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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一份製程配方,判六到七年夠嗎|技術外流的量刑,與企業真正守得住的入口

發布2026-08-24濱本 隆太

南韓法院就三星DRAM製程技術外流至中國廠商的案件,分別判出6年4個月與7年。對照1兆6000億韓元的開發成本,這樣的量刑相稱嗎?本文整理南韓的量刑基準、日本明顯偏低的上限,以及台灣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制度,並說明為什麼刑罰永遠守不住技術。

偷走一份製程配方,判六到七年夠嗎|技術外流的量刑,與企業真正守得住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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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株式會社TIMEWELL的濱本。中國半導體為什麼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逼近世界前段班?今年南韓法庭上出現的事實,提供了其中一塊拼圖。

看完判決,我第一個念頭是:這個刑度,和行為的份量相稱嗎。第二個念頭則更貼近經營現場:刑罰再重,也守不住自家技術的一克。 因為刑罰只在技術流出之後才啟動。

量刑要談,企業明天就能做的事也要談。

南韓法庭認定了什麼

先整理事實,而且必須分開講,因為報導常把它們混在一起。圍繞三星電子DRAM技術流向中國長鑫存儲技術(CXMT),存在數個並行的案件

其一,是2016年將18奈米DRAM製程技術外流的三星前員工。該技術的開發成本據報為1兆6000億韓元,約1800億日圓。2026年4月確定判處6年4個月1

其二,是2026年4月22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宣告的7年徒刑。被告為56歲的前研究員,涉犯產業技術保護法等。標的是三星在全球率先量產的10奈米級DRAM製程技術。判決認定外流技術屬於南韓的「國家核心技術」,並指出損害不僅及於企業,而是及於南韓整體。被告取得的對價,包含3億韓元簽約金與認股權,6年間合計29億韓元2。此案為一審。

2026年8月又有進一步的法庭證詞被報導:CXMT經營層自創業之初便打算取得三星的製程資訊來開發DRAM,當時既無研究所也無設備,亦無自行研發的意思。主張的重點在於,取得約600道製程配方是寫進事業計畫裡的,而不是事後起意3

這裡必須精確地區分。上述「創業之初的意圖」是法庭上的供述,不是法院認定的事實。 CXMT作為法人的指示與責任並未確定,7年徒刑本身也還是一審。被判有罪的是個人,這不等於認定某家公司有罪。

即便如此,這個結構仍不能忽視。不從頭研究,而是高價把人請過來,讓know-how跟著人一起走。再加上國家支援與龐大的內需市場,追趕的速度就會跳升。據報CXMT在外流7年後的2023年量產成功,取得全球約5%市占,南韓政府推估此次外流造成的經濟損害達數十兆韓元1

我認為這個刑度偏輕

6年4個月也好、7年也好,對照行為的性質,我認為都偏輕。理由有三個。

第一,對照南韓自己訂的基準就偏輕。 南韓大法院於2024年新設並強化技術外流犯罪的量刑基準。國家核心技術的海外外流,基本為3至7年、加重為5至12年,損害重大時可加計1.5倍,最高到18年。一般產業技術外流的上限則為15年。6到7年落在基本區間,連上限的一半都不到。

第二,對照被告取得的利益就偏輕。 6年29億韓元。如果服刑之後資產仍在,這就成了划算的犯罪。無法產生嚇阻的刑度,稱不上刑度。

第三,對照其他法域實際判出來的刑就偏輕。 用實際判決而非法定上限來排1

案件 判決
美國 GE Aerospace 技術竊取案 20年(2024年確定)
台灣 台積電相關案件 10年(2026年4月一審)
南韓 三星顯示器OLED外流 5年(大法院)
南韓 本次DRAM外流 6年4個月與7年

和美國的20年相比,差距超過三倍。

南韓國內的不滿也很清楚。南韓經營者總協會於2026年6月針對全國1000名成人的調查中,認為應強化技術外流處罰者達90.7%,贊成罰金與財產沒收等懲罰性經濟制裁者為90.6%1。核心技術的查獲件數也從2021年的9件增加到2025年的33件1

別讓貨品鑑定與名單比對,只留在一個人的腦袋裡。

貨品鑑定的初步判定、實體管理名單比對、紅色警戒檢核——TRAFEED 把這些做成系統預設會執行、而且自動留下依據的流程。最終判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負責。

用經濟犯罪的尺去量,量不準

為什麼讀起來偏輕?因為用經濟犯罪的尺來量這件事,本來就不合。

企業花數十年、數兆元累積起來的製造技術,不只屬於那家企業。它承載著周邊的設備與材料廠商、數萬個工作機會,以及支撐通訊與能源基礎設施的一部分產能。半導體不是只有手機,還有汽車、AI資料中心、電網。日本把半導體指定為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下的特定重要物資,正是這個原因。

一個人的決定,就能把這個基盤的核心移到別的國家,而且一旦移出去就再也收不回來。竊盜還能把東西要回來,製程配方要不回來。損害無法回復原狀,而且會隨時間持續擴大。所以我認為,量刑體系應該另立類型來設計,而不是放在業務侵占或背信的延長線上。

台灣的制度,其實走在日本前面

寫到這裡,台灣的讀者應該會想對照自己。

台灣在2022年修正國家安全法,新增了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類型。意圖在境外使用而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相較於一般營業秘密侵害的刑度,這是明顯拉高的設計,也設有下限。實際判決上,2026年4月已有與台積電相關的案件在一審判處10年1

也就是說,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這一塊,台灣的法定刑下限與實際判決,都比日本來得嚴。以半導體供應鏈的位置而言,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合理的。

而日本,比南韓更輕

日本的營業秘密侵害罪(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1條),個人最高10年拘禁刑、2000萬日圓以下罰金;若有在境外使用等目的則為3000萬日圓以下,並可併科。法人為5億日圓以下,境外使用目的則為10億日圓以下。上限10年這個水準,對照南韓量刑基準的18年、美國實際判出的20年,明顯偏低。

運作面更寬鬆。起訴門檻高,企業要證明自己有妥善管理該秘密的舉證負擔也重,因此不起訴或無罪的案件會出現。

但案件本身確實在增加。日本警察廳2026年3月公布的統計顯示,2025年營業秘密侵害事件的查獲為38件,比前一年增加16件、幅度72.7%,是近10年最多4。多數發生在轉職或創業時的帶走。其中也包含精密模具廠商的前員工,把圖面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到境外法人的案例4

案件增加、上限偏低、運作寬鬆。三者同時具備的國家,從盯著技術的一方看過去,是很好做事的地方。

即便如此,刑罰還是守不住

談了這麼多量刑,接下來是經營者的真心話。

刑罰是事後的事。刑度再重,外流也不會歸零,而且出去的技術不會回來。既然如此,經營者真正該投資的不是判決的重量,而是入口

從我過去負責海外據點與技術戰略的時期就有一個感受:盯著技術資訊的那一方,比多數企業想像的更有組織。而入口幾乎毫無例外,都是「人」。

日本在制度上已經要求了一項確認。2022年5月1日生效的外匯法相關通達修正,也就是所謂「視同出口」管理的明確化,規定即使對象是日本國內的居住者,只要落入下列特定類型,提供技術就可能需要出口許可。

  1. 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法人等訂有僱傭等契約,服從其指揮命令或負善良管理人義務者
  2. 自外國政府或外國法人等取得、或約定取得年所得25%以上經濟利益者
  3. 在日本國內依外國政府等指示行動者

重點是,這個確認被要求在提供技術之前完成。本來就該內建在招募流程、共同研究的啟動、委外契約的簽訂這些入口,而且需要人事、法務、研究部門一起跑才會運作。這不是要人疑神疑鬼,而是制度上的要求。

要做的事收斂起來很單純。入口確認對象屬性;平時把敏感資訊的存取權限收斂到職務必要範圍並留紀錄;出口在離職與契約終止時能確認有無帶走;往來對象則持續確認股權關係與法規狀態。

想確認自家目前做到哪一步,可以先從出口管制檢查這類免費診斷入手。

只靠「查清單」已經守不住了

問題是,這些能不能靠人力做完。

連「那家公司有沒有被列入清單」這種看似單純的問題,都沒有單純的答案。以CXMT為例。

美國國防部(現稱戰爭部)在2026年6月8日將依Section 1260H的所謂中國軍事企業清單擴大到188個實體,新增65個(母公司17、子公司48),並刪除10個。CXMT列於該清單,最初列入是2025年1月7日的公告,2026年6月的公告再次指定56

這裡要小心。1260H清單本身並不是制裁清單。 被列入不等於民間交易被禁止,而是透過政府採購限制間接發生效力。依FY2024國防授權法805條,戰爭部的直接契約自2026年6月30日起禁止,間接契約自2027年6月30日起納入。再依FY2023國防授權法5949條,自2027年12月23日起,全體聯邦機關不得採購CXMT的半導體產品5。而且列入是美國制度上的區分,並不代表認定該企業做了不法行為。

清單還會動。1260H在2026年2月的版本中,據報CXMT曾被列為刪除對象,但該版本在公布後不久即被撤回,6月才重新公布6

在哪一份清單、哪一個版本、帶著什麼法律效果被列入。 沒有持續追這件事,判斷就會出錯。再加上美國BIS所謂的50%規則這類、由被列入企業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也一併納管的框架,企業名稱的完全一致比對幾乎就失去意義,必須把持股結構往上追好幾層。

而在多數企業與大學裡,這項工作是由少數幾位承辦人在Excel與政府網站之間來回支撐的。承辦人一調動,累積的判斷就整批消失。

我們開發TRAFEED,就是針對這個結構性的落差。它是面向出口管制鑑定、往來對象調查,以及大學研究安全篩查的經濟安全合規AI代理,透過多個模型的合議並提示依據來進行判定。與國立大學法人岡山大學的共同實證確認了95%以上的準確度,目前已在超過20個組織正式運行,核心技術在日本取得專利。

當然,AI不會解決所有事。最終的鑑定判斷,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作成。 但要快速盤出「誰、可能落在哪一份清單的哪一個版本、依據為何」,並留下紀錄,這明顯是機器的工作。

結語:量刑要吵,入口要投資

確認事實。南韓就三星DRAM技術流向CXMT的案件,一案確定6年4個月、另一案一審7年12。南韓量刑基準對國家核心技術海外外流最高可到18年,美國同類案件實際判出20年1。日本的上限是10年,2025年查獲38件、年增72.7%,為近10年最多4。台灣則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設有5年以上12年以下的刑度。

我認為日本的量刑體系與行為的重大性不相稱,立法的討論值得推進。

但只討論刑罰,守不住自家技術。技術在以檔案的形式外流之前,會先以人的決定外流。所以防守的起點也在人:要迎進誰、給誰看什麼、和誰合作。把這些一件一件變成手續,而不是憑感覺。這件事很枯燥、很麻煩、成果也不明顯,但比起放著不管卻一直說「我們沒問題」,成本低得多。

先看看自家的招募與共同研究流程裡,有沒有內建對象屬性的確認。沒有的話,那裡就是著手點。想具體討論體制,歡迎從個別諮詢聯絡我們。

參考資料

判決與統計均透過報導及公開資料確認。以法庭供述為依據的部分,已在文中註明。

Footnotes

  1. 半導體技術外流境外卻僅判6年4個月 九成民眾認為應強化處罰 — 朝鮮日報日文版 — 2026年7月20日(日文) 2 3 4 5 6 7 8

  2. 三星半導體技術外流中國 前研究員遭判7年 — 韓聯社 — 2026年4月(日文) 2

  3. 前三星技術人員就CXMT經營層創業之初意圖的法庭證詞 — XenoSpectrum — 2026年8月(日文)

  4. 令和7年生活經濟事犯查獲狀況 — 日本警察廳生活安全局 — 2026年3月(日文) 2 3

  5. Notice of Availability of Designation of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 Federal Register — 2026年6月10日(英文) 2

  6. Entities Identified as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Opera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60H — 美國戰爭部 — 2026年6月8日(英文PDF) 2

本文在製作過程中使用了AI,並於發布前由人工查核一手資料並完成編輯。

這篇文章談的狀況,貴公司的出口管制作業接得住嗎?

5題快速版約2分鐘、不需填信箱。設計依台灣的貿易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清單、實體管理名單與ICP的要件,不是日本版的翻譯。需要細節再加做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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