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TIMEWELL的濱本。
談到交易對象查核,常有人問「到底該看哪一份清單」。美國的Entity List、歐盟的制裁清單、日本的外國使用者清單,名字大家都聽過,但能講出各自規模的人不多。
有位在台灣布局的日本企業朋友問我「台灣那邊該看什麼」,於是我把兩邊都取回來數了一遍。台灣11,664件、日本835件,相差約14倍。
不過把這個數字讀成「台灣比較嚴格」是錯的。數的過程中我逐漸發現,兩國在「清單」這件事上的做法,根本不同。
我是怎麼數的
台灣這邊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開的「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它登錄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可以直接以CSV取得,更新頻率標示為每日一次。2026年8月27日取得時為11,664件,欄位有名稱、別名、地址、護照號碼、產製日期共五項。
日本這邊是經濟產業省的「外國使用者清單」。2025年9月29日修正後為15個國家地區的835個團體(增加87),自2025年10月9日起適用。這次修正除了原本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疑慮之外,還新增了需確認通常武器開發及交易狀況的外國團體資訊。
在開始數之前,得先確認兩者的定位。跳過這一步,比較本身就不成立。
不是數量不同,是思路不同

先看日本。經產省對外國使用者清單明確寫著**「並非禁運清單」。它的定位是為了提升全面性管制的實效性,把疑慮尚未消除的團體資訊作為參考提供**給出口業者。當清單上的團體是最終使用者時,除非明確不會用於武器開發,否則必須申請出口許可。
也就是說,日本的清單是日本政府自己有疑慮的團體。15個國家地區、835個團體這個規模,來自它的性質。
再看台灣。資料集的說明寫著:協助企業檢視交易相關對象是否屬各國政府公佈之具出口管制高風險的個人或實體。
台灣的名單,是把各國的清單集結成一份來發布的。 並不是只收台灣自己的指定。所以會是11,664件這個規模。
想通這一點之後,「14倍」的意義就變了。日本是在說「我們有疑慮的是這些」,台灣是在說「世界各國主管機關點名的都在這裡,拿去比對」。 目的不同,所以多的那邊並不等於比較好。
說明文還更進一步,指出不只在出口與再出口時,連國外受管制客戶匯款給國內廠商時、對受管制客戶的貨品提供服務時也應比對。除非已通知政府並取得出口許可,否則這些交易一律中止。以實務指引來說,寫得相當具體。
想先確認貴公司的現況,可以從3分鐘出口管制檢查開始。
台灣的名單大幅偏向俄羅斯
台灣這邊有地址欄位,我把所在地做了機械分類。

俄羅斯以3,554件突出,占有填寫地址的10,401件中的34%。其次是中國與香港1,282件、伊朗1,140件、敘利亞537件、北韓389件。
先說明:這是以正規表示式從地址字串推定的分類。未填地址的有1,263件,地址中不含國名而無法判別的有1,822件,合計3,085件、占整體26%沒有分類到。請當成觀察趨勢用的統計,而非精確的國別內訳。
即使如此,俄羅斯的比重仍然明顯。2022年以後各國陸續堆疊的對俄措施,就這樣成束地呈現出來。集結各國清單這種做法,只要有哪個國家大量指定,份量就會跟著膨脹。
還有一點想寫給實務工作者。名單中有17件所在地在美國。 這不代表美國企業被視為有問題。受制裁對象的關聯實體,地址可能設在美國境內。列入清單=那個國家或企業有問題,這種讀法是不對的——這是處理這類資料的基本功。日本企業當然也可能出現在外國的清單上。
台灣不是「參考」,而是以許可制在運作
還有一個與日本清單決定性的差異:台灣的名單不是參考用的。
國際貿易署2026年4月1日的發布中,把運作方式寫得很清楚。國內廠商若要出口給名單中受管制的實體,須事先取得輸出許可證才能出口。而且還寫著「海關將協助執行邊境攔查」,也就是海關會在邊境攔下。未經許可就想出口給名單對象,通關不會放行。
日本的外國使用者清單被定位為「並非禁運清單」的參考資料,當清單團體是最終使用者時需申請許可;而台灣則是名單本身界定了許可制的適用範圍,並與海關的邊境執法直接連動。同樣用「比對用的清單」這個詞,但不是同一種東西。
同一份發布也讓名單的做法浮現出來:「主要參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及友盟國家的制裁與管制名單」。這也再次印證了我數出來的11,664件這個規模的成因。
更新的實況也很具體。2026年4月1日的更新新增俄羅斯、海地、土耳其、中國大陸、阿聯等67個實體並移除8個,並寫明當時累計已逾11,414個實體。與我在8月27日取得的11,664件並排,等於約5個月增加了250件左右。
台灣的管制清單本身也在動。2026年2月11日修正了「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並即日生效,反映了瓦聖那協議等國際管制清單的更新。清單改寫的節奏是以數個月計,而不是以年計。
實務工作者該帶走的事
只看日本的清單是不夠的。 835個團體是日本政府表明有疑慮的對象。台灣的名單有11,664件,代表世界上有大量日本清單沒有點名的對象。在台灣有子公司或交易對象的企業,台灣這邊另有比對義務。
只看台灣的名單也不夠。 反過來也成立:台灣的名單是各國清單的集結,未必反映日本特有的疑慮。要從日本出口,就得看外國使用者清單。
把更新頻率的差異納入運作。 台灣標示每日更新,日本則是每次修正時公布,最近一次是2025年9月29日修正、10月9日適用。如果沒有管理手上那份清單是什麼時點的,就會一直拿舊清單在比對。 我認為這是實務上最容易發生的事故。
另外,日本這次修正新增了通常武器開發相關的團體資訊,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除了既有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疑慮之外,這是配合通常武器補完性出口管制檢討而追加的。該確認的範圍變寬了。
我們的TRAFEED提供符合日本經產省基準的貨品鑑定支援與交易對象查核。不過在導入工具之前,我更希望先確認的是:目前貴公司比對的清單有幾份,各自是什麼時點的。 這一點答不出來的話,討論件數是沒有意義的。
關於違規的實況,我在清點經產省6年分析的那篇寫過,最大的原因是「根本沒做鑑定」。清單比對也是同樣的結構:最危險的狀態,是沒察覺有些對象自己從來沒比對過。
重點整理
- 台灣「出口實體管理名單」11,664件(2026年8月27日取得,更新頻率為每日)
- 日本「外國使用者清單」15個國家地區、835個團體(2025年9月29日修正、增加87,10月9日適用)
- 件數相差約14倍,但清單的性質不同
- 台灣是把各國政府公布的清單集結後發布;日本是列出自己有疑慮的團體,且並非禁運清單、屬參考用
- 台灣名單的所在地以俄羅斯3,554件最多,中國與香港1,282件、伊朗1,140件(依地址推定,26%未能分類)
- 名單中也有17件位於美國。列入是管制上的區分,不是對企業的是非判斷
- 台灣的說明文要求不只出口時,連收到匯款時與提供服務時都要比對
- 台灣的名單不是參考用,而是許可制的適用範圍,未經許可海關不放行
- 台灣於2026年4月1日新增67個實體、移除8個;管制清單本身也在2026年2月11日修正並即日生效
數完之後最讓我信服的,是「多不等於嚴格」這個再理所當然不過的事。台灣承擔了把世界各國的清單收攏起來發布的角色,日本則收斂地表明自己的疑慮。兩者都合理,只是不兩邊都看,就會留下另一邊的破口。
想討論台灣布局的比對設計,或公司內部的清單版本該怎麼管理,歡迎透過個別諮詢與我們聯繫。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集102368,CSV於2026年8月27日取得)。日本=經濟產業省〈修正提供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等疑慮或通常武器開發等、需確認交易狀況之外國及地區所在團體資訊之「外國使用者清單」〉(2025年9月29日)https://www.meti.go.jp/press/2025/09/20250929006/2025092900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