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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專欄TRAFEED美國ITAR是什麼?與EAR的差異,以及日本企業該先確認的事
TRAFEED

美國ITAR是什麼?與EAR的差異,以及日本企業該先確認的事

發布2026-11-06濱本 隆太
ITAREAR美國出口管制武器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TRAFEED

以入門角度說明美國ITAR(國際武器貿易條例)。由國務院DDTC主管,涵蓋軍火清單USML、技術資料、含入後仍受管制的「透視」效果、與EAR的差異,並依實務順序整理日本企業應先確認的事項。

美國ITAR是什麼?與EAR的差異,以及日本企業該先確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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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株式會社TIMEWELL的濱本。

「美國的ITAR,到底是什麼?」前幾天有人這樣問我。就算已經接觸出口管制幾個月,多數人先聽到的是ECCN和EAR99這些詞,ITAR仍然離自己很遠。

先講結論。ITAR是美國管理軍用品的規則,由國務院執行。它管的不只是戰車、戰鬥機等成品,也包括這些裝備的設計圖與技術文件,甚至包括教外國人如何組裝、修理的行為。相對地,商務部執行的EAR(出口管理規則)負責民用品與軍商兩用品。你可以把ITAR想成「軍用品專屬的入口」。日本企業常在美國客戶寄來國防相關零件或圖面時,第一次碰到它。

這篇文章寫給第一次接觸ITAR的讀者。內容依序是先要認識的詞彙、ITAR與EAR的分界、忽略ITAR時會發生什麼事,以及日本企業該先確認的事項,並依實務上的順序排列。EAR本身交給既有的文章,這裡只談兩者的交界。文中的條文編號,都是對照美國聯邦法規彙編(eCFR)等一手資料的原文確認過的。

台灣的讀者請留意一點。台灣有自己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其中包含軍用貨品清單,與美國的USML是不同的制度。台灣的貨品鑑定,和ITAR的管轄判斷,也是兩套不同的程序。台灣供應商若處理美國來源的零件或技術資料,還是要看美國側附帶的條件,可以先參考台灣供應商的美國EAR再出口管制實務。

結論先說:ITAR是「軍用品專屬的入口」

請把美國的出口管制想成一棟大樓,有兩個入口。一個是軍用品專用,由國務院的警衛室看守;另一個是民用品與軍商兩用品使用,由商務部的櫃檯受理。每件物品都先被檢查是否屬於軍用入口,不屬於的才轉到一般入口。這個順序很重要。

軍用入口的規則書就是ITAR,正式名稱是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法源是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簡稱AECA)第38條,總統的權限委任給國務卿,再由國務院政治軍事局底下的國防貿易管制局(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簡稱DDTC)執行12。規則本身收在聯邦法規彙編第22編的120到130部。

這和日本企業有什麼關係?多半從三個地方進來。從美國客戶收到受ITAR管制的零件或圖面;把這類零件組進自家產品;把圖面給外國籍工程師或海外合作廠商看。這些看似都在日本國內完成,但美國的核准條件仍然跟著品項走。

先把要認識的詞彙整理成表。之後讀到一半迷路時,可以回來看。

詞彙 意思 生活中的比喻
ITAR 管制軍用品及其技術的美國規則(22 CFR 第120至130部) 軍用入口的規則書
AECA ITAR的母法,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778) 授權制定規則書的法律
DDTC 執行ITAR並核發核准的國務院單位 該入口的警衛室
USML 美國軍火清單,列出受ITAR管制的品項(22 CFR 121.1) 該入口的入場名單
國防物品(defense article) 列在USML的品項,以及相關技術資料 菜餚本身
國防服務(defense service) 對外國人提供設計、製造、修理等協助或訓練 烹飪教室
技術資料(technical data) 設計或製造國防物品所需的資訊,如圖面、規格、軟體 食譜
EAR 商務部管理民用品與軍商兩用品的規則 一般入口的規則書
CCL 商業管制清單,EAR的管制品項一覽 一般入口的入場名單
再轉移(retransfer) 核准後,最終使用者或用途又改變 把收到的菜轉給另一家店
管轄判定(CJ) 請DDTC判斷某品項屬於ITAR還是EAR的程序 事先確認該走哪個入口

ITAR到底管什麼

ITAR管的不只是貨物。條文把國防物品、國防服務、技術資料分成三類來定義。不知道這點,就容易有「我們不出成品,所以和我們無關」的誤解。

國防物品,是指USML所列的品項,以及與其直接相關的技術資料。已經加工到能從機械性質、材料成分、形狀或功能清楚辨識為國防物品的鍛件、鑄件等半成品,也包含在內3。單純說明功能或用途的基本行銷資訊,以及系統的一般性說明,則不在其中。

國防服務,是指對外國人在國防物品的設計、開發、工程、製造、組裝、測試、修理、維護、改造、操作或使用上提供協助或訓練。把受ITAR管制的技術資料提供給外國人,本身也算國防服務3。用料理來比喻:端出菜是國防物品的出口,交出食譜是技術資料的提供,進廚房教做法就是國防服務。

技術資料,是指設計、開發、生產、製造、組裝、操作、修理、測試、維護或改造國防物品所需的資訊,形式包括藍圖、圖面、照片、計畫書、說明書與文件。與國防物品直接相關的軟體也在內。學校一般教授的科學、數學、工程原理,以及公開領域的資訊,則不算3。

USML共分21個類別4。從第I類的槍械、第II類的火砲與武器,依序到彈藥、運載火箭與飛彈、爆炸物與推進劑、軍艦、地面車輛、航空器、訓練裝備、個人防護裝備,再到第XI類的軍用電子設備。接著是第XII類的火控、雷射、成像與導引設備,第XIII類材料,第XIV類毒性物質,第XV類太空載具,第XVI類核武相關物品,第XVII類機密物品,第XVIII類定向能武器,第XIX類燃氣渦輪引擎,第XX類潛水載具,以及第XXI類未列於其他類別的物品與技術資料。對一般製造業而言,令人意外的是,電子設備、材料、引擎零件這類看起來像日常工業品的項目,也出現在這些類別裡。

還有一個要記住的說法。USML的許多類別,會有一條涵蓋「為該品項特別設計(specially designed)的零件、組件、配件與附件」的條款,這就是清單裡的概括條款。它和日本的概括管制(依最終用途與最終使用者判斷的補充性管制)是不同的機制。「特別設計」有詳細的定義,螺絲這類基本零件也被排除。實務上難以判斷的情形,大多出在這個定義怎麼讀。

究竟是ITAR還是EAR,條文有固定的審查順序。先對照USML,描述相符就是ITAR;不相符才用商務部的CCL分類5。「看起來像軍用」或「看起來像民用」都不能作為依據,要看的是清單的文字是否相符。

別讓貨品鑑定與名單比對,只留在一個人的腦袋裡。

貨品鑑定的初步判定、實體管理名單比對、紅色警戒檢核——TRAFEED 把這些做成系統預設會執行、而且自動留下依據的流程。最終判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負責。

下載服務型錄詢問產品細節

ITAR與EAR的分界,用比較表掌握

下面是比較表。EAR一側的細節,例如ECCN的讀法與EAR99的意義,已有其他文章說明。想從ECCN的編定方式開始的讀者,請看ECCN分類基礎指南(日文),EAR99的定位請看EAR99是什麼(日文)。這裡只寫比較所需的部分。

觀點 ITAR EAR
主管機關 國務院 DDTC 商務部 工業與安全局(BIS)
法源 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22 U.S.C. 2778) 以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50 U.S.C. 4801至4852)等為授權
對象 軍用品、技術資料、國防服務(USML) 民用品、軍商兩用品與部分軍用品(CCL)
清單 USML(21類) CCL(ECCN)與EAR99
許可的基本想法 列管品項的出口原則上須事先核准,有豁免規定時例外 依品項與目的地決定,許多出貨不需許可
事先登記 在美國境內製造或出口者,須先向DDTC登記 沒有登記制度
美國成分 含入其他品項後仍持續受管制;條文中查不到以比例排除的規定 有最低含量規則(美國成分10%以下,或依目的地25%以下,可不受EAR管轄)
再轉移 變更最終使用者、用途或目的地,須取得DDTC書面核准 依目的地與用途判斷再出口管制
外國人 對外國人揭露技術資料視同出口(deemed export) 有類似觀念
罰則 民事每件違規上限為1,271,078美元或交易額2倍,取較高者;刑事罰金最高100萬美元或徒刑最長20年 另一套法制(本文不涉及)

表中有三點最容易讓人誤解。

第一是許可的性質。EAR依「出口到哪裡」決定大部分結果,所以出口到友好國家的一般用途品項,常常不需許可。ITAR則是品項列在清單上本身就是起點,出口時原則上就要許可,例如永久出口非機密品項要提出DSP-5申請6。若要對外國人提供國防服務,還必須讓DDTC核准技術協助協議(Technical Assistance Agreement,簡稱TAA)等合約7。

第二是最低含量規則(de minimis)。在EAR下,外國製造的產品中,美國原產的管制成分價值占10%以下,或視目的地占25%以下時,可能不受EAR管轄8。ITAR的條文則是相反的方向。列在USML的國防物品,組進不在USML的品項之後,除非規則另有規定,仍然受ITAR管轄(22 CFR 120.11(c))5。伴隨核准出口的商業發票,也要寫明不得在未經美國政府核准的情況下,以「原貌或組入其他品項之後」的形式轉售或轉讓9。業界有人把這個性質稱為「透視(See Through)」,但這是俗稱,不是條文用語,引用時請先對照條文。可以想成把高湯塊溶進湯裡,味道還是留在做好的料理中。

第三,EAR裡也有軍用品的承接處。從ITAR移出的軍用品,被集中在稱為「600系列」的區塊。條文規定了最低含量規則在某些情形下不適用8。也就是說,從ITAR移出,並不代表管制就一定變鬆。

常有人問我:「我們的品項是EAR99,所以和ITAR無關吧?」EAR99是指受EAR管轄、但未列在CCL上的品項代號。受ITAR管制的品項本來就不受EAR管轄,所以不會有EAR99這個分類。反過來說,供應商若說是EAR99,這個分類是否正確則是另一回事。我的做法是把供應商的分類當成線索,並要求提供背後的書面依據。

忽略ITAR時,會發生什麼事

用一個假設的案例來想。這是我虛構的情境,並非真實的企業或交易。

某日本零件廠商,接到美國客戶的試作零件加工訂單。客戶寄來的圖面檔案上,沒有任何ITAR的註記。廠商把圖面存在公司內部的設計伺服器,為了推進作業,也分享給海外的合作廠商。之後客戶才發現,這份圖面屬於USML的技術資料。這時出現三個問題:收貨時沒有確認圖面附帶的條件;公司內部沒有整理誰能打開;而分享給第三國合作廠商,是否有DDTC的核准也不清楚。

對照條文,這三點都說得通。ITAR把對外國人揭露技術資料視為出口,並視為出口到該外國人持有或曾持有公民身分、或持有永久居留的所有國家10。要變更核准的最終使用者、用途或目的地,需要DDTC的書面核准,申請時要附上原核准編號與新的最終使用者資訊9。收到核准出口品項的外國公司,須具備防止轉用的有效程序;組織內部對員工的移轉,在一定條件下有豁免規定,但前提是做好員工查核與保密協議11。

這裡我要說清楚,這並不是對任何國籍的人抱持懷疑。條文要求的是,公司要掌握技術資料落入誰手中並留下紀錄。談的是制度上的缺口,以及接收方的確認機制,而不是針對特定的人。日本的外匯及外國貿易法也有類似的觀念,日本側的看法整理在視同出口的實務指南(日文)。

處罰的輕重也要看一下。民事方面,違反AECA第38條,每件違規的上限是1,271,078美元或交易金額的2倍,取較高者。這是22 CFR 127.10所載的金額,會隨物價定期調整,實際使用時請確認最新條文12。刑事方面,故意違反者,依22 U.S.C. 2778(c),每件違規可處100萬美元以下罰金、20年以下徒刑,或兩者並罰2。此外,國務院可處以禁止參與ITAR管制活動的資格停止(debarment)處分,期間一般為3年,恢復資格並非自動,必須申請並獲核准12。

執法的實例,可以在DDTC公布的同意書與命令書中確認。DDTC在「Penalties & Oversight Agreements」頁面公布和解清單13。就我確認到的範圍,2021年的命令書中,有民事罰款1,300萬美元的案例(一部分用於補救措施而暫緩執行),也有660萬美元的案例;2026年的清單上也列有大型製造商的和解。不過,這些原件是掃描影像的PDF,這次無法以機器讀取全文。違規內容與金額明細尚未確認,所以我不寫公司名稱與細節。清單上列名,是主管機關公布的和解紀錄,並不代表對企業的評價。我希望大家看的,不是金額大小,而是每一份都會附上的條件,也就是伴隨補救措施的內部管理體制檢討。

條文中也有自願揭露的規定。懷疑自己可能違規的人,在主管機關從其他管道得知相同資訊之前向DDTC揭露,在決定行政處分時可作為減輕的因素。但這不保證一定會從輕,條文也不排除移送刑事追訴的可能14。遇到問題時別一個人扛,事先決定好要找誰商量,會比較安心。

日本企業最先該確認的事(依實務順序)

接下來是實務。照順序從上往下做,遺漏會比較少。

第一,確認交易或採購中是否含有美國來源的國防相關品項或技術資料。客戶的合約若有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法令的條款,或提到ITAR,就從這裡開始。也看看收到的圖面與規格書上,有沒有ITAR、USML、Export Controlled之類的標示。沒有標示並不代表可以放心,請以書面詢問供應商與客戶:是否屬於ITAR管制?若是,屬於USML哪一類?若否,ECCN是什麼,還是EAR99?回答含糊的話,就是該停下來確認的地方。

第二,閱讀收貨時的條件。ITAR的核准會寫明收貨對象、用途與目的地。有時會附帶對收貨方的保證,例如不得再轉移、只能用於獲准的用途15。如果經手的人不知道條件,日後可能在無意間違規。請為每筆交易留存核准編號與條件的影本。

第三,整理公司內部誰能接觸技術資料。確認外國籍員工、派遣人員、海外合作廠商、雲端管理者是否在其中。ITAR對於符合條件的未機密技術資料的傳送與保存,例如採用高強度的端對端加密,且不保存於或傳送到條文指定的國家,規定不視為出口16。因為有條件,伺服器設定請和資訊系統的同仁一起讀條文。

第四,確認是否有再轉移到第三國。把收到的品項、技術資料或組入這些的產品,從日本送往他國時,可能需要DDTC的書面核准9。這和日本外匯及外國貿易法下經濟產業大臣的許可是不同的程序,擁有其一不能取代另一個。這是我自己的整理,個案請向專家確認。

第五,確認是否組入自家產品。如前所述,把ITAR品項當零件用在產品裡,美國的管制會及於整個產品。請在設計階段就確認銷售對象、出口目的地與最終使用者。對難以判斷的品項,有管轄判定(Commodity Jurisdiction,簡稱CJ)程序。無法確定是否屬於ITAR時,以DS-4076表格申請,由DDTC與國防部、商務部協商後判定17。CJ申請該由誰提出、附哪些文件,會因個案而異,請先和交易對象與專家商量。

第六,同步確認日本自己的管制。日本出口貿易管理令別表第一的第1項,列有槍砲、爆炸物、軍用車輛、軍用船舶、軍用航空器、軍用人造衛星等,出口到所有地區都需要經濟產業大臣的許可18。國防裝備的移轉,另有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與運用指針規範。我們既有的文章整理了2026年4月21日決定修正的內容,詳見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與2026年修正的文章(日文)。至於防衛省與經濟產業省的原文,這次調查時自動存取被拒,所以這一點我沒能自行對照原文確認(未確認)。

第七,決定紀錄與諮詢對象。每筆交易都留下調查內容、供應商回覆、核准影本,以及公司內部可接觸的範圍。日後需要說明時,這些就是依據。公司內部沒有專家的話,請在交易初期,就諮詢熟悉出口管制的律師或專業團體。

這七項整理成判斷流程,如下表。

順序 確認事項 答案是「是」或「不知道」時
1 交易是否含有美國來源的國防相關品項或技術資料 以書面詢問供應商與客戶
2 是否被告知屬於ITAR 取得USML類別、核准編號與條件影本
3 是否被告知不屬於ITAR 以書面確認ECCN或EAR99的依據,有疑慮就考慮CJ
4 外國籍員工、委外廠商、雲端管理者是否看得到 限制接觸,並讓運作符合核准條件
5 是否要送往第三國 與專家確認是否需要再轉移核准
6 是否組入自家產品 在設計階段確認銷售對象與最終用途
7 是否適用日本外匯法或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 另案同步確認

確認不屬於ITAR之後的一般EAR程序,請看如何因應EAR(日文)。確認不屬於ITAR的品項,就回到那條流程。

延伸閱讀美國EAR與中國出口管制,也會及於從日本出口的產品:域外適用的辨識方法

ITAR Free的設計與採購,以及2026年進行中的USML檢討

在設計與採購現場,偶爾會聽到「ITAR Free」。意思是不使用受ITAR管制的品項來製造產品,以降低管理負擔與銷售對象的限制。我在條文中找不到官方的認證或定義,請當成業界的俗稱。

實際要做的事很樸實。ITAR的零件能不能換成不在USML上的替代品?替代品是否真的不符合USML的描述?供應商能否以書面證明品項不受ITAR管制?在設計初期就決定好,之後銷售地區擴大時才不會困擾。最要避免的,是假設「應該是ITAR Free」就繼續設計,事後才發現符合USML的概括條款。

USML本身也在變動。依2025年4月9日的第14268號行政命令,國務院表示要讓ITAR管制集中在最敏感的技術19。2026年的主要規則如下。

聯邦公報刊載日 內容 狀態
2026年7月23日 將半自動以下槍械用的消音器等,自第I類移出的暫行最終規則 2026年11月20日生效
2026年8月28日 將加裝航空器生存裝備(ASE)的民用航空器自USML移出的暫行最終規則(9月16日更正) 2026年10月13日生效
2026年9月18日 將部分無人水下載具自第XX(a)類移出的規則 2026年10月19日生效
2026年10月1日 檢討USML及相關定義、豁免規定的規則草案(移出部分品項、整理定義、新增豁免) 意見徵詢至2026年11月30日

10月1日的草案,包含將部分品項從USML移到EAR管轄,例如第VIII類的大部分雷達高度計,以及第II類的部分發射裝置20。草案也包括把第XX類的概括條款細分以縮小範圍,並提議新增一項豁免:外國國防物品為了修理,暫時出口回原製造商時可免許可。再強調一次,這些只是草案,不是確定的內容。

對日本企業來說,這有兩層意義。一是原本受ITAR管制的品項移到EAR後,處理可能變得較輕鬆;二是移過去的品項,仍可能依EAR的600系列等繼續受管制。移出不等於放行。個別品項請確認聯邦公報的生效日,以及DDTC公布的指引。

日本在這個領域,從美國看來也有特別的位置。ITAR第126.14條規定,DDTC對北約成員國、澳洲、日本與瑞典,在某些情形下可核發包括大型專案核准在內的綜合核准21。不過這是由美國登記出口商提出申請的架構,日本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在共同開發等場合,把它理解為美國合作夥伴可能考慮的工具即可。

常見的誤解與簡短Q&A

整理一下現場最常聽到的誤解。

「ITAR只是美國公司的事吧?」不是的。條文對包括日本公司在內的外國人,在出口、再轉移與技術資料的揭露上設有條件。登記義務是針對在美國境內製造或出口的人(22 CFR 122.1(a)),所以日本公司通常只有在設有美國法人,或從事特定的仲介活動時,才會是登記對象22。登記並不賦予出口的權利,只是申請核准的前提。登記費用,新登記者是每年3,000美元起。

「不出成品就沒關係。」圖面、規格書等技術資料的提供,以及設計、修理等國防服務的協助,也都在管制範圍內。用電子郵件寄圖面,或用螢幕分享給對方看,只要不符合條件,都可能出問題。

「ITAR只管戰爭用的武器吧?」USML包含軍用電子設備、感測器、材料、引擎零件等與民間工業相近的品項。請不要看品名,而是把品項與清單的文字對照後判斷。

「ITAR Free就絕對安全。」只有在以書面確認替代品不在USML上之後,才能這樣說。憑印象往下做,是最危險的做法。

「ITAR裡出現的國家清單,是不能交易的對象清單吧?」那是另一回事。第126.1條規定對特定國家的出口,原則上採取不核准的政策,這是國家層級的政策分類,並非對個別企業的是非判斷23。交易對象的確認,要另外用制裁清單和實體清單比對,三份清單的比較請看三種限制名單的比較(日文)。

再補三個簡短的問題。

問:小公司也需要確認ITAR嗎?答:需要。ITAR取決於品項與技術資料的性質,與公司規模無關。人手少的公司,反而把向供應商書面確認這件事變成固定步驟,負擔會比較小。

問:供應商口頭說「沒問題」。答:請他們提供書面。口頭說明事後不能當依據。

問:判斷錯了,會馬上被處罰嗎?答:條文中的處罰,是對故意違反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罰款。發現錯誤時,自願揭露可作為減輕的因素。請不要放著不管,儘早找專家商量。

下一步

讀到這裡,也許你還是覺得「不知道我們的交易有沒有牽涉ITAR」。這很自然。今天就能做的第一步很小:挑一筆最近和美國交易對象的往來,看看收到的圖面或規格書上有沒有出口管制的標示。然後寫一封只有一行的電子郵件問供應商:「這個品項是否受ITAR管制?」那封回信,就是確認的入口。

我喜歡把出口管制看成「讓交易通過的工作」,而不是「擋下交易的工作」。選對入口,規則就會變成交易的路徑。ITAR看起來沉重,但只要依順序確認,日本企業也能看見可以走得下去的路。

TRAFEED是支援日本側的貨品鑑定與交易對象確認,整合在同一個流程裡的出口管制AI代理。它不會對美國規則做最終判定,但可以協助整理日本側的判定,並留下交易對象比對的紀錄。最終的鑑定判斷,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做出。服務概要請見TRAFEED服務頁面,個別諮詢請透過諮詢表單聯絡我們。

Footnotes

  1.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 22 CFR Part 120(§120.1、§120.2、§120.11、§120.50、§120.56 等)— 美國聯邦法規彙編(eCFR)— 以2026年11月4日時點的版本,於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0 ↩

  2. 22 U.S.C. 2778 Control of arms exports and imports(刑事罰則在(c))— 美國法典 — 2026年11月6日確認。條文是透過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轉載通讀(uscode.house.gov無法自動存取)—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2/2778 ↩ ↩2

  3. 22 CFR §120.31(國防物品)、§120.32(國防服務)、§120.33(技術資料)—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0 ↩ ↩2 ↩3

  4. 22 CFR §121.1 The 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21類)—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1 ↩

  5. 22 CFR §120.11 Order of review((a)管制要件、(c)組入後仍適用、(d)其他規則的可能)—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0 ↩ ↩2

  6. 22 CFR §123.1 Requirement for export or temporary import licenses(DSP-5、DSP-73、DSP-61、DSP-85)—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3 ↩

  7. 22 CFR §124.1 Manufacturing license agreements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agreements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4 ↩

  8. 15 CFR §734.4 De minimis U.S. content(10%、25%、600系列的例外)、§734.3 Items subject to the EAR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34 ↩ ↩2

  9. 22 CFR §123.9 Country of ultimate destination and approval of reexports or retransfers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3 ↩ ↩2 ↩3

  10. 22 CFR §120.50 Export((a)(2)與(b))、§120.56 Release、§120.63 Foreign person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0 ↩

  11. 22 CFR §126.18 Exemptions regarding intra-company, intra-organization, and intra-governmental transfers to employees who are dual nationals or third-country nationals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6 ↩

  12. 22 CFR §127.10 Civil penalty、§127.7 Debarment — eCFR — 以2026年11月4日時點的版本,於2026年11月6日確認(民事上限金額於2025年1月10日的聯邦公報90 FR 1868最後修正)—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7 ↩ ↩2

  13. Penalties & Oversight Agreements — 美國國務院 國防貿易管制局(DDTC)— 2026年11月6日確認。2021年命令書的金額,依據搜尋時顯示的命令書文字;原件為掃描影像PDF,全文未確認 — https://www.pmddtc.state.gov/ddtc_public?id=ddtc_kb_article_page&sys_id=384b968adb3cd30044f9ff621f961941 ↩

  14. 22 CFR §127.12 Voluntary disclosures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7 ↩

  15. 22 CFR §123.10 Nontransfer and use assurances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僅確認條文標題,細節未確認)—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3 ↩

  16. 22 CFR §120.54 Activities that are not exports, reexports, retransfers, or temporary imports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0 ↩

  17. 22 CFR §120.4 Commodity jurisdiction、§120.12 Commodity jurisdiction determination requests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0 ↩

  18.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一 第一項 — e-Gov法令檢索(日本)—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laws.e-gov.go.jp/law/324CO0000000378 ↩

  19.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 (ITAR): Review of the U.S. Munitions List and Related Definitions and License Exemptions(91 FR 62361,前言提及第14268號行政命令)— 美國聯邦公報 — 2026年10月1日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10/01/2026-20079/international-traffic-in-arms-regulations-itar-review-of-the-us-munitions-list-and-related ↩

  20. 同上(草案內容與意見徵詢期限,依聯邦公報的記載)。另有2026年的其他規則:USML第XX(a)類修正規則(91 FR 59063,2026年9月18日,2026年10月19日生效)、航空器生存裝備規則(91 FR 55457,2026年8月28日,2026年10月13日生效,更正見91 FR 58610)、第I類消音器規則(91 FR 46279,2026年7月23日,2026年11月20日生效)。後兩者僅確認摘要,全文未確認 —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9/18/2026-19211/international-traffic-in-arms-regulations-modification-of-us-munitions-list-category-xxa ↩

  21. 22 CFR §126.14 Special comprehensive export authorizations for NATO, Australia, Japan, and Sweden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6 ↩

  22. 22 CFR §122.1 Registration、§122.3 Registration fees、§120.13 Registration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2 ↩

  23. 22 CFR §126.1 Prohibited exports, imports, and sales to or from certain countries — eCFR —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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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讀完這篇後,下一個疑問的文章。

  1. 1讓外國人透過網路使用GPU,算不算「出口」?美國RASA法案,以及日本法制是否有同樣的空缺晶片本身出口得了管,但讓人透過網路連線使用同一批晶片,卻管不到。這個落差究竟從何而來?本文以美國出口管理規則(EAR)的條文、美國商務部BIS自己的解釋函,以及日本《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的條文為依據逐一釐清,並說明美國RASA法案的真實內容、日本是否存在同樣的空缺,以及實務上應該確認哪些事項。
  2. 2美國EAR與中國出口管制,也會及於從日本出口的產品:域外適用的辨識方法從日本運往第三國的產品,也可能受美國EAR與中國出口管制的約束。但「只要有一個美國製零件就一定適用」是常見的誤解。本文依據法規與公告的原文,整理EAR的四個適用入口、最低含量規則(10%與25%)的計算、外國直接產品規則,以及中國稀土0.1%規則的內容與現況,並說明如何確認自家公司是否受到波及。
  3. 3台灣供應商的美國EAR再出口管制實務:EAR99、de minimis與直接產品規則怎麼看和台灣的電子零組件、材料與設備供應商討論出口管制時,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我們是台灣公司,出貨也不經過美國,美國的法規應該管不到我們吧?這個直覺完全可以理解,但在美國出口管理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以下簡稱EAR)底下,它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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