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株式會社TIMEWELL的濱本。
翻開任何一本出口管制的入門書,很早就會看到兩個名字:瓦聖那協議與巴統(COCOM)。兩者都是國際架構,但哪裡相同、哪裡不同,又和今天日本的法令怎麼連起來,書裡卻很少說明。不少人只背了名字,後面反而越讀越亂。
先說結論。巴統是冷戰時期,西方各國以共產陣營為主要對象所設的架構,例外出口必須全體一致同意。它在1994年3月31日走入歷史,1996年開始運作的瓦聖那協議接下了棒子。瓦聖那協議不預設特定對象國,每筆出口要不要核准,最後交給各參與國自己決定;作為交換,各國共用一份管制清單,並互相通報拒絕核發的案例。日本《輸出貿易管理令》的附表一,就是由這份清單,加上核子、化學與生物武器、飛彈這三個姊妹機制的共識,每年透過修改省令的方式累積而成。
本文會依序說明巴統的運作方式與結束經過、瓦聖那協議的設計、四大國際機制的分工、與日本附表一各項的對照,以及日本把共識寫進法令的流程。接著談為什麼外界會說這些機制不容易達成共識,各國又如何因應。最後,用實務的語言,把這些和貴公司自己的貨品分類串起來。
先看結論,與要先掌握的詞
進入歷史之前,先把本文反覆出現的詞整理成表。先看過這張表,後面會輕鬆很多。
| 詞 | 意思 | 生活中的比喻 |
|---|---|---|
| 國際出口管制機制 | 參與國為了讓武器及軍商兩用貨品的出口管制步調一致,所做的國際約定。不是條約 | 幾個鄰近社區管委會之間,約定好的借用規則 |
| 巴統(COCOM) | 冷戰時期的架構,1994年結束 | 任何例外都要全戶同意的社區約定 |
| 瓦聖那協議(WA) | 巴統的後繼者,管傳統武器與軍商兩用貨品。42個參與國 | 共用一份檢查表,借不借由各戶自己決定 |
| 共識決(全體一致) | 沒有任何參與國反對才算通過,不是多數決 | 只要一個人反對,議題就推不動的會議 |
| 軍商兩用貨品 | 民生與軍事都能使用的貨品及技術 | 菜刀。能煮菜,用錯地方也會傷人 |
| 清單管制 | 依性能或規格指定品項,不論出口到哪個國家,原則上都要許可 | 列出品名、禁止隨意帶出的清單 |
| 各國裁量 | 核准或拒絕出口,由各國依自己的法令決定 | 最後還是各戶自己做主 |
| 輸出令附表一 | 日本列出清單管制品項的表,從第1項到第16項 | 日本版的品名清單 |
表中的比喻是筆者為了讓大家抓到機制而打的,真實的制度並不是照社區管委會的樣子設計的。
巴統是什麼?1949年到1994年
巴統的正式名稱是巴黎統籌委員會(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簡稱COCOM)。它的起點在1949年。美國國務院公開的外交文件顯示,1949年11月在巴黎舉行的一連串會議中,比利時、法國、義大利、荷蘭、英國與美國的代表同意,設立一個常設的組織,以多國合作的方式處理戰略物資的出口管制。不久後加拿大、挪威與丹麥也加入,1950年1月,高階的諮詢小組在巴黎開會。負責日常工作的統籌委員會,則由各參與國駐巴黎的代表組成。1
會員逐步擴大。美國眾議院的報告書指出,巴統是1949年由美國、除了冰島與西班牙以外的北約國家,以及日本所設立,西班牙與澳洲後來加入。結束時共有17個會員。受管制的對象國,包括蘇聯、其他華沙公約國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2 日本政府在1986年的國會答詢中表示,日本是1952年加入的。3
它的運作有三個特徵。第一是管制清單。美國國會研究處(CRS)說明,巴統設有三份清單,分別是工業品、原子能與軍需品,各會員再把清單納入自己的出口管制制度。4 就日本而言,1986年時通商產業省貿易局長在國會答詢中說明,與巴統有關的管制品項,在《輸出貿易管理令》附表一中共規定了164項。3
第二個特徵是全體一致。CRS指出,巴統以「共識」運作,但實際上等於讓每個會員都擁有阻止他國出口的否決權;它沒有條約作為依據,也沒有國際法上的特別權限。4 第三個是例外程序。清單上明明列管,但有時某會員想把物品出口到特定國家。依1986年的答詢,例外有兩種:一般例外,需經巴統全體一致核准;行政例外,針對輕微的品項,交由各國政府自行判斷。3 1988年,日本外務省的局長在國會表示,依會員間的約定,經全體一致同意就可以做例外出口,日本也常常要求這樣的核准。5
再用社區的比喻來說:一個地區的所有住戶約好,某樣東西不借給特定的一戶;若有住戶非借不可,就必須取得每一戶的同意,只要一戶反對就借不成。而且運作細節並不公開。同一位外務省局長在1988年的答詢一開頭就說,依會員間的約定,巴統的運作在一定限度以上不對外公開。5
這裡要抓住的是,巴統是「事前審查」的機制。管制品項要出口到共產陣營,不能只憑一個國家的判斷完成,還需要委員會的同意。這個性質,也正是冷戰結束後它無法原樣延續的原因。
東芝機械事件,與巴統的落幕
談到日本的巴統時代,無法繞過1987年的東芝機械違反巴統規定事件。這家公司把可同時9軸控制的工具機,說成是同時2軸控制,取得了「非管制貨品」的證明後,出口到蘇聯。事件的經過、判決、外匯法令的修正與美方的反應,筆者另外根據國會會議紀錄寫過一篇詳細的文章,這裡不重複,細節請參考〈從巴統違規事件追到今日外匯法違規〉(日文)。這裡只要記得一件事:這起事件改變了日本的法令。1987年9月公布的修正法,把刑事處罰的上限從3年徒刑提高到5年,行政制裁的上限從1年提高到3年(國會紀錄的佐證,附在上述日文文章的註腳中)。若想知道近年日本的違規案件是在哪裡被發現的,可以參考日本經產省6年資料全數清點。
巴統本身的結束,晚了這起事件六年。依瓦聖那協議官網的沿革說明,冷戰結束後,巴統原有的會員認為,以東西對立為主軸的出口管制,已不再是適當的基礎。1993年11月16日,在荷蘭海牙舉行的高階會議上,17個巴統會員國同意終止巴統,另設新的多邊架構。1994年3月29日至30日在瓦聖那召開的會議確認了這項決定,巴統於1994年3月31日消失。6
中間這段怎麼處理,值得注意。官網記載,各參與國同意,在新架構成立之前,繼續把巴統的清單當作各國國內出口管制的基礎;同時,過去與巴統合作的奧地利、芬蘭、愛爾蘭、紐西蘭、瑞典與瑞士,也加入了新架構的籌備。6 美國CRS把這個過渡說明為改成「各國裁量」:由各國自行決定要出口什麼,沒有任何國家能否決他國的出口決定。4
| 年月 | 事件 |
|---|---|
| 1949年11月 | 6國在巴黎同意設立處理戰略物資出口管制的常設組織 |
| 1952年 | 日本加入巴統(1986年國會答詢) |
| 1987年 | 東芝機械事件。同年9月日本修正外匯法令 |
| 1993年11月16日 | 在海牙同意終止巴統並成立新架構 |
| 1994年3月31日 | 巴統消失。舊清單暫時由各國裁量使用 |
| 1995年12月19日 | 同意設立瓦聖那協議 |
| 1996年7月 | 基本文件(Initial Elements)達成最終共識 |
| 1996年11月1日 | 新的管制清單與資訊交換開始運作 |
瓦聖那協議的運作方式,與巴統的差異
瓦聖那協議(Wassenaar Arrangement,簡稱WA,台灣官方文件多寫作「瓦聖那協議」,也常見「瓦聖納協定」的寫法)的名稱,來自荷蘭海牙近郊的小鎮瓦聖那。1995年,各國在這裡達成共識,要開啟一種新型態的多邊合作。官網記載,1995年9月的高階會議,歡迎俄羅斯、捷克、匈牙利、波蘭與斯洛伐克成為參與國,同年12月19日達成設立的共識。秘書處設在奧地利維也納,1996年4月2日至3日在維也納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於部分議題未能取得共識,會議一度中止,7月11日至12日再度召開,包含保加利亞與烏克蘭在內的33個創始成員,才對基本文件(Initial Elements)達成最終共識。新的管制清單與資訊交換,自1996年11月1日起實施。6
那麼,它到底約定了什麼?Initial Elements的目的部分寫道:透過提高傳統武器與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移轉的透明度與責任,促進區域與國際的安全與穩定;各參與國要透過國家政策,確保這類移轉不會助長危害上述目標的軍事能力。同一部分也寫明,這個協議不針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也不妨礙善意的民生交易。7 這個出發點,和主要針對共產陣營的巴統不同。
在運作上,決策機構是全體會議,通常每年12月在維也納召開一次;主席由參與國每年輪流擔任,所有決定都採共識決。6 第29次全體會議於2025年12月3日至4日舉行,由日本的Kaifu Atsushi大使擔任主席。2026年12月的全體會議,將迎來協議成立30週年。8
實際的出口由誰決定?Initial Elements規定,是否移轉或拒絕移轉任何物項,完全由各參與國自行負責;與協議有關的所有措施,都依各國的法令與政策,以各國裁量的方式實施。7 和巴統不同,出口並不取決於他國的同意。取而代之的是,參與國彼此通報對協議之外的國家所拒絕核發的許可。拒絕的通報,並不會讓其他國家負有拒絕類似移轉的義務。不過,對於特別敏感的類別,若某國要核准的許可,與其他國家三年內拒絕過的實質相同交易,必須在30天內為原則、最晚60天內,通知其他參與國。7
管制清單分成兩份。軍需品清單涵蓋為軍事用途特別設計的物項,例如戰車、軍用機、軍艦、飛彈與槍械,官網說明主項目有22項。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清單則分成9大類,分別是特殊材料、材料加工、電子、電腦、電信與資訊安全、感測器與雷射、導航與航電、海事、航太與推進,其中另設敏感與高度敏感物項的附件。6
這裡有一點最容易誤解。瓦聖那協議不是條約,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遵守清單是各國自願的。9 各國如何把清單納入法令、如何實際運作,交由各國的程序決定。官方常見問答也說明,管制範圍雖由WA清單決定,但實際運作會依各國程序而有差異。6 兩者的比較如下。
| 項目 | 巴統 | 瓦聖那協議 |
|---|---|---|
| 成立 | 1949年達成共識,1950年統籌委員會運作 | 1995年達成共識,1996年開始運作 |
| 主要對象 | 共產陣營國家 | 不針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 |
| 會員 | 結束時17國 | 42國(創始時33國) |
| 例外的處理 | 一般例外須全體一致核准 | 出口由各國單獨決定,拒絕案例互相通報 |
| 公開程度 | 運作細節不公開 | 管制清單與主席聲明公開,討論內容保密 |
| 法律地位 | 無條約依據 | 政治性的約定,不是條約 |
從日本的角度看,最大的轉變是出口業者不再等其他國家同意,而是自己做決定。日本目前由出口業者自行判斷貨品是否列入清單、並留下依據的實務,就是以這種各國裁量作為基礎。台灣的做法也有相似的分工:主管機關做的叫「鑑定」,公司自己在內部做的叫「貨品分類」,流程可參考台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完整指南。
四大機制的分工,與輸出令附表一
瓦聖那協議並不是唯一的國際架構。日本經濟產業省(經產省)列出四個國際出口管制機制。截至2025年7月28日,經產省的整理如下。10
| 機制 | 簡稱 | 負責領域 | 成立 | 參與國 |
|---|---|---|---|---|
| 核子供應國集團 | NSG | 核武 | 1978年(經產省資料的寫法) | 48國 |
| 澳洲集團 | AG | 化學與生物武器 | 1985年 | 42國與歐盟 |
| 飛彈技術管制協議 | MTCR | 飛彈 | 1987年 | 35國 |
| 瓦聖那協議 | WA | 傳統武器與軍商兩用貨品 | 1996年 | 42國 |
台灣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同樣以這幾個國際機制的規範為基礎,看法可參考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怎麼看。各機制的成立背景不同。經產省說明,NSG是以1974年印度的核子試爆為背景,為管制可能用來製造核武的設備等的出口而成立;AG是1985年在兩伊戰爭使用化學武器的背景下成立,MTCR則是在1980年代初期飛彈開發趨於活躍之後,於1987年成立。11 NSG本身的說明則指出,最早的指引由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於1978年公布,並以1975年作為集團的起點。年份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大家計算的起點不同,有的從核試爆算,有的從協商開始算,有的從公布指引算。12 上表的成立年份依經產省的資料。
MTCR以限制飛彈、火箭系統、無人飛行載具及相關技術的擴散為目標,鎖定能將500公斤酬載運送300公里以上的系統。13 NSG則以兩套指引,對核能與核能相關的出口設定條件,雖然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各參與政府承諾透過國內立法來適用這些指引。12
你可能會想,這四個是否各自為政?其實瓦聖那協議的基本文件就把自己定位成:不重複地補充與強化既有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管制機制。7 2025年主席聲明也記載,協議在管制清單的議題上,與MTCR及NSG在專家層級維持非正式的技術聯繫。8 分工之外,邊界上的物項仍然會互相聯絡。
那麼這四個機制在日本法令的哪裡出現?答案是《輸出貿易管理令》(簡稱輸出令)的附表一。在e-Gov法令檢索確認附表一:第1項是槍砲、彈藥等武器,第2項是核燃料物質與核子反應器等核能相關,第3項是化學武器的原料物質,第3項之2是生物武器原料的生物與毒素,第4項是火箭等飛彈相關貨品,第5項以後依序是材料、電子、電腦、電信、感測器、導航、海事與推進等軍商兩用貨品;第16項則規定補充管制(catch-all)的範圍,涵蓋清單項目未涵蓋的部分。14 經產省2023年12月公布的「國際出口管制機制會議共識相關省令修正概要」,就是依項號與機制整理修正內容,例如「武器相關(第1項)(WA)」「核能相關(第2項)(NSG)」「生物武器相關(第3項之2)(AG)」,第5、8、10、13、15項也標示為WA。11 整理成表如下。
| 項 | 品項例 | 對照的機制 | 依據 |
|---|---|---|---|
| 第1項 | 槍砲、軍用器材等 | WA(軍需品清單) | 經產省資料明載 |
| 第2項 | 核燃料物質、核子反應器等 | NSG | 經產省資料明載 |
| 第3項 | 化學武器的原料等 | AG | 依該項內容與AG目的,由筆者整理 |
| 第3項之2 | 生物武器原料的生物、毒素等 | AG | 經產省資料明載 |
| 第4項 | 火箭等 | MTCR | 依該項內容與MTCR目的,由筆者整理 |
| 第5、8、10、13、15項 | 先進材料、電腦、感測器與雷射、推進裝置、敏感物項 | WA(軍商兩用清單) | 經產省資料明載 |
這張表不代表每個機制與每個項目一對一。對照只是以「項」為單位的參考,表中沒有列出的項目也一樣,個別品項的出處,仍須對照法令與經產省的資料個別確認。
另外補充一個看懂他國制度的線索。台灣的管制清單採用能看出依據的管制號碼,美國的《出口管理條例》(EAR)商業管制清單(CCL)中,出口管制分類號碼(ECCN)的末3碼代表管制理由:000至099是國家安全,100至199是飛彈技術,200至299是核子不擴散,300至399是化學與生物,600至699則相當於瓦聖那協議的軍需品清單。15 日本的項號與美國的ECCN,看起來不同,底層都是同一套國際機制的分類。當供應商告訴你某樣貨品是3A001時,若能讀出開頭的3是電子類、末3碼001是國家安全管制,就找到了與日本項號互相對照的入口。
國際共識如何成為日本的法令
國際機制的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不會直接變成日本的法令。經產省每年會依機制會議的共識,修正省令、公告與通達。2023年12月的文件寫明修法宗旨:為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與傳統武器過度累積,出口管制的對象,是在主要國家參與的國際出口管制機制會議上達成共識的;日本為了確保這些共識得以落實,依《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第25條第1項或第48條第1項,需要許可的技術與貨品種類,規定在外匯令附表、輸出令附表一與貨物等省令中。11
順著流程看:首先,國際機制的全體會議對清單的新增、刪除與規格變更達成共識,WA的全體會議在12月召開。接著,經產省擬定並公布省令等的修正,經過緩衝期後施行。2023年這一輪,在2023年12月1日公布,2024年2月1日施行。11 2025年這一輪,則在2025年11月14日公布,部分自11月15日施行,管制貨品的調整自2026年2月14日施行。16 從國際上的決定,到日本施行,大約相隔一年左右。
修正的內容也不只是加嚴。2023年的修正,同一輪裡就混有放寬、加嚴與明確化。例如在先進材料方面,限縮了防振用液體的規格,屬於放寬;在生物武器相關方面,則更改了細菌類的名稱,並增列基因改造產物的規格。11 2025年的修正,則把合成胜肽的設備、高熵合金粉末等,新增為適用所有地區的管制貨品。16
台灣的情況也可以對照。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在2025年11月17日預告修正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等,理由欄寫明「鑒於瓦聖那協議等國際出口管制規範已更新出口管制清單」。17 依本站另一篇文章的整理,該清單的現行版本是民國115年2月11日修正的,筆者這次無法直接讀取最終公告的原文。把國際共識納入自己制度的國家不少,各國的做法與時程都不同。如果貴公司在台灣有交易對象,即使完成了日本的手續,對方所在地仍可能需要另一份許可。
這個機制在實務上還有一個含意:貨品鑑定的紀錄不是做完就結束。清單管制的品項幾乎每年都會修正。去年判斷「不屬於管制」的產品,在修正後的規格下可能變成「屬於管制」,反過來也會發生。養成記錄鑑定日期與所依據法令版本的習慣,之後會很有用。想先弄懂清單管制與補充管制的差別,可以先看《清單管制與補充管制的關係》(日文)。
「失靈」的說法,與各國的自主措施
以共識決運作的架構,在大家都能同意的主題上很強,在無法同意的主題上就推得慢。這一點,在協議本身的文件與各國的資料中,都以中性的形式出現。
先看官方的主席聲明。2025年的聲明記載,全體會議更新並釐清了雷射、影像感測器與相機、海底測量設備、降落傘與滑翔傘、陶瓷複合材料等項目;某些溫度感測器與水下視覺及照明裝置,因為已被認為不具軍事意義,從管制清單中移除;內部合規計畫(ICP)的最佳實務指引也一併更新。8 2024年的聲明則記載,新增了次軌道太空載具,以及金屬合金粉末製造技術的管制。8 官方聲明只是平實地寫出達成共識的事項,不會寫沒有達成共識的議題,也不會寫哪個國家反對,因為討論內容是保密的。
另一方面,外部的分析確實指出共識決的困難。美國CRS在2023年的報告中寫道,由於現有出口管制架構的參與者之間難以取得共識,一些政策制定者與專家主張,美國應與理念相近的少數國家協調出口管制政策。同一份報告也說明,瓦聖那協議對幾乎所有國家開放,參與國涵蓋包括前蘇聯國家在內的廣泛成員,不過加入需要經過共識決。9 另外,據經產省的概要資料,日本產業構造審議會安全保障貿易管理小委員會在2024年4月的中期報告中,也提出重視透過國際合作確保成效與公平性的方向。這段引自筆者另一篇已核對過的文章,本文寫作時未能重新取得原文。
筆者認為,這不是要追究某個特定國家責任的話題。42個國家的安全優先順序、產業狀況與區域情勢各不相同,卻要全體一致決定技術的管制清單。在技術以數月為單位進步的領域,每年開一次的全體會議,趕不上步調,這是設計上就可能發生的事。參與國涵蓋包括前蘇聯國家在內的各種國家,而官方文件也不公布各國的贊成或反對。與其下評斷,不如把重點放在一件事:在共識決的架構中,只要有一個參與國不同意,項目就無法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會採取自主措施,以及與理念相近的國家之間的協調。美國在2024年9月公布了針對理念相近國家的架構,歐盟在2025年增列了自己的清單,日本則在2025年10月修訂了補充管制。各項的一手資料,整理在下列文章的註腳中。前面談到的2025年11月修法,經產省的概要也把「以負責任的技術持有國身分,因應國際情勢的修正」,與機制的共識並列。16 這些動向,筆者在別的文章從不同角度談過:瓦聖那協議停滯與各國因應的全貌,請見《瓦聖那協議的功能不彰與各國的動向》(日文);歐盟自主清單的設計,請見《歐盟自主出口管制的趨勢》(日文);至於討論中常出現的「公平競爭環境」一詞的意思,請見以一手資料查證的「公平競爭環境」論。
要先說清楚,瓦聖那協議並沒有「結束」。2025年的全體會議照常舉行,清單也有更新,2026年更將迎來30週年。比較貼近實情的說法是:它的角色正在轉向補充性的參考架構。
常見的誤解,與貴公司自己的貨品分類
最後,針對初學者最容易卡關的幾點,把前面的內容再核對一次。
「巴統和瓦聖那是同一個組織換了名字」,只對了一半。核心的會員與管制清單的基礎,確實延續下來;官網也記載,在新架構成立之前,巴統的清單繼續作為各國國內的基礎。6 但設計已經不同:主要對象從共產陣營變成不預設特定國家,例外的處理從全體一致核准,變成各國裁量加上通報。
「只要列在瓦聖那的清單上,全世界的管制都一樣」,也是誤解。WA的共識要由各國納入自己的法令才會生效,納入的時間與範圍各國不同。同一項產品,在日本、美國與台灣,結論不同是很平常的事。
「沒有列在清單上,就什麼都不必確認」同樣是誤解。清單管制看的是性能與規格,即使是沒有列入清單的軍商兩用貨品,只要最終用途或交易對象有疑慮,仍可能需要許可。這種補充機制,筆者在《補充管制(catch-all)入門》(日文)中整理過。
最後,這些和你自己的工作有什麼關係?實務上,了解國際機制會派上用場的情境,大致有四個。
第一,交易對象給你外國的分類號碼時。美國的ECCN與台灣的管制號碼,都以和日本項號相同的國際機制分類為基礎。看得懂號碼之後,你就不會直接採信外國的鑑定結果,而會知道該拿它和日本附表一的哪一項互相對照。不過,外國的分類號碼不能代替日本的貨品鑑定。從日本出口的貨品是否列管,由出口業者依日本法令自行判斷。
第二,為每年的清單修正做準備。如果知道WA全體會議在12月召開,日本的施行會落在隔年年初到年底之間,就能推估什麼時候該開始檢視鑑定紀錄。只要指定一位負責定期查看經產省修法資訊的人,就會有差別。
第三,公司內部規程。2025年的全體會議,瓦聖那協議更新了軍商兩用貨品的內部合規計畫(ICP)指引。8 這代表在國際上,企業自主的管理體制,被視為制度的一部分。
第四,掌握海外動向。自主措施越多,需要參照的法令就越多。這部分光靠人力追,會越來越吃力,也是像TRAFEED這類工具能派上用場的地方。不過,最終的貨品分類判斷,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做出。工具是用來擴大查證範圍、幫助保存判斷依據的輔助,僅此而已。
了解這段歷史,最大的收穫是看懂:眼前的附表一與每年的修正,並不是偶然的產物,而是冷戰結束後長期累積的設計的延續。第一步很簡單:打開手邊的附表一,挑一個和自家產品最接近的項目,查查它出自哪個機制的共識。光是這樣,讀法令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如果想盤點貴公司整體的出口管制體制,歡迎參考TRAFEED服務頁面,或透過個別諮詢與我們聯絡。
參考文獻與註腳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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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歷史辦公室「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0, Volume IV, Document 32」(1950年1月13日電報與編者註)。1949年11月6國在巴黎同意設立常設組織、1950年1月9日至20日諮詢小組會議、統籌委員會的組成。https://history.state.gov/historicaldocuments/frus1950v04/d32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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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報告書 H. Rept. 105-851,第9章「COCOM」一節。巴統由美國、除冰島與西班牙以外的北約國家及日本於1949年設立,西班牙與澳洲後來加入;受管制國家;會員的否決。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GPO-CRPT-105hrpt851/html/ch9bod.html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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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會會議紀錄「第104回國會 參議院 商工委員會 第3號」(1986年3月20日),通商產業省貿易局長村岡茂生的答詢。巴統的目的、日本1952年加入、附表一的164項、一般例外與行政例外。https://kokkai.ndl.go.jp/txt/110414461X00319860320/127 (2026年11月6日確認,日文)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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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研究處(CRS)「Military Technology and Conventional Weapons Export Controls. The Wassenaar Arrangement」RS20517(2006年9月29日修訂)。巴統的17個會員、共識與否決權、三份清單、例外的決定、改為各國裁量。https://www.everycrsreport.com/reports/RS20517.html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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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會會議紀錄「第112回國會 眾議院 外務委員會 第10號」(1988年4月27日),外務省條約局長斉藤邦彦的答詢。清單的定期檢討、例外須全體一致、運作不對外公開。https://kokkai.ndl.go.jp/txt/111203968X01019880427/103 (2026年11月6日確認,日文)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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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聖那協議「About Us」(含Origins與FAQ)。參與國42個、33個創始成員與後來加入的9國、1993年11月16日的共識、1994年3月31日巴統結束、1995年12月19日設立共識、1996年的經過、全體會議與共識決、清單(軍需品22個主項目、軍商兩用9大類)。https://www.wassenaar.org/about-us/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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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聖那協議「Public Documents, Vol. I - Founding Documents」(Initial Elements)。目的、不針對任何國家、各參與國的責任與裁量、拒絕核發與實質相同交易核准的通報、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機制的關係。https://www.wassenaar.org/wp-content/uploads/2026/07/Public-Docs-Vol-I-Founding-Documents.pdf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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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聖那協議「Public Documents, Vol. IV」所收錄的主席聲明(2024年12月5日、2025年12月4日)。2025年12月3日至4日的第29次全體會議(Kaifu Atsushi主席)、清單更新、內部合規計畫指引更新、與MTCR及NSG的技術聯繫、2026年的30週年。https://www.wassenaar.org/wp-content/uploads/2026/07/Public-Docs-Vol-IV-Background-Docs-and-Plenary-related-and-other-Statements-Dec.-2025.pdf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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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研究處(CRS)「Export Controls -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Issues for Congress」R47684(2023年9月8日)。瓦聖那協議參與國的廣泛性、加入須經共識決、遵守為自願、取得共識的困難與理念相近國家間的協調。https://www.everycrsreport.com/reports/R47684.html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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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產業省「安全保障貿易管理指引[入門篇]」第3.0版(2026年3月)。國際出口管制機制概要(2025年7月28日時點)。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guidance/guidance.pdf (2026年11月6日確認,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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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產業省「國際出口管制機制會議共識事項相關省令修正概要」(2023年12月1日)。修法宗旨、項號與機制的對照、各機制成立背景、公布與施行日期。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law_document/shourei/20231201_gaiyo.pdf (2026年11月6日確認,日文) ↩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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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供應國集團「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AQ) about the NSG」。48個參與政府、前身倫敦俱樂部、1975年、1978年最早的指引、自願且無法律拘束力、共識決。https://nuclearsuppliersgroup.org/images/Files%20and%20Documents/Brochures/NSG_FAQ__CLEAN.pdf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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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彈技術管制協議「Our Mission」。限制能將500公斤酬載運送300公里以上之系統的目標;35國。https://mtcr.info/en/our-mission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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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v法令檢索「輸出貿易管理令」(昭和24年政令第378號)附表一。第1項至第16項的貨品分類(2026年11月6日確認,日文)。https://laws.e-gov.go.jp/law/324CO0000000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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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規彙編 15 CFR 738.2(d)「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 structure」。ECCN末3碼與管制理由的對照(2026年11月1日版,2026年11月6日確認)。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38/section-7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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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產業省「輸出貿易管理令等修正概要」(2025年11月)。2025年11月14日公布、2026年2月14日施行等日期、各項修正內容、「以負責任的技術持有國身分」的記載。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law_document/seirei/20251114_gaiyo01.pdf (2026年11月6日確認,日文)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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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2025年11月17日,經授貿字第11450120760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等的修正預告,理由欄提及瓦聖那協議。最終公告(2026年2月11日,經貿字第11550200140號)的原文,筆者這次無法直接讀取,內容依本站另一篇文章的整理。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808443 (2026年11月6日確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