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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面要保存幾年|用條文核對PL法10年與取適法2年

發布2026-09-20濱本 隆太

大家都說「圖面留十年」,但日本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圖面本身的保存年限。十年這個數字是從製造物責任法反推出來的,交易紀錄依取適法是兩年,帳簿書類依法人稅法是七年,依據各自不同。本文回到條文整理,並附上可以直接拿去應付稽核的保存年限台帳。

圖面要保存幾年|用條文核對PL法10年與取適法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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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TIMEWELL的濱本。

「圖面到底要保存幾年?」這個問題,在公司內部答案會分歧的公司應該不少。

一查,有的頁面寫五年,有的寫十年,兩邊都沒寫依據。而且搜尋結果有一半在講建築,設計圖書要保存十五年。明明在找製造業的圖面,卻混進建築師法的內容。

這篇文章回到條文來整理。先講結論: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圖面本身要保存幾年。 那十年這個數字是哪來的?就從這裡寫起。

先講重點。

  • 圖面沒有法定保存年限。 十年是從製造物責任法反推
  • 製造物責任法是「交付起十年」請求權消滅。人身損害另有「知悉起五年」
  • 交易紀錄依取適法是兩年,帳簿書類依法人稅法原則七年
  • 依據與起算日都不一樣,只能依種類做成台帳
  • 建築的十五年是設計圖書的事,與製造業無關

圖面本身沒有法定年限

先把這點講清楚。

日本的公司法、法人稅法、製造物責任法、取適法,不管翻哪一部,都沒有「製造圖面應保存幾年」這樣的條文。 有保存義務的是帳簿書類,以及與交易有關的紀錄,而圖面並不必然落在那些定義裡。

那為什麼實務上會講十年?因為是從製造物責任法的期間限制反推的。

製造物責任法的十年,條文是這樣寫的

直接引日本製造物責任法第五條1

第五條 第三條所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於下列情形因時效而消滅。 一 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三年間不行使時。 二 自該製造業者等交付該製造物時起經過十年時。 二項 前項第一款之期間,就侵害人之生命或身體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三年間」讀為「五年間」。

讀得出兩件事。

第一,交付起十年。 自家做的產品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在交付後十年消滅。所以在那之前,要維持得出「當初設計是怎樣」的說明能力。 圖面留十年的實務,對應的就是這一點。

第二,人身損害是知悉起五年。 交付後十年內發生事故,之後被害人才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就從那時起算五年。也就是說,實際被要求說明的時點,有可能落在十年之後。

由此可以說,「交付起十年」是下限的參考值,有些產品應該留更久。 還在供應維修零件的產品,供應期間就需要圖面。當成設備長期使用的產品,還要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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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紀錄兩年,帳簿書類七年

除了圖面之外,與交易有關的書類另有保存義務,這部分年限很明確。

取適法(關於製造委託等交易適正化之法律)。 發包方應製作與保存的書類,保存期間是兩年。記載事項包含檢驗完成日、不合格品的處理、要求變更或重做時的內容與理由2

另外,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正,把「金屬模具以外的模具等」納入製造委託對象,包括木模、工件保持具(治具)、成形用模具、專用特殊工具3。有把治具製作外包的公司,請確認自家交易有沒有進入適用範圍。

法人稅法。 帳簿書類原則需保存七年4。報價單、訂購單、契約書、送貨單這類交易書類屬於此類。起算日是該會計年度確定申報書提出期限的次日。

公司法。 會計帳簿與其事業相關的重要資料是十年

這裡要注意的是,同樣是「圖面」,落在哪個箱子裡,年限就不同。 附在報價單交給客戶的圖面,可能構成交易書類的一部分;公司內部的設計圖面則不是。只能依書類種類分別決定依據、年限與起算日。

搜尋結果裡混進來的「十五年」是建築

用中文或日文搜「圖面 保存期限」,一定會看到十五年。那是依建築師法的設計圖書保存期間,跟製造業的圖面無關。

會混在一起的理由很單純:「圖面」這個詞,建築跟製造都在用。查的時候限定成「機械圖面」「製造圖面」,或是從依據法令反過來找。

同樣地,公共工程的設計變更指引也會跑出來,那也是給土木、建築的發包方看的文件。

比起年限,起算日與找不找得到才是問題

接下來講實務。年限定好了,運作上還會卡在兩個地方。

第一是起算日。 「交付起十年」的交付是什麼時候?同一張圖做了好幾年的零件,是最後一次交貨起十年。也就是說,只要這個零件還在生產,年限就會一直往後延。從圖面製作日起算是不夠的。

第二是找不找得到。 我認為這才是真正的問題。

即使照年限保存,需要的時候拿不出來就沒有意義。 客戶要十年前的圖,結果沒人知道在哪台伺服器、哪個資料夾、哪個版次。紙本是還在,但不知道在哪個箱子。有保管跟能當證據用,是兩回事。

而且愈難找的圖面,需要找出來的場合往往愈嚴重:客戶指出不良、召回調查、訴訟。為了避免在那個當下只能說「應該有才對」,我認為要先把檢索性整理好,年限的細節放後面。

做成台帳,銷毀要走核准

務實的答案是做一份保存年限台帳。

依圖面種類,列出依據法令、年限、起算日、預定銷毀日與核准人。種類可以這樣分:

  • 產品圖(交付給客戶的產品的圖面)
  • 零件圖、加工圖
  • 治具與模具的圖面
  • 檢驗圖、檢驗要領
  • 附在報價單的圖面
  • 客供圖面(向客戶借來的)

其中客供圖面要特別小心。 所有權在客戶那邊,所以除了保存年限,還可能有返還或銷毀的義務。保密協議裡常會寫「契約終止後應返還或銷毀並出具證明」。借來的東西不能默默一直留著。

台帳做好之後,銷毀要走核准。 如果承辦人可以自行判斷丟掉,就分不出來那是有依據的銷毀還是單純整理環境。台帳上留一個核准欄,那本身就是證跡。

客戶做品質稽核或ISO9001審查時問到「文件的保存管理怎麼做」,這份台帳可以直接拿出來。

保存年限台帳

我們準備了可以直接沿用本文分類的圖面保存年限台帳,欄位包含圖面種類、依據法令、年限、起算日、預定銷毀日與核准欄,客供圖面的返還與銷毀也另外分欄。

可以依自家產品結構增加種類。下載方式請看文章下方的說明。

「找得到」的狀態要怎麼做出來

最後老實寫一下跟我們產品有關的部分。

保存本身不是我們的領域。 那是圖面管理系統與PDM、PLM的工作。檔案伺服器只要規則有被遵守,也一樣能運作。

我們能參與的是讓它找得到。 十年前的圖面,不是用圖號,而是用「形狀」「用在哪個產品」「當時出過什麼指摘」找出來。企業AI「ZEROCK」可以用在橫跨公司內部散落的圖面與周邊資訊做檢索。

不過還是要重複一次,請先把年限與台帳定下來。 連要留什麼都還沒決定就去整理檢索,檢索的對象是不成立的。

總結

  • 圖面本身沒有法定保存年限。 十年是從製造物責任法反推
  • 製造物責任法第五條是「交付起十年」,人身損害是「知悉起五年」,所以被要求說明的時點可能晚於十年
  • 取適法的書類兩年,帳簿書類依法人稅法原則七年,會計帳簿依公司法十年
  • 建築的十五年是設計圖書的事,與製造業無關
  • 起算日是「最後一次交貨日」。還在生產,年限就會延長
  • 比起年限,找不找得到在實務上更會出問題
  • 依種類做台帳,銷毀走核准。客供圖面要注意返還與銷毀義務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別判斷請洽貴公司的顧問律師。若是想讓圖面變成找得到的狀態,歡迎從聯絡我們與我們談。

參考資料

Footnotes

  1. 製造物責任法(平成六年法律第八十五號)第五條(日本e-Gov法令檢索,日文)。條文引自該法

  2. 關於製造委託等交易適正化之法律(取適法)宣導摺頁(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令和7年8月,日文)。書類的製作與保存義務、兩年保存期間與記載事項,出自該資料

  3. 取適法修正要點(日本中小企業廳,2025年10月14日說明會資料,日文)。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正把「金屬模具以外的模具等」納入製造委託對象,出自該資料

  4. 法人稅法施行規則第五十九條(帳簿書類的整理保存)(日本e-Gov法令檢索,日文)。帳簿書類的保存期間原則七年,起算日為該會計年度確定申報書提出期限的次日。日本公司法第四三二條第二項就會計帳簿與其事業相關重要資料訂為十年

本文在製作過程中使用了AI,並於發布前由人工查核一手資料並完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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