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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專欄TRAFEED日本出口管制公開徵求意見:新舊對照表全項目解說,與2月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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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口管制公開徵求意見:新舊對照表全項目解說,與2月版有何不同

發布2026-11-06濱本 隆太
日本出口管制外匯及外貿法公開徵求意見出口貿易管理令貨品等省令貨品鑑定TRAFEED

2026年10月19日開始的日本外匯法相關徵求意見(11月18日截止),與2026年2月14日施行的現行規定相比,究竟改了什麼?本文逐項讀完政令、省令、公告、通達的新舊對照表,整理貨品管制的變動、技術管制的變動與程序調整,並載明目前仍是草案階段。

日本出口管制公開徵求意見:新舊對照表全項目解說,與2月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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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TIMEWELL的濱本。

2026年10月19日,日本經濟產業省開始就「修訂《外匯令》及《出口貿易管理令》的政令草案等」徵求意見。截止日是11月18日(週三)必達,距今只剩12天1。報導與業界通知常稱之為「外為法的公開徵求意見」,但嚴格來說,這並不是修改《外匯及外貿法》這部法律本身的草案,而是一次檢視法律底下政令、省令、公告、通達四種文件的草案。

打開資料一看,光是新舊對照表就合計約110頁:政令7頁、省令60頁、公告6頁、通達36頁。而且省令與公告是直式排版,「修正後」與「現行」上下並列,只在變動處畫底線。就算是專業的出口管制人員,要從頭讀到尾也相當吃力。

所以我把這份新舊對照表完整讀過一遍,依序整理出它與2026年2月14日施行的現行規定(本文稱為「2月版」)有哪些不同。為了讓第一次接觸出口管制的讀者也能跟上,我會從基本架構講起。先說最重要的前提:這仍然只是「草案」。意見徵求的結果可能使內容改變,公布日與施行日都還沒有決定。

從2月到現在的來龍去脈,以及公布到施行的時程預估,我已在先前的文章整理過。這次則把當時無法完整涵蓋的省令與通達內容,從新舊對照表整體重新讀過。

本文重點

  • 這次的草案不是外匯法本身,而是政令、省令、公告、通達的修正草案。新舊對照表約110頁,實際的修正項目遠比徵求意見概要列出的4項還要多。
  • 貨品管制方面,核酸合成設備的門檻從1.5千鹼基降為0.5千鹼基,並新增資料中心用處理器的區分;以積層製造方式製造爆炸物等的設備也成為新的管制對象。
  • 另一方面,水中用照明裝置與觀測裝置、類比數位轉換器的部分性能區分等,草案將其移出管制。擴大與縮小的部分並存。
  • 技術管制(外匯令附表)在通訊、海洋、推進裝置、爆裂物對策等項目,也新增了區分。
  • 程序方面,修理之外,校正與檢驗也納入再出口的特例;概括許可的實績報告也有調整。
  • 意見可在11月18日前提出。省令草案預定於公布後經過2個月之日施行。

先掌握基本知識

外匯法與政令、省令、公告、通達的關係

外匯法(《外國為替及外國貿易法》,日文簡稱「外為法」)是一部確立大原則的法律:為了守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出口管制貨品、或向外國提供管制技術時,必須取得經濟產業大臣的許可。至於具體哪些貨品、哪些技術是管制對象,並不寫在法律裡,而是寫在它底下的規定中。

這次草案的對象,就是這些「底下的規定」。以下用表整理階層。

種類 規範什麼 這次草案的主要修正
法律(外匯法) 須取得許可的大原則 這次草案不修正
政令(《出口貿易管理令》、《外匯令》) 管制對象的項目(附表)與程序的骨架 項目的新增與刪除、核准前結算、暫時卸貨貨物的定義
省令(貨品等省令) 各項目的具體數值與規格 門檻變更、定義改寫、新增區分
公告 經濟產業大臣個別指定的事項 再出口的特例對象
通達 機關的運用、用語的解釋、申請的格式 用語解釋、概括許可的處理、地區區分表

《出口貿易管理令》簡稱「出口令」,《外匯令》簡稱「外匯令」。貨品列在出口令附表一,技術列在外匯令附表,各自以1到16的項次排列。想知道各項次內容的讀者,可以參考我們的出口令附表一解說(日文),裡面有第1至16項的一覽。

先確認本文會出現的項次

先把本文會用到的項次整理如下。

項次 大致領域
第2項 核能相關
第3項 化學武器相關
第3之2項 生物武器相關
第5項 先進材料
第6項 材料加工
第7項 電子(電子零組件、半導體)
第10項 感測器、雷射
第12項 海洋相關
第13項 推進裝置
第16項 全面管制(Catch-all,對清單未列載貨品的廣泛管制)

查證某項產品是否屬於管制對象的作業,在台灣稱為「貨品鑑定」(日本稱「該非判定」)。也就是把自家產品對照省令的數值,逐項判斷它落在哪個項次的哪項規格之內或之外。這次草案一旦動到數值或定義,就會有產品的鑑定結果跟著改變。

公開徵求意見是什麼

日本的行政機關在修改政令、省令等時,會先公布草案,廣泛徵求意見,這就是公開徵求意見(Public Comment)。機關參考蒐集到的意見後決定內容,再行公布。徵求意見是草案定案前的最後階段之一。個人或企業都可以提出意見,不過機關不會逐一回覆,要領說明的是「作為最終決定的參考」2。

別讓貨品鑑定與名單比對,只留在一個人的腦袋裡。

貨品鑑定的初步判定、實體管理名單比對、紅色警戒檢核——TRAFEED 把這些做成系統預設會執行、而且自動留下依據的流程。最終判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負責。

下載服務型錄詢問產品細節

把公告內容攤開來看

公布的四種文件

這次的徵求意見,一併涵蓋四種文件1。

政令是修訂《外匯令》及《出口貿易管理令》的政令。省令是修訂貨品等省令的省令。公告是關於無償再出口等的公告修正。通達共四份:出口令的運用通達、技術提供通達、申請文件通達,以及概括許可處理要領。

徵求意見要領把修正的宗旨整理為三點2。

第一點,是反映國際出口管制機制的共識,以及作為負責任的技術擁有國所面對的國際情勢,而進行的修正。在出口令附表一與外匯令附表中,新增或刪除品項。要領列舉的例子有:新增核酸合成設備、刪除僅進行核酸連接的設備、新增製造爆炸裝置等的積層製造設備、將取樣示波器改為即時示波器、刪除水中用照明裝置。技術方面,則新增使用無機纖維等的成型品、傳輸通訊設備、潛水艦、船舶用消音裝置、氣墊船、干擾簡易爆炸裝置之設備等的技術。

第二點,是新增「核准前結算」禁止規定的除外項目。第三點,是調整「暫時卸貨後運往外國的貨物」的定義規定。

這裡有一個重點:要領上的概要,只是依這三項宗旨列出的主要例子。我讀完新舊對照表後發現,光是省令就有數十處變動,通達中也有許多概要沒提到的修正。本文不論概要有沒有列出,都依新舊對照表來寫。

施行日要看省令的附則

要領並未載明施行日。不過省令草案的附則寫著,自公布之日起算經過2個月之日施行。此外還有預先作業的規定:即使在施行日之前,也可以就修正後附表所列的貨品與技術提出許可申請。公告草案則是公布當日施行34。

公布日目前尚未公開。如我們另一篇文章所整理,前一次定期修正從意見徵求結束到公布,約花了6週。但這次不一定相同,時程無法斷定。可以說的是,公布之後,距離施行大約有2個月的準備期間。

貨品管制:各項次的變動

接下來是本題。依項次順序看貨品方面的修正。我把每項變動分成「擴大」「縮小」「措辭調整」三種方向。這個方向的判斷,是我讀完新舊對照表後的私人判斷。實際是否適用,請以條文全文與自家產品的規格為準。

第2項 渦輪膨脹機(縮小與擴大並存)

渦輪膨脹機是讓極低溫氣體膨脹降溫的設備,處理氫氣等。現行規定是「設計成可在零下238度以下使用,且氫氣排出量每小時1,000公斤以上」。草案把溫度改為「零下258度以上、零下238度以下」,加上了下限。排出量的對象,則在氫之外加入「氦」,成為「氫或氦」。溫度範圍縮窄、氣體種類增加,是兩個方向並存的修正3。

第3項 化學武器相關

軍用化學製劑原料物質的清單中,新增「四乙基胍」3。

第3之2項 生物武器相關(擴大)

第3之2項有一組較大的修正53。

最大的變動是核酸合成設備。核酸就是DNA、RNA,承載遺傳資訊的分子。現行規定的對象,是進行核酸合成或核酸之間連接的設備中,自動化的、且「設計成單次運轉即可產生連續長度超過1.5千鹼基、錯誤率低於5%的核酸」者。千鹼基是1,000個鹼基長度的單位,用來表示DNA的「字數」。

草案把門檻改為連續長度超過「0.5千鹼基」,同時「單次運轉」與「錯誤率低於5%」這兩個條件也從條文中消失。門檻降為三分之一、條件又減少,所以涵蓋的設備範圍會變廣。設備的寫法也改為「進行核酸合成的設備」與「連同連接一併進行核酸合成的設備」,只進行連接的設備不再列載。

此外,發酵槽新增了用途的記述,限縮為「為生產病毒或毒素,可在不伴隨氣溶膠擴散的情況下用於培養微生物或活細胞」者。十字流過濾設備也明確寫成「可用於分離微生物、病毒、毒素或細胞培養物」者,被排除的血液相關機器,寫法也改為「為醫療用途的血液過濾而設計者」。通達中同時新增解釋:這個醫療用途的血液過濾,指的是血液透析與血漿置換6。

第5項與第6項 先進材料、積層製造(擴大)

第5項新增了製造爆炸裝置、火工品、推進裝置,或製造爆炸物、火工品、推進藥成型品的設備中,屬於積層製造的設備。積層製造就是俗稱的3D列印。省令草案寫得很具體:為由能量材料製造爆炸裝置等而設計或改造的積層製造設備中,具有一個以上超音波擠出機或超音波噴嘴者。通達也新增「能量材料」的定義,指為釋放特定用途所需能量而引發化學反應的物質或混合物。第6項的積層製造設備則加上「第5項中欄所列者除外」,兩者的重疊得以整理536。

第5項還有其他修正。碳化矽纖維的製造設備,現行規定只有一種:「讓元素或化合物以化學方式蒸鍍在加熱的絲狀基材上」。草案先將它改寫為「用於化學氣相沉積的設備」,再加上第二個區分:「以雷射驅動的化學氣相沉積,製造多條平行纖維的設備」。

纏繞纖維成形設備等的定義中,「基本軸(限由伺服控制動作者)」的說法,改為「一次伺服定位軸」。軸數(3軸以上、5軸以上、2軸以上)不變,所以是用語的整理。通達中「伺服定位」的解釋也一併改寫。

以陶瓷為基材的複合材料所用強化纖維的定義,同樣被改寫。現行規定是以「排除」未達一定性能的纖維來表達;草案改為肯定句「符合以下全部條件者」,列出拉伸強度700百萬帕斯卡以上,以及在一定載荷下100小時後的潛變應變在1%以下。數值本身相同。氧化鋁系材料中,也明確列入莫來石。

第7項 電子(擴大、縮小、措辭調整並存)

第7項是這次草案中變動最多的領域36。

最受關注的,是數位處理器單元的新區分。現行規定的對象,是合計處理性能(TPP)6,000以上者。TPP是表示處理器運算能力的指標。草案保留6,000以上作為(一),並新增(二):「TPP在1,600以上、未滿6,000,且性能密度在5.92以上者」。但並非為資料中心使用而設計者除外。

通達新增兩個定義。性能密度,是TPP除以「適用晶粒面積」(平方毫米)所得的值。資料中心,是集中容納、互連並運作資訊技術與網路通訊設備的構造物,備有電力分配與環境控制設施。也就是說,新區分指的是:TPP雖然稍低,但在小面積內塞進高性能的資料中心用處理器。

電池的一次電池,連續功率密度從「超過350瓦/公斤」提高為「超過500瓦/公斤」。能量密度的條件不變。對象縮小。

旋轉輸入型絕對式編碼器,是以高精度偵測旋轉軸角度的零件。現行規定是「角度轉換誤差的絕對值在1秒以下」。草案分成兩個區分:(甲)感應式、數位輸出、外形在40毫米以下、解析度16位元以上者,以及(乙)精度在1.0角秒以下者。(甲)是新增的,小型數位輸出產品因此新納入管制。通達也新增「精度」的定義。

功率半導體是控制與整流電力的半導體元件。現行規定的形式,是同時符合「最大工作接面溫度超過215度」「重複峰值截止狀態電壓超過300伏特」等三項條件。草案依「額定最大工作接面溫度超過215度,或在215度以下」分為兩個區分,各自附上電壓、電流、能隙等條件。超過215度的區分,是超過300伏特且連續電流超過1安培。215度以下的區分,是電壓超過5,000伏特、連續電流超過1安培、能隙超過2.0電子伏特這三項條件,碳化矽、氮化鎵、三氧化二鎵的元件也包含在內。民生用途的除外,也從現行的「汽車、鐵路車輛、航空器」,擴大到使用「輸配電或能量轉換」的設備。這是條件的重新組合,所以依產品而定,會有往兩個方向變動的情形。

類比數位轉換器(把類比訊號轉為數位的電路)中,「解析度8位元以上、未滿10位元,且取樣率超過1.3十億次取樣/秒」這個性能區分,在3處被刪除。對象縮小。

示波器的部分,「取樣示波器(使用即時取樣方式者)」改成「即時示波器」的寫法,通達的解釋也是同樣的置換。看不到數值上的變動,可視為用語整理。

有機金屬化合物,是鋁、鎵、銦等的化合物。現行規定只有「純度超過99.999%」一項。草案明確寫出純度是「以金屬為基準」,並加上條件:元素須與分子有機部分的碳直接鍵結。磷、砷、銻的有機化合物同樣明確寫出純度是「以無機元素為基準」,也加上與碳直接鍵結的條件。條件增加,所以對象有縮小的方向。通達中原有的相同內容定義,移到省令,從通達刪除。

第10項 感測器、雷射(變動的數值很多)

感測器用光纖,現行規定是「用於測量聲音、溫度、加速度、電磁或輻射者」。草案改寫為「對聲音、溫度、加速度、電磁或輻射具有感應能力,而在組成上或結構上特別製造,或經塗層改造者」,並排除為感測溫度而設計的光纖布拉格光柵中,最大感測溫度低於150度且最小感測溫度高於零下100度者3。

電子式相機的兩個區分,新增「符合第4款者除外」的除外規定,整理了重疊的部分。

雷射振盪器有多處數值變動。設計用於波長超過975奈米、1,150奈米以下範圍的單一橫模連續波雷射,額定輸出的門檻從「超過1,000瓦」提高為「超過2千瓦」。另一方面,同一範圍內新增一個區分:額定輸出超過1.5千瓦,且頻譜頻寬在40吉赫以上、未滿100吉赫者。以多重橫模振盪者,「插座效率超過18%且額定輸出超過1,000瓦」的區分被刪除,「額定輸出超過2千瓦」則改為「超過3千瓦」。波長超過1,400奈米的部分雷射,新增除外規定:平均輸出或連續波額定輸出超過1瓦、10瓦以下,耗電量在250瓦以上,且總重量超過50公斤者。

通達中,排除產業用雷射振盪器時的區分也被重新組合。現行規定把額定輸出超過1.0千瓦、10.0千瓦以下分為6個區分,各自附上光束參數乘積的條件。草案刪除其中超過1.0千瓦、3.3千瓦以下的3個區分,改整併為3個區分:超過3千瓦、12千瓦以下(光束參數乘積超過3.2)、超過12千瓦、20千瓦以下(同超過3.9)、超過20千瓦、40千瓦以下(同超過5)。省令與通達的數值變動必須合併來讀。經手雷射的公司,建議重新確認自家產品落在哪個輸出級距、哪個光束品質。

第12項 海洋相關(縮小)

水中用照明裝置從管制對象中刪除。使用閃光法者、以及使用氬弧且可在水深超過1,000公尺處使用者,這兩個區分整個消失。原為潛水器零組件或附屬裝置一部分的「水中用觀測裝置」,也就是裝載於潛水器上遠端操作者,同樣被刪除。照明裝置的刪除,也寫在徵求意見要領的概要中;觀測裝置的刪除則不在概要裡,是讀過省令新舊對照表才會知道的變動53。

第13項 推進裝置(措辭整理)

在發射用飛行體等的零組件中,複合材料的定義從「纖維或樹脂」,改為可讀成「由纖維及樹脂構成的複合材料」的寫法。「或」變成「及」的地方很顯眼,但範圍實際上是否縮小,必須對照條文全文與引用處一併確認。

各項次變動整理

把以上內容依方向整理如下。

方向 主要變動
擴大 核酸合成設備(第3之2項)、爆炸物等積層製造設備(第5項)、資料中心用處理器的新區分(第7項)、小型編碼器的新區分(第7項)、雷射的新區分(第10項)、碳化矽纖維的製造方式(第5項)
縮小 水中用照明裝置與觀測裝置(第12項)、類比數位轉換器的性能區分(第7項)、一次電池的功率密度(第7項)、有機金屬化合物(第7項)、渦輪膨脹機的溫度範圍(第2項)
措辭調整與整理 一次伺服定位軸(第5項)、即時示波器(第7項)、陶瓷複合材料的改寫(第5項)、複合材料的「及」(第13項)
兩個方向都有 功率半導體的重組(第7項)、雷射的輸出門檻(第10項)

技術管制:外匯令附表的變動

和貨品並列,技術方面也有修正。技術管制在外匯令附表中有項次,具體內容寫在貨品等省令。例如,向外國提供管制貨品的「設計」「製造」「使用」所需技術時,就屬於管制對象53。

第5項新增與使用無機纖維等成型品相關的技術。第5項技術的省令中,所參照的款次也新增了規範爆炸物積層製造設備的款。

第9項新設了區分,涵蓋傳輸通訊設備、簡易爆炸裝置對策設備的無線發射設備等「使用」相關的技術及其程式。與操作相關者除外,分成使用所需技術、為使用而設計的程式、為提供同等功能而設計的程式等5個區分。

第12項新增潛水艦使用相關技術,以及可用於船舶的消音裝置的使用相關技術。氣墊船等的設計或製造技術,概要寫的是「新增」。不過看省令的新舊對照表,現行第12項(一)原有的同類船舶設計與製造技術規定,是移到了新的第12項(四)。船舶種類與速度等數值,看起來與現行相同。實質上是對象增加,還是只是位置重新安排,依我的解讀比較接近後者,但要確定,需要與外匯令側的條文對照。

第13項新增區分:燃氣渦輪引擎軸流式壓縮機設計所需的技術中,同時符合以下兩項者。(甲)是為多流風扇系統特別設計者,或具備壓縮機葉尖間隙回饋控制等5項特徵中任一項者。(乙)是同時滿足以下4個計算值者:平均替代級負載0.22以上、替代級負載乘以41.6再加上多變效率之和在102以上、穩定裕度在20%以上、平均級壓力比超過1.2。通達以數頁的篇幅,寫出這些用語的計算方式與定義。

第14項除技術之外,新設了程式的區分。第15項新增干擾簡易爆炸裝置之設備等,為執行其原本功能的使用技術等。第11項中,衛星導航系統測距碼的「解讀」程式,用語改為「解碼」。

程序與運用規則的變動

以上談的是「什麼屬於管制對象」。這次草案也包含「程序如何運作」的修正。

核准前結算禁止的除外

外匯法原則上禁止在取得許可或核准之前,就需許可或核准的貨品出口或進口支付價款等。這就是「核准前結算的禁止」。不過,經濟產業大臣從貨品的當事人與內容判斷,認為即使支付也不會對法律目的的達成造成特別妨礙,並以公告指定的貨品,其出口或進口屬於例外。外匯令第6條第5項,訂定了這個例外的框架。

草案在該框架的對象中,加入出口令第1條第3項所規定的出口。出口令第1條第3項,是規範將附表一第16項所列貨品(Catch-all),向附表三的地區(也就是所謂出口管制的優惠地區)出口時許可的規定57。納入這個框架後,該筆出口有可能在取得許可前就結算價款。但實際成為例外的,限於經濟產業大臣以公告指定的貨品,所以指定的內容,還需要看今後的公告確認。

暫時卸貨後運往外國的貨物之定義

暫時卸貨,是指把貨物先在日本的港口或機場卸下,再直接運往外國的情形。在規範「運往外國之暫時卸貨貨物」定義的出口令第4條第1項第1款括弧中,使用定義的範圍之寫法有所改變,對出口令第4條第2項第3款的援引被刪去。要領中沒有說明此次調整的宗旨。看起來是整理條文引用的修正,對實務有沒有影響,請以定案版條文確認。

再出口特例新增校正與檢驗

公告與通達的修正,特別貼近實務。出口令第4條設有特例,部分無償貨品的出口不須許可,對象由公告訂定。其中「從日本出口的貨品,在日本修理後再出口者」,現行規定只限於「修理」。草案擴大為「經修理、校正或檢驗」後再出口者4。

同樣地,在使用於運送其他貨品的貨品(貨櫃等運輸用貨品)的進口與出口項目中,也新增為貨品的「修理、校正、檢驗或清洗」而進口或出口的貨品。外國政府人員為警衛用途而進口的武器相關貨品中,警衛結束後再出口者,也新增為一個項目。通達的解釋也朝同一方向修改,說明修理等不論無償或有償皆可6。

對於把測量儀器、檢驗儀器從海外客戶處送回日本、校正後再寄回的公司來說,這是貼近實務的變動。

概括許可的處理

概括許可,不是每筆交易各自申請許可,而是依一定條件,一次取得許可的機制。通達的概括許可處理要領,包含以下修正6。

首先,在特別一般概括許可的排除條件中所參照的「外國使用者清單」,版本從令和7年(2025年)1月31日版,更新為令和7年(2025年)9月29日版。其次,在特別一般概括許可有關設計、製造技術提供的年度實績報告中,新增「即使沒有提供實績也要報告」。報告書格式中也加入注記,沒有實績時須載明該旨。

此外,新增特別一般概括勞務交易許可的條件:提出某項申報時,自該申報受理日起14日內,不得使用此許可進行該交易(但經濟產業省通知無異議者除外)。保存交易紀錄之期間所適用的項次,也從「第2至4項」擴大為「第1至4項」。其他還包含許可失效時的寫法、格式的調整、總負責人變更申報用語的修正等。

地區區分表

通達附件的國家與地區區分表中(日文原文以一個假名字母標示的那一欄),新增加拿大與孟加拉。申請文件通達中的國家與地區區分對照表,也是同樣的修正。這一欄表示什麼樣的區分,光靠這次徵求意見的資料無法確認。相關公司請查閱通達附件,確認現行區分的定義。

通達的「用語解釋」增加

通達新舊對照表的內容,大多是省令所用用語的解釋之新增與整理。例如「內容物」定義的變更、與積層製造相關的用語、TPP的性能密度與資料中心的定義、絕對式編碼器的精度定義、航空引擎壓縮機的多項計算參數等。即使數值沒動,解釋改變也可能讓貨品鑑定的結果跟著改變。要讀到通達的對照表,而不只是省令,原因就在這裡。

意見的提出方式

意見的截止日是2026年11月18日(週三)必達。提出方式有三種:e-Gov的意見提交表單、郵寄、電子郵件。郵寄地址是〒100-8901 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1-3-1,經濟產業省 貿易經濟安全保障局 安全保障貿易管理課 公開徵求意見承辦人。電子郵件的主旨須寫「對修訂外匯令及出口貿易管理令之政令草案等之意見」,並附上意見提交用紙寄出。不受理電話2。

意見提交用紙有「相關部分」「意見內容」「理由」三個欄位。如果是我要整理意見,會留意以下幾點:具體寫出是哪個項次、哪一款;把草案實際上對自家產品與業務有什麼影響,當成事實寫出來;可能的話,附上依據的出處;要求寫成機關容易回應的形式,例如「請說明這個數值的依據」「請設置過渡措施」。

所提出的意見,除姓名(法人或團體則為名稱)、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外,有可能被公開。能識別個人的記述,以及可能損害法人財產權的部分,公布時會予以遮蔽2。

現在,公司可以先準備什麼

在草案尚未定案的階段,還是有可以做的事。

第一,把自家產品中接近這次項次的品項盤點出來。經手半導體、功率半導體、編碼器、雷射、光纖感測器、核酸合成或培養相關設備、積層製造設備、水中設備、燃氣渦輪相關技術的公司,尤其需要確認。對照經濟產業省的矩陣表(Matrix)確認現行的對應列,再與新舊對照表比對,看這次草案會怎麼變8。

第二,把已經鑑定為「非管制」的產品中,位於修正項次附近者列成清單。門檻一動,原本非管制的產品可能轉為管制。相反地,也有產品會移出管制,這同時是修改對交易對象說明資料的準備。

第三,有再出口或校正交易的公司,確認公告與通達的變動是否與自家交易有關。

最後,為了在草案定案時不慌張,心裡要有「公布後2個月施行」的時間感。看到公布的消息,從那天起,準備就進入倒數。

結語

讀完這份新舊對照表,我最強烈的感受是:「概要上的幾行字」與「實際的修正」之間,差距相當大。要領的概要列了4個項目,但新舊對照表裡,數值變動的項目、新增區分、用語解釋、程序變更,加起來有數十處。出口管制的結論,就是由這些細部數值與定義一層層疊起來決定的。

還有一點,在實務上不能忽視:管制擴大的部分與縮小的部分,同時混在同一份草案裡。如果一概認為「這次是管制變嚴格的修正」,就會漏看與自家有關的縮小部分,成為確認遺漏的原因。

意見的截止日是11月18日。越是具體掌握草案對自家產品影響的公司,越能提出對機關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希望這篇文章,能在你閱讀新舊對照表時,當作一張地圖。

如果新舊對照表的確認、貨品鑑定的整理忙不過來,也可以考慮我們的TRAFEED。它的設計是在當日反映各國法規的修正,協助出口管制人員整理鑑定的依據。不過,最終的貨品鑑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判斷。歡迎透過洽詢表單與我們聯絡。清單管制的基本觀念,可參考「全面管制(Catch-all)解說」(日文),至今的來龍去脈,則整理在「2026年的重要變動」一文(日文)。

參考資料

Footnotes

  1. 就修訂外匯令及出口貿易管理令之政令草案等徵求意見(日文)— e-Gov公開徵求意見(案件編號595320041)— 經濟產業省 貿易經濟安全保障局 安全保障貿易管理課,草案公布日2026年10月19日,受理截止2026年11月18日17時,依據法令為外匯及外貿法第16條第5項、第25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 ↩ ↩2

  2. 【意見公募要領】就修訂外匯令及出口貿易管理令之政令草案等徵求意見(日文)— 經濟產業省 — 2026年10月19日 ↩ ↩2 ↩3 ↩4

  3. 省令(新舊對照表)— 依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一及外匯令附表規定訂定貨品或技術之省令修正草案(含附則,日文)— 經濟產業省 — 2026年10月19日 ↩ ↩2 ↩3 ↩4 ↩5 ↩6 ↩7 ↩8 ↩9

  4. 公告(新舊對照表)— 依出口貿易管理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二款中以假名編號標示之目規定,經濟產業大臣以公告訂定之貨物之部分修正(日文)— 經濟產業省 — 2026年10月19日 ↩ ↩2

  5. 政令(新舊對照表)— 修訂外匯令及出口貿易管理令之政令草案(日文)— 經濟產業省 — 2026年10月19日 ↩ ↩2 ↩3 ↩4 ↩5

  6. 通達(新舊對照表)— 出口貿易管理令之運用、技術提供通達、提出文件通達、概括許可處理要領之部分修正通達草案(日文)— 經濟產業省 — 2026年10月19日 ↩ ↩2 ↩3 ↩4 ↩5

  7. 出口貿易管理令(昭和24年政令第378號)第1條、第2條、第4條(日文)— e-Gov法令檢索(數位廳)—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8. 關於貨品鑑定與貨品、技術的矩陣表(日文)— 經濟產業省 ↩

本文在製作過程中使用了AI,並於發布前由人工查核一手資料並完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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