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ICP)的三大篩選要件裡,客戶篩選對應的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的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多數公司把這一格打勾之後就當作結案了。
問題是,台灣廠商真正會被追究的那一份名單,經常不在我國。
貨是從台灣出的,客戶在新加坡,款項用美元結算,貨品裡有美國技術,最終流向一個歐洲客戶的集團公司。這種結構在半導體、電子零組件、材料與設備業裡完全是日常。而這一筆交易同時碰到的名單,至少橫跨五個系統。
這篇文章要處理的就是這五個系統:美國OFAC、美國BIS、歐盟、英國、聯合國。各由誰發布、依據什麼、官方的查詢管道在哪裡、彼此的判斷基準差在哪,以及一個台灣的出口人在實務上該用什麼順序把它們跑完。
一、只查我國的實體管理名單,為什麼不夠
先把定位講清楚。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是我國的名單。 它是貿易署依《貿易法》公告、適用我國出口管制規定的名冊,用來界定哪些交易對象要進入事前許可與加強查核的區間。它不是美國、歐盟、英國或聯合國名單的鏡像,收錄範圍與更新時點都由貿易署決定。名單的結構、法源與處理方式,另外整理在實體管理名單完整解說。
所以會出現一種很常見、也很危險的狀況:我國名單查過了,結果乾淨,但這筆交易在別的法域早就踩線了。
台灣廠商之所以特別容易碰到這件事,有三個結構性的原因。
第一,貨品本身帶著美國的連結。 只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美國成分,或使用美國技術、設備生產,就可能落入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的範圍。這一段的判斷方法整理在台灣供應商的美國EAR再出口管制實務。
第二,資金帶著美國的連結。 出口管制看的是貨,金融制裁看的是錢與財產。兩者是不同的制度,不能互相取代——貨品分類做得再乾淨,也不會讓一筆付款自動變得沒有問題。
第三,轉口貿易的比重高。 貨只是經過台灣,公司自認「我們不是出口人」,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20條管的是貨,不是身分。過境、轉口與保稅倉庫出倉的規定整理在不是只有「出口」要申請。
把這三件事疊起來,結論很單純:客戶篩選不是查一份名單,是查五個系統。
二、五個系統一次看懂
| 系統 | 主要名單 | 依據 | 官方查詢管道 | 性質 |
|---|---|---|---|---|
|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 | SDN List(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Consolidated 非SDN名單 | 各制裁計畫 | Sanctions List Search(近似比對)、Sanctions List Service(XML/CSV、API) | 金融制裁。核心效果是財產凍結 |
|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 | Entity List、Denied Persons List(DPL)、Unverified List(UVL)、Military End User(MEU)List | EAR 第744部及其附錄(DPL為第764部、第766部) | 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CSL,trade.gov,每日清晨5時更新,CSV/TSV/JSON、模糊比對API) | 出口管制。管貨品、軟體與技術的流向 |
| 歐盟 | Consolidated list of persons, groups and entities subject to EU financial sanctions | CFSP理事會決定+實施理事會規則的附件(如 Reg 269/2014、Reg 2020/1998),公報公布後生效,EUR-Lex為正本 | 執委會金融穩定、金融服務暨資本市場聯盟總署(DG FISMA)發布,每日更新,並經 data.europa.eu 與 FSF 提供;另有 EU Sanctions Map | 金融制裁為主 |
| 英國 | UK Sanctions List(UKSL) | SAMLA 2018 | search-uk-sanctions-list.service.gov.uk,並提供 ODT、ODS、XML、HTML、TXT、CSV、PDF 等格式,內容相同 | 綜合。金融制裁的民事執行與許可由財政部轄下的OFSI負責 |
| 聯合國 | UN Security Council Consolidated List |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41條,由各制裁委員會決定列名 | scsanctions.un.org(XML)、search.sanctions.un.org,提供 xml、html、pdf,並有字母排序與永久參照編號排序兩種版本 | 標準措施為資產凍結、旅行禁令、武器禁運 |
看這張表要抓兩件事。
第一,性質不同。 OFAC與歐盟以金融面為主,BIS是出口管制,英國是綜合,聯合國提供的是底線。你不能用「查過BIS了」來回答「這筆美元款項有沒有問題」。
第二,正本在哪裡不一樣。 歐盟的彙整名單是方便使用的工具,真正的正本是官方公報與 EUR-Lex 上的法規附件。這一點在爭議發生時會變成關鍵——引用時要引到法規,不是引到你下載的那個檔案。
三、美國OFAC:SDN 與「非SDN」不是同一件事
OFAC最常被提到的是 SDN List,全名是 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名稱裡的 Blocked 才是重點:落入這份名單,效果是財產被凍結。
但OFAC還維護另一組非SDN名單,官方合稱 Consolidated Sanctions List,共七份:SSI、FSE、NS-MBS、NS-CMIC、NS-PLC、CAPTA、NS-ISA。
實務上最容易搞混的就是這裡。非SDN名單上的對象,不等於財產全面凍結。 這七份各自對應不同制裁計畫、不同範圍的限制。也就是說:
- 比對到名字,第一件事是確認它出現在哪一份名單上
- 如果是非SDN,接著要確認這份名單限制的是什麼——不是自動推導成「不能往來」
反過來說,把非SDN的命中直接當成SDN處理,等於自己把生意擋掉。這在商業上同樣是損失,而且事後很難跟業務單位解釋。
還有一個細節值得記住:FSE 目前是空的(最後一次移除是2025年12月18日)。空名單不代表可以從程序裡拿掉——名單隨時可能重新有內容,而你的比對流程如果當初就沒把它接進來,之後也不會有人記得補。
官方工具有兩個:Sanctions List Search 提供近似比對(approximate matching),適合人工查單筆;Sanctions List Service 提供 XML/CSV 與 API,適合接進系統。
四、50 Percent Rule:只看「所有」,不看「控制」
OFAC有一條規則,是台灣廠商最容易漏的一段:50 Percent Rule。
規則本身很短:由一個或數個被列名對象直接或間接、合計所有達 50%以上 的實體,即使自己沒有出現在名單上,也視同被列名對象處理。
這代表用名稱比對是查不出來的。一家名字完全陌生、註冊地也毫無疑點的公司,可能透過兩三層中間持股,被名單上的對象合計持有超過一半。要查出來,需要的是股權穿透,不是字串比對。
但這條規則有一個界線,比規則本身更容易被誤用:
這條規則處理的是「所有(ownership)」,不及於「控制(control)」。
也就是說,某個被列名對象即使在董事會有影響力、實際主導營運,只要股權沒有達到門檻,不會因為這條規則而自動產生凍結效果。
這個界線兩邊都要小心。往嚴的方向誤用,會把合法的往來對象擋掉;往寬的方向誤用,會以為「股權不到就完全沒事」。正確的理解是:控制關係不會透過這條規則自動生效,但它在實務上仍然是需要記錄與評估的資訊。
順帶要區分的是,美國BIS另有一條附屬公司規則(Affiliates Rule),同樣以50%為門檻,但適用的是出口管制、對象是 Entity List 等名單上的實體。這條規則的時程比較特殊:2025年9月29日施行(90 FR 47201),隨後以 90 FR 50857 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適用至2026年11月9日,預定2026年11月10日恢復。 現在正在停止期間,但恢復日已經確定。完整的運作機制整理在美國50%規則(附屬公司規則)完整解說。
OFAC的50%規則與BIS的附屬公司規則是兩回事,不要混用。 前者管財產凍結,後者管出口許可,而且後者現在處於停止狀態。
五、美國BIS:四份名單各管什麼
BIS的名單常常被籠統地講成「美國實體清單」,但實際上至少有四份,效果完全不同。
| 名單 | 位置與依據 | 大致效果 |
|---|---|---|
| Entity List | EAR 第744部 附錄第4號、§744.11 | 對所列對象的出口、再出口與境內移轉須申請許可 |
| Denied Persons List(DPL) | EAR 第764部、第766部 | 對象已遭剝奪出口權限,原則上不得參與涉及EAR貨品的交易 |
| Unverified List(UVL) | 附錄第6號、§744.15 | 代表美方未能完成最終用途查證,因此交易會附加額外的程序要求 |
| Military End User(MEU)List | 附錄第7號,適用品項於附錄第2號、§744.21(g) | 對所列對象輸出特定品項須申請許可 |
這張表裡最重要的一欄,其實沒有寫在表上。
Entity List 的每一筆列名旁邊,都有一個「License Review Policy」欄,內容逐筆不同。 比對到名字之後,工作沒有結束——你還要去讀那一欄,才知道這筆交易實際上會被怎麼處理。有些情形是幾乎不會核准,有些是逐案審查。把「名字在Entity List上」直接翻譯成「一律不能做」,是最常見的誤判。
這一點和我國的處理邏輯其實是一致的。《貿易法》第13條寫的是「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不是「不得交易」。列入名單是管制上的分類,代表這筆交易進入需要事前許可與加強查核的區間,並不是主管機關對那家公司經營行為的是非判斷。
兩個關於工具的提醒
第一,CSL 很好用,但它不是全部。 美國國際貿易署(trade.gov)維護的 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CSL) 把美國政府多個機關的名單集合在一起,每日清晨5時更新,提供 CSV/TSV/JSON 下載與模糊比對API。對台灣廠商來說,這是效率最高的入口。
第二,Section 1260H 不在 CSL 裡,而且它不是出口管制名單。 這份名單由美國國防部(DoD)發布,用途是採購與投資的參照。它不收錄在CSL中,所以只靠CSL跑一次會漏掉;但更重要的是,不要把它當成出口管制的依據。看到名字出現在1260H上就停止出貨,在法律上並沒有這個推導關係,卻會實際造成商業損失。
名單的用途要跟著名單走。 這句話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在實務上,多數誤判都是因為把A名單的效果套到B名單的命中結果上。
六、歐盟與英國:「50%以上」與「超過50%」
歐盟與英國經常被放在一起講,因為兩邊的名單有相當程度的重疊。但判斷基準不同,而且差別剛好落在最關鍵的地方。
歐盟
名單是 Consolidated list of persons, groups and entities subject to EU financial sanctions,由執委會 DG FISMA 發布,每日更新,並透過 data.europa.eu 與 FSF 提供。
法源結構是兩層:CFSP的理事會決定,加上實施理事會規則的附件(例如 Regulation 269/2014、Regulation 2020/1998)。在官方公報公布後生效,EUR-Lex 上的版本才是正本。 想確認某一個制裁計畫的範圍,可以用 EU Sanctions Map。
所有權(ownership)的認定基準寫在歐盟理事會的最佳實務文件(11623/24,2024年7月3日)裡,採 50%以上。
還有一個結構上的事實值得記住:歐盟把全部的聯合國制裁都轉化為歐盟法。 因此對歐盟境內的交易而言,查歐盟的彙整名單,聯合國的部分已經被涵蓋。但這個關係在其他法域不成立——不能因為查了歐盟就跳過聯合國。
英國
英國這邊有一個2026年才發生、而且很多公司的內部程序還沒改的變動:
2026年1月28日起,英國的制裁名單單一化為 UK Sanctions List(UKSL),由FCDO維護。原本OFSI的 Consolidated List 已經關閉。
如果貴公司的作業手冊、篩選工具設定或委外廠商的資料來源,還指向舊的OFSI彙整清單,那條路已經斷了。這是現在就該檢查的一件事。
要注意的是,名單搬家了,執行機關沒有變:金融制裁的民事執行與許可(licence)仍然由財政部轄下的 OFSI 負責。
所有權與控制的判斷,英國採三項測試,門檻是 「超過50%」,而且明文不合計。
把兩邊放在一起看,差別就清楚了:
| 歐盟 | 英國 | |
|---|---|---|
| 門檻 | 50%以上 | 超過50% |
| 多個被列名對象的持股 | 依最佳實務文件處理 | 不合計 |
| 名單主管 | 執委會 DG FISMA | FCDO(金融制裁執行為OFSI) |
| 正本 | 官方公報/EUR-Lex | UK Sanctions List |
一個等號的差距,加上合不合計的差異,實際結果是:同一個股權結構,可能在歐盟被涵蓋、在英國不被涵蓋,或者相反。 用一套內部標準同時應付兩邊,一定會有一邊是錯的。
最後一個實務細節:UKSL 的每一筆都有 Unique ID,過去的 OFSI Group ID 仍然有效。 留紀錄時請記 ID,不要只記名稱——名稱會改寫、會有別名,ID 不會。
七、聯合國:不是最嚴的,但是最不容爭執的底線
UN Security Council Consolidated List 由聯合國秘書處維護,依據是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41條,實際的列名由各制裁委員會分別決定。
標準措施有三項:資產凍結、旅行禁令、武器禁運。
資料形式提供 xml、html、pdf,並且有依英文字母排序與依永久參照編號排序兩種版本。取得管道是 scsanctions.un.org(XML)與 search.sanctions.un.org。
對台灣廠商而言,聯合國名單的實務意義有兩個。
第一,它是共同底線。 各法域的制裁範圍不一樣,但聯合國列名的部分幾乎都會被納入。先跑這一份,等於先把最沒有爭議的部分清掉。
第二,客戶與銀行的合約條款經常直接指名它。 供應商切結書、往來銀行的KYC文件、歐美客戶的採購合約,很多會寫明「不得與聯合國制裁名單所列對象往來」。這時候你需要的不是判斷,而是能拿出比對紀錄。
要注意的是,聯合國名單本身的法律效果來自各法域的國內法轉化。歐盟已經把全部聯合國制裁轉化為歐盟法,其他法域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
八、實務動線:一筆交易要跑幾份名單
把前面整理成可以直接排進流程的順序。
第一步:先分性質,再分名單。
一筆交易至少有兩條線要走——貨的線(出口管制)與錢的線(金融制裁)。這兩條線用的名單不同,不要混在同一個步驟裡跑完就打勾。
第二步:基本盤,每一筆新交易對象都跑。
| 順序 | 名單 | 為什麼放在這個位置 |
|---|---|---|
| 1 | 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 ICP客戶篩選的法定要求,命中會直接影響許可證申請 |
| 2 | 聯合國彙整名單 | 底線,爭議最少,合約條款最常指名 |
| 3 | 美國 CSL(含BIS各名單) | 一次涵蓋多份美國名單,每日更新 |
| 4 | 美國 OFAC(SDN與非SDN) | 錢的線;CSL之外要單獨確認出現在哪一份 |
| 5 | 歐盟彙整名單 | 有歐洲客戶、歐洲集團關係企業時必查 |
| 6 | 英國 UKSL | 判斷基準與歐盟不同,不能用歐盟結果代替 |
第三步:依交易特徵加查。
| 交易特徵 | 追加要確認的事 |
|---|---|
| 款項以美元計價或經美國金融體系清算 | OFAC 的兩組名單、50%規則的股權穿透 |
| 貨品含美國成分或使用美國技術、設備生產 | BIS 各名單、EAR 的域外適用 |
| 客戶或最終使用者在歐洲、英國 | 歐盟與英國兩套所有權認定基準分別判斷 |
| 目的地是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蘇丹、敘利亞 | 我國的輸出管制地區規定 |
| 涉及俄羅斯、白俄羅斯 | 我國的專用清單,以及高轉運風險國家的切結實務 |
| 貨只是經過台灣(過境、轉口、保稅倉庫出倉) | 辦法第20條的事前許可 |
第四步:命中之後不要停在「有/沒有」。
比對到名字只是開始。要接著確認的是:出現在哪一份名單、那一份名單的效果是什麼、Entity List 的 License Review Policy 欄怎麼寫、是SDN還是非SDN。「有命中」不是結論,是一個需要繼續處理的狀態。
第五步:把交易篩選一起做。
名單比對(客戶篩選)只是ICP三大篩選要件之一,另外兩項是貨品篩選與交易篩選。同一筆交易還要跑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對方拒絕說明最終用途、產品功能與業務需求不符、付款條件異常、最終收貨人是貨運承攬業者等等。名單查得再乾淨,這些訊號一樣會把交易拉進管制範圍。做法整理在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實務指南。
如果貴公司正在把這一整套建立起來,我們把ICP的管理要件與三大篩選要件整理成了可以直接填的工作表:ICP建置檢核清單(可填寫工作表)。每一項都留了負責人、實施頻率與紀錄位置的欄位,可以直接當成現場審查前的自我檢查表使用。
九、名字對不起來,才是最實際的障礙
前面講的都是「該查哪些名單」。但真正讓比對失效的,往往是更前面的一件事:名字根本對不起來。
三種常見情形:
別名。 我國實體管理名單的CSV欄位是「項次、名稱、別名、國家代碼、地址、護照號碼」——別名本身就是一個獨立欄位,代表制度設計上就預期名稱不會只有一個。UKSL有 Unique ID,聯合國名單有永久參照編號,理由相同。
音譯。 同一個俄文、波斯文或阿拉伯文的名稱,在不同名單上的羅馬拼音經常不一樣。字面完全一致的比對會直接漏掉。
中英與簡繁。 你的訂單上寫的是中文公司名,名單上寫的是英文或拼音。這一段沒有任何字串比對演算法能單靠名稱處理。
最能說明問題的證據,其實來自當局自己:OFAC 的 Sanctions List Search 用的是近似比對,CSL 提供的是模糊比對API。 也就是說,發布名單的機關自己都不認為「字面完全一致」是可行的做法。
所以實務上有兩個結論:
- 不要只用完全一致比對。 Excel 的 VLOOKUP 跑出「查無資料」,多數時候證明不了任何事。
- 把輔助欄位一起用。 國家代碼、地址、護照號碼、別名——這些欄位存在的目的就是讓你在名稱對不起來的時候還有依據。
十、留痕:稽查那天能拿出來的只有紀錄
最後一段,也是最容易被跳過的一段。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輸出入相關文件應保存五年,主管機關可以就流向與用途進行稽查。ICP的現場審查看的也是同一件事——能不能當場調出某一筆交易的篩選紀錄。
一份能用的紀錄至少要有五個欄位:
| 欄位 | 為什麼需要 |
|---|---|
| 誰 | 責任歸屬。實務上做篩選的常常不是法遵人員 |
| 什麼時候 | 名單會變動,事後爭執的是「當時」有沒有查 |
| 用哪一份名單的哪一版 | 下載日期、名單識別編號、公告字號。這一欄沒有,前面四欄都失去意義 |
| 比對到什麼 | 命中/未命中,以及命中的是哪一份名單的哪一筆(記ID,不只記名稱) |
| 判斷結果與理由 | 尤其是「命中但判斷可以進行」的情形,理由沒寫下來,事後無法還原 |
第三欄是最常缺的一欄。名單每天都在動,一份沒有註明版本的比對紀錄,事後沒有辦法證明當時查的是什麼。
也值得提醒的是,我國的罰則把刑事與行政分得很清楚:輸往管制地區而未經許可等情形,依《貿易法》第27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管制地區以外的情形,依第27條之2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行政)。後者的「停止輸出入」對出貨排程的殺傷力,往往比金額本身更大。
十一、把「五個系統」變成流程的預設值
看到這裡會發現,這件事的難處不在於任何單一判斷。
難的是「每一筆、每一次、五個系統都跑,而且留得下版本」。
交易對象會增加,名單每天在動,英國在2026年1月剛剛換過一次資料來源,BIS的附屬公司規則2026年11月10日預定恢復。用人腦和Excel對抗這些必然發生的變動,破功只是時間問題——而且破功的那一天,你不會知道。
TIMEWELL的TRAFEED是專為出口管制打造的AI代理人,支援貨品與各國管制清單的比對、交易對象在多個名單系統上的篩選,並把每一次判斷的依據、執行人、時間與當時使用的名單版本留成可回溯、可抽樣的紀錄。
還有一個結構上的問題值得一提。這類服務多半以「每位使用者」計費,結果是只有一兩位法遵人員拿得到帳號。但實際需要判斷「這個對象能不能往來」的時點,是業務答應客戶的那一刻、工程師確認規格的那一刻、採購下單的那一刻。按人數收費的制度,等於在結構上要求你把查核限制在少數人手上,而那正好和降低風險的方向相反。 TRAFEED以處理量計費,使用人數不限,就是為了讓判斷發生在該發生的地方。
導入前建議先確認貴公司實際的客戶結構、款項幣別與貨品的技術來源。最終的交易可否進行,仍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依各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判斷。歡迎與我們聯絡。
小結
- ICP的客戶篩選對應的是我國的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但台灣廠商實際暴露的是美國OFAC、美國BIS、歐盟、英國、聯合國五個系統
- 出口管制(貨)與金融制裁(錢)是兩條線,用的名單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 OFAC有 SDN 與 非SDN(Consolidated,共七份:SSI、FSE、NS-MBS、NS-CMIC、NS-PLC、CAPTA、NS-ISA)。非SDN命中不等於財產全面凍結,要先確認出現在哪一份
- OFAC的50 Percent Rule 只處理「所有」,不及於「控制」。需要的是股權穿透,名稱比對查不出來
- BIS的 Entity List、DPL、UVL、MEU List 效果各不相同。Entity List 每一筆的 License Review Policy 欄要逐筆讀
- Section 1260H 不是出口管制名單(採購與投資的參照),而且不收錄在CSL裡
- BIS的附屬公司規則自2025年11月10日停止至2026年11月9日,預定2026年11月10日恢復
- 所有權認定基準:歐盟「50%以上」、英國「超過50%」且明文不合計。一個等號的差距會產生不同結論
- 歐盟把全部聯合國制裁轉化為歐盟法,但這個關係在其他法域不成立
- 2026年1月28日起英國單一化為UK Sanctions List,舊的OFSI Consolidated List已關閉。內部程序的資料來源要改
- 名稱對不起來是最實際的障礙。當局自己用的都是近似比對,不要只做完全一致比對
- 稽查那天能拿出來的只有紀錄。版本(下載日期、名單識別編號、公告字號)沒記,其他欄位都失去意義
中立性與責任範圍之注記
本文所述之各國制裁名單及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均屬管制上的分類,用以界定交易前應履行的許可、查證與紀錄程序,並非主管機關對名單所列企業或個人經營行為是非的判斷。本文不將任何具名企業與軍事用途或安全風險相互連結,亦不對任何國家政府的政策作評價。
本文係就各主管機關公開之法規與公告資料所作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交易的處置、個別對象的判斷,最終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依各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決定。各國名單與規則會持續變動,實務作業前請務必確認最新版本。
參考資料
以下均為各主管機關的一次資料。取得日期為2026年8月3日。
- 美國財政部 OFAC《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 (SDN)》 https://ofac.treasury.gov/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and-blocked-persons-list-sdn-human-readable-lists
- 美國財政部 OFAC《Consolidated Sanctions List (Non-SDN Lists)》 https://ofac.treasury.gov/consolidated-sanctions-list-non-sdn-lists
- 美國財政部 OFAC《Sanctions List Search》 https://sanctionssearch.ofac.treas.gov/
- 美國財政部 OFAC《Sanctions List Service》 https://sanctionslist.ofac.treas.gov/
- 美國財政部 OFAC《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含 FAQ 18、56、91、398、401、844、931) https://ofac.treasury.gov/faqs
- 美國聯邦法規 eCFR《15 CFR Part 744 — Control Policy: End-User and End-Use Based》(Entity List、UVL、MEU List 及其附錄)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part-744
- 美國聯邦法規 eCFR《15 CFR Part 764 / Part 766》(Denied Persons 相關)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part-764
- 美國聯邦公報《90 FR 47201》《90 FR 50857》(附屬公司規則的施行與停止適用)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
- 美國國際貿易署《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 https://www.trade.gov/consolidated-screening-list
- 歐盟執委會《Sanctions — Consolidated list of persons, groups and entities subject to EU financial sanctions》(DG FISMA) https://finance.ec.europa.eu/eu-and-world/sanctions-restrictive-measures_en
- 歐盟理事會《EU Best Practices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restrictive measures》(11623/24、2024年7月3日) 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11623-2024-INIT/en/pdf
- EUR-Lex(歐盟法規正本) https://eur-lex.europa.eu/
- EU Sanctions Map https://www.sanctionsmap.eu/
- 英國 FCDO《The UK Sanctions List》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he-uk-sanctions-list
- 英國《Search UK Sanctions List》 https://search-uk-sanctions-list.service.gov.uk/
- 英國財政部 OFSI(金融制裁的執行與許可) 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office-of-financial-sanctions-implementation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Consolidated List》 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content/un-sc-consolidated-list
- 聯合國《Consolidated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Sanctions List》(XML) https://scsanctions.un.org/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篩選工具》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OListTools.html
-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3
※ 列入名單或納入管制屬於管制上的分類,並非對該企業或個人是非的判斷。本文所載制度內容依2026年8月3日時點的政府公開一次資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