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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名單其實有五個系統:台灣廠商要怎麼查美國OFAC、BIS、歐盟、英國與聯合國

發布2026-08-03濱本 隆太

ICP的三大篩選要件裡,客戶篩選對應的是貿易署的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但台灣廠商實際暴露的,是美國OFAC、美國BIS、歐盟、英國與聯合國這五個系統。本文整理五個系統的依據與官方查詢管道,並說明SDN與非SDN的差別、OFAC的50%規則為什麼只看「所有」不看「控制」、歐盟的「50%以上」與英國的「超過50%且不合計」差在哪,最後落到台灣出口人一筆交易該跑幾份名單、以及留痕該留什麼。

制裁名單其實有五個系統:台灣廠商要怎麼查美國OFAC、BIS、歐盟、英國與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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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TIMEWELL的濱本隆太。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ICP)的三大篩選要件裡,客戶篩選對應的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的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多數公司把這一格打勾之後就當作結案了。

問題是,台灣廠商真正會被追究的那一份名單,經常不在我國。

貨是從台灣出的,客戶在新加坡,款項用美元結算,貨品裡有美國技術,最終流向一個歐洲客戶的集團公司。這種結構在半導體、電子零組件、材料與設備業裡完全是日常。而這一筆交易同時碰到的名單,至少橫跨五個系統。

這篇文章要處理的就是這五個系統:美國OFAC、美國BIS、歐盟、英國、聯合國。各由誰發布、依據什麼、官方的查詢管道在哪裡、彼此的判斷基準差在哪,以及一個台灣的出口人在實務上該用什麼順序把它們跑完。

一、只查我國的實體管理名單,為什麼不夠

先把定位講清楚。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是我國的名單。 它是貿易署依《貿易法》公告、適用我國出口管制規定的名冊,用來界定哪些交易對象要進入事前許可與加強查核的區間。它不是美國、歐盟、英國或聯合國名單的鏡像,收錄範圍與更新時點都由貿易署決定。名單的結構、法源與處理方式,另外整理在實體管理名單完整解說

所以會出現一種很常見、也很危險的狀況:我國名單查過了,結果乾淨,但這筆交易在別的法域早就踩線了。

台灣廠商之所以特別容易碰到這件事,有三個結構性的原因。

第一,貨品本身帶著美國的連結。 只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美國成分,或使用美國技術、設備生產,就可能落入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的範圍。這一段的判斷方法整理在台灣供應商的美國EAR再出口管制實務

第二,資金帶著美國的連結。 出口管制看的是貨,金融制裁看的是錢與財產。兩者是不同的制度,不能互相取代——貨品分類做得再乾淨,也不會讓一筆付款自動變得沒有問題。

第三,轉口貿易的比重高。 貨只是經過台灣,公司自認「我們不是出口人」,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20條管的是貨,不是身分。過境、轉口與保稅倉庫出倉的規定整理在不是只有「出口」要申請

把這三件事疊起來,結論很單純:客戶篩選不是查一份名單,是查五個系統。

二、五個系統一次看懂

系統 主要名單 依據 官方查詢管道 性質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 SDN List(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Consolidated 非SDN名單 各制裁計畫 Sanctions List Search(近似比對)、Sanctions List Service(XML/CSV、API) 金融制裁。核心效果是財產凍結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 Entity List、Denied Persons List(DPL)、Unverified List(UVL)、Military End User(MEU)List EAR 第744部及其附錄(DPL為第764部、第766部) 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CSL,trade.gov,每日清晨5時更新,CSV/TSV/JSON、模糊比對API) 出口管制。管貨品、軟體與技術的流向
歐盟 Consolidated list of persons, groups and entities subject to EU financial sanctions CFSP理事會決定+實施理事會規則的附件(如 Reg 269/2014、Reg 2020/1998),公報公布後生效,EUR-Lex為正本 執委會金融穩定、金融服務暨資本市場聯盟總署(DG FISMA)發布,每日更新,並經 data.europa.eu 與 FSF 提供;另有 EU Sanctions Map 金融制裁為主
英國 UK Sanctions List(UKSL) SAMLA 2018 search-uk-sanctions-list.service.gov.uk,並提供 ODT、ODS、XML、HTML、TXT、CSV、PDF 等格式,內容相同 綜合。金融制裁的民事執行與許可由財政部轄下的OFSI負責
聯合國 UN Security Council Consolidated List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41條,由各制裁委員會決定列名 scsanctions.un.org(XML)、search.sanctions.un.org,提供 xml、html、pdf,並有字母排序與永久參照編號排序兩種版本 標準措施為資產凍結、旅行禁令、武器禁運

看這張表要抓兩件事。

第一,性質不同。 OFAC與歐盟以金融面為主,BIS是出口管制,英國是綜合,聯合國提供的是底線。你不能用「查過BIS了」來回答「這筆美元款項有沒有問題」。

第二,正本在哪裡不一樣。 歐盟的彙整名單是方便使用的工具,真正的正本是官方公報與 EUR-Lex 上的法規附件。這一點在爭議發生時會變成關鍵——引用時要引到法規,不是引到你下載的那個檔案。

三、美國OFAC:SDN 與「非SDN」不是同一件事

OFAC最常被提到的是 SDN List,全名是 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名稱裡的 Blocked 才是重點:落入這份名單,效果是財產被凍結。

但OFAC還維護另一組非SDN名單,官方合稱 Consolidated Sanctions List,共七份:SSI、FSE、NS-MBS、NS-CMIC、NS-PLC、CAPTA、NS-ISA。

實務上最容易搞混的就是這裡。非SDN名單上的對象,不等於財產全面凍結。 這七份各自對應不同制裁計畫、不同範圍的限制。也就是說:

  • 比對到名字,第一件事是確認它出現在哪一份名單上
  • 如果是非SDN,接著要確認這份名單限制的是什麼——不是自動推導成「不能往來」

反過來說,把非SDN的命中直接當成SDN處理,等於自己把生意擋掉。這在商業上同樣是損失,而且事後很難跟業務單位解釋。

還有一個細節值得記住:FSE 目前是空的(最後一次移除是2025年12月18日)。空名單不代表可以從程序裡拿掉——名單隨時可能重新有內容,而你的比對流程如果當初就沒把它接進來,之後也不會有人記得補。

官方工具有兩個:Sanctions List Search 提供近似比對(approximate matching),適合人工查單筆;Sanctions List Service 提供 XML/CSV 與 API,適合接進系統。

別讓貨品鑑定與名單比對,只留在一個人的腦袋裡。

貨品鑑定的初步判定、實體管理名單比對、紅色警戒檢核——TRAFEED 把這些做成系統預設會執行、而且自動留下依據的流程。最終判定仍由貴公司的出口管理負責人負責。

四、50 Percent Rule:只看「所有」,不看「控制」

OFAC有一條規則,是台灣廠商最容易漏的一段:50 Percent Rule

規則本身很短:由一個或數個被列名對象直接或間接、合計所有達 50%以上 的實體,即使自己沒有出現在名單上,也視同被列名對象處理。

這代表用名稱比對是查不出來的。一家名字完全陌生、註冊地也毫無疑點的公司,可能透過兩三層中間持股,被名單上的對象合計持有超過一半。要查出來,需要的是股權穿透,不是字串比對。

但這條規則有一個界線,比規則本身更容易被誤用:

這條規則處理的是「所有(ownership)」,不及於「控制(control)」。

也就是說,某個被列名對象即使在董事會有影響力、實際主導營運,只要股權沒有達到門檻,不會因為這條規則而自動產生凍結效果

這個界線兩邊都要小心。往嚴的方向誤用,會把合法的往來對象擋掉;往寬的方向誤用,會以為「股權不到就完全沒事」。正確的理解是:控制關係不會透過這條規則自動生效,但它在實務上仍然是需要記錄與評估的資訊。

順帶要區分的是,美國BIS另有一條附屬公司規則(Affiliates Rule),同樣以50%為門檻,但適用的是出口管制、對象是 Entity List 等名單上的實體。這條規則的時程比較特殊:2025年9月29日施行(90 FR 47201),隨後以 90 FR 50857 自2025年11月10日起停止適用至2026年11月9日,預定2026年11月10日恢復。 現在正在停止期間,但恢復日已經確定。完整的運作機制整理在美國50%規則(附屬公司規則)完整解說

OFAC的50%規則與BIS的附屬公司規則是兩回事,不要混用。 前者管財產凍結,後者管出口許可,而且後者現在處於停止狀態。

五、美國BIS:四份名單各管什麼

BIS的名單常常被籠統地講成「美國實體清單」,但實際上至少有四份,效果完全不同。

名單 位置與依據 大致效果
Entity List EAR 第744部 附錄第4號、§744.11 對所列對象的出口、再出口與境內移轉須申請許可
Denied Persons List(DPL) EAR 第764部、第766部 對象已遭剝奪出口權限,原則上不得參與涉及EAR貨品的交易
Unverified List(UVL) 附錄第6號、§744.15 代表美方未能完成最終用途查證,因此交易會附加額外的程序要求
Military End User(MEU)List 附錄第7號,適用品項於附錄第2號、§744.21(g) 對所列對象輸出特定品項須申請許可

這張表裡最重要的一欄,其實沒有寫在表上。

Entity List 的每一筆列名旁邊,都有一個「License Review Policy」欄,內容逐筆不同。 比對到名字之後,工作沒有結束——你還要去讀那一欄,才知道這筆交易實際上會被怎麼處理。有些情形是幾乎不會核准,有些是逐案審查。把「名字在Entity List上」直接翻譯成「一律不能做」,是最常見的誤判。

這一點和我國的處理邏輯其實是一致的。《貿易法》第13條寫的是「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不是「不得交易」。列入名單是管制上的分類,代表這筆交易進入需要事前許可與加強查核的區間,並不是主管機關對那家公司經營行為的是非判斷。

兩個關於工具的提醒

第一,CSL 很好用,但它不是全部。 美國國際貿易署(trade.gov)維護的 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CSL) 把美國政府多個機關的名單集合在一起,每日清晨5時更新,提供 CSV/TSV/JSON 下載與模糊比對API。對台灣廠商來說,這是效率最高的入口。

第二,Section 1260H 不在 CSL 裡,而且它不是出口管制名單。 這份名單由美國國防部(DoD)發布,用途是採購與投資的參照。它不收錄在CSL中,所以只靠CSL跑一次會漏掉;但更重要的是,不要把它當成出口管制的依據。看到名字出現在1260H上就停止出貨,在法律上並沒有這個推導關係,卻會實際造成商業損失。

名單的用途要跟著名單走。 這句話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在實務上,多數誤判都是因為把A名單的效果套到B名單的命中結果上。

六、歐盟與英國:「50%以上」與「超過50%」

歐盟與英國經常被放在一起講,因為兩邊的名單有相當程度的重疊。但判斷基準不同,而且差別剛好落在最關鍵的地方。

歐盟

名單是 Consolidated list of persons, groups and entities subject to EU financial sanctions,由執委會 DG FISMA 發布,每日更新,並透過 data.europa.eu 與 FSF 提供。

法源結構是兩層:CFSP的理事會決定,加上實施理事會規則的附件(例如 Regulation 269/2014、Regulation 2020/1998)。在官方公報公布後生效,EUR-Lex 上的版本才是正本。 想確認某一個制裁計畫的範圍,可以用 EU Sanctions Map

所有權(ownership)的認定基準寫在歐盟理事會的最佳實務文件(11623/24,2024年7月3日)裡,採 50%以上

還有一個結構上的事實值得記住:歐盟把全部的聯合國制裁都轉化為歐盟法。 因此對歐盟境內的交易而言,查歐盟的彙整名單,聯合國的部分已經被涵蓋。但這個關係在其他法域不成立——不能因為查了歐盟就跳過聯合國。

英國

英國這邊有一個2026年才發生、而且很多公司的內部程序還沒改的變動:

2026年1月28日起,英國的制裁名單單一化為 UK Sanctions List(UKSL),由FCDO維護。原本OFSI的 Consolidated List 已經關閉。

如果貴公司的作業手冊、篩選工具設定或委外廠商的資料來源,還指向舊的OFSI彙整清單,那條路已經斷了。這是現在就該檢查的一件事。

要注意的是,名單搬家了,執行機關沒有變:金融制裁的民事執行與許可(licence)仍然由財政部轄下的 OFSI 負責。

所有權與控制的判斷,英國採三項測試,門檻是 「超過50%」,而且明文不合計

把兩邊放在一起看,差別就清楚了:

歐盟 英國
門檻 50%以上 超過50%
多個被列名對象的持股 依最佳實務文件處理 不合計
名單主管 執委會 DG FISMA FCDO(金融制裁執行為OFSI)
正本 官方公報/EUR-Lex UK Sanctions List

一個等號的差距,加上合不合計的差異,實際結果是:同一個股權結構,可能在歐盟被涵蓋、在英國不被涵蓋,或者相反。 用一套內部標準同時應付兩邊,一定會有一邊是錯的。

最後一個實務細節:UKSL 的每一筆都有 Unique ID,過去的 OFSI Group ID 仍然有效。 留紀錄時請記 ID,不要只記名稱——名稱會改寫、會有別名,ID 不會。

七、聯合國:不是最嚴的,但是最不容爭執的底線

UN Security Council Consolidated List 由聯合國秘書處維護,依據是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41條,實際的列名由各制裁委員會分別決定。

標準措施有三項:資產凍結、旅行禁令、武器禁運

資料形式提供 xml、html、pdf,並且有依英文字母排序與依永久參照編號排序兩種版本。取得管道是 scsanctions.un.org(XML)與 search.sanctions.un.org。

對台灣廠商而言,聯合國名單的實務意義有兩個。

第一,它是共同底線。 各法域的制裁範圍不一樣,但聯合國列名的部分幾乎都會被納入。先跑這一份,等於先把最沒有爭議的部分清掉。

第二,客戶與銀行的合約條款經常直接指名它。 供應商切結書、往來銀行的KYC文件、歐美客戶的採購合約,很多會寫明「不得與聯合國制裁名單所列對象往來」。這時候你需要的不是判斷,而是能拿出比對紀錄

要注意的是,聯合國名單本身的法律效果來自各法域的國內法轉化。歐盟已經把全部聯合國制裁轉化為歐盟法,其他法域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

八、實務動線:一筆交易要跑幾份名單

把前面整理成可以直接排進流程的順序。

第一步:先分性質,再分名單。

一筆交易至少有兩條線要走——貨的線(出口管制)與錢的線(金融制裁)。這兩條線用的名單不同,不要混在同一個步驟裡跑完就打勾。

第二步:基本盤,每一筆新交易對象都跑。

順序 名單 為什麼放在這個位置
1 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ICP客戶篩選的法定要求,命中會直接影響許可證申請
2 聯合國彙整名單 底線,爭議最少,合約條款最常指名
3 美國 CSL(含BIS各名單) 一次涵蓋多份美國名單,每日更新
4 美國 OFAC(SDN與非SDN) 錢的線;CSL之外要單獨確認出現在哪一份
5 歐盟彙整名單 有歐洲客戶、歐洲集團關係企業時必查
6 英國 UKSL 判斷基準與歐盟不同,不能用歐盟結果代替

第三步:依交易特徵加查。

交易特徵 追加要確認的事
款項以美元計價或經美國金融體系清算 OFAC 的兩組名單、50%規則的股權穿透
貨品含美國成分或使用美國技術、設備生產 BIS 各名單、EAR 的域外適用
客戶或最終使用者在歐洲、英國 歐盟與英國兩套所有權認定基準分別判斷
目的地是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蘇丹、敘利亞 我國的輸出管制地區規定
涉及俄羅斯、白俄羅斯 我國的專用清單,以及高轉運風險國家的切結實務
貨只是經過台灣(過境、轉口、保稅倉庫出倉) 辦法第20條的事前許可

第四步:命中之後不要停在「有/沒有」。

比對到名字只是開始。要接著確認的是:出現在哪一份名單、那一份名單的效果是什麼、Entity List 的 License Review Policy 欄怎麼寫、是SDN還是非SDN。「有命中」不是結論,是一個需要繼續處理的狀態。

第五步:把交易篩選一起做。

名單比對(客戶篩選)只是ICP三大篩選要件之一,另外兩項是貨品篩選與交易篩選。同一筆交易還要跑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對方拒絕說明最終用途、產品功能與業務需求不符、付款條件異常、最終收貨人是貨運承攬業者等等。名單查得再乾淨,這些訊號一樣會把交易拉進管制範圍。做法整理在紅色警戒(異常交易)檢核實務指南

如果貴公司正在把這一整套建立起來,我們把ICP的管理要件與三大篩選要件整理成了可以直接填的工作表:ICP建置檢核清單(可填寫工作表)。每一項都留了負責人、實施頻率與紀錄位置的欄位,可以直接當成現場審查前的自我檢查表使用。

九、名字對不起來,才是最實際的障礙

前面講的都是「該查哪些名單」。但真正讓比對失效的,往往是更前面的一件事:名字根本對不起來。

三種常見情形:

別名。 我國實體管理名單的CSV欄位是「項次、名稱、別名、國家代碼、地址、護照號碼」——別名本身就是一個獨立欄位,代表制度設計上就預期名稱不會只有一個。UKSL有 Unique ID,聯合國名單有永久參照編號,理由相同。

音譯。 同一個俄文、波斯文或阿拉伯文的名稱,在不同名單上的羅馬拼音經常不一樣。字面完全一致的比對會直接漏掉。

中英與簡繁。 你的訂單上寫的是中文公司名,名單上寫的是英文或拼音。這一段沒有任何字串比對演算法能單靠名稱處理。

最能說明問題的證據,其實來自當局自己:OFAC 的 Sanctions List Search 用的是近似比對,CSL 提供的是模糊比對API。 也就是說,發布名單的機關自己都不認為「字面完全一致」是可行的做法。

所以實務上有兩個結論:

  1. 不要只用完全一致比對。 Excel 的 VLOOKUP 跑出「查無資料」,多數時候證明不了任何事。
  2. 把輔助欄位一起用。 國家代碼、地址、護照號碼、別名——這些欄位存在的目的就是讓你在名稱對不起來的時候還有依據。

十、留痕:稽查那天能拿出來的只有紀錄

最後一段,也是最容易被跳過的一段。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輸出入相關文件應保存五年,主管機關可以就流向與用途進行稽查。ICP的現場審查看的也是同一件事——能不能當場調出某一筆交易的篩選紀錄。

一份能用的紀錄至少要有五個欄位:

欄位 為什麼需要
責任歸屬。實務上做篩選的常常不是法遵人員
什麼時候 名單會變動,事後爭執的是「當時」有沒有查
用哪一份名單的哪一版 下載日期、名單識別編號、公告字號。這一欄沒有,前面四欄都失去意義
比對到什麼 命中/未命中,以及命中的是哪一份名單的哪一筆(記ID,不只記名稱)
判斷結果與理由 尤其是「命中但判斷可以進行」的情形,理由沒寫下來,事後無法還原

第三欄是最常缺的一欄。名單每天都在動,一份沒有註明版本的比對紀錄,事後沒有辦法證明當時查的是什麼。

也值得提醒的是,我國的罰則把刑事與行政分得很清楚:輸往管制地區而未經許可等情形,依《貿易法》第27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管制地區以外的情形,依第27條之2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行政)。後者的「停止輸出入」對出貨排程的殺傷力,往往比金額本身更大。

十一、把「五個系統」變成流程的預設值

看到這裡會發現,這件事的難處不在於任何單一判斷。

難的是「每一筆、每一次、五個系統都跑,而且留得下版本」。

交易對象會增加,名單每天在動,英國在2026年1月剛剛換過一次資料來源,BIS的附屬公司規則2026年11月10日預定恢復。用人腦和Excel對抗這些必然發生的變動,破功只是時間問題——而且破功的那一天,你不會知道。

TIMEWELL的TRAFEED是專為出口管制打造的AI代理人,支援貨品與各國管制清單的比對、交易對象在多個名單系統上的篩選,並把每一次判斷的依據、執行人、時間與當時使用的名單版本留成可回溯、可抽樣的紀錄。

還有一個結構上的問題值得一提。這類服務多半以「每位使用者」計費,結果是只有一兩位法遵人員拿得到帳號。但實際需要判斷「這個對象能不能往來」的時點,是業務答應客戶的那一刻、工程師確認規格的那一刻、採購下單的那一刻。按人數收費的制度,等於在結構上要求你把查核限制在少數人手上,而那正好和降低風險的方向相反。 TRAFEED以處理量計費,使用人數不限,就是為了讓判斷發生在該發生的地方。

導入前建議先確認貴公司實際的客戶結構、款項幣別與貨品的技術來源。最終的交易可否進行,仍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依各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判斷。歡迎與我們聯絡

小結

  • ICP的客戶篩選對應的是我國的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但台灣廠商實際暴露的是美國OFAC、美國BIS、歐盟、英國、聯合國五個系統
  • 出口管制(貨)與金融制裁(錢)是兩條線,用的名單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 OFAC有 SDN非SDN(Consolidated,共七份:SSI、FSE、NS-MBS、NS-CMIC、NS-PLC、CAPTA、NS-ISA)。非SDN命中不等於財產全面凍結,要先確認出現在哪一份
  • OFAC的50 Percent Rule 只處理「所有」,不及於「控制」。需要的是股權穿透,名稱比對查不出來
  • BIS的 Entity List、DPL、UVL、MEU List 效果各不相同。Entity List 每一筆的 License Review Policy 欄要逐筆讀
  • Section 1260H 不是出口管制名單(採購與投資的參照),而且不收錄在CSL裡
  • BIS的附屬公司規則自2025年11月10日停止至2026年11月9日,預定2026年11月10日恢復
  • 所有權認定基準:歐盟「50%以上」、英國「超過50%」且明文不合計。一個等號的差距會產生不同結論
  • 歐盟把全部聯合國制裁轉化為歐盟法,但這個關係在其他法域不成立
  • 2026年1月28日起英國單一化為UK Sanctions List,舊的OFSI Consolidated List已關閉。內部程序的資料來源要改
  • 名稱對不起來是最實際的障礙。當局自己用的都是近似比對,不要只做完全一致比對
  • 稽查那天能拿出來的只有紀錄。版本(下載日期、名單識別編號、公告字號)沒記,其他欄位都失去意義

中立性與責任範圍之注記

本文所述之各國制裁名單及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均屬管制上的分類,用以界定交易前應履行的許可、查證與紀錄程序,並非主管機關對名單所列企業或個人經營行為是非的判斷。本文不將任何具名企業與軍事用途或安全風險相互連結,亦不對任何國家政府的政策作評價。

本文係就各主管機關公開之法規與公告資料所作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交易的處置、個別對象的判斷,最終應由貴公司的出口管制負責人依各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決定。各國名單與規則會持續變動,實務作業前請務必確認最新版本。

參考資料

以下均為各主管機關的一次資料。取得日期為2026年8月3日。

  1. 美國財政部 OFAC《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 (SDN)》 https://ofac.treasury.gov/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and-blocked-persons-list-sdn-human-readable-lists
  2. 美國財政部 OFAC《Consolidated Sanctions List (Non-SDN Lists)》 https://ofac.treasury.gov/consolidated-sanctions-list-non-sdn-lists
  3. 美國財政部 OFAC《Sanctions List Search》 https://sanctionssearch.ofac.treas.gov/
  4. 美國財政部 OFAC《Sanctions List Service》 https://sanctionslist.ofac.treas.gov/
  5. 美國財政部 OFAC《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含 FAQ 18、56、91、398、401、844、931) https://ofac.treasury.gov/faqs
  6. 美國聯邦法規 eCFR《15 CFR Part 744 — Control Policy: End-User and End-Use Based》(Entity List、UVL、MEU List 及其附錄)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part-744
  7. 美國聯邦法規 eCFR《15 CFR Part 764 / Part 766》(Denied Persons 相關)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part-764
  8. 美國聯邦公報《90 FR 47201》《90 FR 50857》(附屬公司規則的施行與停止適用)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
  9. 美國國際貿易署《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 https://www.trade.gov/consolidated-screening-list
  10. 歐盟執委會《Sanctions — Consolidated list of persons, groups and entities subject to EU financial sanctions》(DG FISMA) https://finance.ec.europa.eu/eu-and-world/sanctions-restrictive-measures_en
  11. 歐盟理事會《EU Best Practices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restrictive measures》(11623/24、2024年7月3日) 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11623-2024-INIT/en/pdf
  12. EUR-Lex(歐盟法規正本) https://eur-lex.europa.eu/
  13. EU Sanctions Map https://www.sanctionsmap.eu/
  14. 英國 FCDO《The UK Sanctions List》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he-uk-sanctions-list
  15. 英國《Search UK Sanctions List》 https://search-uk-sanctions-list.service.gov.uk/
  16. 英國財政部 OFSI(金融制裁的執行與許可) 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office-of-financial-sanctions-implementation
  17.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Consolidated List》 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content/un-sc-consolidated-list
  18. 聯合國《Consolidated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Sanctions List》(XML) https://scsanctions.un.org/
  19.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篩選工具》 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icp/OListTools.html
  20. 全國法規資料庫《貿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4
  21. 全國法規資料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3

※ 列入名單或納入管制屬於管制上的分類,並非對該企業或個人是非的判斷。本文所載制度內容依2026年8月3日時點的政府公開一次資料整理。

這篇文章談的狀況,貴公司的出口管制作業接得住嗎?

5題快速版約2分鐘、不需填信箱。設計依台灣的貿易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清單、實體管理名單與ICP的要件,不是日本版的翻譯。需要細節再加做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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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ICP)建置檢核清單(可填寫工作表・2026年版)

給台灣出口廠商的填寫式工作表。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認定要點》第三點的10大要件(7項管理要件+3項篩選要件)逐項對照,填完就知道貴公司離認定還差哪幾格、由誰補、拿什麼當佐證。內含可影印重複使用的「逐筆交易篩選紀錄表」(含篩選人姓名/篩選日期/清單更新日期欄位)、紅色警戒清單12項指標檢核表、現場審查自我模擬,以及認證後的義務行事曆。並整理認定後依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1、第16條、第17條可享的優惠(3年效期許可證、多目的地與多買主、輸往美國或日本得免發輸出許可證等)。全部依貿易署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政府一次資料整理,並列出貿易署與工研院已提供的免費範本與篩選工具。列入實體管理名單屬規制上的分類,並非對該企業經營是非的判斷;ICP為自願申請制度,未取得認定不代表法遵狀況有問題。最終判斷應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貴公司出口管制負責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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