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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要立「外國干涉防止法」與「對外情報蒐集法」了|自民黨情報防衛力提言的三根支柱與台商該看的地方

發布2026-08-15濱本 隆太

2026年8月5日,日本自民黨情報戰略本部提出第二次提言「強化我國情報防衛力」。嚇阻(外國干涉防止法)、蒐集(對外情報蒐集法與人員、通信、影像、公開來源四種手段)、監督(國會監察與獨立監察)三根支柱的內容,本文以法條原文與提言原文逐項說明,並整理與台灣企業的關聯。

日本要立「外國干涉防止法」與「對外情報蒐集法」了|自民黨情報防衛力提言的三根支柱與台商該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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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株式會社TIMEWELL的濱本隆太。

2026年7月31日,日本的國家情報局正式成立。當時的新聞標題大多寫成「日本誕生情報機關」,但把法條攤開來看,印象會相當不同。這不是從零打造一個新組織,而是把既有的內閣情報調查室連同它在法律上的位置一起往上提。

真正的重頭戲還沒到。8月5日,自民黨情報戰略本部提出第二次提言,標題是「強化我國的情報防衛力:守護開放社會,不受隱形工作侵蝕」1。接下來會送進國會的法案輪廓,就寫在這份文件裡。外國干涉防止法、對外情報蒐集法,以及國會對這兩者的監督。

如果您的工作與日本客戶的採購、技術移轉或出口管制有關,這件事並不遙遠。理由寫在後半段。

這是「升格」,不是「新設」

先把7月31日發生的事講準確,否則後面的討論會整個歪掉。

依據的法律是國家情報會議設置法(令和8年法律第28號)。2026年5月27日在參議院院會通過,6月3日公布,7月31日施行2。這部法律的本體是在內閣之下設置閣員層級的國家情報會議,但實務上影響最大的,其實是附則對內閣法所做的修正。

修正前的內閣法第19條是這樣寫的:

於內閣官房置內閣情報官一人。二、內閣情報官輔佐內閣官房長官、內閣官房副長官及內閣危機管理監,掌理第12條第2項第2款至第5款所列事務中關於特定秘密保護之事項,以及第12條第2項第6款所列事務。

這是「設一位官員」的條文,組織本身並沒有寫進法律。內閣情報調查室的設置依據在政令層級的內閣官房組織令,寫進法律的只有首長的職稱。

修正後新增的第16條之2則是:

於內閣官房置國家情報局。……三、於國家情報局置國家情報局長。四、國家情報局長輔佐內閣官房長官及內閣官房副長官,受命掌理局務。

三件事變了。第一,組織本身進入法律。第二,局長的職務規定「輔佐內閣官房長官及內閣官房副長官,受命掌理局務」,與規定國家安全保障局長的第16條第4項一字不差;同時原條文中的「及內閣危機管理監」不見了。第三,條號從第19條移到第16條之2,緊接在國家安全保障局之後。條文的排序,往往安靜地說明一個組織在政府裡的位置。

換句話說,這次修正是把政策部門的指揮塔與情報部門的指揮塔,在條文上拉到同一階。2025年10月20日自由民主黨與日本維新會的聯合執政協議書寫得更直白:為使安全保障領域的政策部門與情報部門同列,國家情報局與國家情報局長應與國家安全保障局及其局長同級3

還有一條不起眼、但關鍵的規定,是設置法第7條:

內閣官房長官及相關行政機關首長,應依會議所定,適時向會議提供有助於其調查審議之資料或情報。二、除前項規定外,內閣官房長官及相關行政機關首長,應依議長之要求,向會議提供資料或情報並予說明,及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過去的內閣情報調查室,並沒有向各部會要資料的法定權限。2005年4月眾議院安全保障委員會上,政府答詢人員表示,並無明文規定得要求相關部會提供情報的法律權限,僅依閣議決定,各部會在掌握可能發生緊急事態的情報時應立即向內閣情報調查室報告4。原本是拜託,現在成了法定義務。

日本大學教授小谷賢在7月29日的BS11節目上,把這點講得很清楚:過去是拜託各部會「請往上送」,這次起則是法律明定必要時得要求協助5。同一集節目裡,自民黨情報戰略本部事務局長、眾議院議員鹽崎彰久用一句話形容兩個會議的分工:國家情報會議提供地圖,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決定路線。畫地圖的人,終於有權要到測量資料。

順帶一提,這種升格並不是第一次。內閣情報調查室的源頭是1952年的內閣總理大臣官房調查室,1957年改為內閣調查室,1986年改為內閣情報調查室,2001年再把室長升格為內閣情報官6。這次是相隔二十五年的第二次升格,不是無中生有。組織內容與人力不會在一夜之間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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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現在:一則關於東京某辦公室的報導

在談制度之前,先講推了這件事一把的事件。

2026年7月12日,紐約時報刊出調查報導「How Putin Turned Japan Into a Den of Spies」7。內容指出,俄羅斯軍事情報機關GRU旗下一個少為人知的部門,以東京為據點採購軍商兩用的電子零件與工具機。報導所指的核心人物,是以俄羅斯航空公司東京辦事處員工身分活動的人。採購到的貨品並非直接運往俄羅斯,而是經由越南、大陸地區、斯里蘭卡、烏茲別克等仍與莫斯科往來的第三地再出口。十一天後,同一家媒體報導該名人士已離開日本8

必須說清楚:以上都是報導內容,並非日本當局確認的事實,也不足以認定任何個人或公司有犯罪行為。

即便如此,衝擊仍然很大。鹽崎議員在節目上表示,若報導屬實則是極為嚴重的事件,並指出日本的反情報法制與各國之間長期存在落差,在國外違法的行為,在日本連查處的依據都沒有。

小谷教授的說明更貼近實務。以外交官身分派駐大使館的人員,警察與公安調查廳會盯;但以民間企業職稱長期居留的人,根本難以發現。就算掌握了,因為日本沒有處罰間諜行為本身的法律,用他的話說,「不能只因為對方是間諜就逮捕」,只能從走私或外匯法違反等其他案由著手。監控手段也仍以跟監為主,盯一個人往往要投入五到十名人力。

對出口管制的承辦人來說,重點在下一段。烏克蘭政府推估,俄羅斯的飛彈與無人機中約有九成含有日本製零件7。這裡要講得精準:這不是日本製造商做錯了什麼。以民生用途正常售出的貨品,經過幾層貿易商轉手、最終用途被假造,最後進入武器。從賣方的角度幾乎看不見這條路徑。製造商是被欺瞞的一方,也正因如此,查核交易對象實體的機制才必須制度化,而不是靠承辦人的直覺。

嚇阻、蒐集、監督:8月5日提言的三根支柱

第二次提言在8月5日的政務調查會審議會獲得通過。本部長是政務調查會長小林鷹之,事務局長是鹽崎議員。

提言先從定義開始:

情報防衛力並非用來監視國民的力量。它是保護國民自由判斷與民主公正、使其不受外國勢力隱形工作侵蝕的力量。1

接著提出嚇阻、蒐集、監督三根支柱,並強調三者不可分割。

第一根是嚇阻,核心為外國干涉防止法(暫名)。它分成兩層:一是外國代理人的登記義務,讓代理活動透明化;二是對不當干涉行為科以刑責。為什麼兩者都要?提言引用各國的教訓指出,只做登記或只做處罰,都會失去實效。登記管理則建議由國家公安委員會負責,理由是中立性與執行力。參考對象包括美國的FARA(1938年)、英國的國家安全法2023(含FIRS登記制度與外國干涉罪,2025年7月施行)、澳洲的FITS與外國干涉罪(2018年立法,2023年出現首件干涉罪有罪判決),以及紐西蘭2025年的外國干涉對策法。

聽到「登記」,多數人會以為是要間諜自己出面報到,其實不是。鹽崎議員的說明最好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並不限於間諜,在那些國家,從事正當遊說的團體同樣負有登記義務;登記後光明正大地遊說,完全不違法;反過來,不登記卻在做同樣的事,就會被問「為什麼不登記」。這個設計是讓合法活動可見,藉此讓刻意迴避可見度的行為浮上來。

第二根是蒐集,包含兩項法律措施。其一是在通信監察法的對象犯罪中,增列特定秘密保護法違反與外國干涉防止法(暫名)違反等。其二是制定對外情報蒐集法(暫名),使基於安全保障目的、有助於釐清外國機關活動的通信情報得以蒐集與運用。修正既有的網路主動防禦法,或是另立新法,兩條路都被列入檢討。

這裡會是爭議最大的地方。日本國憲法第21條第2項明定不得侵害通信秘密,現行的通信監察僅限於刑事偵查並須法院令狀。提言提出的是依對象與情勢設定「以行政核准與獨立司法介入為前提的嚴格核准要件」,參考英國2016年調查權限法的雙鎖機制:由行政首長核發令狀,再由具法官資歷的司法專員另行核准。此外,對象範圍的限縮、保存期限與銷毀、獨立機關的事後稽核、申訴救濟程序,都要與權限一併設計。

鹽崎議員在節目上也說,即使在國外,行政監察也不是不必令狀、想做什麼都可以;嚴格的程序保障與國民監督是前提。這套制度該不該做,之後會在國會裡吵;但至少在提言階段,並不是先把權限拿到手、控制留待日後再說。

第三根是監督,採國會監察與獨立監察的雙層設計。美國參眾兩院設有情報特別委員會,最敏感的情報僅與朝野八位領袖分享。英國有國會情報安全委員會,澳洲有國會情報與安全聯合委員會。此外還有英國的IPCO(調查權限專員辦公室)、澳洲的情報保安監察長、美國的監察長制度,會深入個別行動的實際狀況進行檢驗。

日本目前如何?眾參兩院設有情報監視審查會,但監督對象是特定秘密與重要經濟安保情報的指定與解除、適性評估的執行狀況,並非直接監督情報機關的活動。提言也承認這一點,並表示將以擴及行政與預算為方向,由本部進行具體設計。至於獨立監察,提言認為可比照依網路主動防禦法於2026年4月設立的網路通信情報監理委員會,設置合議制的行政委員會。日本國內已經有一個可以參照的樣板。

人員、通信、影像、公開來源:四種蒐集手段

關於蒐集,再拆細一點。提言把情報整理成四種手段,知道這個分類之後,看新聞的方式會不一樣。

人員情報(HUMINT)是透過人取得的情報。與當地官員與相關人士建立關係,從對話中取得。看起來不起眼,但能取得「對方的意圖」,而這是機器拿不到的東西。日本在外務省設有國際反恐情報蒐集小組(CTU-J)在海外蒐集情報,對象僅限恐怖主義相關。提言以未來設置對外情報廳(暫名)為前提,要求檢討保護人員安全的必要措施。

對外情報廳依聯合執政協議書預定在令和9年度末(2028年3月)之前設立。關於組織形態,提言認為在確保與政策部門保持獨立的同時又能運用外交資產,設在外務大臣監督下的獨立外局是有力選項。英國的SIS與澳洲的ASIS都是隸屬外交部長、但保有行動獨立性的例子。

不過,有了容器不等於能運轉。小谷教授指出,CTU-J的任務基本上是從當地治安機關接收情報,並不會自行滲透組織;若不解決身分掩護、通信監察、線人維安等問題,就算成立對外情報廳,實際上也只會是CTU-J的延伸。他估計要真正發揮功能,得用十年為單位來算。鹽崎議員則談到參訪美國中央情報局總部的印象:牆上刻著殉職人員的星星,其中有些星星旁邊是空白的,因為那些人即使身故也不能公開身分。走得越深,要守的東西越多。

通信情報(SIGINT)是蒐集並分析通信、電波與電子訊號。四者之中,提言把它排在最優先。今年3月的第一次提言引用友盟國家情報人員的說法:人員情報要有強大的通信情報在背後才能運作;先用通信情報畫出大概,再用人員情報補上最後缺口9。前一段的對外情報蒐集法,就是要為這項能力補上法源。

影像情報(GEOINT)指衛星影像與空拍等地理空間情報。日本由內閣衛星情報中心運用情報蒐集衛星,目標是在令和11年度(2030年3月)之前建立十顆衛星的體制;提言要求增加分析人力並儘早實現全天候二十四小時運作。值得注意的是預算的分布:令和8年度預算中,內閣情報調查室本室約38.4億日圓,內閣衛星情報中心約622.3億日圓,約十六倍6。日本過去的情報投資,壓倒性地偏向「眼睛」。

公開來源情報(OSINT)取自社群媒體、報導、研究機構報告等公開資料。過去被視為輔助,但生成式AI與大規模資料分析改變了它的地位。提言指出,影響力工作與假訊息的痕跡大多出現在公開空間,因此公開來源情報在早期偵知與釐清幕後主體上力量很大。並提出分工:與政策判斷直接相關的分析、與敏感情報的整合、以及任務指派由政府自己承擔;大量公開資訊的蒐集與監測、語言與區域及技術專業、工具開發則委由外部專業機構。提言用的說法是,建立一個不封閉在政府內部的「開放式公開來源情報基盤」。

四者並列來看,我的感想是:日本在「眼睛」上投資很多,通信與人員的法律基礎卻幾乎空白。這份提言正是衝著那片空白去的。

戰後八十年的空白,與「監督是前提」的理由

日本並非從來沒有對外情報機關。戰前陸海軍與外務省各自擁有情報部門,戰敗後全部解散,此後八十年,國家層級培養與運用情報人員的制度一直不存在。這一連串動作,也是在補回那段空白。

同時,正因為有戰前的記憶,主張謹慎的聲音也很強。小樽商科大學名譽教授荻野富士夫警告,以軍機保護法為首的反間諜法令,曾經同時成為篩選國民思想的判準,這段歷史應該被記住6。小谷教授則認為,這次檢討的法制以外國情報機關為對象,不至於重演戰前特高警察與憲兵隊那種鎮壓國民的情形。兩種主張都建立在一次史料之上,不是哪一邊可以直接抹掉的。

也因此,我認為關鍵全在監督能不能真的發揮作用。鹽崎議員自己也說:透過國會與獨立監察機關的監督確保透明與課責,而監督是各項能力強化的前提條件。先給權限、控制之後再說,順序就反了。

制度設計上還有一份「舊功課」。2014年為設置眾參兩院情報監視審查會而修正國會法時,附則第3項寫明:若設置以蒐集海外情報為目的之行政機關,應就國會對該機關的監督方式加以檢討,並依結果採取必要措施6。要設對外情報廳,這條就會被啟動。功課是十二年前自己寫下的。

體力面也有疑慮。麗澤大學特任教授江崎道朗指出,國家情報局的職掌從國家情報會議的幕僚作業一路擴及對外情報廳的制度設計,而員額只增加29人,並質疑這樣是否應付得來6。日本國際問題研究所的柳淳則認為,升格本身的意義不如「情報取用權」的賦予;若不大幅擴充分析官的人力與支援體制,情報進來之後反而會被資訊洪水淹沒。容器蓋好之後,剩下的永遠是人的問題。

台灣企業可以先做的準備

最後回到實務。台灣讀者關心的角度,我認為有三個。

第一是與日本往來的顧問、公關、遊說與調查服務。若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上路,受外國政府或外國團體委託而在日本境內進行的公關、對政府關係、調查與顧問業務,都可能落入登記範圍。這不只是在做情報活動的公司的事,反而是一般的公關公司、智庫、法律事務所需要能說明「委託人是誰、錢從哪裡來」。先把與日本相關的委任契約整理出來,確認能不能追到最終的委託人,這件事今天就能開始。

第二是對第三地轉手的警覺。前面那則報導呈現的結構是:中間隔了幾層第三地貿易商、最終用途被假造之後,出口方看不見真正的使用者。嚇阻與蒐集一旦強化,主管機關以掌握到的情報來質疑個別交易的場合就會增加。查核交易對象的股權與實體、遇到警訊時如何判斷,這些紀錄的價值會明顯提高。台灣在這方面其實有自己的制度可以對照:貿易法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理架構下,貨品鑑定與實體管理名單的比對本來就是必要作業。台灣的做法可以參考台灣紅旗警訊查核清單實體管理名單的比對方式這兩篇。

第三是技術與人的管理。日本自2025年5月起施行重要經濟安保情報保護活用法,將適性評估延伸到處理政府重要情報的民間人員。國家情報局成立後,情報流通量增加,透過政府採購或共同研究接觸到這套制度的企業也會變多。台灣本身在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架構下也有相近的課題,兩邊的要求會同時壓到同一家公司身上。這部分可以看技術外流的七條路徑

接下來值得盯的節點有三個:日本政府預定在夏季成立的專家會議、國家情報會議將彙整公布的國家情報戰略,以及下一次常會會不會提出外國干涉防止法案。鹽崎議員說,他希望做出來的東西不是各情報機關各自發白皮書,而是能在可能範圍內向國民說明「日本整體用什麼優先順序、做了什麼」。小谷教授則說,各國都在關注這次日本會把方針講得多具體。

制度定案之後才開始應對,成本一定比現在高。若您正在整理對日本客戶的出口管制與交易對象查核流程,歡迎從諮詢窗口與我們聯繫,也可以先看看TRAFEED的服務內容


Footnotes

  1. 自民黨情報戰略本部《強化我國的「情報防衛力」:守護開放社會,不受隱形工作侵蝕》(2026年8月5日)。摘要 / 全文 / 黨的發布,日文 2

  2. 國家情報會議設置法(令和8年法律第28號)內閣法(昭和22年法律第5號),e-Gov法令檢索。法案通過時的首相記者會見首相官邸(2026年5月27日)。本文條文中譯由筆者所譯

  3. 「自由民主黨、日本維新會 聯合執政協議書」(2025年10月20日)。內容整理自註6的參議院調查資料

  4. 第162屆國會眾議院安全保障委員會議錄第6號第12頁(2005年4月8日),引自註6的參議院調查資料

  5. BS11「Inside OUT」2026年7月29日播出,來賓為眾議院議員鹽崎彰久、日本大學教授小谷賢。節目存檔,日文

  6. 柿沼重志、河村健太郎《內閣情報體制的現況與今後動向》,《經濟稜鏡》第252號(日本參議院事務局企劃調整室,2026年3月26日)。PDF,日文 2 3 4 5

  7. The New York Times, "How Putin Turned Japan Into a Den of Spies"(2026年7月12日) 2

  8. The New York Times, "A Russian Spy, Suddenly Cast Into the Spotlight, Flees Japan"(2026年7月23日)

  9. 自民黨政務調查會情報戰略本部《關於根本強化我國情報機能的提言》(2026年3月3日)。PDF,日文

本文在製作過程中使用了AI,並於發布前由人工查核一手資料並完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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