均屬管制上的分類,用以界定交易前應履行的許可與查證程序,並非主管機關對名單所列企業經營行為是非的判斷。本文亦不將任何具名企業與軍事用途或安全風險相互連結。
本文係就公開之法規與主管機關公告資料所作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貨品之分類、個別交易之處置,最終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判斷,並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的最新公告為準。清單會持續改版,實務作業前請務必確認最新版本。
參考資料
以下均為政府與主管機關的一次資料。台灣側資料的取得日期為2026年8月3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民國112年10月31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3
- 經濟部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民國113年1月16日 經貿字第11350200060號、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第011期) https://gazette.nat.gov.tw/
- 經濟部公告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修正(民國115年2月11日 經貿字第11550200140號、行政院公報 第032卷第029期) https://gazette.nat.gov.tw/
- 經濟部公告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修正(民國114年4月1日 經貿字第11450200400號) https://gazette.nat.gov.tw/
- 經濟部公告 清單名稱修正及北韓、伊朗清單分列(民國107年1月26日 經貿字第10704600290號) https://gazette.nat.gov.tw/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甚麼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33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ICP系統《篩選要件—出口管制貨品清單》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goodslist.html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ICP系統《貨品(包含技術)分類系統》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typingSys.html
-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原文「清單及管制號碼說明」(貿易署配布PDF、軍商兩用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合本、全362頁)
※ 列入名單或納入管制屬於管制上的分類,並非對該企業是非的判斷。本文所載制度內容依2026年8月3日時點的政府公開一次資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