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株式會社 TIMEWELL 的濱本。
「我們沒有直接賣到那個國家,買方是第三國的貿易商,而且不在任何名單上。」在出口管制的諮詢現場,這是我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可是,把日本、美國、歐盟與 G7 發布的官方資料依序翻開,會發現同一個提醒反覆出現:即使直接交易對象沒有問題,也要看貨物接下來會去哪裡。
先給這篇文章的結論。經過第三國,本身是貿易的日常。問題出在為了避開管制或制裁,而隱瞞最終目的地或最終用途,或讓文件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主管機關對企業的要求,也不是要大家當偵探,而是建立一套流程:透過合約、詢問與公開資料,確認最終目的地、最終用途與最終使用者,發現說不通的地方就停下來。
這篇文章整理三件事:繞道出口是什麼;日本、美國、歐盟與 G7 各以什麼機制因應;以及貴公司今天就能開始的查證做法。內容只採用我能在官方資料中確認的事實,不會指稱任何特定國家或企業涉及繞道。文中引用的案例,全都來自政府公開的資料。
先弄懂幾個詞:「轉運」和「繞道」差在哪裡
先用宅配來比喻。你把包裹寄給朋友,再請朋友轉寄給另一個人,這是很普通的事。但如果有人不想讓真正的收件人拿到包裹,就把寄件單上的地址改成朋友家,收件人姓名也換成別人,再在後段把原本的地址貼回去,情況就不一樣了。兩種情形的包裹都經過另一個人的家,但後者是為了隱藏目的地才繞的路。出口管制所說的「繞道」,指的就是後者。
在往下談之前,先把本文會用到的詞整理成表。第一次接觸這個領域的朋友,請先看這一張。
| 詞彙 | 意思 |
|---|---|
| 繞道出口(diversion、circumvention) | 為了避開受管制的交易對象或地區,經由第三國或另一家公司送貨 |
| 轉運(transshipment) | 在中途的港口或機場,把貨物換到另一艘船或另一架飛機上。這本身是正常物流 |
| 再出口 | 把已進口的貨物再出口到別的國家 |
| 最終目的地 | 貨物最後抵達的國家或地區,與中途經過的地點不同 |
| 最終使用者(end user) | 最後使用貨物或技術的人或組織。貨運業者與中間貿易商通常不算 |
| 最終用途(end use) | 貨物最後用來做什麼 |
| catch-all 管制 | 日本的制度。即使貨品不在管制清單上,只要用途或使用者有疑慮,就須取得許可。正式名稱是「補充性出口管制」 |
| 通知要件(inform requirement) | 接到經濟產業大臣「請申請許可」的通知後,就須取得許可的機制 |
| 共通高優先度品項(CHPL) | 日本、歐盟、英國與美國共同列出、須提防被繞道送往俄羅斯的 50 項貨品,以 6 位數 HS 稅則號列表示 |
| 紅旗(red flag) | 提醒交易可能有異常的警戒訊號 |
| 規避制裁 | 鑽制裁漏洞的各種行為。繞道出口是典型手法之一 |
還有一點要先釐清。2026 年 8 月美國白宮發表報告而受到關注的「轉運詐騙」,主要談的是為了逃避關稅而偽造原產地。我已另外依一次資料整理過那份報告(白宮轉運詐騙報告與日本的處境)。本文談的不是關稅,而是出口管制與制裁的繞道。關稅問的是「要繳多少」,出口管制問的是「能不能出」,同一批貨可能同時被問到這兩個問題。
繞道的三種型態,以及實際發生過的做法
我把繞道分成三種型態。第一種是實體路線:貨物本身經由第三國運送。第二種是換名義:真正的最終使用者用另一家公司的名字下單。第三種是用文件隱藏:目的地、品名或價格,申報成與實際不同的內容。現實中的案例,通常是三者混在一起。
來看政府公開的案例。日本經濟產業省 2025 年 9 月的資料,列出了一件行政處分。大阪的一家貿易公司與其代表人,在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6 月之間,分 18 次出口了 523 件摩托車、水上摩托車等受限出口至俄羅斯的貨品。實際的最終目的地是俄羅斯,卻申報成前往另一個國家,也沒有取得大臣的核准。處分內容是公司與代表人各被禁止出口一年(2025 年 5 月 16 日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同時也被科處刑事處罰。依同一份資料,公司被處罰金 500 萬日圓,代表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1。
這個案例的核心,在於文件上的目的地與實際目的地不同。同時也要留意它沒有說明的事:它描述的是特定公司的行為,並不表示被申報為目的地的那個國家有任何涉入。寫在表單上的國名,可能只是個名目。
同一份資料還有一張示意圖。日本製造商 A 公司,指示海外子公司向第三國的 B 公司購買機械零件,B 公司再把零件運到俄羅斯的子公司。資料並註明,背景是業務現場與法務部門之間溝通不足1。我從這裡看到的是,繞道不一定從惡意開始。公司內部連動薄弱時,出於善意的交易,也可能在結果上變成規避管制的形狀。
再舉一個貼近現場的假設例子。這不是真實案例。某零組件廠商每個月賣幾十個電子零件給國內貿易商。從某個月起訂單暴增,詢問最終用途,對方只回答「用於國內設備」。送貨地址是倉庫,貨款也不是貿易商付的,而是交易中從未出現的另一國公司匯來。每一點或許都有合理解釋,但放在一起看,就看不出貨物到底往哪裡去。官方資料所說的「紅旗」,就是這種小小不一致的累積。
日本與臺灣的架構:補充性管制、通知要件,以及過境與轉口
日本的出口管制有兩張大網。一張是清單管制,依性能與規格,管制《出口貿易管理令》別表第 1 所列的貨品。另一張是 catch-all 管制:即使貨品不在清單上,只要可能用於開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或傳統武器,就須取得許可。這跟繞道有什麼關係?清單管制看的是「出什麼」,繞道則是讓「賣給誰、送去哪、做什麼用」變得模糊。catch-all 管制,就是要求出口人把這塊模糊的部分查清楚。
觸發許可義務的入口有兩個。第一個是客觀要件:出口人從合約或取得的文件中,得知貨品可能用於武器開發。它又分成用途要件與使用者要件。第二個是通知要件:接到經濟產業大臣要求申請許可的通知2。條文的細節,我另在《catch-all 管制的三項要件》(日文)逐條整理過;使用者有疑慮、但「明顯並非用於武器」時的判斷標準,則寫在《「明顯」指引解說》(日文)。
就繞道而言,最需要掌握的是 2025 年 10 月 9 日施行的修正。經濟產業省說明,在 2024 年 4 月審議會的中期報告之後,相關政令與部令於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布,並於同年 10 月 9 日施行3。查對條文,《出口貿易管理令》第 1 條第 3 項規定,把別表第 1 的第 16 項貨品(清單管制以外的幾乎所有貨品)出口到別表第 3 所列的國家與地區,也就是 A 組國家時,須依《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第 48 條第 2 項取得許可;而第 4 條第 2 項第 3 款則規定,未收到通知要件之通知時,不適用該項規定4。換句話說,過去不在 catch-all 管制範圍內的 A 組國家出口,現在只要政府發出通知,就會變成須取得許可。
為什麼這樣設計?我的解讀是,這是為了防範經由友好國家的繞道。不過這只是我從條文讀出的看法,並非我確認過的官方說明。可以確定的是,這裡疊了兩張網:一張是出口人自己的察覺(客觀要件),一張是運用只有政府才掌握的資訊(通知要件)。政府有時看得到整體的交易樣貌,這是單一企業看不到的。
日本的對俄制裁,也考慮到了繞道。依經濟產業省的資料,輸往俄羅斯的貨物中,輸往指定團體的,以及屬於《出口貿易管理令》別表第 2 之 3 的品項,須依《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第 48 條第 3 項取得出口核准,而且原則上不予核准。被禁止出口的團體,日本指定了俄羅斯 561 個、白俄羅斯 27 個,以及位於第三國的 56 個(2025 年 9 月時點)1。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指定屬於管制上的分類,並不表示被指定的團體有不當行為。同一份資料也呼籲,即使出口對象不是俄羅斯,只要是受俄羅斯出口禁令限制的品項(包括 CHPL 品項),也要仔細確認最終使用者1。
經濟產業省另外列出了 11 項「須特別留意的例子」。我會在後面的查證清單中一併整理。
臺灣怎麼處理過境與轉口
順帶說明臺灣的做法,供經手臺灣航線的朋友參考。依臺灣《貿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須據實申報用途與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輸往管制地區的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臺灣的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5。和日本一樣,臺灣的制度也把「貨物經過哪裡」納入管制範圍。實務上的許可時點與申請人,我在《過境、轉口與保稅倉的許可實務》(連結)有逐條整理;紅旗的使用方式與切結書的填寫,則在《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實務指南》(連結)。
美國的架構:再出口的責任,與「不准視而不見」
美國《出口管制規則》(EAR)不只管從美國出去的貨物,也涵蓋美國原產品項與美國技術在第三國之間的再出口。對日本與臺灣的企業來說,把含有美國原產零件的產品從本國運到第三國時,就可能碰到這套規則。適用範圍的細節留給其他文章,這裡只介紹與繞道最相關的兩個概念。
第一個是「Know Your Customer(認識你的客戶)」指引。它收錄在 EAR 的 Part 732 附錄 3(Supplement No. 3),由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IS)發布。骨幹是:沒有紅旗時,原則上沒有主動查核客戶說法的義務;一旦有紅旗,就有義務查明可疑的情況。指引並寫明「不要自我蒙蔽(do not self-blind)」:刻意切斷正常業務中流入的資訊,或採取迴避壞消息的方針,都不能免除責任。員工不知道如何處理紅旗,這件事本身也可能被視為一種自我蒙蔽6。疑慮無法消除時,就放棄交易,或向 BIS 諮詢。這個流程,臺灣與日本的企業都可以直接放進自己的作業程序。
第二個是「知悉」的範圍。依 EAR,「知悉」不只包括確定知道,也包括意識到高度可能性,並可從刻意迴避事實的行為推定。BIS 在 2024 年 7 月的指引註腳中,引用了這個定義7。此外,EAR 也把「為了規避規定而進行交易或行為」本身,列為獨立的違規類型(15 CFR 764.2(h))8。也就是說,只要被認定有規避的意圖,這個意圖本身就可能構成問題。
對於不在任何公開名單上的對象,BIS 也有幾種提醒企業的方式。2024 年 7 月 10 日的指引說明了四種。第一種是「供應商清單(supplier list)」通知信:BIS 依商用資料,告知企業哪些未列入公開名單的外國業者,被認為把 CHPL 品項轉往俄羅斯。第二種是 Project Guardian 請求:請企業留意特定對象或詢價,一旦發現就暫停處理訂單,並聯絡當地的 BIS 辦公室。第三種是「紅旗信(red flag letter)」:告知企業其客戶很可能曾違反 EAR,再出口過同類品項。第四種是「Is informed」通知:BIS 針對特定品項或特定對象,向個別企業通知額外的許可要求7。第四種與日本的通知要件十分相似。日美兩國都運用政府掌握的資訊,額外多撒一張網。
指引也寫明,收到紅旗的企業該怎麼做:取得能消除疑慮的資訊,詳細記錄查證的步驟與判斷理由;若無法消除,就放棄交易或申請許可。明知有紅旗卻未取得許可就繼續交易,在之後的行政執法中會被視為加重因素。反過來,主動向 BIS 提供資訊、配合調查,則會被視為減輕因素7。
美國另有看股權結構的 BIS 50% 規則(Affiliates Rule),把由名單上的對象直接或間接持股 50% 以上的公司也納入限制,堵住一條繞道的路。這項規則的適用時點變動過不只一次,最新狀況請看BIS 50% 規則解說與聯邦公報。我在 2026 年 11 月 6 日這個時點,沒能確認它目前的狀態,因此本文不下判斷。
歐盟與 G7:用合約把買方綁住
歐盟從合約面著手。2023 年 12 月 18 日通過的理事會規章(EU)2023/2878,在規章 833/2014 新增了第 12g 條,也就是所謂「禁止再出口至俄羅斯(No re-export to Russia)」條款9。
條文規定,歐盟出口人向第三國銷售、供應、移轉或出口附件 XI、XX、XXXV 所列的貨品與技術、附件 XL 的共通高優先度品項,以及特定槍砲彈藥時,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必須以合約禁止再出口至俄羅斯,以及為在俄羅斯使用而再出口。但附件 VIII 所列的夥伴國家除外。合約中須訂有違約時的適當救濟措施;對方違約時,出口人一旦知悉,須通知自己所在成員國的主管機關。2023 年 12 月 19 日以前簽訂的合約,則可延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或合約屆滿日,以較早者為準9。
歐盟執委會的 FAQ(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的版本)舉例說,救濟措施可以包括終止合約與違約金,並建議把這個條款定位為合約的實質要素。它提供的範本,要求買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俄羅斯銷售或再出口,要盡最大努力避免下游的轉售業者破壞條款目的,要建立監控機制,一有問題立即通報,並在收到請求後兩週內提供資訊10。同一份 FAQ 說明,截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附件 VIII 的夥伴國家包括日本10。之後條文是否有變動,我沒有確認。
這不是日本或臺灣企業自己的義務。但向歐盟供應商採購,或與歐盟企業合作在第三國銷售時,被要求簽署類似條款的情況並不罕見。能說明「為什麼需要」,談判就不會卡住。這背後的法律機制,是歐盟決定用合約來嚇阻繞道。條款怎麼寫,可以參考《最終使用者證明書與切結書實務》(日文)。
同一規章的第 12 條還禁止明知且故意參與以規避制裁為目的或效果的活動。執委會的 FAQ 說,若懷疑有規避情形,請向國內主管機關通報,或使用歐盟的檢舉管道10。
G7 則試圖把這些做法在國際上拉齊。G7 在 2023 年 2 月成立執法協調機制,同年 9 月在其下設出口管制執法工作小組。2024 年 9 月 24 日,該小組公布了給產業界的最新指引1112。日本經濟產業省也公布了日文翻譯(暫譯)。這份指引有四個部分:繞道風險較高的品項清單、紅旗指標、企業的最佳實務,以及可用於查證的資料來源。
品項清單就是前面提到的共通高優先度品項(CHPL),由歐盟、日本、英國與美國共同擬定,以 6 位數 HS 稅則號列列出 50 項。指引把它分成 Tier 1 到 Tier 4。Tier 1 是積體電路,因為俄羅斯自身的生產有限、全球製造商也少。Tier 2 是無線通訊等其他電子設備,Tier 3 是其他電子零件與機械零件,Tier 4 則是電子零件與電路板的製造、檢測設備,以及 CNC 工具機11。經濟產業省 2025 年 9 月的資料,則把同樣 50 項整理成:積體電路 4 項、通訊設備 5 項、二極體與電晶體等 16 項、機械與光學零件 9 項、半導體製造相關 11 項、數值控制工具機相關 5 項1。清單內容會更新,最新版本請務必到各主管機關的網站確認。
針對出現紅旗時的處理,指引寫得相當具體。把交易各方與公開的制裁名單比對時,名稱與地址要分開比對。只有地址吻合時,可能涉及空殼公司或公司設立代辦業者,須進一步查證。其餘還包括:追問最終用途與最終使用者、調查公開的企業登記與貿易資料、取得書面切結不會轉移給俄羅斯、白俄羅斯或第三國受制裁對象、修改經銷合約等。若查證後疑慮仍在,就應放棄交易,並向主管機關提供資訊11。把這些要點對照日本案例的解說,可參考《日本製零件遭繞道調達與紅旗》(日文)。
今天就能做的事:詢問、合約與異常的判斷依據
接下來談實務。光讀官方文件,不容易知道從哪裡開始。我把它們整理成三個工具:向交易對象提出的問題、放進合約的條款,以及判斷異常的依據。
先從問題開始。面對新客戶,或訂單狀況有變的既有客戶,請以書面提出下列問題,之後才能證明你是怎麼處理的。
- 貴公司的事業內容為何?主要客戶在哪些國家、屬於哪些產業?
- 這批貨品的最終用途是什麼?會組裝進哪項產品或設備?
- 最終使用者是誰?請提供公司名稱、地址與事業內容。
- 貨物會經過哪些國家或地區,才送到最終使用者?
- 是否預定轉售給第三方?若有,對象與所在國家為何?
- 貨款將由哪一家公司、從哪個國家的帳戶匯出?
- 貴公司可否書面切結,不會把這批貨品轉移給俄羅斯、白俄羅斯或其他受限對象?
第 7 項的書面切結,是 G7 指引建議的措施之一11。對方無故拒絕提供,在指引中本身就被列為紅旗。
其次是合約。歐盟的範本條款,可以作為檢視自家合約時的參考。值得納入的包括:明確禁止直接與間接的再出口、要求轉售業者承接同樣的義務、監控與提供資訊的義務、違約時的終止與違約金等救濟措施,以及買方知悉問題時的通報義務10。不過,歐盟條款是配合歐盟法規寫成的。要放進臺灣或日本的合約時,準據法、管轄,以及與本國出口管制法令的義務是否一致,都請與律師一起確認。也不要把條款當成護身符。條款能讓對方的責任更明確,但不能取代出口人自己的查證義務。
最後是判斷異常的依據。我把經濟產業省針對 CHPL 品項出口所列的 11 個例子,和 G7 指引的紅旗合併,依「在什麼場合會注意到」重新整理111。
| 場合 | 可作為依據的異常 |
|---|---|
| 客戶本身 | 貨品與客戶的事業不相符。詢問最終用途卻沒有明確回答。地址是住家。網站資訊稀少或根本沒有 |
| 訂單內容 | 2022 年 2 月以後才第一次詢價。訂購量暴增,或相對客戶規模過大。條件好得不尋常,如價格高於市價、全額預付。交期極短 |
| 送達處 | 最終送達處是貨運業者。最終使用者尚未確定。運輸路線不明或繞遠路。送貨指示在最後一刻變更 |
| 文件與金錢 | 文件不齊全或前後不一致。貨款由交易中未出現的第三國公司匯入。發票金額被拆小。拒絕提供書面切結 |
| 對方的背景 | 在俄羅斯等地有分公司、子公司或股東。與受指定團體位於同一地址。與出現在各國公開名單上的對象有關聯 |
重點是,不要因為符合其中一項就斷定有問題。G7 指引本身也寫道,單一紅旗並不表示有不法,必須綜合考量周邊所有事實11。符合的項目增加時,就進入追加詢問與調查;仍然說不通,就停下來。這個順序應該寫成公司的程序,而不是靠承辦人的直覺。如何實際查證交易對象,可參考《最終使用者查證基礎》(日文)。
萬一發現讓你在意的交易,依下列順序處理比較穩妥。
- 暫停出貨或合約的履行。
- 以書面提出上面的問題,並留下回覆的日期與內容。
- 用公開的制裁名單、企業登記與貿易資料,同時比對名稱與地址。
- 判斷情況能否說得通,對方的真實性與交易的正當性能否確認,並記錄理由。
- 疑慮仍在時,放棄交易或向主管機關諮詢。在日本,經濟產業省貿易管理課是窗口1。
拿不定主意時,請往「停下來」的方向傾斜。晚了幾天的出貨可以追回來,被懷疑之後失去的信任,卻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重建。
常見的誤解
最後,把前面談過的內容,換成現場常聽到的誤解,再看一次。
第一個誤解是「對方不在名單上就沒問題」。名單只是主管機關已經掌握的對象的紀錄。BIS 針對公開名單以外的對象,用信件提醒企業;G7 指引建議連地址都要比對。這些都是以「名單之外也有風險」為前提711。
第二個是「貨是到第三國,與日本的管制無關」。catch-all 管制在得知最終用途或使用者有疑慮時,不論目的地為何,都要求取得許可。即使是 A 組國家,收到通知要件的通知後,也須取得許可4。
第三個是「交給經銷商處理,我們不知道」。美國指引指出,員工不知如何處理紅旗,本身就可能被視為自我蒙蔽6。經濟產業省也呼籲出口人,建議海外子公司與經銷商檢查制裁對象1。
第四個是「合約裡寫了條款就安全」。條款有助於嚇阻並讓責任明確,但無法免除漏看明顯跡象的責任。條款與查證,兩者都要有。
第五個是「繞道是某些國家的企業才會做的事」。我引用的經濟產業省案例,是日本公司謊報目的地的案子。繞道應該從交易的結構與文件的不一致來判斷,而不是從國籍。與其提防特定的國家或民族,我認為對任何國家的交易對象都用同樣的流程提出同樣的問題,既公平,也更有效。
下一步:先問「最終使用者是誰」
讀到這裡,也許有人覺得制度太多了。我也不主張一次全部做好。最小的起手式只有一個:遇到新客戶,或發現訂單有變化時,以書面詢問最終用途與最終使用者。光是提問就有資訊價值,對方不願回答,本身也是資訊。
接著,把適用於貴公司業務的異常依據,整理成一張檢核表,讓業務、法務與物流看同一張表。正如經濟產業省的案例所示,業務現場與法務部門之間的溝通落差,可能成為繞道的入口。
制度細節上有疑問時,可以向經濟產業省貿易管理課諮詢。想借助外部力量時,TIMEWELL 的出口管制 AI 代理 TRAFEED,可以協助交易對象的比對與查證紀錄的建立。不過,最終的貨品判斷與交易能否進行,永遠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決定。想談談貴公司的情況,歡迎透過個別諮詢與我們聯絡。
最後留一句個人感想。讀這些資料時,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主管機關並不是要求企業「懷疑」,而是要求企業「查證並留下紀錄」。懷疑是一種情緒,查證是一套程序。只要變成程序,承辦人換了、新的國家法規增加了,公司仍然能持續問同樣的問題。
參考資料
※ 列入管制名單或遭指定,屬於管制上的分類,並非對該企業或團體是非的判斷。本文是依官方公開資料所做的一般性說明,不針對個別交易判斷能否進行。最終判斷請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做出。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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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產業省貿易管理部貿易管理課《對俄制裁的風險與因應必要性》(日文),2025 年 9 月。https://www.meti.go.jp/policy/external_economy/trade_control/01_seido/04_seisai/downloadCrimea/20250912_risk.pdf (2026-11-06 確認。所引行政處分為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布,本文省略案名與團體名) ↩ ↩2 ↩3 ↩4 ↩5 ↩6 ↩7 ↩8
-
日本《出口貿易管理令》(昭和 24 年政令第 378 號)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e-Gov 法令檢索 https://laws.e-gov.go.jp/law/324CO0000000378 (2026-11-06 以法令 API 確認) ↩
-
日本經濟產業省《補充性出口管制的修正(2025 年 10 月 9 日施行)》(日文)。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apply-01/20251009_catchminaoshi/20251009catchall.html (最後更新 2026-04-15,2026-11-06 確認) ↩
-
日本《出口貿易管理令》第 1 條第 3 項、第 4 條。e-Gov 法令檢索 https://laws.e-gov.go.jp/law/324CO0000000378 (2026-11-06 以法令 API 確認) ↩ ↩2
-
中華民國《貿易法》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04&flno=13 (2026-11-06 確認) ↩
-
15 CFR Part 732, Supplement No. 3, “BIS's ‘Know Your Customer’ Guidance and Red Flags”。eCFR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part-732 (2026-11-06 確認) ↩ ↩2
-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Guidance to Industry on BIS Actions Identifying Transaction Parties of Diversion Risk”, 2024-07-10。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guidance-complying-bis-letters-identifying-transaction-parties-diversion-risk-v8.pdf (2026-11-06 確認) ↩ ↩2 ↩3 ↩4
-
15 CFR 764.2(h)(Evasion)。eCFR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ection-764.2 (2026-11-06 確認) ↩
-
Council Regulation (EU) 2023/2878 of 18 December 2023(Official Journal L, 18.12.2023)第 1 條第 (28) 款新增規章 833/2014 第 12g 條,及附件 XL。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2878/oj (2026-11-06 以 EUR-Lex PDF 確認) ↩ ↩2
-
European Commission, “‘No re-export to Russia’ claus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s of 18 December 2024)。https://finance.ec.europa.eu/system/files/2024-02/faqs-sanctions-russia-no-re-export_en.pdf (2026-11-06 確認) ↩ ↩2 ↩3 ↩4
-
G7 Sub-Working Group on Export Control Enforcement, “Preventing Russian Export Control and Sanctions Evasion: Updated Guidance for Industry”, 2024-09-24。BIS 刊載版 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g7-updated-guidance-industry-preventing-russian-export-control-sanctions.pdf (2026-11-06 確認) ↩ ↩2 ↩3 ↩4 ↩5 ↩6 ↩7
-
European Commission, “Sanctions vis-à-vis Russia: Commission publishes G7 industry guidance on preventing sanctions evasion”, 2024-09-24。https://finance.ec.europa.eu/news/sanctions-vis-vis-russia-commission-publishes-g7-industry-guidance-preventing-sanctions-evasion-2024-09-24_en (2026-11-06 確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