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TIMEWELL的濱本。
「聽說日本的出口法規幾個月後要改了,還開了公開徵求意見,到底改什麼?」如果你有這個疑問,並不孤單。日本《外匯及外貿法》(日文簡稱「外為法」)的修正,新聞通常只報法律名稱,真正的內容卻散在政令、省令、公告、通達等好幾份文件裡。光是2026年,2月、6月、8月、10月就各有不同的修正在不同日期動起來。
先講結論。經濟產業省(經產省)10月19日開始徵求意見的草案,並不是改寫法律本身,而是修訂法律底下的規定,內容有三大重點:新增或調整管制的貨品與技術、在「未取得許可前不得付款」的規定中新增例外、調整「暫時卸貨後運往外國的貨物」的定義。至於施行時間,省令草案的附則寫的是「自公布之日起算經過二個月之日施行」。不過公布日還沒決定,所以日曆上的日期尚未確定。123
重點整理(2026年10月28日時點)
- 徵求意見中的草案,由修訂《外匯令》與《出口貿易管理令》的政令草案、貨品與技術的省令草案、公告草案、通達草案組成。意見受理至2026年11月18日(週三)必達
- 三大重點:新增或調整管制貨品與技術、「核准前結算」禁止規定的例外、「暫時卸貨後運往外國的貨物」的定義
- 省令草案於公布後2個月施行,公告草案於公布當日施行,公布日尚未公開。上一次(2026年2月施行)的省令則是公布後3個月
- 2026年2月14日新增了肽合成裝置等三項。《外匯及外貿法》本身的修正(對內直接投資)是財務省另一條線,與這次徵求意見無關
2月14日之後還有哪些修正在動,我們在日文版的出口貿易管理令修正一覽中另有整理。這篇文章退一步,從頭畫出整張地圖,讓第一次接觸日本出口法規的人也能跟上,內容只寫能在原文中確認的事實。
先釐清用語:法律、政令、省令、公告、通達
第一個容易卡住的地方,是分不清哪一份文件才是「修法」。日本的法規像疊層蛋糕,從大方向到細節逐層往下。
最上面是法律,這裡指《外匯及外貿法》(外為法),由國會制定。它只訂大框架: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要求出口管制貨品須取得經濟產業大臣的許可,但沒有逐項列出是哪些貨品。1
下一層是政令,由內閣決定,《出口貿易管理令》(簡稱「出口令」)與《外匯令》都在這一層。出口令的附表一是一張很長的表,把須許可的貨品分成大類。再往下是經濟產業大臣訂的省令,其中的「貨品等省令」會在附表一各項底下寫入規格,也就是數字門檻。公告負責個別指定,最貼近實務的通達則規定用語如何解釋、申請如何處理。
用廚房來比喻:法律是「食品必須安全」的方針,政令是菜單的大分類,省令是每樣食材的分量,通達是廚房的作業手冊。分量(省令)改了,方針(法律)一個字都沒變。這次徵求意見也是如此,法律不動,底下四種文件在動。
公開徵求意見是行政機關在決定政令、省令之前,先公布草案、廣泛蒐集意見的程序,依據日本的《行政程序法》,任何人都能參與。經產省表示,收到的意見會作為最終決定的參考,並明確說明不會逐一回覆。1 草案可能因意見而修改,也可能原封不動公布。
2026年2月14日,改了什麼
說到「今年2月起的變化」,多半指的是這一次:2025年11月14日公布、分階段施行,主體於2026年2月14日生效的令和7年(2025年)政令第376號(修訂出口貿易管理令的政令)等一整套規定。45
經產省的說明資料把這次修正分成四大支柱:反映國際出口管制機制(Regime)的共識而調整、把「確定會帶回來的武器暫時帶出」列為特例、擴充官民對話技術管理機制的對象技術,以及許可規定的合理化。4
影響最大的,是**「出口至全部地區都須許可」的貨品新增了三項**。依政令條文,分別是肽合成裝置(附表一第3之2項)、「以幾乎等比例的多種元素構成的合金粉末」(高熵合金粉末)或耐火金屬粉末及其合金粉末(第5項),以及「內建現場可程式化邏輯元件的模組、組裝品或裝置」(第7項)。6 肽是胺基酸連成的短鏈分子;FPGA則是買回去之後,使用者可以自行改寫內部電路的晶片。如果你的產品內建了它,就必須重做貨品鑑定(判斷貨品是否落入管制清單)。
既有品項的規格也有許多調整,包括第2項的壓力測量器、第3之2項的離心機、第5項的超導材料與積體電路、第10項的雷射振盪器等。噴霧乾燥器方面,經產省依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把省令中的「殺菌」改為「消毒」,並將方法限定為使用化學藥劑。經產省說明,判決認為「殺菌」應依澳洲集團(為防止生物、化學武器擴散而設的國際出口管制機制)共識所定的內容來解釋。7
也有放寬的部分。確定會帶回來的暫時出口不再需要許可,例如參加國際體育賽事的選手攜帶的槍枝與彈藥,以及警察廳、海上保安廳為護衛要人而帶出國的防彈衣。依「政府安全保障能力強化支援(OSA)」提供的服務、因媒體實體損壞而重新提供相同程式,也不必再申請許可。對已簽署防衛裝備移轉協定之國家出口的裝備附屬品、零件,則可適用概括許可。47
要特別留意,這一次修正其實分成施行日不同的四個區塊。
| 施行日 | 內容 |
|---|---|
| 2025年11月15日 | 噴霧乾燥器的調整、確定帶回之武器暫時帶出的特例、OSA相關服務免許可、損壞程式媒體的重新提供 |
| 2025年12月1日 | 附表二第33項(鰻魚苗)刪除等 |
| 2026年1月14日 | 官民對話機制的事前報告對象,新增4項技術 |
| 2026年2月14日 | 新增3項貨品、各項規格調整、概括許可擴大 |
出處是經產省的說明資料,以及政令的條文與理由。467 政令的附則寫著「本政令自公布之日起算經過三個月之日施行」,這就帶出下一個問題。6
2月到10月之間,還有哪些動向
2月14日之後,外匯法相關的修正並沒有停。依經產省與財務省的公布資料,依時間順序整理如下。
| 日期 | 事件 | 主管機關 |
|---|---|---|
| 2026年1月30日 | 修正通達中的遺漏與錯字(公布當日施行) | 經產省 |
| 2026年2月14日 | 令和7年政令第376號主體施行 | 經產省 |
| 2026年6月5日 | 《外匯及外貿法》修正法公布(強化對內直接投資審查) | 財務省 |
| 2026年6月16日 | 公布擴充事前報告對象技術的公告(8月16日施行) | 經產省 |
| 2026年10月9日 | 公布針對俄羅斯追加制裁的出口貿易管理令修正政令等(16日實施) | 經產省 |
| 2026年10月19日 | 開始就修訂《外匯令》與出口令的草案徵求意見(至11月18日) | 經產省 |
6月16日的公告,是在官民對話機制中追加「重要管理對象技術」。這個機制要求,在提供外流風險特別高的技術之前,須先向經濟產業大臣報告。經產省說明,目的不是阻止技術移轉,而是透過官民對話落實適當的技術管理。7 依徵求意見的資料,當時提議追加的技術有五項:防焊乾膜(Solder Resist)、GaN基板、永久磁鐵、鈣鈦礦太陽能電池、閃爍體。8 2025年11月時的事前報告對象是15項技術,1月14日加入4項後成為19項,之後又有這次的追加。7
10月9日的修正屬於對俄羅斯制裁的一環,與2月的修正、也與正在徵求意見的草案都是不同的東西。經產省於10月6日發布,將依《外匯及外貿法》針對烏克蘭情勢實施追加措施。9 請注意對照:制裁在公布後約一週就實施,而貨品清單的調整則要花數個月才施行。這個差異,對推測這次草案的時程是個線索。
10月19日公告的修正草案,內容是什麼
接著進入正題。經產省在2026年10月19日,開始就「修訂《外匯令》及《出口貿易管理令》的政令草案等」徵求意見。期間為10月19日至11月18日,草案涵蓋政令、省令、公告、通達四種文件。12 徵求意見要領把目的整理為三大項。
第一項:貨品與技術的新增、調整
要領把這一項定位為「反映國際出口管制機制的共識,以及身為負責任的技術持有國,因應國際情勢所作的修正」。1 以下把政令草案新舊對照表看得出來的變更,改寫成比較白話的說法。
| 對象(項) | 變更內容 |
|---|---|
| 出口令附表一 第3之2項 | 核酸相關裝置中,剔除「只進行核酸連接的裝置」,並分別列明「合成核酸的裝置」與「合成並連接核酸的裝置」 |
| 同 第5項 | 新增用於製造爆裂裝置、煙火品、推進裝置或爆裂物等成型品的裝置,限積層製造(即3D列印方式)用途 |
| 同 第6項 | 明確寫出積層製造用裝置須排除屬於第5項的部分(避免重複) |
| 同 第7項 | 將「取樣示波器」改為「即時示波器」 |
| 同 第12項 | 刪除「水中用照明裝置」 |
| 外匯令附表 第5項 | 新增使用無機纖維等成型品的相關技術 |
| 同 第9項 | 新增使用傳輸通訊裝置,以及簡易爆炸裝置因應裝置之無線發射器等的相關技術 |
| 同 第12項 | 新增使用潛艦的技術、船舶用消音裝置的使用技術,以及氣墊船等的設計或製造技術 |
| 同 第15項 | 新增使用干擾簡易爆炸裝置之裝置等的技術。現行第15項(二)刪除,並在第9項新設(二之二) |
出處是徵求意見要領與政令草案新舊對照表。110 請注意,貨品的管制寫在出口令附表一,技術的管制則寫在外匯令附表。前者管的是機器、實物的出口,後者管的是設計圖、技術指導等技術的提供。
規格內容寫在省令草案裡。例如第5項新增的貨品(省令中編為「六之二」),是為了從含能材料製造爆裂裝置、煙火品、推進裝置或其成型品,而設計或改造的積層製造用裝置,且「具有一個以上超音波擠出機或超音波噴嘴」。3 這是個典型例子,說明省令不只決定機器的名稱,也決定到什麼樣的構造才算納入管制。
通達草案的新舊對照表中,還有許多這三大項說明裡沒有提到的用語解釋增補與整理,例如各項裡「零組件」「附屬品」解釋的位置調整。11 這些是否與徵求意見要領的說明一一對應,在本次確認的範圍內無法判斷。如果某一項與你的產品有關,請直接閱讀新舊對照表。
第二項:在「核准前結算」禁止規定中新增例外
名稱有點難,我換個說法。依《外匯及外貿法》,須許可或核准的交易,原則上在取得許可、核准之前,不得付款或收款。不過政令訂有例外。《外匯令》第6條第5項規定,在須許可或核准的貨品出口、進口中,經濟產業大臣認為「就付款不會對法的目的造成特別阻礙」而以公告指定者,不適用這項禁止。10
這次的草案,在這個例外的入口新增出口令第1條第3項所規定的出口。110 也就是說,與這類出口相關的付款,似乎有了不必等許可就能進行的空間。但實際上哪些會成為例外,只取決於大臣以公告指定的部分,光看條文無法決定範圍,所以必須連同公告草案一起確認。
第三項:「暫時卸貨後運往外國的貨物」的定義
暫時卸貨的貨物,指在日本的港口或機場先卸下,但目的地是日本以外的貨物。條文寫的是「暫時卸貨的貨物中,以目的地為日本以外地區的提單(含航空運單及類似提單的文件)運送者」。10 可以想成從外國運往另一個外國的貨物,中途經過日本。
草案把出口令第4條第2項第3款,從「運往外國的暫時卸貨貨物」這個定義的適用範圍中拿掉。新舊對照表上,現行的「次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修正案中變成「次項第一款」。10 要領把這稱為「定義規定的調整」。1 這與經日本中轉的貨物如何處理有關,從事空運、海運通關與貨運承攬的人,建議閱讀對照表中的該部分。
公告與通達的草案
公告草案,關於出口令第4條「以無償方式進口後應無償出口之貨物」等清單。新舊對照表顯示,從日本出口的貨物中,「在日本境內修理後再出口者」這一項,擴大為「經修理、校正或檢驗後再出口者」。公告寫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通達草案則列出四份要修訂的文件:出口令運用通達、服務交易通達、許可申請書類與注意事項通達,以及概括許可處理要領。1
從公布到施行,要幾個月
「從公布到施行大約兩個月」這個印象,用在這次的草案是對的。徵求意見中的省令草案,最後一頁(附則)是這樣寫的。
1 本省令自公布之日起算經過二個月之日施行。 2(預備行為)欲就依本省令修正後的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一及外匯令附表所定貨品或技術,取得《外匯及外貿法》第25條第1項或第3項,或第48條第1項許可者,於本省令施行日前,亦得提出該許可之申請。
出處是省令草案的最後一頁(附則)。3 也就是說,如果草案照原樣公布,決定貨品與技術規格的省令,會在公布兩個月後施行,而且在那之前就能針對修正後的品項申請許可。公告草案則寫明於公布當日施行。12 至於政令,公開的只有新舊對照表,資料裡沒有附則。10 政令的施行日,要等公布後才能確認。
不過,期間每次修正都不一樣。以下依經產省的修正資訊頁面與2025年徵求意見的紀錄,列出過去的例子。513
| 公布 | 施行 | 期間 | 備註 |
|---|---|---|---|
| 2022年10月6日 | 2022年12月6日 | 2個月 | 反映國際出口管制機制共識等的修正(政令、省令、通達) |
| 2023年6月30日 | 2023年7月21日 | 約3週 | 調整對韓國的出口管制制度(政令) |
| 2025年3月28日 | 2025年5月28日 | 2個月 | 《外匯令》與出口令的修正(政令) |
| 2025年4月9日 | 2025年10月9日 | 6個月 | 補充性管制(Catch-all)調整等(政令)。部分於4月9日先行施行 |
| 2025年11月14日 | 2026年2月14日 | 3個月 | 令和7年政令第376號與貨品等省令。分階段施行 |
| 2026年10月9日 | 2026年10月16日 | 約1週 | 對俄羅斯追加制裁(政令)。依經產省發布 |
2個月是常見的類型之一,像制裁這類緊急措施更快,需要準備的修正則更慢。上一次的貨品與技術省令(令和7年經濟產業省令第72號),附則寫的是「自公布之日起算經過三個月之日施行」。14 這次的草案比它短一個月,是2個月。
那麼,公布會在什麼時候?資料裡完全沒寫。12 上一次的流程是:徵求意見期間為2025年9月4日至10月3日,內閣會議決定在11月11日,公布在11月14日。135 從意見截止到公布,約6週。如果這次間隔相同,就是11月18日截止後約6週,也就是年底前後公布,再加2個月,2027年2月前後就是一個推測的施行時間。但這只是我把過去的例子套用上去的推測,並不是經產省公布的時程。草案如果有修改,時程也可能改變。在官方公布之前,請不要當成定案。
上一次也使用了施行前先受理許可申請的機制。2026年2月14日施行的修正,從2025年12月15日起就開始事前受理許可申請。515 這次的省令草案也有前面引用的「預備行為」規定,所以可能是類似的做法。手上有交期的案件,請在施行日確定後,一併確認事前受理的開始日。
《外匯及外貿法》本身的修正,是另一條線
「外匯法要修」的新聞,其實還有另一條線。2026年6月5日公布的「《外匯及外貿法》部分修正法」,主管機關是財務省,主題是對內直接投資的審查。16
依財務省的資料,主要內容包括:把透過外國法人間接取得股份的行為納入規範、針對原本不在事前申報範圍內的投資(非指定行業的投資)新設因應措施,以及把「降低損及國家安全風險的措施」明定為須申報的事項。除部分規定外,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政令所定日期施行。1617 這部法律規範的是從海外投資日本企業,並不是貨品或技術的出口。它與10月19日開始的徵求意見是兩回事,主管機關也和出口管制人員平常接觸的不同。投資面向,我們在日文版另有「日本版CFIUS」與「對內直接投資審查」的解說。
公司現在該做什麼
把前面的內容落實到實務。
首先,確認你出口的貨品或提供的技術,是否與上表的項目有關,例如積層製造(3D列印)設備、核酸或肽相關裝置、示波器等量測儀器,以及與船舶、潛水器相關的技術。如果有關,請閱讀新舊對照表與省令草案的規格。省令草案是直式排版的文件,不習慣的人不好讀,但數字門檻只寫在這裡。3 這次調查中,我讀了其60頁中的主要部分。
接著,考慮要不要提出意見。「照這個定義,我們的產品會不會被納入?」「核准前結算的例外範圍,公告會不會寫清楚?」這類疑問,都可以透過徵求意見的程序向經產省提出。若能附上論據的出處,對方也比較好處理。截止日是11月18日(週三)必達,透過e-Gov提交比郵寄更穩當。1
然後,在施行日公布的時候就能立刻行動,內部要先做好準備:鑑定紀錄要從哪裡先重看、內部出口管理規程需不需要修訂、要不要使用事前申請。如果省令在公布兩個月後施行,用來更新鑑定紀錄的時間,會比上次的3個月短。理想的做法,是在施行日之前就完成重新檢視。
對台灣的業者來說,如果你向日本採購零組件或設備,或與日商合作,日方在最終用途、最終用戶上的確認要求,也可能隨著這類修正而增加。事先整理好自家產品的規格資料,會比較從容。
作為用系統支援這類重新檢視的一個工具,我們提供出口管制AI代理TRAFEED,協助依經產省的基準進行貨品鑑定、篩查交易對象。最終的鑑定結果,一律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判斷。想先了解自家出口管制現況的人,可以試試免費診斷工具。
總結
幾個月後要變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出口令、外匯令、貨品與技術省令、公告與通達。內容分成三大項:貨品與技術的調整、核准前結算的例外、暫時卸貨貨物的定義。施行日尚未決定。
這次調查裡我學到最多的,是2月那次修正的附則寫的是「三個月」,而我自己一開始帶著的是「兩個月」的先入為主印象。從公布到施行的期間,每次修正都不一樣。所以一看到公布的消息,就先確認附則,這個習慣很有用。
意見的截止日是11月18日。如果你的業務碰到這些項目,現在就請打開新舊對照表看一看。具體的疑問,歡迎透過洽詢表單聯絡我們。
原文確認的範圍
本文是直接閱讀下列資料後寫成的:經產省的徵求意見要領、政令、省令、公告、通達的新舊對照表(省令草案的第5項、第7項、附則等主要部分,以圖像確認)、2025年11月14日修正的經產省說明資料與政令條文、經產省的修正資訊頁面、e-Gov的徵求意見紀錄,以及財務省關於修正法的資料。
尚未確認的,是省令草案的全部數值規格、通達草案全文的逐條比對、10月9日公布政令的原文,以及6月16日公布公告的本文。這是因為經產省網站的一部分,不接受以程式讀取。關於10月9日的修正,我只引用了經產省的發布與報導的概要。實務上使用之前,請務必以原文確認。
參考資料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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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訂外匯令及出口貿易管理令之政令草案等徵求意見(意見公募要領,日文)— 經濟產業省 — 2026年10月19日 ↩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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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一及外匯令附表規定訂定貨品或技術之省令修正草案 新舊對照表(日文)— 經濟產業省 — 2026年10月19日 ↩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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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法相關制度修正說明資料(其二,日文)— 經濟產業省 貿易經濟安全保障局 — 2025年11月 ↩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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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外匯令及出口貿易管理令之政令草案 新舊對照條文(日文)— 經濟產業省 — 2026年10月19日 ↩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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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出口貿易管理令之政令草案等徵求意見(2025年9月4日公告,日文)— e-Gov Public Comment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