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株式會社TIMEWELL的濱本。
在大學與研究機構的相關人士之間,我偶爾會聽到兩種說法。一種是「某所大學有許多留學生行蹤不明」,另一種是「用來入學的證明文件,造假的情形變多了」。這篇文章不會原樣轉述這些說法,而是只寫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廳)與文部科學省的公開資料中查得到的內容。查不到的部分,我會明白寫出查不到。
先說結論。接收留學生時,該問的不是「哪些留學生有風險」,而是「學校有沒有一套機制,能在入學前確認文件、日語能力與經費來源,入學後持續關照,並讓學生在遇到困難時有地方求助」。從公開資料看,退學與行蹤不明的背景,與其說是個人的資質,更常出現的是接收體制單薄與生活困頓。機制健全,留學生本人與大學都能得到保護。
讀完這篇,你會知道三件事。第一,公開資料中查得到的案例與數字,以及查不到的部分。第二,入管廳、文部科學省與大學各自被要求做什麼,以及從文件確認到在學管理的流程。第三,留學生進入研究室時,如何用關係而不是國籍,來處理視同出口管理中的「特定類型」。
先掌握幾個詞
制度用語大多不熟悉,所以先用表格整理。可以用租屋來類比:入住前要確認身分與資格,入住後由管理公司關照,若有人失聯,第一步是確認他是否平安。接收留學生也分成同樣的三個階段。
| 用語 | 意思 | 以租屋比喻 |
|---|---|---|
| 居留資格「留學」 | 為了在大學等機構接受教育而給予的居留資格(出入國管理法附表第一) | 租約的種類 |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 入境前,證明預定在日本從事的活動符合該居留資格的文件 | 入住前審查的通知書 |
| 在學管理 | 持續掌握出缺席、聯絡方式、住址,以及退學與除籍的情形 | 入住後的關照 |
| 行蹤不明者 | 文部科學省指導方針的定義是「所在不明的人」,也就是大學無法掌握去向的留學生 | 失聯的住戶 |
| 適正校 | 入管廳每年選出、認定在學管理適當的教育機構,申請文件可以簡化 | 口碑良好的管理公司 |
| 改善指導對象校 | 退學者等的比率超過5%時,由文部科學省指定的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 | 被要求改善的管理公司 |
| 各種確認書 | 由教育機構填寫的文件,記載日語能力的確認方式等,申請人不自行填寫 | 管理公司的確認單 |
| 經費支付 | 學費與生活費由誰、以什麼方式負擔 | 租金的來源 |
| 非居住者 | 依外匯法規,包括入境未滿六個月的外國人等,提供技術可能被視同出口 | 還在辦入住手續的人 |
| 特定類型 | 即使是居住者,若與外國政府等有契約或資金上的關係,在出口管制上也被視為近似非居住者的情形 | 確認契約關係 |
公開資料查得到的,與查不到的
先寫一個查得到的案例:東京福祉大學。文部科學省與入管廳在2019年3月26日至5月14日,對該校全部四個校區進行了共五次的實地調查。2019年6月11日公布的「調查結果及措施方針」指出,行蹤不明者從2016年度的305人(占在籍者的10.1%),增加到2018年度的823人(16.0%)1。
調查列出的原因,與其說在學生個人,不如說在接收的機制。針對非學位研究生的入學甄選,日語能力的要求水準設定有缺失,甄選時也沒有充分確認;對經費支付能力的確認不足,造成許多人積欠學費;人力配置也跟不上。每位職員處理的申請文件件數,從2015年度的83.2件增加到2018年度的194.7件,每位職員負責的學生數則從43.8人增加到100.6人1。依公布的整理,接收的人數增加了,但負責確認與關照的人力並沒有跟著增加。
在措施方面,文部科學省與入管廳決定暫時不再對新入學的非學位研究生核發居留資格「留學」等1。接著在2026年2月19日,文部科學省公布,首度將東京福祉大學與名古屋經營短期大學指定為「改善指導對象校」。標準是校方明顯應負責的退學者每年超過5%,報導指出東京福祉大學的留學生2,470人中有152人(6.2%),名古屋經營短期大學則是94人中有7人(7.4%)2。這項指定是促使改善的階段,同一套制度也設有解除指定的途徑3。
接下來寫查不到的部分。對於「東京某大學有大量留學生失蹤」的說法,我沒有找到能確定人數的報導,或是大學、主管機關的公開資料。因此這篇文章不寫沒有依據的人數。「證明文件造假很常見」的說法也一樣,我沒有找到官方統計,也沒有找到有依據的個別案例。我曾看到一則與語言學校有關的逮捕報導,但無法確認報導內文,所以不當作事實處理。
查不到的事,就說查不到,不把它說成已經確認的事,我認為這才是誠實的做法。同時,建立查核機制的必要性,並不取決於這類數字。以下回到制度實際要求的內容。
制度要求大學做什麼
與接收有關的主體有三個:入管廳、文部科學省,以及大學。我依條文與公開資料,整理各自的角色。
出入國管理法對留學生本人與所屬機構兩邊都設有通報規定。第19條之16規定,持居留資格「留學」的中長期居留者,在所屬機構的名稱或所在地變更、機構消滅,或本人離開、轉學時,須在14日內通報。另一方面,第19條之17規定,所屬機構「應努力」通報接收的開始與結束等事項,所以機構的通報屬於努力義務4。入管廳認定適正校的基準,也包含第19條之17的通報是否確實執行5。
居留資格的撤銷,也值得直接讀條文。第22條之4第1項第3款,把以含有不實記載的文件取得許可,列為撤銷事由。同項第6款,則把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從事與居留資格相應的活動而繼續居留,列為撤銷事由,並接著寫明「有正當理由者除外」。而且在撤銷之前,須先聽取本人的意見4。也就是說,缺席三個月並不會直接被撤銷。制度的設計,是聽取本人的說明,判斷是否有疾病、家庭狀況等正當理由。大學要先與學生聯絡、確認情況並留下紀錄,意義就在這裡。
文部科學省的指導方針(2024年4月26日決定)以大學與高等專門學校為對象,依據每月的退學者、除籍者與行蹤不明者報告,以5月1日為基準日,將一年內退學者等的比率超過5%的學校指定為改善指導對象校並對外公布。非由校方管理所造成的退學或除籍,不列入計算。經過改善指導後,若仍連續三年被指定,就成為「在學管理不適當校」,並通報入管廳。改善指導對象校的指定從2025年度開始,不適當校的指定則從2027年度開始3。2019年的因應方針也訂有程序,在學生缺席達一個月時,要求提出原因分析與因應措施6。
入管廳的適正校制度,基準是問題在籍率在5%以下、第19條之17的通報得到確認,且沒有在學管理不適當的情形。被選為適正校,居留相關申請的提交文件可以簡化。若進一步符合連續三年在1%以下等條件,則成為第一類,文件可以更為簡化5。對大學來說,在學管理不只是為了避免處罰的負擔,也是一項能減輕學生手續的資產。
近期的動向,是依據2026年1月23日內閣相關閣員會議決定的「綜合對策」,入管廳在2026年4月調整了運作方式。對於進入日語教育機構的人,日語能力必須以測驗證明或面談確認,各種確認書也要求具體、客觀地記載確認方式。適用時間是,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申請從預定2026年10月以後入學的學生開始,變更與延長的申請則從2026年7月1日以後的申請開始7。對大學入學者而言,從2027年度起,日語能力的參考標準是「日語教育參照架構」的B2以上;到2029年度底為止有過渡措施,仍可用日本語能力試驗N2等既有測驗作為參考8。至於日語教育機構,日語教育機構認定法(2023年第41號法律)已於2024年4月1日施行,接收「留學」身分學生的機構,須在2029年3月31日前取得文部科學大臣的認定9。
入學前:如何確認文件的真實性
入學前的確認,不是「帶著懷疑看文件」,而是「先決定確認方法,並留下紀錄」。仰賴辨識偽造的肉眼經驗,只要承辦人一換就會崩壞,也有誤判而讓申請人受到不利對待的風險。
依入管廳「留學」的說明頁面,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申請所需的文件,除申請書、照片、回郵信封外,會因教育機構的類型與是否為適正校而不同。若是非適正校的大學,清單中包括經費支付書、證明支付者與申請人關係的資料、存款餘額證明正本、顯示過去一年資金形成經過的資料,以及證明支付者職業與收入的資料等10。在日本核發的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的文件,外文資料須附日文翻譯10。各種確認書由教育機構填寫,不是申請人自己填寫10。
那麼,大學要如何逐項確認?下表把公開資料所要求的確認,與大學實務上常見的做法分開整理。右欄是我自己的整理,並不是制度所要求的義務。
| 確認的文件 | 制度要求的事項 | 大學的確認方式(實務整理) |
|---|---|---|
| 申請文件整套 | 外文須附日文翻譯 | 記錄提交的管道(本人或仲介)。經由仲介時,直接與本人聯絡確認其意願 |
| 學歷與畢業證明 | 畢業證明等,是否需要因申請種類而異 | 併用向發證機構查詢、利用出身國的學歷認證機制,以及公文書的國際認證(例如海牙認證) |
| 日語能力 | 測驗證明或面談,並在各種確認書中記載確認方式 | 記錄面談的題目與判定標準。測驗證明若有實施機構的查證管道,就加以利用 |
| 經費來源 | 經費支付書、餘額證明、收入與職業的證明資料;獎學金須附給付或貸款條件的資料 | 不只確認金額是否合理,也確認資金的來源,以及中途是否可能無法支付,並詢問本人 |
| 獎學金條件 | 學生理解貸款、還款與工作條件 | 閱讀契約,確認有沒有指定工作地點或要求一次還清的條款 |
海牙認證(apostille)一般被理解為確認公文書上簽名或印章真實性的國際機制,通常也被認為不保證文件內容正確。這次我沒能確認日本外務省的說明頁面,因此這裡只是一般性的理解。與向發證機構查詢併用,會比較穩妥。
還有一點很重要。文件上有疑問時,不要馬上斷定「是偽造的」。翻譯錯誤、發證機構更名、制度不同造成的格式差異,這些偽造以外的原因其實很多。請申請人說明,必要時請他重新提交,並記錄判斷的經過。如果一開始就訂好這套程序,申請人也能知道被要求的是什麼。
入學時的切結書,以及研究經費的確認,放在與文件確認同一條流程裡,運作起來比較順。關於大學出口管制的整體脈絡,可以參考〈大學出口管制與視同出口的整理〉(日文)。
入學後:在學管理與保護學生本人
東京福祉大學的調查所顯示的,是一條連鎖關係:入學前的確認薄弱,入學後不出席、聯絡不上的學生就容易增加1。反過來說,入學後的關照越紮實,入學前判斷的失誤也越早被發現。
在學管理的基本功,是掌握出缺席、更新聯絡方式,以及及早關心。2019年的因應方針,在缺席達一個月的階段,就要求提出原因分析與因應措施6。學生開始經常缺課時,教師或行政人員先與他聯絡,聽他說明情況;若是生病,就說明休學手續,若是經濟上有困難,就轉介到諮詢窗口。等到三個月的期限接近才行動,對學生與大學來說都太遲了。
學生失聯時該怎麼做,也要事先決定。電話、電子郵件、到住址拜訪、聯絡保證人或海外家人(在本人同意的範圍內)、向打工地點確認,要訂好順序與紀錄格式。接著,由國際事務單位與教務單位確認,是否需要向文部科學省做定期報告,以及是否要向入管廳通報。要注意的是,「行蹤不明」這個標記,對本人有很重的分量。他可能只是找不到人,背後也可能有原因。留下已盡力確認的紀錄,也能避免本人受到不利。
在保護學生這一點上,制度本身提供了兩項素材。第一是資格外活動。入管廳在2026年4月的調整中,要求教育機構每三個月向留學生確認一次:是否持有資格外活動許可、工作地點、內容,以及每天的工作時間。若發現超出許可範圍,要加以指導並確認改善,同時留下紀錄。若學生反映「雇主強迫每週工作超過28小時」,則請向最近的入國管理機關報告7。這項確認用得好,與其說是取締的工具,不如說是保護學生免於被剝削的窗口。詢問時,與其問「有沒有違規」,不如問「有沒有勉強自己」,學生會比較容易開口。
第二是獎學金的條件。對於貸款型獎學金,入管廳表明不接受以下做法:事先指定工作地點、貸款中途終止或沒有在特定機構工作時要求一次還清或收取違約金、要求在就學期間還款。入管廳也要求學生理解貸款條件、還款條件與工作條件11。如果在入學前確認經費來源時,安排時間與學生一起讀契約,就能減少日後生活陷入困境的狀況。
諮詢窗口請決定一個,並告訴所有人。可以把學生諮商、國際事務單位、健康管理中心等既有窗口整合在一起。入管廳的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FRESC)這類公家窗口,也請放進說明資料裡12。經濟困難、住處、健康與打工地點的糾紛,從同一個入口接住。入學說明會上,並附上學生母語的資料告知這個入口。我認為做到這一步,才算是在學管理的一部分。學生入學後若擔任研究助理(RA),報酬的來源與契約對象,也需要一併確認。這類確認的重點,可以參考〈學生RA契約的注意事項〉(日文)。關於「保護人而不是懷疑人」的組織設計,可以參考MICE與保護員工的組織設計;在研究室中如何限縮權限與持出途徑,則可以參考技術外流防止指引的實作整理。
另外,日本學生支援機構(JASSO)的調查顯示,截至2025年5月1日的留學生數為408,069人,其中研究所60,013人、大學部92,442人、日語教育機構140,174人13。這是一群學習階段、學習場所與各自情況都不同的人。與其把他們一概而論,不如把目光放在補上制度的漏洞,這才是接收品質的來源。
各部門分別做什麼
接收工作無法由單一部門完成。我結合公開資料的整理與自己對實務的看法,依角色列出如下。
| 部門 | 入學前 | 入學後 |
|---|---|---|
| 國際事務單位(留學生承辦) | 記錄申請管道、設計日語能力的確認方式、填寫各種確認書、確認獎學金契約 | 營運諮詢窗口、向入管廳通報、確認資格外活動、生活支援 |
| 教師(指導教授、授課教師) | 參與面談,評估研究內容與日語能力 | 發現出缺席有變化就通知國際事務單位,並關心學生是否在研究室中被孤立 |
| 研究室 | 接收前,與指導教授一起確認研究經費來源、共同研究契約,以及是否涉及敏感技術 | 決定學生可接觸的設備與資訊範圍,有變動時重新確認 |
| 教務與行政 | 保管文件,管理三個月內有效的證明書等期限 | 記錄出缺席、成績與除籍,向文部科學省提出每月的定期報告 |
| 安全保障出口管制承辦 | 整備檢核表與切結書的格式 | 記錄特定類型的確認,情況有變時重新確認 |
個人資料的處理有幾點要小心。國籍、居留資格、居留期間與出身機構等資訊,只在接收手續所需的範圍內蒐集。私立大學等個人資料處理業者,依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受到不得超出利用目的處理的限制,依第27條,則受到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人的限制。但兩條都有「依法令」的例外,依出入國管理法所做的通報等即屬此類14。國立與公立大學適用的是另一章的規範,所以適用條文會因設置形態而不同。請向校內的個人資料承辦人,必要時向律師確認。「依國籍分別管理」的做法,除非能說明其必要性,否則最好避免。
學生進入研究室時:依關係而非國籍判斷特定類型
留學生進入研究室接觸技術時,日本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的視同出口管理就會介入。這是整篇文章中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所以先澄清一點:留學生身分,並不會讓人更容易符合特定類型。
先看前提。依該法,入境日本未滿六個月等的外國人屬於「非居住者」,向其提供技術可能被視同出口。佐賀大學公布的資料,把對象說明為「未滿六個月的非居住者」,不問居留資格,在該校接受教育的所有外國人都是對象,連為期數週的短期研修學生也包括在內。入境是否滿六個月,可以用護照上的上陸許可日期確認15。如果留學生在4月入學,最初的半年就是這項確認的主要期間。
接著看特定類型。2022年5月1日,運作方式獲得釐清:即使是居住者,若因與外國政府等的關係,也會被比照非居住者處理。整理各大學公開的檢核流程圖,類型①是與外國大學、外國法人或外國政府等簽有僱用契約(不問名稱,只要在時間或地點上受到拘束)等的情形。但若有約定「依本校契約所生的指揮命令優先」,則不適用。類型②是個人(不是以大學或研究室的名義)從外國政府等取得大額金錢或其他重大利益,或已獲承諾將取得的情形,換算成金錢後,是否占年所得的25%以上,是判斷的參考標準16。
從這裡可以看出,確認的軸心不是國籍。問的是「與誰簽有僱用契約」、「個人從誰那裡拿到多少」。各大學的表格,問的也都是這些關係。有些資料把「接受外國政府提供留學資金的學生」舉為類型②的例子16,但那是指符合「個人從外國政府等取得年所得25%以上」這項條件時的例子,理由並不在於他是留學生。也有大學在表格上註明,來自大學或研究室的研究經費,屬於大學或研究室的資金,不算個人所得。
還有一點。即使符合特定類型,只要所提供的技術不在管制範圍內,就不需要許可。佐賀大學的資料,把使用市售教科書的授課這類「公知技術」列為排除對象15。做法不是學生一來就全部停止,也不是替所有人都申請許可,而是用「技術的鑑定結果」乘上「與對方的關係」來判斷。
另外,有些大學的資料也列出類型③,也就是在外國政府等指示下行動的情形。但日本經濟產業省的原文,因其網站對自動存取回應403,這次無法閱讀。類型③的確切文字,目前尚未確認17。實際運作請查閱經濟產業省的最新資料,並向校內的安全保障出口管制承辦人確認。
在實務上,大學公開的資料中常見「檢核表」與「切結書」兩階段的做法。佐賀大學是由接收單位在來日兩週前製作檢核表,切結書則在來日後的迎新說明會中填寫15。好處是可以與入學前的文件確認放在同一條時間軸上。視同出口的詳細運作,請見〈五分鐘看懂特定類型〉(日文);共同研究的問卷設計,請見〈研究安全問卷指南〉(日文)。本文只談入學前與在學管理,不重複那些細節。
常見的誤解,與第一步
最後,整理與以上內容相關的幾個誤解。
「留學生很危險」、「某某國的學生如何如何」,這類看法在公開資料中完全找不到。東京福祉大學的調查列出的,是日語能力與經費來源的確認不足,以及職員體制單薄1。視同出口的確認,問的也是關係。把人一概歸類的看法,沒有事實依據,還會把大學想要的學生拒於門外。
「文件審得嚴就能防範」只對了一半。光靠嚴格,只會把學生逼到牆角。即使經費來源的確認通過,入學後若生活陷入困境,也會出現打工時間拉長或缺課。入學前的確認與入學後的支持,必須成套設計。
「向入管廳通報後,大學的責任就結束了」也是誤解。第19條之17的通報屬於努力義務,文部科學省的指導方針看的是,大學自身的在學管理成果,也就是退學者等的比率34。被問的不是「有沒有報告」,而是「報告之前,大學有沒有為學生盡力」。
第一步可以很小。本週,先決定一個學生諮詢窗口,並告訴所有人。下週,以上面的表格為範本,把國際事務單位、教師、研究室與行政的角色在校內寫出來。本月內,決定各種確認書「確認方式」欄要寫什麼的基準。並且決定,對將進入研究室的學生,特定類型檢核表要在他們來日前的哪個時間點發出。
敝公司的TRAFEED是用於出口管制貨品鑑定,以及交易對象與共同研究對象確認的AI代理。它的角色是把合作對象與資金來源是如何確認的過程記錄下來,而不是判斷學生能否入學。最終判斷由貴校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做出。服務內容請見TRAFEED頁面,若想討論體制建置,可以透過個別諮詢。
最後,說一下我自己的想法。我認為,大學在接收留學生上贏得信任,不是靠擅長看出可疑的人,而是靠發現有困難的人並給予支持。文件確認與在學管理,目的不是懷疑學生,而是為了備齊讓學生能安心學習的條件。補上制度漏洞的工作,同時也就是保護留學生的工作。
參考文獻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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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部科學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東京福祉大學調查結果及措施方針〉(2019年6月11日)。https://www.mext.go.jp/content/1422263_014.pdf — 2019年3月26日至5月14日共五次實地調查,涵蓋全部四個校區。行蹤不明者(比率)為2016年度305人(10.1%)、2018年度823人(16.0%)。每位職員處理的申請文件件數為2015年度83.2件、2018年度194.7件。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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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通信〈東京福祉大列為改善指導對象校,留學生在學管理「不適當」,文部科學省〉(2026年2月19日)。https://www.jiji.com/jc/article?k=2026021900892&g=soc — 東京福祉大學為留學生2,470人中152人(6.2%),名古屋經營短期大學為94人中7人(7.4%)。為首度指定。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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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部科學省〈針對未適當進行外國留學生在學管理之大學等的指導方針〉(2024年4月26日文部科學大臣決定)。https://www.mext.go.jp/a_menu/koutou/ryugaku/1325305_00002.htm 與 https://www.mext.go.jp/content/20240426-mxt_kotokoku01-000035694_7.pdf — 基準日為每年5月1日,超過5%為改善指導對象校,連續三年則為在學管理不適當校。改善指導對象校自2025年度、不適當校自2027年度起指定。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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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19條之16、第19條之17、第22條之4。https://laws.e-gov.go.jp/law/326CO0000000319 — 透過e-Gov法令API(法令ID 326CO0000000319)確認條文。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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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教育機構的選定〉(2025年4月17日更新)。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resources/nyuukokukanri07_00024.html — 適正校的基準(問題在籍率5%以下、第19條之17通報獲得確認等)與第一類的基準。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2
-
日本文部科學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留學生在學管理徹底化的新因應方針〉(2019年6月11日)。https://www.mext.go.jp/content/20240426-mxt_kotokoku01-000035694_9.pdf — 要求提出缺席一個月者的原因分析與報告、修訂定期報告方式,以及未見改善時停止核發居留資格「留學」。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2
-
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進入日語教育機構者之運作部分調整(2026年4月)〉。https://www.moj.go.jp/isa/10_00258.html — 日語能力須以測驗證明或面談確認、各種確認書、每三個月確認一次資格外活動,以及每週超過28小時工作的報告。適用時間為:認定證明書申請自2026年10月以後入學預定者起,變更與延長申請自2026年7月1日以後的申請起。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2
-
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進入高等教育機構等所需的日語能力〉。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resources/nyuukokukanri07_00022.html — 2027年度以後入學者以B2以上為參考標準,至2029年度底有過渡措施。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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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日語教育機構的公告基準〉(2025年6月1日部分修訂)。https://www.moj.go.jp/isa/content/930005392.pdf — 依日語教育機構認定法(2023年第41號法律),以「留學」身分接收學生的日語教育機構,須在2029年3月31日前取得認定。2024年4月1日施行一事,亦在搜尋結果中的文部科學省公告資料確認。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
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留學」〉。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status/student.html — 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申請的提交文件、各種確認書由教育機構填寫、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外文資料須附日文翻譯。經費支付相關資料,是在非適正校大學的提交文件一覽表(該頁面連結的PDF)中確認。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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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致擬以貸款型獎學金支付學費等經費的留學生,及預定接收該等留學生的教育機構〉。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resources/nyuukokukanri07_00155.html — 對貸款條件、還款條件與工作條件的理解,以及不接受指定工作地點或一次還清的方針。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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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方網站(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 FRESC 的介紹)。https://www.moj.go.jp/isa/ — 網站「在留支援」項目中列有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FRESC)與諮詢窗口的介紹。窗口的詳細內容請自行確認(確認日 2026-11-06)。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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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學生支援機構(JASSO)〈2025年度外國人留學生在籍狀況調查結果〉(2026年5月,2026年7月30日更新)。https://www.studyinjapan.go.jp/ja/statistics/enrollment/data/2605291000.html — 截至2025年5月1日,留學生共408,069人(含日語教育機構)。本文未使用依國籍區分的數字。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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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日本)第18條、第27條。https://laws.e-gov.go.jp/law/415AC0000000057 — 透過e-Gov法令API(法令ID 415AC0000000057)確認條文。兩條皆以「依法令」為例外。適用於國立與公立大學的規範在另一章,本文未詳述。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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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賀大學〈關於安全保障出口管制之外國留學生處理要點的常見問答(FAQ)〉(2023年1月19日)。https://www.irdc.saga-u.ac.jp/wp-content/uploads/2023/02/2a28634e394e6c7cbbed0a623aeb9d27.pdf — 對象為「未滿六個月的非居住者」,不問居留資格;以上陸許可日期確認;檢核表在接收兩週前提出;切結書在來日後填寫;公知技術排除在外。日文(確認日 2026-11-06)。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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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都立大學〈特定類型符合性確認用簡易檢核流程圖〉。https://bunnkei-kanribu.jim.tmu.ac.jp/site/wp-content/uploads/2023/08/%E3%80%90%E5%8F%82%E8%80%83%E8%B3%87%E6%96%992%E3%80%91%E2%91%A4%E7%89%B9%E5%AE%9A%E9%A1%9E%E5%9E%8B%E8%A9%B2%E5%BD%93%E6%80%A7%E3%81%AE%E3%81%9F%E3%82%81%E3%81%AE%E7%B0%A1%E6%98%93%E3%83%81%E3%82%A7%E3%83%83%E3%82%AF%E3%83%95%E3%83%AD%E3%83%BC%E3%83%81%E3%83%A3%E3%83%BC%E3%83%88-2022.5%EF%BC%88%E6%97%A5%E3%83%BB%E8%8B%B1%EF%BC%89.pdf 與總合研究大學院大學的同類資料 https://www.soken.ac.jp/admission/file/tokuteiruikei.pdf — 據稱引用自日本經濟產業省〈安全保障貿易敏感技術管理指引(大學、研究機構用)第四版〉。類型①與②的確認項目,以及25%的參考標準。日文與英文(確認日 2026-11-06)。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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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產業省〈視同出口管理的釐清〉。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law_document/minashi/jp_kigyou.pdf — 2026-11-06以WebFetch存取時回應403,無法閱讀。未再嘗試存取,也未使用任何繞過方式。類型③的文字,以及六個月定義在通達上的依據,尚未對照原文確認(確認日 2026-11-06)。日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