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近來在半導體製造設備出口管制的新聞中,常看到「要求盟國採取同等水準的管制」這樣的說法。美國議員解釋理由時,反覆使用一個詞:level playing field,直譯就是「平整的競技場」,也就是「公平競爭環境」。
這個詞對剛接觸出口管制的人來說,可能有點難懂。它不是出現在法條裡的用語,而是主張政策必要性時的講法。不過,它出現在法案、國會報告、聽證證詞與歐盟規則等各種文件裡,弄清楚意思與用法,看新聞和法案會輕鬆許多。因此這次我回到一手資料,查證這個詞實際上在什麼脈絡、由誰、為了什麼目的而使用。
先說結論。這個詞其實混著兩種意思。一是競爭的公平:遵守嚴格規則的國家,其企業不該是唯一吃虧的一方。二是管制的成效:如果只有部分國家限制某項物品,買家還是能從別處取得,管制就達不到目的。美國國會的文件,比較強調前者。日本審議會資料就我能閱讀的範圍,是把成效與公平性並列。瓦聖納協定在設計上本來就以各國的裁量為前提,也就是說,步調不一致從一開始就是制度的一部分。
本文會說明以下四點。
- 公平競爭環境論的意思,以及如何分辨「公平」與「成效」兩種讀法
- 美國、日本、荷蘭與歐盟的一手資料,實際上怎麼使用這個詞
- 外國直接產品規則等「讓管制一致的工具」如何運作
- 日本企業不必等法案結果,現在就能確認的事項
本文不評斷任何國家或企業的是非。各國政府與議員的主張,一律當作該方的發言來介紹。
先掌握幾個詞
先用一張表整理本文會用到的詞,並附上日常生活的比喻。
| 詞 | 意思 | 日常比喻 |
|---|---|---|
| 公平競爭環境(level playing field) | 參與競爭的所有人,受同樣的規則約束、承擔同樣的負擔 | 所有車手都遵守同樣紅綠燈的比賽 |
| 出口管制體制 | 瓦聖納協定這類,由各國協商決定品項清單的國際架構 | 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共同約定 |
| 國內措施 | 一國依自己的法令另外加上的管制,也包括共同約定之外的項目 | 社區約定之外,自己家另訂的家規 |
| 盟國、理念相近國家 | 在出口管制上合作的對象國。本文以這個意思使用 | 帶著同一本規則書的鄰居 |
| 域外適用 | 把本國的規範,用在發生於國境之外的交易上 | 「用我們零件做的商品,到別的城鎮賣,也請遵守我們的規則」 |
| 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R) | 美國規則,涵蓋以美國技術或軟體製造的外國產品 | 用祖傳食譜做的菜,不管在哪家餐廳端出來,都帶著食譜的條件 |
| 最低含量規則(de minimis) | 依外國產品中美國原產成分的比例,判斷是否適用美國管制的門檻 | 食材中某個產地占幾成,標示義務就不同 |
| 維修服務(servicing) | 對已經安裝的設備進行修理、調整、軟體更新等支援 | 即使停止賣車,只要驗車和維修持續,車子還是能繼續跑 |
| 規避(繞道轉運) | 為了避開管制,經由第三國或其他公司把貨送到目的地 | 為了躲檢查哨,改走小路 |
| 成效 | 管制的目的,實際上達成到什麼程度 | 限速標誌立了,沒人遵守,事故也不會減少 |
想像一場不是所有人都守交通規則的比賽
先用比喻來想。十位車手在同一條路上比賽,但只有三位遵守速限、每個停止標誌都停,其餘七位則不理會。這時會出現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不公平。守規則的三位比較晚到,不守規則的七位先到。下一場比賽,願意守規則的人可能變少。這是公平的問題。第二個問題是,規則達不到原本的目的。視線不佳的路口設停止標誌,是為了防止事故,但七位車手都直接衝過去,路口依然危險。這是成效的問題。
把這個比喻換成出口管制。第一個問題,是企業的競爭條件。假設某國的企業賣某種設備需要許可,另一國的企業不用許可就能賣。如果客戶轉向後者,只有遵守較嚴規則的企業會損失營收。第二個問題,是安全保障的目的。即使管制是為了防止令人擔憂的用途,只要從沒有該管制的國家也能買到同樣的設備,目的就無法達成。
我認為,把這兩者分開來看,是理解這場爭論最重要的訣竅。同一個詞,有時是在保護企業的利益,有時是在補管制的漏洞。聽到有人使用時,不妨問自己:「現在談的是公平,還是成效?」
另外有個前提要先說清楚。公平的主張,跟管制本身是否正確,是不同層次的問題。認為管制恰當的人,與認為管制過重的人,仍然可能同意「規則應該一視同仁地適用」。而且,要達到公平,理論上既可以把較寬鬆的一方提高,也可以把較嚴格的一方放寬。不過,我接下來讀到的資料,說法都是朝向提高較寬鬆一方的水準。
美國國會文件怎麼使用這個詞
接著逐一讀一手資料。這個詞最顯眼的出處,是2026年4月提交給美國國會的MATCH法案(Multilateral Alignment of Technology Controls on Hardware Act,硬體技術管制多邊一致法)。法案的來龍去脈與機制,我已整理在〈MATCH法的解說文章〉(日文,另有英文版)中,這裡只聚焦在用詞。
眾議院版(H.R.8170)提出時的條文,第2條是「國會意見(Sense of Congress)」,其第8項大意是:美國政府應與盟國及夥伴國密切合作,使半導體製造設備與零組件的出口管制一致,防止管制出現縫隙、降低規避風險,並「確保公平的全球競爭環境(a level global playing field)」。1參議院版(S.4281)有相同的項目,另外增加第9項:透過外交取得協議,包括運用正面誘因,是使管制一致最可持續的路徑。2
請留意這句話放在哪裡。「國會意見」條款表達的是國會的看法,並不對行政機關或其他國家課予法律義務。真正規定義務的是第3條。依提出時的條文,主管機關先以外交方式,要求盟國供應國採行相同的管制;如果在150天內,無法認定這些國家已經導入必要的管制,美國就把管轄權延伸到由這些國家出口的設備。1法案也有規定,一旦認定盟國已導入管制,美國可以終止或修改相應的管制。也就是說,管制一致後,美國這一方會退一步。至於這個150天的期限,後來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修正中有所變動,最新內容請參考前述解說文章。
議員的發言裡也有這個詞。在眾議員Baumgartner於2026年4月2日發布的新聞稿中,引述了參議員Ricketts的話:美國對這類設備的限制,比近盟國與夥伴國還嚴,這種現狀讓美國企業墊底,法案要「為美國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creates a level playing field for U.S. companies)」。3同一份新聞稿中,眾議院特別委員會主席Moolenaar說的是「為美國與盟國設備製造商」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眾議員Lawler說的是「與盟國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眾議員Golden說的是「為美國製造業」的公平競爭環境。3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新聞稿的標題,也包含了「讓全球競爭環境對美國科技公平」(Level the Global Playing Field for U.S. Tech)這個表達。4
另外,眾議院「美中戰略競爭特別委員會」在2025年10月7日發表的報告,也值得一讀。這份報告調查了總部設在美國、日本與荷蘭的5家主要設備製造商,統計這5家公司2024年對中國的銷售合計約380億美元,占5家公司全球營收的39%,比2022年增加66%。5報告比較了非美國與美國製造商,對「銷售當時已受限制的對象」的銷售額差距,據此做出結論:美國的出口管制造成了「不公平的競技場(an unlevel playing field)」。5報告自己寫的是,這是從銷售額的差距「所暗示」的,也就是說,這是委員會的推論,而不是測量出因果關係的結果,閱讀時值得留意。報告的建議包括:運用誘因與談判籌碼,使荷蘭與日本完全與美國的出口管制政策一致;並說短期的痛苦,應該由所有盟國製造商平均承擔,而不是只由美國製造商承擔;還寫到一致的管制,會讓製造商獲得「市場的確定性與可預測性」。5
也有資料是從成效來談同一個問題。外交關係協會(CFR)的Chris McGuire,在2025年11月20日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作證,主張盟國的管制必須提高到與美國相同的水準。主要論據是,日本與荷蘭對先進晶圓廠的管制,尚未完全跟上美國,因此這些晶圓廠仍能持續取得盟國的設備、零組件與維修服務。證詞也提到,結果是「市占率從美國企業流失」,但整體重點放在管制本身的缺口。6
先把以上整理成表。
| 資料 | 時間 | 用詞方式 | 重點 |
|---|---|---|---|
| MATCH法案(國會意見) | 2026年4月 | 確保公平的全球競爭環境 | 防止縫隙與規避、公平 |
| 議員新聞稿 | 2026年4月 | 為美國企業,或為美國與盟國設備製造商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 企業的競爭條件 |
| 眾議院特別委員會報告 | 2025年10月 | 美國的管制造成了不公平的競技場 | 企業的競爭條件、管制缺口 |
| 外交關係協會證詞 | 2025年11月 | 盟國的管制應提高到與美國相同 | 成效 |
以上全都是發言者或機構自己的主張,不是日本政府或荷蘭政府的見解。下一節要看被要求跟進的那一方,有哪些資料。
從日本、荷蘭、歐盟與瓦聖納的角度來看
看被要求跟進的一方,畫面就不同了。出發點是出口管制的國際架構「瓦聖納協定」的設計。
依瓦聖納協定官方網站,參與國有42國,所有決定都以共識決作成,全體會議通常一年一次,在12月舉行。7網站明確寫道,是否移轉或拒絕移轉某項物品,完全是各參與國自己的責任,所有與協定相關的措施,都依各國的法令與政策,基於各國的裁量實施。7官網的常見問答還提到,管制的範圍雖由協定的清單決定,但實際運作依各國程序而異;也聲明這個協定不是針對特定國家或國家集團。7換句話說,運作上的落差,從制度設計時就已經包含在內。這個架構的限制與各國的動向,我在〈瓦聖納協定功能失靈相關文章〉(日文,另有英文版)中有更詳細的說明。
日本的制度,就是沿著這種國內措施的思路運作。日本經濟產業省2023年5月23日的概要資料,說明把先進半導體製造設備23個品項納入出口管制的宗旨:在安全保障環境日益嚴峻之下,為了防止軍事轉用,補充瓦聖納協定,同時綜合考量相關國家有關半導體製造設備的最新出口管制動向。8法律依據是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第25條第1項與第48條第1項,2023年7月23日施行。8從這份資料可以看出,日本一邊觀察其他國家的動向,一邊依自己的法令獨立判斷。
那麼,日本的審議會怎麼談這個問題?產業結構審議會的安全保障貿易管理小委員會,在2024年4月24日整理出期中報告。9經濟產業省用這份報告的概要所做的說明資料,列出的方向之一是:透過與盟國、理念相近國家的多層次合作,確保國際協調下的成效與公平性。9資料還寫到,如果各國大量使用單方面措施,成效與可預測性就會下降,因此意在以國際合作協調制度與運作。9這裡是把公平性與成效並列。
就我能閱讀的概要資料,並沒有出現片假名外來語的「level playing field」,使用的是「公平性」一詞。同一份資料在談補充性出口管制(catch-all管制)的檢討時,還有「同時注意企業之間的公平性」這樣的表達。9這指的不是國與國之間,而是日本國內企業之間的公平,同樣是「公平」,指的對象不同。審議會會議紀錄與期中報告的全文,這次無法取得,仍是待確認的功課。
荷蘭政府的官方公告,則呈現另一個角度。2025年1月15日的公告說,荷蘭自2025年4月1日起,修改先進半導體製造設備的國內出口管制措施,這項措施最初於2023年9月1日導入。10主管部長一方面說,掌握誰取得什麼技術很重要,另一方面也說半導體產業具有國際性,政府是以最謹慎的態度進行,避免對產業造成不必要的干擾。10可以看出,這是在自己的架構內,同時兼顧安全保障判斷與對產業的考量。
其實,這個詞在歐洲的規則中也會出現。歐盟的軍商兩用品項規則(規則2021/821)前言,有「出口商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the level-playing field between exporters)」與「多邊的公平競爭環境(a multilateral level playing field)」這樣的表達。11前者用在說明內部合規計畫的指引,後者用在說明對網路監控品項國際體制的貢獻。11另外,促成這項規則的歐盟執委會2016年提案,目標之一就是在歐盟會員國之間創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12同樣的詞,視脈絡不同,競爭的對象可能是「出口商」、「會員國」或「國家」。
最後介紹一位日本研究者的看法。日本國際問題研究所的高山嘉顯研究員,在2026年6月的論文中,指出MATCH法對日本提出的課題包括:從過去逐步跟進美國強化管制的作法,轉為主動參與塑造管制一致;建立制度,補償在雙方夾擊的情況下企業所受的損失;以及針對中國的阻斷規則等做好準備。13要走哪條路,是政府的判斷,本文不做評價。不過,對日本企業來說,管制一致的爭論同時也是夾在美中雙方要求之間的問題,這一點值得記住。
讓管制一致的工具,以及外國直接產品規則的位置
讓管制一致的方法,大致分成三種:透過外交達成協議、各國依自己的法令增加管制,以及像美國那樣擴大本國規範的涵蓋範圍。第三種,就是一般所說的域外適用。
美國的出口管理規則(EAR),有兩種機制可以涵蓋外國製造的產品。一種是依美國原產成分的比例決定的最低含量規則(de minimis),另一種是涵蓋以美國技術或軟體製造的外國產品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R)。兩者的詳細說明,可參考〈外國直接產品規則解說文章〉(日文,另有英文版)。這裡要看的,是這套機制過去如何對待盟國。
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2024年12月5日公布的規則,新增了針對半導體製造設備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14規則本文說明,這項規則一般不適用於第742部補充文件第4號所列的目的地,理由是這些國家的政府是多邊出口管制體制的成員,並擁有管制主要設備的權限。14這份名單共33國,包含日本與荷蘭,以及歐洲各國、英國、加拿大、澳洲與紐西蘭等。14臺灣與南韓不在名單內。也就是說,就這項規則而言,美國對名單內的國家,是交由各國自己的管制處理。
MATCH法案,以及前面看到的外交關係協會證詞,指向的是重新檢討這種「交給對方」的做法。證詞建議,在盟國採行相同限制之前,暫停這項例外。6法案則規定,如果無法認定盟國供應國在期限內已導入必要的管制,美國就把管轄權延伸到由這些國家出口的設備及其維修服務。1此外,法案所管制的「適用品項」,包含以美國技術為基礎的外國產品,以及含有受管制美國原產品項的比例超過0%的外國產品。1寫法是只要含量超過0%就納入,比設有比例門檻的一般最低含量規則更嚴格。與現行規則如何重疊,請參考前述解說文章。至於與日本規則的關係,可搭配〈日本半導體與量子相關21項新管制品項的文章〉(日文,另有英文版)一起閱讀。
不過,這終究只是法案。就我所能確認的,截至撰寫本文的2026年11月6日,尚未確認其已經成立。法案的修正內容與審議狀況,我在前述解說文章中持續更新。請避免把尚未通過的法案,當成已經確定的規則。
管制缺口,以及閱讀這場爭論的注意事項
「缺口」也是常與這個詞一起出現的字眼。這裡先整理,管制不一致時會出現哪些縫隙。
第一是品項的差異。各國的清單範圍不同,在某國需要許可的設備,在另一國可能不需要。第二是目的地或使用者的差異。有的國家對特定目的地一律採許可制,有的國家則逐筆審查交易對象。第三是已安裝設備的維修服務。就算停止出口新設備,只要維修與零組件供應持續,已安裝的設備就能繼續使用。MATCH法案把維修服務定義得很細,從安裝、校準,到修理、軟體更新與技術支援都包含在內,我認為就是針對這個問題。1外交關係協會的證詞,同樣把先進晶圓廠持續取得盟國的設備、零組件與維修服務,視為問題。6第四是經由第三國或其他公司的規避,這個主題我另外用一篇文章處理。
這樣看來,「業務轉向管制較少的國家」,是國與國之間的差異所自然產生的動向。管制較重國家的客戶,如果轉向管制較輕國家的供應商,不論從公平還是成效的角度,設立管制那一方的目的都會被稀釋。所以才會出現協調管制步調的爭論。
閱讀時有幾點要特別留意。第一,多數資料是發言者自己立場的主張。美國國會的文件從美國的立場出發,荷蘭與日本的資料則從各自的立場出發。第二,像眾議院特別委員會那樣,從銷售額差距推論出來的部分,並不是證明了實際的因果關係。第三,在協調管制的過程中,受管制一方國家的政府,可能提出反對或採取反制措施。高山的論文,也把針對中國阻斷規則等的準備列為課題。13這部分我整理在〈中國域外適用相關文章〉(日文,另有英文版)中。第四,如同瓦聖納協定的設計所示,各國的裁量是出口管制的前提。要求他國採行同等水準,會牽涉到該國主權的判斷。這大概也是法案把外交階段放在前面,並重視誘因的原因。
我自己的讀法,是把這場爭論歸結成兩個問題:「是誰與誰之間的公平」,以及「以什麼為衡量標準」。誰與誰之間,可能是美國企業與盟國企業,可能是出口商之間,也可能是會員國之間。衡量標準,可能是品項,可能是目的地,也可能是維修服務。如果這兩點都含糊不清,卻有人說「應該使管制一致」,就值得仔細讀。
日本企業與供應鏈夥伴可以確認的五個步驟
接下來談實務。不必等法案的結果,現在就有可以確認的事。以下是我整理的步驟,並不是法令規定的程序。
- 確認自家產品與技術,是否屬於日本的清單管制。半導體製造設備的管制對象,在經濟產業省的省令第6條第17號之後,已規定到細部規格。8入口可參考〈日本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一解說文章〉(日文,另有英文版)。
- 確認自家產品是否含有美國原產的零件、軟體或技術。若有,就要調查是否適用美國的規則。判斷方式可參考〈EAR(美國出口管理規則)域外適用解說〉。
- 記錄客戶、設置地點、最終用途與維修服務的對象。已安裝設備的維修服務,是這場爭論的焦點之一,因此要能隨時說明誰在哪裡維修什麼。
- 在合約與內部規章中,寫明法令變動時的處理方式。檢視與交易對象之間,是否已約定需要許可時的停止出貨、再出口的限制,以及維修服務的處理。
- 決定取得資訊的方法。日本經濟產業省的修法資訊、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國會官方的法案頁面,應視為一手資料,新聞報導僅作輔助。把確認的日期與出處,連同判斷紀錄一併留存。
舉個假設的例子。有一家50人的公司,製造半導體製造設備用的零件。這是假設的情境。公司沒有出口管制專職人員,由業務主管兼任。每次法案上新聞,員工都感到不安。如果他們完成步驟1到3,就能用一張表整理出哪些零件屬於哪項規則、交給誰、送到哪裡、由誰維修。有了這張表,規則一變動,就能在數小時內找出受影響的交易。反過來,沒有這張表,每看到一則新聞,就得把所有交易翻一遍。
最終的貨品鑑定,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判斷。以上步驟,是為了讓這項判斷更快、更有依據而做的準備。
常見的誤解,以及接下來
最後整理這場爭論中常見的誤解。
| 誤解 | 實際情況 |
|---|---|
| 「公平競爭環境」是法律用語 | 在提出時的法案中,它位於不課予義務的「國會意見」條款,具體的機制在其他條款 |
| 管制步調不一致,是因為日本或荷蘭沒有管制 | 日本自2023年7月23日起,把23個品項對所有地區列為許可制;荷蘭也在2023年9月導入國內措施。美國議員指出的,是範圍與涵蓋對象等的差異 |
| 公平的論述只有美國才有 | 歐盟規則的前言與日本審議會的資料,也有顧及公平的記述,只是比較的對象與意義依脈絡而異 |
| 法案一通過,日本企業就立刻需要美國許可 | 法案尚未成立,內容也已修正,適用與否取決於盟國的因應 |
| 管制一致,競爭就完全公平 | 管制的輕重,與客戶所在地、技術水準、匯率等其他條件是不同的事。管制差異只是左右競爭條件的因素之一 |
這次調查讓我印象最深的是,同一個詞在不同脈絡裡,指的東西差異之大。在美國國會,指的是企業的競爭條件;在日本審議會,指的是國際合作的架構;在歐盟,指的是出口商與會員國之間。別被詞語的聽感牽著走,每次都確認「是誰的、關於什麼的公平」,我想這就是今後閱讀相關新聞的起點。
對日本企業與供應鏈夥伴來說,最實際的做法,不是去預測政策的走向,而是讓自己的交易隨時都能說明清楚。只要留下客戶、設置地點、最終用途、維修服務對象與判斷依據,不論管制一致的方式如何變動,都能冷靜地重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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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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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8170 "Multilateral Alignment of Technology Controls on Hardware Act"(提出時的條文),美國政府出版局(GovInfo),2026-04-02,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BILLS-119hr8170ih/html/BILLS-119hr8170ih.htm ↩ ↩2 ↩3 ↩4 ↩5
-
S. 4281 "Multilateral Alignment of Technology Controls on Hardware Act"(提出時的條文,第2條第8項、第9項),GovInfo,2026-04,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BILLS-119s4281is/html/BILLS-119s4281is.htm ↩
-
眾議員 Michael Baumgartner "Baumgartner Introduces Bipartisan Bill to Tighten Controls on Sensitive Chipmaking Equipment",2026-04-02,確認日 2026-11-06。https://baumgartner.house.gov/2026/04/02/baumgartner-introduces-bipartisan-bill-to-tighten-controls-on-sensitive-chipmaking-equipment ↩ ↩2
-
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 "Risch, Ricketts, Kim Introduce MATCH Act; Level the Global Playing Field for U.S. Tech",2026-04-08,確認日 2026-11-06(無法取得頁面本文,僅透過搜尋結果確認標題)。https://www.foreign.senate.gov/press/rep/release/risch-ricketts-kim-introduce-match-act-level-the-global-playing-field-for-us-tech ↩
-
美國眾議院美中戰略競爭特別委員會 "Selling the Forges of the Future"(報告),2025-10-07,確認日 2026-11-06。https://chinaselectcommittee.house.gov/media/reports/selling-the-forges-of-the-future ↩ ↩2 ↩3
-
Chris McGuire(外交關係協會)"Protecting the Foundation: Strengthening Export Controls 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在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的證詞),2025-11-20,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cfr.org/report/protecting-foundation-strengthening-export-controls-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equipment ↩ ↩2 ↩3
-
The Wassenaar Arrangement "About Us"(參與國、共識決、各國裁量),瓦聖納協定秘書處,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wassenaar.org/about-us/ ↩ ↩2 ↩3
-
日本經濟產業省「關於『依輸出貿易管理令附表第一及外匯令附表之規定,訂定貨物或技術之省令』部分修正省令等之修正概要」(日文),2023-05-23,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law_document/shourei/20230523_gaiyo.pdf ↩ ↩2 ↩3
-
日本經濟產業省「安全保障貿易管理的最新動向」(刊載產業結構審議會安全保障貿易管理小委員會期中報告的概要;日文),2024-12,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daigaku/seminer/r6/meti4.pdf 。期中報告的公布頁面(2024-04-24)為 https://www.meti.go.jp/press/2024/04/20240424004/20240424004.html 。期中報告全文無法取得,僅確認概要資料的記述 ↩ ↩2 ↩3 ↩4
-
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Klever: export controls on advanced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to be tightened",2025-01-15,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government.nl/latest/news/2025/01/15/klever-export-controls-on-advanced-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equipment-to-be-tightened ↩ ↩2
-
Regulation (EU) 2021/82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2021(前言第18點、第39點,第9條),EUR-Lex,2021-06-11(刊登於官方公報),確認日 2026-11-06。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1/821/oj ↩ ↩2
-
歐洲議會 Legislative Train "File review of dual-use export controls"(說明 2016-09-28 的歐盟執委會提案),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international-trade-inta/file-review-of-dual-use-export-controls ↩
-
日本國際問題研究所 高山嘉顯「國問研戰略評論(2026-17)MATCH法與『夾擊的經濟安全保障』」(日文),2026-06-24,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jiia.or.jp/jpn/report/2026/06/strategic_comment_2026-17.html ↩ ↩2
-
Federal Register "Foreign-Produced Direct Product Rule Additions, and Refinements to Controls for Advanced Computing and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89 FR 96790,第742部補充文件第4號),2024-12-05,確認日 2026-11-06。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2024-28270 ↩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