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株式會社TIMEWELL的濱本隆太。
下午四點半,一位業務助理接到新客戶的急單。對方是第一次往來的貿易商,公司登記在境外,指定的收貨地址是一家貨運承攬業者的倉庫,付款方式是全額現金預付,交期要求下週三之前一定要出。品項是公司賣了十幾年的通用型模組,同一個料號昨天才出給日本的老客戶。
這張單,該不該出?
如果您在半導體或電子零組件的供應鏈裡做業務、品保或關務,這個場景大概不用我多解釋。真正麻煩的地方不是「知不知道有規定」,而是——這種單子看起來,跟平常那三十張單子沒什麼兩樣。貨品鑑定過了、實體名單比對過了,第三個動作「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通常就在這個時間點被跳過。
本文只談第三個動作。內容全部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國際貿易局)公布的一次資料整理,包括紅色警戒清單的原文、切結書的表單原檔、貿易署自己整理的常見錯誤態樣,以及《貿易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的條文。
一、為什麼三個動作裡,只有這一個會被跳過
出口前的三個動作,性質其實完全不同。
| 動作 | 你在對什麼 | 產出 | 會不會被跳過 |
|---|---|---|---|
| 貨品鑑定 | 規格 vs. 管制清單(ECCN/ML/敏感貨品清單) | 屬/不屬,可申請貿易署鑑定 | 少。因為報關會卡 |
| 實體名單比對 | 交易對象名稱 vs.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 命中/未命中,可用篩選工具 | 少。因為有名單可查 |
| 紅色警戒檢核 | 這一筆交易的情境 vs. 紅旗警示指標 | 要人判斷的結論 | 多。因為沒有標準答案 |
前兩個動作,你可以把答案「查」出來。第三個動作查不到——紅色警戒清單不是一份公司名單,而是一份情境清單。它問的不是「這家公司在不在名單上」,而是「這筆交易的樣子,正不正常」。
這種需要人下判斷、又沒有黑白分明的答案的工作,在忙的時候一定會被壓縮。壓縮的方式通常是:表照填、字照簽,但沒有真的看過。
而在事後被追問的時候,主管機關會問的,恰恰是這一個。
二、紅色警戒清單是什麼:它的法源與定位
從《貿易法》第13條說起
《貿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同條第6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此有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三款那句「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就是紅色警戒檢核的立足點。你要申報最終用途與最終使用人,那你憑什麼相信對方講的是真的?紅色警戒檢核就是這個「憑什麼」的作業程序。
滴水不漏(catch-all)與紅色警戒的關係
貿易署在說明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的範圍時,把它分成四塊:貨品管制清單、敏感貨品清單、進口保證文件,以及滴水不漏(catch-all)。
滴水不漏指的是:出口貨品不在管制清單上,但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用途——這種情況一樣要申請許可。
貿易署在官方簡報中畫的內控判斷流程是這樣的:
- 出口貨品是否屬於我國貨品管理清單?是 → 須申請輸出許可證
- 否 → 交易對象是否屬於我國實體管理名單、或是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對象?是 → 須申請
- 否 → 交易是否有異常情況(紅色警戒)? 是 → 須申請
- 否 → 不須申請
也就是說,紅色警戒檢核是滴水不漏管制的觸發機關。清單沒中、名單沒中,還要問第三個問題。跳過第三題,等於把整個catch-all架構拿掉了一層。
貿易署對「紅色警戒清單」要件的原文定義
在貿易署的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ICP)網站上,「紅色警戒清單」被放在篩選要件底下,原文是:
本要件為交易篩選系統,將各項交易與紅色警戒清單相比對,針對貨品/國家及最終用途加以查核,避免貨品誤用造成核子、飛彈、化武以及生化武器擴散。其中特別對於出口貨品的最終用途,應審慎加以評估。
並且明確列出這個要件要完成的五項任務:
- 制訂一般紅色警戒清單
- 制訂核武/飛彈/化武/生化貨品紅色警戒清單
- 依紅色警戒清單,進行訂單篩選
- 記錄篩選結果
- (前述四項之外,貿易署另在同頁強調)建立標準流程,利用紅旗警示指標篩選所有客戶
請注意第四項:記錄篩選結果。它跟前面三項是並列的任務,不是附帶事項。很多公司做了判斷卻沒有留下記錄,在制度上等於這一項沒有做。
三、切結書不是「附件」,是系統上的固定欄位
應檢附文件與審查時間
依貿易署「輸出許可證文件申請」頁面,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時應檢附:
- 最終用途保證書
- 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
- 相關交易文件
- 型錄或規格說明
- 最終使用人之營業項目介紹資料(含公司地址)
- 其他依規定須檢附之文件
審查期間,貿易署載明「原則上約3~7個工作天」。
法規面,《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列的是四款文件(申請書全份、最終用途保證書或進口證明文件、相關交易文件、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切結書屬於第四款「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貿易署在官方簡報中則把它寫成**「系統上傳文件固定欄位2」**——在電子簽證系統上,它有自己的專屬欄位。
至遲在民國110年(2021年),切結書就已經是應檢附文件;現行版本為113年1月30日修正版。請直接從貿易署網站取用最新版,這一點下一小節會說明為什麼重要。
誰受理你的申請
這一點常有人搞錯,尤其是園區內的廠商:
| 受理簽證對象 | 發證機關 |
|---|---|
| 課稅區所有出口人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 園區內廠商 | 各科學園區管理局 |
| 加工出口區內廠商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 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等軍事用途SHTC | 國防部軍備局 |
切結書第二頁有「此致」欄位。貿易署版本的「此致」印的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園區管理局提供的版本印的是該管理局。用錯版本、此致對象填錯,就是補正。
切結書上真正有份量的那句話
切結書第二頁的結尾是這樣寫的:
前述所列之各項檢核條件,均已善盡商業調查責任且經審慎評估,並提交作為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主要依據。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下面要蓋公司用章與公司負責人用章。
我想請您停在這句話上想三秒。這不是行政表格上的客套話,它把「有沒有做檢核」這件事,從內部管理問題轉成對主管機關的陳述。做過檢核而如實勾選,是一回事;沒做檢核卻簽了名蓋了章,是另外一回事。
貿易署自己整理的常見錯誤
貿易署貿易安全管理辦公室在110年10月22日的簡報中,把切結書的常見錯誤列成三點:
- 檢附非新版的紅色警戒清單檢核切結書
- 內容未確實填選(該勾的沒勾、留白)
- 第二頁文件此致對象錯誤、未填寫簽署日期
三點裡有兩點是「表單本身沒填完」。這也側面說明了一件事:實務上,這張表常常是在案件快要送出時才被想起來,然後匆匆補上。
同一份簡報的最後,貿易署還寫了一句話,我覺得是整份文件裡最重要的:
業者接洽訂單前,應就可得資訊對交易相關人營業內容及交易目的盡職調查,了解本次交易是否可能涉及軍事武器擴散之可能性。
接洽訂單前,不是申請許可證前。
四、十五項紅旗,逐條翻成現場語言
以下是113年1月30日修正版切結書上的完整指標,左欄是原文,中欄是它在現場實際長什麼樣子,右欄是我建議您在看到它時,向對方多問的那一句話。
填寫規則也一併說明:若未有該情事,請於□內打X;若有,請於□內打V。
| 官方指標(原文) | 現場長什麼樣 | 該問的一句話 |
|---|---|---|
| 進口方或買方名稱與貿易署網站公告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之對象或告知之特定對象相同,或高度相似者 | 名稱只差一個字、英文拼法接近、同一地址不同公司名 | 「可以提供公司登記證明與統一編號嗎?」 |
|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出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俄羅斯或白俄羅斯 | 收貨地在第三國,但終端市場指向俄羅斯/白俄羅斯 | 「貨到之後會再轉運到哪裡?」 |
| 客戶或購買代理商不願意提供產品最終用途的資訊 | 「就是一般用途」「客戶不方便說」 | 「請問是裝在哪一種設備上?」 |
| 產品功能與購買者的主要產業不相符(例如小型麵包店訂購精密電腦) | 貿易商、投資公司、名稱與產業無關的新設公司 | 「這批是給貴司自用,還是轉售給終端客戶?」 |
| 所訂購的產品與運送目的國家的技術層級不相符(例如半導體製造設備送到沒有電子工業的國家) | 目的地當地沒有對應的下游產業 | 「終端使用者是哪一家、在哪個廠區?」 |
| 產品價格十分高昂、一般銷售條件是先賒款後付帳時,客戶卻願意以現金支付 | 全額現金預付、急著匯款 | 「是否方便走公司對公司的正常付款條件?」 |
| 客戶幾乎或完全沒有商業背景 | 官網剛上線、沒有實績、成立不到半年 | 「可以介紹一下貴司目前主要的產品線嗎?」 |
| 客戶對產品效能特性不熟悉,但仍執意要購買該產品 | 講不出規格需求,只報料號與數量 | 「您需要的是哪一個規格區間?我這邊可以協助選型」 |
| 客戶拒絕例行性的安裝、訓練或維修服務 | 「不用來、我們自己處理」 | 「保固期內的服務要怎麼安排?」 |
| 運送日期不確定,或運送地點是目的地以外的地方 | 交期一直改、收貨地與買方所在地不同國 | 「最終收貨的公司與地址是哪一個?」 |
| 貨運公司被列為產品最終送達的目的地 | 收貨人欄位填的是貨代或倉庫 | 「貨代之後的實際收貨人是誰?」 |
| 運送路線對產品及目的地而言是不尋常的 | 明明可以直達卻要繞第三地 | 「為什麼選這條路線?」 |
| 包裝與運送或目的地所述方式不一致 | 指定去標、去銘牌、拆分包裝 | 「這樣包裝是有什麼特別的通關需求嗎?」 |
| 發生問題時,購買者態度閃爍,特別是對於購買產品是在國內使用、用於出口或用於再出口交代不清 | 問到用途就轉移話題 | 「這批貨是在當地使用,還是會再出口?」 |
| 客戶願意支付超過市值的價格 | 不殺價,甚至主動加價 | 「這個價格是含什麼額外服務嗎?」 |
另外還有三項:核生化與飛彈的專用指標
貿易署在ICP網站上另外要求企業,依自己出口的貨品類型,在一般紅旗之外再加上核武/飛彈/化武/生化的最終用途指標,原文舉了三個例子:
- 是否已知或已有跡象顯示客戶直接或間接參與核武活動?
- 是否已知或已有跡象顯示客戶直接或間接參與設計、開發、生產、或使用飛彈武器?
- 是否已知或已有跡象顯示客戶直接或間接參與設計、開發、生產、儲存、與使用化學或生化武器?
這三題不是給貿易商填好玩的。如果您做的是真空幫浦、特殊閥件、高精度量測、耐蝕材料、頻率合成、影像感測這類兩用性質明顯的品項,這三題應該直接印在您公司自己的檢核表上。
五、最重要的一段:紅旗亮起,不代表對方有問題
這是我寫這篇文章最想講的部分。
官方原文的順序是三段,不是兩段
貿易署對於「發現指標之後怎麼辦」,原文是這樣寫的:
本要件應明白指出,若發現符合以上任一指標,且後續調查無法消除客戶嫌疑,則在與有關當局聯絡前,相關交易應立即中止。企業應就該客戶提出相關事證基礎,並了解是否有任何資訊足以證明客戶之可信度。
而貿易署提供的檢核表原檔,在指標列表上方印的是:
下列任一紅旗警示指標出現時,應立即採取後續調查以釐清疑義。若無法釐清相關疑義時,請暫時中止交易流程。
請看清楚順序:
出現指標 → 進行調查 → 釐清了就繼續 → 釐清不了才中止
不是「出現指標 → 中止」。這中間那一段「調查」,是整個制度的重心,也是最常被壓掉的一段。
為什麼中立性在這裡特別重要
紅色警戒清單上的每一項,描述的都是交易的情境,不是交易對象的品行。這兩件事必須分開。
看看那些指標本身就知道了:
- 「客戶幾乎或完全沒有商業背景」——一家上個月才成立的新創公司,本來就沒有商業背景。這不是缺陷,這是新公司的常態。
- 「貨運公司被列為產品最終送達的目的地」——東南亞、中東的許多買家長期使用第三方物流集貨,收貨地址寫貨代倉庫是產業慣例。
- 「客戶願意以現金支付貨款」——現金流充裕、想拿到現金折扣、或是不想再跑一次授信,都是完全正常的商業理由。
- 「運送路線不尋常」——很可能只是因為某條航線塞港,貨代改走別的轉運點。
也就是說,大多數紅旗,最後都會有一個平淡無奇的解釋。這一點反而應該讓您安心去做檢核,而不是害怕做檢核。
我在切結書上勾了V,不代表我指控對方什麼。我勾V的意思是:「這一筆交易出現了主管機關列舉的情境之一,我已經看到了,我做了調查,我把它據實告訴您。」這是一種資訊揭露,不是一種指控。
反過來說,如果心裡把「勾V=我的客戶是壞人」,那結果一定是全部勾X。而全部勾X又沒真的看過,才是真正的風險所在。
檢核的目的,是替自己創造多問一句話的機會
我會這樣定義紅色警戒檢核:
它是一個制度化的提問機會。目的不是替交易對象貼標籤,而是讓「多問一句」變成流程的一部分,不必依賴承辦人今天心情好不好、敢不敢問。
而且多問這一句,對雙方都好。對方如果是正派經營,那他有機會把自己的用途說清楚,讓這筆單順利出。對方如果不方便說清楚,那也是他的選擇——你只是把選擇交還給對方而已。
真的釐清不了怎麼辦:ICP的「通報流程」要件
貿易署另外有一個「通報流程」要件,處理的正是這種情況。原文的重點有兩個:
- 企業應指派專人作為問題發生時的聯絡點,該員姓名、電話、電子郵件應告知所有與出口活動相關的員工
- 所有員工並不需要各自直接與政府單位聯絡,但必須知道在懷疑有未授權或不法活動時,該找公司內部的誰
貿易署還舉了一個例子,跟本文開頭的場景幾乎一模一樣:
如果銷售員接受新客戶電話下訂時察覺到幾項可疑的紅旗警示指標,客戶要訂購非常昂貴的軍商兩用產品,卻希望以現金付款,而且拒絕一般隨產品提供的安裝及服務。該銷售員必須要能立刻聯絡到具備相關知識的人,了解後續如何處理。
如果您的公司現在還答不出「這個人是誰、分機幾號」,那這是最便宜、最快能補上的一塊。一張貼在業務區的A4紙就夠了。
六、運作的型:每次跑同一張表,並且留下結果
檢核要有效,關鍵不在表格設計得多精緻,而在每一筆都跑同一張表,而且結果留得下來。
先分清楚兩張表
很多人把這兩份文件搞混了,其實用途完全不同:
| 紅色警戒清單檢核表 | 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 | |
|---|---|---|
| 提供者 | 貿易署ICP網站(輔助工具) | 貿易署/各發證機關 |
| 給誰看 | 公司內部留存 | 隨許可證申請提交主管機關 |
| 指標數 | 14項 | 15項(多了實體名單相似、俄白兩項) |
| 有沒有蓋章 | 篩選人員署名 | 公司用章+負責人用章 |
| 什麼時候用 | 每一筆訂單(含不需申請許可證的) | 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時 |
重點在最後一列。切結書只在申請許可證時用得到,但檢核表適用於每一筆訂單——包括那些鑑定結果不屬管制清單、看起來完全不用申請的訂單。因為滴水不漏的判斷,正是靠這一步。
貿易署檢核表原檔上的欄位
貿易署提供的檢核表(表單原檔標題為 DIVERSION RISK CHECKLIST),表頭欄位是:
- 篩選人員
- 篩選人員署名
- 篩選日期
- 客戶姓名
- 客戶通訊地址
- □新客戶 □舊客戶
最後那一欄很值得注意。貿易署在ICP的說明中特別寫道:
客戶資料若更新,每筆交易與客戶篩選亦需加以更新並記錄。檔案記錄詳細程度,則視貴公司與客戶間關係以及貨品敏感度而定。例如,新客戶篩選流程應比舊客戶更為縝密。
換句話說,制度本身就承認「不是每一筆都要用同樣的力氣查」。新客戶、新目的地、新用途,往深裡查;跑了五年的老客戶、同樣的料號、同樣的收貨地址,快速確認即可。這對人手有限的中小廠商是很實際的一句話。
建議加上去的三個欄位
在官方欄位之外,我建議您的表再多三欄。它們不是法規要求,是為了讓這張表在半年後還讀得懂:
| 欄位 | 為什麼要有 |
|---|---|
| 訂單/報價編號 | 表要能跟交易對得起來,否則事後無法比對 |
| 勾到指標時的調查經過與結論 | 這是三段式流程中「調查」那一段唯一留下的證據 |
| 覆核者(第二人)簽名 | 一個人自己勾自己審,內部查核時會被質疑 |
第二欄只要寫兩三行就好,例如:「6/12以電話向對方採購確認,該批為其越南廠自用,並取得工廠登記影本一份,附件A。判斷可釐清,續行。」——一年後這句話比任何精美的表格都有價值。
要留多久:五年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21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將有關文件或資料保存五年。 發證機關(構)或第五條之專責小組因管理需要,得要求出進口人提供其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以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出進口人不得拒絕。
貿易署在ICP的「檔案記錄」要件中,也把應保存的交易資料列出來,其中就包含「出口管制檢核表」與「紅旗警示檢核表(視情形而定)」。同一份說明並建議,在貨品出口、轉口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交易完成後,存檔年限為五年。
請注意第2項的「日後流向」——主管機關可以在交易完成後回頭問你貨去了哪裡。當時的檢核記錄,就是你回答這個問題的起點。
一年至少完整查核一次
貿易署ICP的「內部查核」要件寫得很直接:
建立查核模組後,便應訂出查核時程表,依預訂行程查核企業各處,至少每年應完整查核ICP一次。
而且明確要求查核人員要避免利益衝突——「此員不應涉入銷售或日常出口的品質控管作業」。中小企業要完全獨立不容易,貿易署也留了但書:若利益衝突無法避免,則應明文規定查核流程,使內部查核儘可能客觀。
如果您已經取得ICP認定,還有一個硬性期限: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之1,內部管控出口人應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前一年之內部檢核報告書供貿易署查核;未依規定辦理,貿易署得註銷認定並廢止三年期輸出許可證。
七、把三個動作接起來,以及機器能幫上的地方
順序與各自的難處
| 順序 | 動作 | 難的地方 |
|---|---|---|
| 1 | 貨品鑑定 | 規格書要對到管制參數。存疑時可送貿易署鑑定 |
| 2 | 實體名單比對 | 名單以季為單位更新(最近可見為115年6月公告之115年第1季新增名單),別名、正簡體、地址寫法都要一起比 |
| 3 | 紅色警戒檢核 | 沒有名單可查,只能靠人判斷,而且要留下記錄 |
第二步的難處常被低估。以貿易署115年6月公告的新增名單為例,同一個對象往往同時登載多個別名與多個地址;而貿易署自己整理的常見錯誤裡,第一條就是「交易相關人公司名稱申報錯誤,例如申報縮寫、簡稱、非英文名稱或是以公司部門申報」,第二條是最終使用者為中國大陸公司時,中文名稱欄位以簡體字申報。名稱正規化沒做好,比對就會漏。
TRAFEED 在做的事
我們做的TRAFEED,是把上述三個動作放進同一條流程的出口管制AI代理。定位很清楚:它負責省掉查找與整理的時間,判斷仍然由人做。
具體來說:
- 貨品鑑定的初判:把規格書丟進去,對應到管制清單的候選項目與判斷理由,人再確認
- 名單比對:處理別名、正簡體、拼音變體與地址寫法的差異,把候選命中一次列出來
- 紅色警戒檢核:把十五項指標做成每筆交易都要走一遍的固定流程,勾選結果、調查記錄、承辦人與日期一併留存,之後要調閱五年內的任何一筆都查得到
關於精度,我只寫可以驗證的數字:與岡山大學共同進行的實證中,以約三萬件資料為對象,AI判定精度達95%以上(自社調查)。相關技術已取得日本專利第7862062號,目前有20個以上的組織導入。收費是以查詢次數計算,不是人數計費——這一點對「法遵沒有專任人力、大家兼著做」的團隊比較合理,因為您不需要為了讓業務同仁也能查而多付錢。
同時我必須把界線講清楚:最終判定,永遠以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與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任何工具(包括我們的)都只是把資料整理到您面前,不能代替您承擔切結書上那句「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八、給沒有法遵專任者的團隊:先做這四件事
如果您的公司現在什麼都還沒有,不必一次做到完整的ICP。以下四件事,一個下午可以做完,而且是後面所有制度的地基:
一、把檢核表印出來,貼在報價流程裡。 直接用貿易署ICP網站提供的「紅色警戒清單檢核表」,加上前面建議的三個欄位。不要自己重新設計——用官方版本,日後被問到時最好解釋。
二、指定一個聯絡人,把名字和分機寫在紙上。 這是ICP「通報流程」要件唯一的硬性要求。有疑問時該找誰,全公司要知道。
三、決定檔案放哪裡,並宣布保存五年。 一個共用資料夾、一個命名規則(日期+客戶+訂單號)就夠了。重點是所有人都放同一個地方。
四、把「新客戶」設成必查。 不用一開始就每一筆都深查。先訂一條規則:新客戶、新目的地、新用途,這三種一定要走完整流程並留記錄。這條規則跟貿易署「新客戶篩選流程應比舊客戶更為縝密」的說明一致,也最容易被同仁接受。
做完這四件事,您就已經有一個可以說明、可以查核、可以逐年改善的雛形了。剩下的(訓練計畫、內部查核、ICP認定)都可以往上疊。
最後:關於罰則,我想講得準確一點
《貿易法》第27條規定,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等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有兩罰規定(處罰行為人之外,對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罰金)。第27條之1規定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第27條之2規定,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等情形,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輸出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但我要把話說清楚:這些罰則規範的是「未經許可輸出」等行為本身,不是「沒有做紅色警戒檢核」。我沒有找到以未做檢核單獨裁處的公開統計,所以本文不主張兩者之間有直接的因果。
紅色警戒檢核真正的作用,是讓您不會不小心走到需要許可卻沒申請的那一格。貿易署自己的違規案例簡報裡就有這樣一則:某公司報運輸出「工具機」,檢具非屬SHTC切結書後由海關先放行、再函送貿易署查處,經鑑定結果屬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內的管制貨品,依第27條之2處理。這類案件的起點,多半不是惡意,而是判斷的那一步沒有走完。
三個動作,走完第三個。它花不了十分鐘,但它是您事後唯一能拿出來的東西。
如果您想討論怎麼把這套流程放進現有的報價與出貨系統,或想看TRAFEED實際跑一筆交易的樣子,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今年6月參加了台北的InnoVEX,和不少台灣的供應鏈廠商聊過同樣的題目——大家的困擾其實很像:規定看得懂,但不知道怎麼變成每天都能執行的流程。
參考資料
以下皆為政府一次資料,取得日期為2026年8月2日。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 > 篩選要件 > 紅色警戒清單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goodsRisk.html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紅色警戒清單檢核表(表單原檔)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userfiles/File/CHN-DRchk1.rtf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甚麼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含「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1130130.pdf」、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等附件;頁面更新日2026-02-11)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433&pid=725764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出許可證文件申請(申請流程、應檢附文件、審查期間)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35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安全管理辦公室,「常見業者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許可證錯誤態樣與改善方法說明」,110年10月22日 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732296/常見業者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錯誤態樣與改善方法說明簡報.pdf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規定」簡報,2023年12月 https://www.trade.gov.tw/Files/PageFile/775929/775929wys5420231227153133.pdf
-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第13條、第27條、第27條之1、第27條之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1、第16條、第18條、第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3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ICP建置要件內容 > 管理要件 > 檔案記錄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fileRecord.html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ICP建置要件內容 > 管理要件 > 內部查核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checking.html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ICP建置要件內容 > 管理要件 > 通報流程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announcement.html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 表單下載 https://www.sipa.gov.tw/home.jsp?mserno=201001210068&serno=201003160004&menudata=ChineseMenu&contlink=ap/download_view.jsp&dataserno=202107010001
注記
- 本文所稱的紅旗警示指標,是交易情境的分類,不是對任何交易對象的品行、忠誠度或合法性的判斷。指標出現不代表對方有任何不當行為,貿易署的原文流程也是先調查、釐清不了才中止。請勿以本文作為對特定企業做出負面評價的依據。
-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的登載,同樣是管制上的分類,不是對該事業體是非的判斷。
- 本文所引法規條文、表單與簡報內容,以取得日(2026年8月2日)的版本為準。法規、名單與表單版本會變動,最終判定請以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判斷,以及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各發證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 關於TRAFEED的AI判定精度95%以上,係與岡山大學共同進行、以約三萬件資料為對象的實證結果(自社調查),並非對個別案件結果的保證。
※ 列入名單或納入管制屬於管制上的分類,並非對該企業是非的判斷。本文所載制度內容依2026年8月2日時點的政府公開一次資料整理。法規會持續變動,實際判斷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並由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做最終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