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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管理名單完整解說|11,480筆是怎麼來的、被列入的交易對象該怎麼處理

發布2026-05-20更新2026-08-02濱本 隆太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已累計超過11,480筆,且以每年約三次的頻率擴充。本文從台灣出口商的角度整理:名單的法源與結構、被列入的交易對象要如何處理、出口前必做的三個動作(貨品鑑定→實體名單比對→紅色警戒檢核),以及NT$2,000、20個工作天的鑑定制度實際能給你什麼。全部依政府一次資料整理。

實體管理名單完整解說|11,480筆是怎麼來的、被列入的交易對象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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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株式會社TIMEWELL的濱本隆太。

這兩年在台灣的半導體與電子零組件供應鏈裡,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客戶突然要我們填一份切結書,說我們沒有出貨給名單上的公司——可是名單有一萬多筆,我要怎麼查?」

這個困擾是真的,而且會愈來愈明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維護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到 2026 年 6 月已經累計超過 11,480 筆實體與個人,並且以一年約三次的節奏持續擴充。這個規模已經比美國 BIS 的 Entity List 還要大。

這篇文章不談國際情勢,只談一件事:身為台灣的出口商,你在出貨之前實際上要做哪些動作,以及每個動作要花多少錢、多少時間。 內容全部依據貿易法條文、經濟部與國際貿易署的公告、以及 shtc.org.tw 的官方說明整理。

先講結論,出口前要做的是三個動作:

  1. 貨品鑑定 — 我的東西是不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2. 實體名單比對 — 我的交易對象在不在名單上
  3. 紅色警戒檢核 — 這筆交易有沒有異常訊號

三個都做完、都留下紀錄,才算完成事前查核。多數被稽核時出問題的案子,不是三個都沒做,而是只做了第一個,或者做了但沒留紀錄

先把法源講清楚:貿易法第13條

台灣的出口管制制度,核心條文是貿易法第13條。原文是這樣寫的: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這三款要分開讀,因為對應到三種完全不同的實務風險。

第一款是最直觀的:管制品項要先拿到許可證才能出。

第二款談的是流向。你拿到了輸入證明文件,之後想換進口人、或想轉到第三個國家或地區,這件事本身需要另外的許可。實務上這是「客戶說貨要改送到別的地方」時最容易踩到的一條。

第三款談的是申報的真實性。用途和最終使用人要據實申報,事後要改也需要許可。換句話說,出口申報不是一次性的文件工作,它建立了一個你必須持續維持真實性的狀態。

同條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公告貨品種類與管制地區,第6項授權訂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實際的申請條件與程序都在那裡。

這裡值得停下來想一件事:條文寫的是「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不是「不得交易」。名單的作用是把某些交易推進到需要事前許可與加強查核的區間,它是一種管制上的分類,不是對那家公司的價值判斷。這個區別在跟客戶溝通時很重要——把「你的往來對象在名單上」講成「你的往來對象有問題」,除了不精確之外,也容易讓對方的採購窗口關上門。

名單長什麼樣、更新有多快

實體管理名單不是一份靜態文件,它更像是一個持續被增補的資料庫。

近兩年的更新節奏大致是這樣:

時間 變動 備註
2025年6月 新增 601 筆 首度收錄華為、中芯等實體
2025年9月 新增 279 筆 累計超過 10,800
2026年4月 新增 67 筆、移除 8 筆 涉俄羅斯、海地、土耳其、中國大陸、阿聯
2026年6月 新增 265 筆、移除 13 筆 涉伊朗、俄羅斯、墨西哥、土耳其、中國大陸、阿聯,累計超過 11,480

兩個實務上的重點。

第一,有新增也有移除。 2026 年的兩次更新都同時做了刪除。這代表用一份下載回來的舊 Excel 比對,不只會漏掉新增的,還可能把已經移除的對象錯誤地擋下來——後者在商業上同樣造成損失。

第二,名單收錄的不只是母公司。 2025 年 6 月那次擴充之所以在業界引起討論,是因為其中包含了設立在日本、俄羅斯、德國等地的海外關係企業。也就是說,光看交易對象的登記國別,判斷不出它在不在名單上。一家名字看起來很本地、註冊在歐洲的公司,仍然可能在名單裡。

名單本身公開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每日中午與下午五點各更新一次。資料是拿得到的——困難的從來不是取得,而是每一筆新交易都確實比對過,而且留下了比對紀錄

別讓貨品鑑定與名單比對,只留在一個人的腦袋裡。

貨品鑑定的初步判定、實體管理名單比對、紅色警戒檢核——TRAFEED 把這些做成系統預設會執行、而且自動留下依據的流程。最終判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負責。

被列入的交易對象,實際上要怎麼處理

先講最常見的誤解:看到名單上有這家公司,不等於這筆生意做不了。

依貿易法第13條,落入管制範圍的處理方式是走輸出許可證的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個案審查。所以正確的動作順序是:

  1. 發現交易對象在名單上(或與名單上的實體有股權關聯)
  2. 確認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3. 如果兩者都成立,在出貨前提出輸出許可證申請
  4. 保留整段判斷過程的紀錄

會出事的情境幾乎都是順序顛倒——先出貨,被客戶或稽核問到才回頭查。這時候即使結論是「本來就不需要許可」,你也拿不出當時做過查核的證據。

在出口管制的實務裡,「當時有沒有查」和「查完的結論是什麼」是兩件事,而前者往往更關鍵。結論可以有討論空間,紀錄有沒有留下則沒有。

貨品鑑定:NT$2,000、20個工作天,而且是「參考文件」

第二個動作是確認貨品本身。台灣的正式管道是向工業技術研究院申請貨品鑑定(這就是日本所說的「該非判定」,但台灣的官方用語是「鑑定」)。

依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自民國113年(2024年)起改採收費制,實際條件是:

項目 內容
費用 每件新臺幣 2,000 元
一般廠商所需時間 原則上 20 個工作天
ICP 會員所需時間 平均 5 個工作天
應附文件 產品型錄、產品說明書、產品或技術規格說明書等
結果的性質 「僅作為公司/廠商之參考文件」

最後一列請務必看清楚。官方對鑑定結果表的定位寫得很明確:它是參考文件。付了 2,000 元、等了 20 個工作天,拿到的不是法律上的認定,而是一份供你判斷的參考依據。申報的責任仍然在出口人身上。

這個設計本身是合理的——貨品規格由廠商提供,主管機關無法為廠商提供的資料背書。但它對實務有兩個直接影響。

影響一:正式鑑定不適合當作第一道篩子。 如果每個品項、每次規格變更都送鑑定,成本和時間都撐不住。一家有 200 個品項的中型製造商,全部送一輪就是 40 萬元和數個月。

影響二:既然結果是參考文件,你在內部先做一次有依據的初判,性質上並不比較弱。 差別在於「有沒有留下可以驗證的依據」,而不是「是誰做的判斷」。

所以合理的做法是分層:內部先初判 → 篩掉明顯不屬於管制範圍的 → 真正有疑慮、或客戶/稽核要求的,才送正式鑑定。 這樣正式鑑定的預算和時間會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而不是被例行工作吃掉。

我們在做 TRAFEED 的時候,設定的位置就是這一層——不是取代工研院的正式鑑定,而是把送鑑定之前的那一段,變成可以即時做、而且每個結論都附著法規依據的流程。判斷的最終責任仍然在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身上,這一點我們不會模糊。

紅色警戒檢核:最容易被跳過的一步

第三個動作是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這是三個動作裡最容易被跳過的,因為它不像前兩個有明確的「查完會得到一個答案」的結構。

紅色警戒看的是交易本身的異常訊號。典型的例子包括:

  • 客戶對產品的技術規格明顯不熟,卻堅持要特定型號
  • 交貨地點與客戶的營業地點不一致,或是要求送到轉運地
  • 客戶主動拒絕填寫最終用途保證書,或內容含糊
  • 付款條件異常優厚,對方不在意價格
  • 訂購數量與該客戶的業務規模不成比例
  • 要求拆分成多筆小額訂單

這些訊號單獨看都不足以下結論,但組合起來就構成需要進一步查核的理由。重點是——你要有一份固定的檢核表,每筆交易都跑過一次,並且把結果留下來

這裡也要說清楚:出現紅旗不代表對方在做壞事。很多時候只是採購窗口不熟悉技術、或是集團內部的物流安排。檢核的目的是讓你有機會問一句話,而不是預設立場。

台灣廠商最常漏掉的一塊:美國的域外效力

到目前為止談的都是台灣的制度。但對台灣的出口商來說,實際上要同時應付兩套規則。

美國的出口管制條例(EAR)具有長臂管轄的性質。簡單說,即使交易發生在台灣與第三國之間,只要貨品含有一定比例的美國成分、或是使用了美國的技術或設備生產,就可能落入美國的管制範圍。相關的概念包括:

  • 微量原則(de minimis) — 美國成分佔比達到門檻時適用美國規定
  • 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R) — 使用美國技術或設備生產的產品,即使完全在境外製造也可能受管
  • 50%規則/附屬公司規則 — 被 Entity List 上的實體直接或合計持股達 50% 以上的公司,即使自己不在名單上,也適用相同限制

第三項對台灣供應鏈的影響特別大,因為它要求的不是「比對公司名稱」,而是股權穿透。一家名稱完全陌生、註冊地也沒有問題的公司,可能透過兩三層的中間持股,合計被名單上的實體持有超過一半。用名稱比對是查不出來的。

半導體、伺服器 ODM 及其下游供應商特別需要注意這一塊。近兩年台灣對於高階運算晶片的管制討論持續升溫,主管機關也在評估更全面的管制方式。對中小型供應商而言,被動等待客戶來要求,不如先把自己的查核流程建立起來——因為當大客戶開始要求供應鏈提供查核紀錄時,能立刻拿得出來的供應商,反而會成為被優先保留的那一家。

沒有專責法遵人員的公司,可以怎麼開始

台灣的出口製造業裡,有專責法遵團隊的是少數。多數公司是業務或品保兼著做。給這樣的團隊三個具體建議。

第一,把三個動作固定成流程,而不是靠記憶。 貨品鑑定、實體名單比對、紅色警戒檢核——做一份一頁的表,每筆新交易跑一次。表格本身不需要精緻,重要的是每次都留下來。

第二,比對要用當天的名單。 名單每日更新兩次,用三個月前下載的檔案比對,等於沒比對。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可以取得最新版本。

第三,把「誰可以做這件事」的範圍打開。 這一點最違反直覺,但也最重要。違規的起點通常不在法遵部門,而是在業務答應客戶的那一刻、工程師確定規格的那一刻、採購下單的那一刻。如果只有法遵人員能查,那三個最關鍵的時間點都沒有人查。

第三點也是我們在設計產品時最堅持的地方。TRAFEED 的計費是依照查詢次數,不是依照使用人數——因為按人數收費的制度,等於在結構上要求你把查核限制在少數人手上,而那正好和降低風險的方向相反。全公司的人都可以註冊,成本不會因此增加。

總結

  • 台灣的出口管制核心條文是貿易法第13條,規範的是「非經許可不得輸出」、流向變更需許可、用途與最終使用人須據實申報三件事
  • 實體管理名單累計已超過 11,480 筆(2026年6月),一年約更新三次,且有增有減。名單也收錄海外關係企業,看登記國別判斷不出來
  • 列入名單不等於禁止交易,而是進入需要事前許可與加強查核的區間。名單是管制上的分類,不是對企業的價值判斷
  • 貨品鑑定每件 NT$2,000、一般廠商 20 個工作天、ICP 會員約 5 個工作天,而且結果表**「僅作為公司/廠商之參考文件」**——申報責任仍在出口人
  • 因此合理的做法是內部先初判、真正需要的才送正式鑑定
  • 除了台灣的制度,還要同時處理美國的長臂管轄(微量原則、FDPR、50%規則)。50%規則需要的是股權穿透,名稱比對查不出來
  • 稽核時被問到的往往不是「結論對不對」,而是**「當時有沒有查、有沒有留紀錄」**

如果貴公司正在建立這套流程,或是想確認現有做法有沒有缺口,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會先了解貴公司目前的實際做法,再一起看哪些地方值得優先補強。


參考資料

  1. 貿易法 第1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04&flno=13
  2.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93
  3.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諮詢(費用、工作天、應附文件、結果性質)— shtc.org.tw https://shtc.org.tw/WebPage/explanation.aspx
  4. 國際貿易署更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新增納管265個涉武擴活動實體 — 經濟部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2960
  5. 國際貿易署更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新增納管67個涉武擴活動實體 — 經濟部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2272
  6. 國際貿易署更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納管279個涉武擴活動實體 — 經濟部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0489
  7. 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https://data.gov.tw/dataset/102368
  8. 高科技貨品管理(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 ICP)—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305

※ 本文所載制度內容依 2026 年 8 月 2 日時點的政府公開資料整理。名單與法規會持續更新,實際判斷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並由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做最終確認。

這篇文章談的狀況,貴公司的出口管制作業接得住嗎?

5題快速版約2分鐘、不需填信箱。設計依台灣的貿易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清單、實體管理名單與ICP的要件,不是日本版的翻譯。需要細節再加做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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