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 TIMEWELL 股份有限公司的濱本隆太。
「如果日本經濟產業省寄來通知,要我們申請許可,該怎麼辦?」在我主持的出口管制入門講座中,這是帶著具體不安的問題之一。另一個常聽到的疑問是,交易前應該先向經濟產業省諮詢,還是悶聲照常進行。我聽過「諮詢反而吃虧」的說法,也聽過「不諮詢很危險」的說法。把這兩種說法拆成時間、商機、罰則三個面向,就比較容易看清楚。本文依序討論這三點,並且只寫官方資料能夠確認的範圍。
先給結論。Inform 通知,是日本經濟產業大臣以書面告知「特定貨品或技術須申請許可」的文件。收到之後,在取得許可之前,不能出口該貨品,也不能提供該技術。事前諮詢並非法律義務,若自行確認後判斷不需許可,又沒有收到通知,出口商可以自行判斷進行。至於難以判斷的交易,或已掌握令人擔心的資訊的交易,則有在申請許可之前向安全保障貿易審查課諮詢的管道。條文與官方說明都沒有說「諮詢一定吃虧」或「不諮詢一定划算」。真正有差別的,是何時、帶著什麼資訊、依什麼順序行動。
讀完本文,你會知道四件事。Inform 要件寫在條文的哪裡。收到通知時的實務流程。事前諮詢的窗口與準備文件,以及能知道與不能知道的事。最後是沒有諮詢、或漏看通知時可能發生什麼。Catch-all 管制的基本概念與 2025 年 10 月修正的全貌,我已在其他文章詳述,這裡不重複。想先了解基礎的讀者,可參考日文版的《Catch-all 管制的來龍去脈》與《2025 年 10 月修正整理》(日文)。
先弄清楚的詞彙
這個領域有許多相似的詞,先把本文使用的詞整理成表。
| 詞彙 | 意思 | 比喻 |
|---|---|---|
| Catch-all 管制 | 正式名稱為「補充性出口管制」。即使不在管制清單內的貨品與技術,也可能因用途或對象而需要許可 | 清單決定哪些房間禁止進入,Catch-all 則補充「房間之外,也會看人與目的而攔下」 |
| 客觀要件 | 出口商確認用途或終端使用者,發現有疑慮時需要許可的要件,包含用途要件與終端使用者要件 | 自己檢查貨物內容與送達對象 |
| Inform 要件 | 收到經濟產業大臣書面通知時需要許可的要件 | 官方來函告知「這批貨從現在起需要通行證」 |
| Inform 通知 | 上述來函本身,正式名稱為「應申請許可的通知」 | 通知需要通行證的信函 |
| 事前諮詢 | 在申請許可之前,向安全保障貿易審查課諮詢,並非法律義務 | 過門之前,先問守衛這批貨能不能過 |
| 客觀要件確認表 | 經濟產業省提供的參考格式,用來留下客觀要件的確認結果 | 檢查紀錄表 |
| 輸出注意事項(通達) | 經濟產業省發出的行政指導文件,載明補充性出口管制的程序細節 | 操作手冊 |
| 外國使用者清單 | 提供給出口商參考、列出疑慮尚未消除的海外團體的資訊 | 檢查時對照的參考名冊 |
這裡補充一點。收到通知,或出現在外國使用者清單上,都不代表該公司做了不當行為。經濟產業省所示的,只是制度上的區分,也就是這項貨品或技術有沒有可能用於令人疑慮的用途。無論對象是日本企業還是外國企業,思路都相同。
條文寫在哪裡?出口貿易管理令第 4 條的讀法
Inform 要件寫在出口貿易管理令(出口令)中,形式稍微難讀。第 4 條開頭是「外為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不適用」,是一條列舉免許可例外的條文。1換句話說,第 4 條規定的是「不需許可的路」。對於屬於 Catch-all 對象的第 16 項貨品,適用例外的條件是「(a)(b)(c)(d) 皆不符合」,其中 (b) 與 (d) 就是收到經濟產業大臣「應申請許可」通知的情形。1一旦收到通知,就離開了免許可的路,回到需要許可的路。我是這樣理解這個條文結構的。
依情境整理通知出現在哪些條文:
| 情境 | 條文 | 通知的角色 |
|---|---|---|
| 貨品。第 16 項 (1) 特定品項。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面向 | 出口令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b) | 收到通知即脫離例外 |
| 貨品。第 16 項 (1)。傳統武器面向 | 同款 (d) | 同上 |
| 貨品。第 16 項 (2)。兩種面向 | 同項第 4 款 (b)、(d) | 同上 |
| 輸往 A 組(出口令附表三地區)的貨品 | 出口令第 1 條第 3 項、第 4 條第 2 項第 3 款 | 僅在收到通知時才需要許可,客觀要件不適用 |
| 技術提供 | 貿易外交易省令第 9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8 款的 (b)、(d)(依輸出注意事項的整理)2 | 收到通知時需要許可 |
| 外國之間的貨物交易(仲介貿易) | 外匯令第 17 條第 5 項第 2 款 (b)3 | 收到通知的交易需要許可 |
第 16 項 (1) 與 (2)、A 組與一般國家的適用差異,整理在上述日文版修正整理文章的適用矩陣中。這裡只需記住,在每一種情境下,條文都有「收到通知時」這一項。輸出注意事項也寫明,收到通知時,不論客觀要件的確認結果為何,都必須申請並取得許可才能出口或提供技術。4
補充查條文的方法。查 Catch-all 條文時,視線可能落在第 4 條第 3 項、第 4 項。這兩項規定的是另一套制度(第 2 條的出口核准)的例外,與 Inform 無關。1相關條文是第 1 條第 3 項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引用條號時請不要弄錯。
通知什麼時候會來?官方能說的與不能說的
「我們什麼時候會收到?」是最多人想知道的問題。經濟產業省的問答說明,當該省判斷貨品或技術有可能用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研發、製造、使用或儲存,或傳統武器的研發、製造或使用(輸往附表三地區時,則是有迂迴出口的疑慮)時,會以書面通知。5
能說的只到這裡。通知依經濟產業省的判斷發出,形式為書面,輸往 A 組時僅限於有迂迴疑慮的情形。至於判斷的依據與基準,以及過去發出通知的具體案例,我確認過的官方資料中都沒有出現,我的理解是並未公開。因此本文不會概括地說「哪類公司」或「哪種交易」容易收到通知。
在公開資料中,有一條可以確認與 Inform 相連的途徑,就是 2025 年開始的官民對話機制。針對重要管制技術的提供,在簽約前向經濟產業省事前報告,經濟產業省會判斷是否發出要求申請許可的 Inform,判斷的目標是自報告起原則上 30 日內。機制詳情已整理在日文版《官民對話機制事前報告》一文(日文)。這個 30 日的數字,是依該文整理的經濟產業省問答而來;本次作業期間,經濟產業省網站限制連續存取,我無法再次取得問答原文,也無法確認是否已修訂,引用前請務必查證原文。
還有一點很重要。通知不是對一般大眾發出,而是與你即將出口的貨品或技術相連。條文寫的是「該貨品被經濟產業大臣通知應申請許可時」。1所以收到文件後,首先要讀出文件對貨品、技術、交易與目的地特定到什麼程度。是否波及其他客戶或其他貨品,只能依文件記載,必要時再向審查課確認。這一點我不做推測。
收到通知後,七個步驟與流程表
接著進入實務。官方資料寫明的是「未取得許可不能出口或提供」,並沒有公布企業內部該怎麼做的清單。以下步驟,是我依條文與輸出注意事項的精神,自行整理的實務安排。
- 記錄收件日期時間、收件人、文件標題,以及文件所載的貨品、技術、交易與目的地。原件妥善保管,並建立一定會送到出口管制負責人手上的路徑。通知是以書面發出的。6
- 停止涵蓋範圍內的出貨與技術提供。訂單餘量、已分配的庫存、包裝與訂艙、報關行的委託,乃至以電子郵件或雲端共享的技術資料,都要涵蓋。容易漏掉的往往是物流以外的管道。也要確認是否已有貨品出貨。
- 通知相關人員。業務、物流、採購、報關行、技術部門。留下可看出誰停止了什麼的聯絡紀錄。
- 由出口管制負責人判斷是否申請許可。若要出口涵蓋的貨品,必須申請,申請窗口是安全保障貿易審查課。6放棄該案件也是一種合理的判斷。
- 若決定申請,要以「可能不獲許可」為前提行動。經濟產業省的問答說明,通知是經濟產業省判斷有疑慮才發出的,即使申請也可能不獲許可,只有疑慮消除時才會許可。5交期與合約條件要重新安排,以便在不獲許可時仍可因應。
- 向客戶說明。目的是告知因許可程序而暫緩出貨,不要用懷疑對方的口吻。收到通知並不代表客戶有不當行為。至於能向客戶出示或描述通知到什麼程度,我找不到官方規定。有疑慮時,建議先向審查課確認,再對客戶說明。
- 檢視對其他案件的影響。列出與同一客戶、同一貨品、同一目的地進行中的案件,並留下紀錄。在內部合規程序(CP)中加入「收到通知時的處理」,下次就有準備。
流程以表格整理如下:
| 順序 | 誰 | 做什麼 | 留下的紀錄 |
|---|---|---|---|
| 1 | 收件部門 | 立即將通知交給出口管制負責人 | 收件時間、文件影本 |
| 2 | 出口管制負責人 | 讀出涵蓋的貨品、技術、交易與目的地 | 範圍備忘 |
| 3 | 出口管制負責人、業務、物流 | 停止涵蓋範圍內的出貨與提供,確認有無已出貨 | 已停止案件清單 |
| 4 | 出口管制負責人 | 決定申請許可或放棄案件 | 判斷理由 |
| 5 | 業務、法務 | 向客戶說明暫緩,調整交期與合約 | 說明日期與內容 |
| 6 | 出口管制負責人 | 檢視對其他案件的波及 | 檢視結果 |
| 7 | 出口管制負責人 | 反映到內部合規程序 | 修訂紀錄 |
在此補一個假設的例子。這不是實際案例,只是為了掌握流程。假設一家零件廠商計畫把通用電子零件出口到一般國家的貿易商,手上有三筆訂單餘量,其中一筆已經在往港口的卡車上。這時通知送達。最先要確認的,是三筆訂單中哪幾筆在涵蓋範圍內,以及卡車能不能攔下。最糟的情況,是物流人員不知道有通知,繼續辦理訂艙手續。公司內部聯絡慢上幾個小時,往往就會大幅改變之後能選擇的做法。
事前諮詢,窗口、準備文件,能知道與不能知道的事
接著談通知送達之前。事前諮詢的依據是經濟產業省的輸出注意事項。打算出口第 16 項貨品或提供第 16 項技術時,若難以判斷交易是否符合申請要件,或有其他不清楚之處,可以向安全保障貿易審查課諮詢。4措辭是「可以諮詢」,寫的是對出口商開放的管道,不是義務。
窗口是日本經濟產業省貿易經濟安全保障局貿易管理部的安全保障貿易審查課。經濟產業省的 Catch-all 管制網頁,把諮詢分成兩類。6一類是許可申請相關或個別案件的諮詢,以電子郵件提交文件。另一類是制度概要等一般性詢問,另有電子郵件窗口。是否有電話或面談窗口,這次無法確認。電子郵件地址可能變更,因此本文不列出,請至網頁確認最新資訊。
個別案件諮詢時,經濟產業省網頁列出四項要準備的文件。6
- 可看出貨品商流、物流、合約內容與用途的資料(格式不拘)
- 型錄或規格書等技術資料
- 終端使用者等的業務內容資料
- 確認是否符合申請要件的審查表(客觀要件確認表)
網頁也註記「必要時可能要求上述以外的文件」。另外,輸出注意事項針對「已掌握具體疑慮資訊,希望在申請許可之前以書面事前諮詢」的情形,規定了應準備的文件,包括補充性出口管制事前諮詢書(格式 1)、貨品鑑定書、型錄與規格書、可看出整筆交易的文件(如訂單,已簽約則為合約),以及顯示疑慮所在的文件。4沒有疑慮資訊的一般諮詢,從通達的寫法來看,並不要求書面格式。
諮詢能得到什麼?輸出注意事項寫明,是否需要依補充性出口管制申請許可,會在事前諮詢書的判定欄回覆。4所以你得到的,是經濟產業省對「是否需要申請」的回答。
不能確認的事,我也要說清楚。第一,通達中是否有「回覆之後不會再發出 Inform」的保證。我讀過的範圍內沒有找到這樣的記載。第二,回覆所需的一般期間。官民對話機制有「原則 30 日」的目標,但一般事前諮詢是否有同樣的官方期間,我沒有確認到。第三,諮詢內容是否可能導致通知。關於事前諮詢與通知的關係,我沒有找到官方說明。這些我都不做推測,若對你很重要,請在諮詢時直接詢問。
還有民間的窗口。CISTEC(一般財團法人安全保障貿易情報中心)的網路與面談諮詢,範圍涵蓋外為法第 25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與第 48 條第 1 項,包括貨品鑑定、內部合規程序、出口許可申請文件等。依我 2026 年 11 月 6 日取得的使用條款,贊助會員免費,一般企業前 20 分鐘 5,500 日圓(含稅),之後每 20 分鐘 3,300 日圓(含稅)。使用條款也寫明,回覆是建議,除 CISTEC 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就因建議而產生的不利或損害負責。7電子郵件諮詢的對象為贊助會員、大學會員與其他大學法人。8當作在官方窗口之外補充民間見解的選項,記在心裡會有幫助。
關於事前諮詢好不好用,產業界也有聲音。如我們在《出口管制的繁文縟節之爭》一文中整理的,商社等組成的團體在向經濟產業省的建議中,指出事前諮詢以電子郵件為主、難以進行詳細往來。詳見出口管制的繁文縟節之爭。這只是我讀該團體建議書後的整理,並非所有企業的看法,經濟產業省如何回應也未能確認。
諮詢或不諮詢,從時間、商機與罰則來看
回到「諮詢會吃虧」的問題。就時間、商機、罰則三點,整理官方資料能說的內容。
| 面向 | 諮詢的情況 | 不諮詢直接進行的情況 |
|---|---|---|
| 時間 | 需要整理文件的功夫與等待回覆的時間。一般事前諮詢的標準期間無法確認 | 若確認結果為不需許可,且沒有收到通知,可依出口商自己的判斷進行6 |
| 商機 | 等待回覆期間可能影響合約與交期,及早行動就能納入計畫 | 若事後才發現需要許可,就變成出貨後、簽約後的處理,可選的做法變少 |
| 罰則 | 諮詢本身沒有罰則 | 需要許可的出口若未經許可而進行,可能面臨外為法的罰則與行政制裁 |
這張表想說的是,諮詢與否無法簡單用得失來切割。諮詢需要功夫與等待時間,這是事實。另一方面,確認紀錄完整、沒有任何疑慮資訊、對「明顯不用於疑慮用途」的判斷也毫無猶豫的交易,官方說明並沒有要求每次都去諮詢。反過來說,手邊文件中明明有指向疑慮的記載,卻跳過確認直接進行,事後吃苦頭的是出口商。
什麼情況適合諮詢?從輸出注意事項的措辭可以看出一些。確認項目中有一項,是進口商或終端使用者對用途有明確說明。通達還寫到,若對方不願提供最終用途的資訊,視為沒有明確說明。4舉一個假設的例子。出口通用的機械零件,而買方不肯說明用途。這時就很難判斷「明顯無害」,接近通達所說的「難以判斷的情形」。先整理好確認紀錄,再向審查課諮詢,是通達設想的用法之一。
附上一點個人看法。我認為諮詢的價值不只在回覆內容,還在於它迫使自己的確認過程成形。一邊填寫客觀要件確認表,一邊就會把「哪裡不知道」說成話。只問不知道的部分,雙方的負擔都比較小。在實務上,我覺得拖得更久的往往是公司內部,因為沒有紀錄而卡住的判斷,而不是等經濟產業省回覆的時間。
沒有諮詢、漏看通知時可能發生什麼
這裡只依條文來說明。
若未經許可就出口通知所涵蓋的貨品,可能被認定為未取得外為法第 48 條第 1 項許可而出口。同法第 69 條之 7 第 1 項,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拘禁刑(相當於有期徒刑)或兩千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違法標的物價格的五倍超過兩千萬日圓時,罰金可到價格的五倍以下。出口行為的未遂也會處罰。涉及核武器等的特別嚴重類型,適用第 2 項,為十年以下拘禁刑或三千萬日圓以下罰金。哪些貨品屬於哪一項,我並未查證相關政令的指定,實際適用取決於個案事實。9
對公司而言,第 72 條設有雙罰規定,法人罰金在違反第 1 項時為七億日圓以下,違反第 2 項時為十億日圓以下(標的物價格五倍超過上限時,為價格五倍以下)。9與刑事罰則分開,第 53 條還有行政制裁,對未經許可出口的人,可在三年以內的期間禁止其出口或提供特定技術等。9罰則的整體樣貌與過去的處分情形,請見日文版《外為法違反罰則整理》一文(日文)。違反如何被發現、原因多半為何,則可參考重新統計經濟產業省資料的外為法違反六年分析。
請注意,罰則的敘述只是說明條文的寫法,並不是說「漏看通知一定會如何」。刑事責任是否成立,取決於包括故意在內的個案事實。通知若被公司內某位承辦人收到卻沒有共享,公司會如何被評價,也無法直接從條文讀出。我能說的是,條文寫的是「收到通知時」,我沒有找到會因內部聯絡失敗而免責的規定。因此我強烈建議把通知的收件口統一。
要避免漏看通知,可以做三件現實的事。把收件人與收件窗口統一放在出口管制負責人管理之下。在公司內部規定,無論哪個部門收到,以郵寄或一般電子郵件送達的文件都要轉給出口管制負責人。並在出貨前的最終確認項目中加入「有無通知」,每次都留下紀錄。
常見的誤解
有幾個常見的誤解,在此整理。
第一個誤解是「不事前諮詢就違法」。並非如此。經濟產業省的說明是,確認結果為「不需申請許可」,且沒有收到通知時,可依出口商自己的判斷出口。6不過這種情況下,仍被要求依公司規程保存判斷經過的紀錄。
第二個是「諮詢了就能拿到許可」的想法。事前諮詢的回覆,說的是是否需要申請許可,並不保證許可本身。即使收到通知後提出申請,也可能不獲許可。5
第三個是「通知只會寄給大公司」。我確認過的官方資料中,沒有關於收件對象規模的記載。從官民對話機制的結構來看,重點是技術與交易的內容,而不是公司規模。
第四個是「一諮詢就被盯上」的擔心。官方資料並沒有寫諮詢會成為通知或不利的原因,但也沒有寫不會。這一點我無法確認,若有疑慮,請在諮詢時直接詢問。
第五個是「收到通知,就表示對方公司有問題」的看法。通知是經濟產業省判斷該貨品或技術可能用於令人疑慮的用途,屬於區分性的文件。我認為,無論對實務還是對往來關係,都應把它當成啟動程序的文件,而不是責怪客戶的材料。
明天就能做的第一步
如果想決定自己公司該從哪裡開始,我建議這個順序。
首先,確認公司的出口管制內部規程,有沒有寫明收到通知時該怎麼做。若沒有,可以把前面的七個步驟當作草稿,和相關人員一起製作。其次,拿最近的幾筆交易實際填寫客觀要件確認表,標出猶豫的項目。有猶豫的地方,就是事前諮詢時要問的候選問題。
第三是為諮詢做準備。把經濟產業省網頁列出的四項文件做成範本,隨時可以送出,需要時的速度會大不相同。最後,請把通知的收件口統一。
寫這篇文章時,我強烈感受到,Inform 通知與事前諮詢周邊,未公開的部分比想像中多。承認不知道的事,並透過詢問來確認,我認為並不是消極的態度,而是謹慎的出口商該有的做法。
我們的 AI 出口管制代理 TRAFEED,可以協助交易對象的比對與確認紀錄的建立。最終的貨品鑑定與交易是否進行,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判斷。若想討論如何依貴公司的體制規劃,歡迎使用個別諮詢。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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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貿易管理令(昭和 24 年政令第 378 號)第 1 條第 3 項、第 4 條 — e-Gov 法令檢索 — 2026 年 11 月 6 日確認(日文) ↩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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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關係貿易外交易等相關省令(平成 10 年通商產業省令第 8 號)第 9 條 — e-Gov 法令檢索 — 2026 年 11 月 6 日確認(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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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令(昭和 55 年政令第 260 號)第 17 條 — e-Gov 法令檢索 — 2026 年 11 月 6 日確認(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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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等及傳統武器之補充性出口管制的出口程序(輸出注意事項 2025 第 27 號,2025 年 11 月 14 日最終修正)— 日本經濟產業省貿易經濟安全保障局 — 2026 年 11 月 6 日確認(日文) ↩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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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ch-all 相關問答,第 5 項 Inform 要件問答(Q1 至 Q3)— 日本經濟產業省 — 最後更新 2025 年 10 月 15 日,2026 年 11 月 6 日確認(日文)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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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出口管制(Catch-all 管制)— 日本經濟產業省 — 最後更新 2025 年 12 月 23 日,2026 年 11 月 6 日確認(日文) ↩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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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及面談諮詢使用條款(2023 年 4 月 1 日最終修正)— CISTEC(安全保障貿易情報中心)— 2026 年 11 月 6 日確認(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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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諮詢使用條款(2023 年 4 月 1 日最終修正)— CISTEC(安全保障貿易情報中心)— 2026 年 11 月 6 日確認(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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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及外國貿易法(昭和 24 年法律第 228 號)第 25 條、第 48 條、第 53 條、第 69 條之 7、第 72 條 — e-Gov 法令檢索 — 2026 年 11 月 6 日確認(日文) ↩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