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TIMEWELL股份有限公司的濱本 隆太。
談到化學品的出口管制,常會聽到這樣的疑問:「化學品是不是也要查別表第2?還有別表第3之2之類的?」
答案是,兩個都要查。不過這兩張表的角色完全不同。別表第2列的是「需要核准的貨品」,別表第3之2列的不是物質,而是「出口目的地」。而化學品最先要查的別表第1第3項,又是為了另一個理由而設的。三張表的名稱太像,所以在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查到「第3項不適用」就停手,以為已經結束。其實還沒有。
本文寫給化學品製造商、貿易商與研究機構的承辦人,說明手邊有自家產品時,要依什麼順序查哪一張表。條文是2026年11月6日從e-Gov取得的輸出貿易管理令(以下稱輸出令)、貨物等省令、外國為替令與化學兵器禁止法原文,並已逐項核對。與化學武器公約(CWC)的對照,則依據公約執行機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的公開資料。
各產業的體制與大型化學集團的因應方式,我們已在(日文)〈化學品製造商的出口管制〉中寫過。別表第2的全部項目,則整理在(日文)〈別表第2解說〉。本文不重複這些內容,只做一件事,就是把三張表串起來。
30秒重點 化學品請依下列順序確認。第一,別表第1第3項,涵蓋與軍用化學製劑有關的原料、毒性物質與製造設備,需要許可。第二,別表第2,列出因臭氧層破壞或汞等其他理由而需要核准的化學品。第三,第16項與別表第3、別表第3之2,因為即使通過清單,仍會依用途、最終使用者與目的地而需要許可。別表第3之2是目的地的分組,不是物質清單。
先弄清楚的名詞
先把名詞對齊。如果這裡含糊,讀下去就會搞不清楚現在談的是哪一張表。可以把它想成一棟有管制房間的大樓。
| 名詞 | 意義 | 比喻 |
|---|---|---|
| 輸出令 | 輸出貿易管理令。依外匯及外國貿易法,規定哪些貨品與目的地需要許可或核准的政令 | 大樓出入規則的本文 |
| 別表第1 | 規定需要許可的貨品與目的地,第1至16項 | 禁止進入的房間一覽 |
| 別表第1第3項 | 與軍用化學製劑有關的原料、毒性物質、製造設備與修理用零件。化學品的核心項目 | 禁止進入的房間裡的藥品庫 |
| 別表第2 | 規定需要核准的貨品與目的地,理由是環境、健康、條約或國內法 | 進入前須先申報的房間一覽 |
| 別表第3 | 被認為出口管制體制完備的27個國家,日本經產省稱為A組 | 熟面孔的訪客 |
| 別表第3之2 | 阿富汗、北韓等10個國家與地區。是目的地的分類,不是物質清單 | 入室時要多確認一道的訪客類別 |
| 貨物等省令 | 針對輸出令各項,規定具體物質名稱、濃度與規格的省令 | 每個房間門上的詳細標籤 |
| 第16項 | 全面管制(Catch-all)。清單上沒有的貨品,若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疑慮,仍要求申請許可 | 標籤上沒寫,也會把可疑情況攔下的櫃台 |
| 化學武器公約(CWC) | 禁止開發、生產、儲存與使用化學武器的條約,由OPCW執行 | 全球共通的藥品庫規則 |
| 貨品鑑定 | 判斷自家貨品是否符合清單上的項目 | 把自己的包裹對照標籤的作業 |
「許可」與「核准」也要分開。符合別表第1的貨品,依輸出令第1條取得「許可」。符合別表第2的貨品,依第2條取得「核准」。兩者都是向經濟產業大臣申請,但法律依據、適用範圍與例外的設計都不同。理論上,同一項貨品也可能同時出現在兩張表。
第一張表:別表第1第3項,看的是化學品的「內容」
化學品要先查的是別表第1第3項。條文分成三個部分。
(一)是軍用化學製劑的原料、與軍用化學製劑同等毒性的物質,以及這類物質的原料,限省令所定者。(二)是用於製造軍用化學製劑的設備與其零件、附屬裝置,限省令所定規格者。條文列出11種設備,包括反應器、儲存容器、熱交換器與冷凝器、蒸餾塔與吸收塔、充填機械、攪拌機、閥、多重管、泵、焚化裝置,以及偵測空氣中物質的裝置。(三)是修理反應器與儲存容器所用的組件與零件。目的地欄一律是「全地區」,所以不論運往哪裡都需要許可1。
化學品的承辦人主要看(一)。但是,「哪些物質」「含多少才算」,輸出令本身並沒有寫,而是由貨物等省令第2條第1項規定2。
三個類別與三條濃度線
省令把物質分成三個類別。
| 類別 | 涵蓋對象 | 混合物符合的含量(占總重量) |
|---|---|---|
| 第1號 | 軍用化學製劑的原料 | 所列物質之一超過30% |
| 第2號 | 與軍用化學製劑同等毒性的物質 | Amiton、PFIB、BZ(省令的項次為1至3)超過1%。碳醯氯(光氣)、氯化氰、氰化氫、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項次4至7)超過30% |
| 第3號 | 第2號物質的原料 | 含磷化合物至頻哪醇(3,3-二甲基丁-2-醇)一段超過10%。氧氯化磷至甲基二乙醇胺與三乙醇胺一段超過30% |
請注意三條不同的線。同樣是混合物,門檻有1%、10%、30%三種。毒性越強的物質,門檻越低。沒有寫明成分與比例的配方表,連鑑定都無法開始。
第1號的物質包括氟化氫、氟化鉀、氰化鉀、二甲胺、二乙胺、五硫化二磷等,都是工業上很常見的原料。第3號則有三氯化磷、五氯化磷、亞硫醯氯、亞磷酸酯類與三乙醇胺,化學公司的人一看就熟悉。有一點必須先說清楚:被列入,是對物質的分類,並不是對使用這些物質的企業或交易對象的評價。許多物質有民生用途,不少公司把它們當作醫藥、農藥、樹脂、清潔劑與電子材料的原料。
與化學武器公約(CWC)的對照
接著確認第3項與國際框架的關係。CWC把管制的化學物質分成附表1、附表2、附表3。我從OPCW的公開頁面確認,附表2包含Amiton、PFIB、BZ、三氯化砷與硫二甘醇等,附表3包含碳醯氯、氯化氰、氰化氫、氯化苦,以及氧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氯化磷、亞硫醯氯與三乙醇胺等前驅物34。
這些名稱與省令第2號、第3號所列的物質重疊。省令第2號的項次1至3,與CWC附表2的Amiton、PFIB、BZ相符,項次4至7則與附表3的有毒化學物質相符。日本的國內法《化學兵器禁止法》也是相同的結構,施行令的附表把物質分成「特定物質」「第一種指定物質」「第二種指定物質」。第一種指定物質欄列有Amiton、PFIB、BZ,第二種指定物質欄列有碳醯氯、氯化氰、氰化氫、氯化苦,可以看出與附表2、附表3重疊5。
但也有不重疊的部分。省令第1號所列的氟化氫與氟化鉀,在OPCW公開的附表2與附表3物質清單上找不到。也就是說,只看CWC的附表,會漏掉第3項的一部分。公約的附表只是入口的參考,鑑定的依據是貨物等省令所列的物質。這是化學品鑑定時第一個容易絆倒的地方。
還有一點。出口許可,與依《化學兵器禁止法》所做的申報,是不同的程序。該法第28條規定,輸出或輸入指定物質的人,每年要向經濟產業大臣申報前一年的實績數量6。這是事後的實績報告,申報過並不能取代出口許可。
即使是少量樣品,也沒有「小額例外」
第3項還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沒有小額例外。輸出令第4條第1項第5款,讓總價額在100萬日圓以下的貨品不需許可,但適用對象僅限別表第1的第5至13項與第15項1。第3項不在其中。
想想常見的情況。海外的合作研究單位要求寄50公克的試劑,金額只有幾千日圓。如果這項試劑含有的列管物質超過省令的標準,就符合第3項(一),與金額無關,仍是許可的對象。「只是少量」「是免費的」都不能成為排除的理由。
技術提供要另外查外國為替令的附表
第3項也有技術面。把與化學武器前驅物有關的設計資料或製造知識提供給國外,適用外國為替令附表第3項。(一)針對別表第1第3項(一)貨品的設計、製造或使用技術,不另設規格,全地區皆管制。(二)針對第3項(二)與(三)貨品的技術,限省令所定者7。若要把製程條件或配方傳給海外據點或客戶,技術面要和貨品一樣仔細確認。
第二張表:別表第2是「核准」,物質名稱引自其他法令
通過第3項的化學品,仍可能卡在別表第2。這張表依輸出令第2條,規定必須取得經濟產業大臣「核准」才能出口的貨品與目的地。它與以軍事轉用為出發點的別表第1不同,理由是環境保護、人體健康、履行條約與國內法的取締1。
與化學品有關的主要項目如下。
| 項 | 涵蓋對象 | 目的地 |
|---|---|---|
| 21之3 | 麻醉藥品與影響精神藥品的原料等,限省令所定的化學物質 | 全地區 |
| 35 | 蒙特婁議定書附件A、B、C、E所列的臭氧層破壞物質 | 全地區 |
| 35之3 | 鹿特丹公約附件III的化學物質、特定農藥與殺蟲劑的成分、特定毒物、勞動安全衛生法施行令所列之物、化審法的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 | 全地區 |
| 35之4 | 水俁公約所定的汞,以及使用汞的特定製品 | 全地區 |
35之3共有六個部分:(一)是鹿特丹公約,(二)是農藥成分,(三)是特定毒物,(四)是殺蟲劑成分,(五)是勞動安全衛生法施行令所列之物,(六)是化審法的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1。讀條文會發現,幾乎看不到物質名稱,寫的是「條約附件所列」「某法第幾條所規定」,也就是把參照交給其他法令與公告。
我認為這個結構是別表第2最麻煩的地方。當被參照的法律或條約新增物質,輸出令的條文一個字都沒改,需要核准的範圍卻擴大了。2026年化審法的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仍持續新增,具體的物質與施行日,已整理在(日文)〈別表第2解說〉。化學品的承辦人不能只追輸出令,也要追化審法、農藥取締法、毒物及劇物取締法等源頭法令的修正。
台灣的讀者若要比對自己熟悉的制度,可以參考〈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完整流程〉:台灣的鑑定流程與限制;日台兩國的清單結構不同,但「先鑑定,再看目的地」的思路是一致的。
依金額排除的規定,對化學品幾乎沒有幫助
前面提到別表第1第3項沒有小額例外,別表第2的情況也很類似。輸出令第4條第4項規定,總價額在別表第7所列金額以下,可以不需核准,但別表第7只有三個分類。與化學品有關的,是21之3中的丙酮、乙醚等省令所定者,上限為30萬日圓。35、35之3、35之4的化學品,沒有這類依金額排除的規定1。
針對俄羅斯與白俄羅斯的別表第2之3
別表第2也有依目的地、而非依物質決定的分支。別表第2之3列出運往俄羅斯或白俄羅斯時需要核准的貨品,以化學品而言,包括軍用化學製劑的原料,以及反應器、儲存容器、蒸餾塔、泵等設備。運往別表第2之4所列10個國家與地區時,只有與經濟產業大臣以公告指定的對象交易,才需要核准1。這部分隨著制裁持續修正,請在出貨當天以原文確認最新內容。
第三張表:第16項與別表第3、別表第3之2決定「目的地」
前兩張表是針對貨品本身做分類。第三步,看的是用途與目的地。
別表第1第16項是全面管制的承接項目。清單上沒有的貨品,只要可能用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或傳統武器的開發,就要求申請許可。第16項的貨品欄分成兩段。(一)列出工具機、雷達、積體電路、航空器、分析與測定儀器等省令所定的特定品項。(二)是關稅定率法別表第25類至第40類、第54類至第59類、第63類、第68類至第93類、第95類的貨品。多數化學品所屬的第28類(無機化學品)與第29類(有機化學品),都包含在第25類至第40類之中1。
所以,既不符合第3項、也不符合別表第2的化學品,幾乎必然落在第16項(二)。這就是「不在清單上,不代表與出口管制無關」的原因。清單管制與全面管制的差別,請見(日文)〈清單管制與全面管制的差異〉,2025年10月修正的全貌則見(日文)〈全面管制修正整理〉。
別表第3與別表第3之2把目的地分成三組
第16項的目的地欄寫的是「全地區(別表第3所列地區除外)」。這一句話,就把目的地分成三組。
別表第3列有阿根廷、澳洲、加拿大、德國、法國、韓國、英國、美國等27個國家,日本經產省稱為A組。這些地區被排除在第16項之外,所以不適用客觀要件,也就是由出口商自行確認用途與最終使用者,有疑慮時需申請許可的機制。不過,自2025年10月9日施行的修正起,若經濟產業大臣因可能繞道輸出至受疑慮國家而發出申請許可的通知(Inform通知),運往A組也需要許可1。
別表第3之2是阿富汗、中非、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北韓、索馬利亞、南蘇丹與蘇丹,共10個國家與地區。條文只是列出地區名稱。一般認為這與聯合國的武器禁運對象大致相符,我也是這樣理解,但這個對照並未寫在條文裡,請以經產省最新的說明為準。運往這類目的地時,如下所示,會增加確認傳統武器用途的要件。被列入別表第3之2,只是法令上對目的地的分類,並不是對當地任何企業或人民的評價。
既不在別表第3、也不在別表第3之2的地區,就是一般國家。
第16項(二)的化學品,依目的地要適用什麼
把輸出令第4條第1項第4款改寫成表,如下1。
| 目的地 |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用途要件 |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Inform通知 | 傳統武器的用途要件 | 傳統武器的Inform通知 |
|---|---|---|---|---|
| 別表第3(27國) | 不適用 | 僅在收到通知時需要許可(第1條第3項) | 不適用 | 同左 |
| 一般國家 | 適用 | 適用 | 不適用 | 適用 |
| 別表第3之2(10個國家與地區) | 適用 | 適用 | 適用 | 適用 |
用途要件,是確認貨品是否符合經濟產業省令所定、可能用於武器開發的情形。Inform通知,是經濟產業大臣個別通知「應申請許可」時的要件。從表可以看出,是否屬於別表第3之2,差別只在於是否加上傳統武器的用途要件。所以別表第3之2不是用來研究化學品本身的表,而是用來確認「這項化學品要運往哪裡」的表。
放到化學品的現場來說,不屬於第3項的一般溶劑或中間體,運往別表第3之2的地區時,確認的工夫就多一層。反過來,即使運往別表第3的27國,只要收到可能繞道輸出的通知,交易也必須停下。通知對出口商而言很難預測,所以我認為把「及早向經產省洽詢」的習慣放進作業流程,非常值得。
國際框架的定位
第3項所列的物質,常與澳洲集團(Australia Group,AG)的框架一併討論。這是各國協調化學武器前驅物管制的安排,1985年由澳洲提議,以15國起步,目的是協調化學前驅物的出口管制8。參加國後來增加,澳洲政府的頁面記載為42國加上歐盟。我無法直接開啟官方網站,這裡引用的是搜尋結果,請在官方網站確認目前的參加國數。各物質對應AG的哪份清單,請以貨物等省令與經產省的對照表(Matrix)確認。
用三項虛構的產品,走完三張表
把前面的內容整理成步驟。依編號順序查,就能看出每項產品會卡在哪裡。
- 確定物質。把名稱、CAS號碼、成分與含量、安全資料表(SDS)擺在一起。混合物要有配方表。
- 查別表第1第3項。對照貨物等省令第2條第1項的物質名稱,以及1%、10%、30%的濃度線。設備與零件則看省令後面條文的規格。
- 若有技術提供,也查外國為替令附表第3項。
- 查別表第2。對照21之3、35、35之3、35之4的參照對象,並確認源頭法令與公告。
- 查第16項(二)。化學品幾乎都會落在這裡,所以把目的地分成別表第3、別表第3之2與一般國家。
- 確認用途與最終使用者。依目的地分組,確認用途要件、省令對交易對象的要求,以及有無Inform通知。
- 保存判斷的依據。即使判定為不適用,也要記錄對照了哪些項目、為何如此判斷。
以下三例是為了說明機制而設的虛構範例,並非實際交易。
| 虛構產品 | 第3項 | 別表第2 | 第16項與目的地 | 結論的寫法 |
|---|---|---|---|---|
| 產品X。98%的工業級三乙醇胺 | 符合省令第3號的三乙醇胺,超過30%的線。適用 | 確認參照對象 | 因符合第3項,不論目的地為何都需要許可 | 準備許可申請。以SDS證明含量 |
| 產品Y。在有機溶劑中溶有20%亞硫醯氯的溶液 | 亞硫醯氯的線是超過30%,20%不符合第3項。但要確認未含其他列管物質 | 確認不在各項參照對象內 | 屬第16項(二)。運往一般國家時,確認用途與Inform通知 | 不適用,並保留依據與用途確認的紀錄 |
| 產品Z。冷媒,為蒙特婁議定書附件所列物質 | 確認不在第3項所列物質內 | 符合第35項。需要核准 | 卡在別表第2,所以先推進核准申請 | 申請核准。不要與許可混為一談 |
像產品Y這種情況,在實務上最令人頭痛。把20%的溶液判為不適用很容易,但如果新產品把濃度提高到35%,答案就會逆轉。每次配方變更,都需要重新鑑定的機制。只要把配方表和鑑定結果連結管理,日後的檢視就會輕鬆許多。
台灣企業若自己也要處理日本的交易對象,建議同時了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怎麼看〉:台灣五本清單的分工,兩邊的清單並排對照,比較容易看出日本與台灣的差異。向客戶或海關說明「不適用」結果的文件,則請見(日文)〈不適用證明書解說〉。
常見的誤解,與猶豫時要問的問題
最後,逐項對照條文,檢視化學品現場常聽到的誤解。
| 常見誤解 | 條文實際的規定 |
|---|---|
| 只有聽起來很危險的化學品才是對象 | 第3項(一)涵蓋三乙醇胺、二乙胺等有多種工業用途的物質。重點在於含量是否超過線 |
| 少量樣品不需要許可 | 小額例外僅限別表第1的第5至13項與第15項,不含第3項。別表第2也只有21之3的一部分等少數項目可依金額排除 |
| 不在CWC附表上就不適用 | 省令第1號的氟化氫與氟化鉀,不在OPCW附表2、附表3的清單上。依據是貨物等省令所列的物質 |
| 別表第2是別表第1的延續,是同一種許可 | 別表第1是第1條的許可,別表第2是第2條的核准。依據與例外都不同 |
| 別表第3之2是物質清單 | 是目的地的分類。條文列出10個國家與地區 |
| 對方國家是CWC締約國就安心 | 第3項的目的地欄是全地區,沒有依國家的豁免。目的地分組作用在全面管制那一側 |
| 已依《化學兵器禁止法》申報,出口就完成了 | 第28條的申報是前一年進出口的實績報告,與出口許可是不同的程序 |
猶豫時,回到三個問題。這是什麼物質?這是針對第3項的問題。這是許可還是核准?這是法律依據的問題。要運往哪裡、做什麼用途?這是目的地的問題。這三個問題,正好對應三張表。
接下來要確認的事
依我們另一篇文章的整理,2026年10月19日開始的修正草案意見徵詢,涉及別表第1的第3之2、5、6、7、12項。其中並未寫明第3項本身會被更動。不過別表第2會隨著被參照法令的修正而容易擴大,所以建議每季檢視一次。草案的全貌請見(日文)〈別表第1解說〉。
我認為,化學品出口管制中最重要的習慣,是把每個判斷拆成「物質」「依據」「目的地」三個問題,並留下紀錄。要求人記住全部並不實際。如果配方表、安全資料表、目的地與判定結果放在同一份紀錄裡,即使承辦人異動或表格修正,查核的脈絡也能保留下來。
TRAFEED是支援條文與規格比對、交易對象與目的地確認的出口管制AI代理。最終的貨品鑑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判斷,但走完三張表前的準備作業,可以交給它。服務概要請見TRAFEED服務頁面,個別洽詢請至聯絡我們。
參考文獻
Footnotes
-
e-Gov法令檢索「輸出貿易管理令」(昭和24年政令第378號)第1條、第2條、第4條,別表第1(第3項、第16項),別表第2、第2之3、第2之4、第3、第3之2、第7。2026年11月6日取得。 https://laws.e-gov.go.jp/law/324CO0000000378 ↩ ↩2 ↩3 ↩4 ↩5 ↩6 ↩7 ↩8 ↩9
-
e-Gov法令檢索「輸出貿易管理令別表第一及外國為替令別表之規定,依此規定貨物或技術之省令」(平成3年通商產業省令第49號)第2條。2026年11月6日取得。 https://laws.e-gov.go.jp/law/403M50000400049 ↩
-
OPCW,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Annex on Chemicals, Schedule 2。2026年11月6日確認。 https://www.opcw.org/chemical-weapons-convention/annexes/annex-chemicals/schedule-2 ↩
-
OPCW,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Annex on Chemicals, Schedule 3。2026年11月6日確認。 https://www.opcw.org/chemical-weapons-convention/annexes/annex-chemicals/schedule-3 ↩
-
e-Gov法令檢索「化學兵器禁止法施行令」附表。2026年11月6日取得。 https://laws.e-gov.go.jp/law/407CO0000000192 ↩
-
e-Gov法令檢索「化學兵器禁止法」(關於禁止化學兵器及管制特定物質等之法律)第2條、第28條。2026年11月6日取得。 https://laws.e-gov.go.jp/law/407AC0000000065 ↩
-
e-Gov法令檢索「外國為替令」別表第3項。2026年11月6日取得。 https://laws.e-gov.go.jp/law/355CO0000000260 ↩
-
Australia Group Secretariat, Origins。2026年11月6日以搜尋結果確認(官方網站無法直接取得,參加國數需再到官方網站確認)。 https://www.dfat.gov.au/publications/minisite/theaustraliagroupnet/site/en/origins.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